运维技术主管岗位职责
技术运维主管(售后/维修主管)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摩科,杭州摩科职位描述:
1.负责公司运维部人员管理,产品上门安装软.硬件工作安排,以及政府关系维护及正常机器维护工作,保证客户机器正常使用
2.负责跟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日常沟通对接,及时反馈客户需求并协助总部跟踪解决
3.协助所有客户的安装维护优先级,为业务部门正常开展业务保驾护航
4.负责领导下达的其他运营工作,对规定的重要运营指标建立工作计划并执行
5.负责运营工作
6.定期对运营部所辖员工进行专业素养培训,对销售部员工定期进行产品更新知识培训,召开会议
7.客情关系管理
8.维保费管理
任职要求:
1.抗压能力强,吃苦耐劳,有强烈的求知欲,工作态度严谨,能适应创业型IT硬件设备比公司的快速发展节奏;
2.组织.规划.协调.调配等综合能力强;
3.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团队管理能力者优先;
4.对运营工作有深刻认知,熟悉O2O.互联网.IT硬件不动产行业动态者优先;
5.管理或者计算机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编辑:www.qiquhA.com.com篇2: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是运输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运输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编制的运输计划、安全措施内容要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3条负责运输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的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5条经常检查运输安全设施,及时进行各类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第6条定期组织对运输工区生产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7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建议。
第8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9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0条负责收集本工区各种技术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区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隐患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对运输工区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运输工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编制的运输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区相关措施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未及时进行各类安全设施的试验,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篇3:巷修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是巷修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三违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的巷修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巷修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巷修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定期组织对巷修工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8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9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1条负责收集本工区各种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有关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对巷修工区的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巷修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员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编制的巷修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采煤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是采煤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采煤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采煤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对采煤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9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2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8条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对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采煤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区支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编制的采煤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职责
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区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区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掘进区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定期对掘进区队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组织好本区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区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负责搜集本区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9条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编制的掘进区队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