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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安全工程师岗位职责

2024-04-20 阅读 3084

助理安全工程师岗位职责

信息安全助理技术工程师郑州金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金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瀚一岗位职责:

1、辅助完成产品的测试、演示、调试、安装;

2、根据用户需求、结合产品功能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3、协助公司网络安全项目的售前和售后支持,负责与客户的前期技术服务沟通,并转化为相应的安全服务需求;

4、对客户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响应;

5、负责编写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方案和汇报材料中的技术部分。

二岗位要求:

1、本科学历,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网络、通信、信息安全等相关专业,有网络信息安全从业经验者可放宽到专科;

2、熟悉windows、linux等主流操作系统及其系统服务、系统应用的安全特性;

3、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方案制作、讲解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演讲和沟通能力,能独立撰写方案建议书等;;

4、熟悉相关网络安全产品,如防火墙、IDS、IPS、WAF、WEB、堡垒机、防病毒、漏扫等;

5、熟悉SQL、Oracle、Mysql等主流数据库;

6、能进行系统的安全加固以及各种应用服务器的组建;

7、熟悉政府招投标流程,具有现场招投标经验,

8、具备良好团队合作能力,具有较强的问题综合分析和解决能力,较强心理素质及独立工作能力;

9、具有安全服务经验,通过CCNA、CCNP、CCIE、CISA、CISP、CISSP、ITSS认证者优先。

10、优先考虑:可独立完成网络系统方案设计、施工,调试并有能力处理硬件及网络方面的疑难问题者;丰富的软件及网络知识,熟悉各种通讯协议者;具有ITSS服务项目经理、ITSS服务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编辑:www.qiquhA.com.com

篇2:机械工程师(工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1、负责钻井队所有机械设备的技术管理和维修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

3、对钻井队设备所发生的重大故障进行处理,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参与组织整改工作,并向设备主管理部门上交事故报告。

4、负责检查钻井机械设备运转记录的填写情况,并抽查各保养点保养情况是否与记录相符。

5、负责纠正和制止各岗位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安全规定的操作与作业。

6、熟悉和掌握现场所有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性能和加工工艺要求,负责绘制现场所需零配件的加工图,并组织实施。

7、负责操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8、按照QHSE管理标准的要求,负责监督、检查现场所有机械设备和周围环境的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

篇3: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1、负责钻井队技术、工程资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技术培训、钻井工程质量工作。

2、负责钻井队技术管理,保证甲方和工程技术部门各项技术指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并负责钻井技术交底工作。

3、根据甲方下达的地质、工程设计书,负责制定施工计划和技术措施。

4、负责钻具、钻头的管理,钻井参数仪、自动记录仪、测斜仪的使用、检查及维护,参与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查、校正和验收工作。

5、负责组织各项重大工程和特殊作业的施工、准备与检查,处理井下复杂情况和井下事故,制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并负责各种特殊工具的草图绘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实施。

6、负责钻井队技术培训,组织和实施钻井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负责计算机管理。

7、负责钻井施工质量控制,执行相关QHSE体系标准。

8、严格执行井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现场井控设备的安装、试压、维护工作,负责现场防喷演习的组织和讲评工作。

9、负责审查工程班报表,填写井史,收集、整理、保管各项工程技术资料并按时上报;严格执行每日汇报制度。

篇4:钻井电气工程师岗位安全责任制

1、负责钻井队所有电气设备的技术管理和维修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

3、对钻井队电气设备所发生的重大故障进行处理,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参与组织整改工作并向设备管理部门汇报;发生电气设备事故,向设备管理部门写出事故报告。

4、负责组织安排督促检查操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和对电气设备的保养及检修工作,检查各种电气设备运行记录,质量记录和报表的填写情况。

5、负责编制电气设备的检修计划和配件、材料的订购计划,并按时上报。

6、负责电气设备有关仪器仪表的检定工作。

7、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8、按照QHSE管理标准的要求,负责监督、检查所有电气设备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卫生和保护工作。

篇5: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