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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2024-04-21 阅读 4882

电瓶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电瓶车应由专人驾驶。驾驶员必须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禁止无证人员动用。

2、开车前应检查刹车、喇叭、转向机、灯光等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不完好不准开车。充电瓶时应遵守充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行使时应遵守交通管理规则和有关安全规定。厂区道路时速10公里以下,不准随意超车。进出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装运物品不得超重、超长、超宽、超高。滚动物品必须绑扎牢固。

5、把式电瓶车,司机应在后方驾驶。如有拖挂车或影响视线而必须在前面驾驶前,不得超过一档行车。

6、电瓶车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无扶手或栏板的车厢严禁载人。车辆在行使中,禁止任何人爬上、跳下。

7、电瓶车通过铁道口和十字路口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准强行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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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瓶车司机调车岗位安全责任制

一、司机上班时必须佩戴劳动保护品,电瓶车司机上班后,应检查电瓶车的技术状态,不符合要求停止使用。

二、电瓶车司机和调车员应坚守工作岗位,服从洞内统一调度。

三、司机和调车员应密切配合集中精力,认真了望。禁止他人开车和搭乘电瓶车。时速在施工地段不超过5公里,成洞地段10公里。

四、调车员应加强与各工作面联系,合理调配车辆,提高车辆的周转率,并负责车辆的摘挂钩。

五、调车员负责梭矿车卸碴时,必须检查梭矿的电源线处于良好状态。卸碴时,应将车辆打掩,再卸碴。

六、司机必须服从调车员的指挥,按调车员发出的信号开动或停车。

七、下班后将电瓶车擦洗入库,严格交接班制,并填写日报。

篇3:电瓶车司机安全职责

⑴电瓶车必须经检验合格(驾驶机构、刹车、音响信号必须良好可靠,技术状况要符合安全要求),方准使用。

⑵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或有一定开车技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⑶电瓶车不得超载,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转弯、调头、人多的地方,车速不得超过3公里。转弯或调头时必须正确使用转向灯。

⑷用电瓶车装载货物必须保持平稳,拴牢或捆绑好。高度不得超过距地面两米,更否认将货物拖在地面上行驶。

⑸电瓶车在运输途中不得载人。随车的装卸人员应坐稳,不得将腿、脚伸出车盘外部,待车停稳后才能下车。

篇4:电瓶车司机安全责任制

1、做好本岗位的安全自主管理。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班前预想、安全确认、班中巡查和班后验收制度;做本质安全型人(要安全、会安全、能安全的人)。

2、带头执行、落实严格落实《事故应急调度制度》、《安全确认制度》、《开工许可制度》、《零星作业人员汇报制度》、《隐患汇报制度》等五项制度。

3、积极配合区队开展走动式安全培训,手指口述,五级问责,质量标准化创建等安全管理工作。

4、做好岗位“手指口述”。使用前要认真检查蓄电池箱、电动机、电器的盖子是否盖紧,各部件的紧固螺丝是否松动,动力线是否破损。要检查机械部分、润滑及制动系统是否完好灵敏,灯、蓬、铃、闸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问题必须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5、运行过程中,对行车段巷道的帮顶支护情况要注意观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对行车范围内的轨道状况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请有关单位予以处理,保证安全行车,同时要保护好本段巷道通风、机电等设施;

7、行车期间,尤其是通过风门、巷道狭窄地段时,司机四肢不得露出车外,不得探头探脑。车不停稳,司机不准下车;

8、行车通过风门区域时,必须发出声光信号。接近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地段以及前方有人员、车辆或视线障碍时,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通过风门后,要及时关闭风门;

9、电瓶车司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悬挂于车蓬上,瓦斯超限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10、按规定使用电瓶车,并加以爱惜,严禁超挂车。

篇5: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电机车、电瓶车司机是井下运输机车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驾驶,严禁机车头部坐人,对蹬车,扒车人员坚决制止。不开飞车,注意巷道质量,遇有岔道、转弯、上、下班高峰期必须减速慢行,发出信号。

第2条的闸、灯、铃、尾灯要保持完好可行,否则不得运行。

第3条运送物料不得超高、超宽,两机车同向运行时,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第4条严格交接班制度,控制机车手把要随身携带。

第5条加快车皮周转速度,拉车数量不得超过规定。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机车、电瓶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电机车、电瓶车司机对所操作的机车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