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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

2024-04-21 阅读 7043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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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

一、小型水库概况

陕西省现有水库1052座,其中,小型水库993座,占水库总数的94.39%,总库容9.44亿m3,占全省水库总库容的23029%,灌溉面积4.10万hm2,占全省水库总灌溉面积的10.45%。

小型水库在当地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陕西省大多数水库建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期,在此期间修建的小型水库达731座,占小型水库总数的73.62%,多属“三无”或“三边”工程,因此,小型水库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病险率高,病害严重。据统计,现有小型病险库322座,占小型水库总数的34.5%,占病险水库总数376座的85.64%。防洪标准低、大坝渗漏、裂缝和坝坡滑塌等问题普遍存在。全省有114座小(1)型水库和208座小(2)型水库的防洪标准达不到部颁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标准。二是工程设施不配套或不健全。很多小型水库“三大件”(即大坝,泄、溢洪设施和输水设施)不全,不少水库无溢洪道,或溢洪道的标准与工程规模不相符,只有输水流量很小的放水洞。三是由于没有正常经费来源,致使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四是缺乏大坝安全观测、水情测报和防汛抢险设施,工程盲目运行,极易失事。五是淤积严重,抗洪能力降低,效益锐减。陕西省水土流失严重,多数水库未建排沙洞,造成库内大量淤积。据调查,全省小型水库已淤积库容约2.55

亿m3,占小型水库总库容的27%,其中部分水库基本淤满。六是管理工作薄弱,特别是乡村管理的水库,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管理责任无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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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晰,当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未落实,重建轻管思想依然很严重。尤其是乡镇和村组管理的水库,大都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部分水库甚至无人管理。这样一来,势必形成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无法落实,安全问题仍然无人负责。

2.水库管理的体制不合理、机制不灵活。国有水库管理单位虽属事业单位,但无经费来源。少数与财政挂钩的实行差额或定额补贴,而绝大多数实行自收自支;集体管理的水库,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加之产权不明确,责、权、利未能有机地联系起来,导致管理变成了一句空话。

3.管理经费没有着落,管理单位亏损经营,难以为继。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很多国有水库得不到财政支持,加之水价不到位、计收环节多、计收率低及无其他收入来源,绝大多数水库管理单位入不敷出,甚至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来。

4.病险水库多,管理负担重。水库病险的存在,既影响水库效益的发挥,也降低了水库的防洪能力,而且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的安全,成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巨大隐患。为此,省政府决定从20**~2005年投资3亿元用于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从1988~1998年,陕西省从水利基金、防汛经费和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了1.5亿元开展了病险水库应急加固工作。1999年后,利用国债资金和省级水利基金5.98亿元(其中国债2.796亿元)开展了19座(其中小型2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且全省已有61座重点小(1)型病险水库列入了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有望得到中央的补助。但是,这些成绩与全省376座病险水库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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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任务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大量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缺口很大,除险加固和安全管理的任务非常艰巨。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规范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水利部根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和不断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的制度,以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

“十五”以来,水利部组织实施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措施;年初,中央又提出了在3年内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笔者通过对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分析、对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水库安全管理的制度和重要措施

水库安全管理的制度有:安全管理责任制、注册登记制度、安全鉴定制度、降等报废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责任制

对于已建的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是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并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注册登记制度

1995年,原水利部水管司下发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该办法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规定: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申报、审核、发证三个程序;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对于已建成的水库大坝,6个月内需申报登记,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2006年,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中要求切实落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全国所有的水库要在2006年12月31日完成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安全鉴定制度

2003年,水利部修订并颁发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参照执行。该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并规定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或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并明确了分类标准;规定了大坝安全鉴定程序为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以及各环节的内容、各实施单位的职责,并对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单位资质做出了规定;对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工作内容做出了规定。

2006年,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中要求,大中型水库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小型水库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安全鉴定。不具备安全鉴定条件的小型水库,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进行基本的安全评估和大坝安全类别认定。

4.降等报废制度

2003年,水利部颁发《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适用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库容。明确降等和报废的具体条件;降等报废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善后的处理。

5.风险管理制度

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年4月,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就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在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水库突发事件指因超标准洪水、工程隐患、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溃坝、水质污染、战争或恐怖袭击等因素导致的水库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分析、应急组织体系、预案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宣传、培训、演练(习)等。之后,水利部又颁发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水建管[2007]164号)。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措施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要是针对水工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加固处理,是水库安全管理的工程措施,也是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7万多座。由于绝大多数水库修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受当时客观条件限制,不少水库设计和施工质量"先天不足",现在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大量水库存在安全隐患。据统计,目前全国有各类病险水库约3.7万多座。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投资对全国2300多座病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一大批除险加固后的水库不仅消除了自身安全隐患,而且提高了江河防洪与水资源调控能力,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明确要求要在3年内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探讨意见

1、需抓紧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水库管理的核心法规。但由于《条例》颁布于1991年,颁布时间较久,很多内容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关法律环境的要求和水库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如:非水利行业投资的水库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库区安全管理的问题、水库建设程序问题等等,建议抓紧修订并建议考虑和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非水利行业建设的水库建设与管理的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明确水库建设必须实行综合规划统一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2)加强库区管理。保护水库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工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明确土地使用权限与确权划界,明确水库大坝及库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加强对水库水质安全、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

3)加强制度建设。设立水库运行年检制度,设立风险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控制力度不强,需建立安全管理年检制度

水库大坝是否能安全运行,涉及的因素有许多,如:不仅有水工建筑物及机电和金属结构设备有无隐患,能否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问题,还涉及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可以规范运行的问题。现行的注册登记制度,其作用仅限于“身份证”,对于是否能安全运行控制力度不大。因此,建议对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将安全管理水平按照:有较完整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有安全鉴定报告;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等条件、制定了可行的风险管理预案等条件进行确定分类,可分为四类如:A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并制定合理可行的风险管理预案并具有示范作用的水库;B管理较好,并风险管理预案,能安全运行的水库;C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库;D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止运行,进行加固或整改的水库。还要对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材料,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对已确定类别水库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对A类要给与奖励,A、B类水库,批准正常运行;C类,批准限制运行;D类要停止运行。这样,才会扎实的实行安全管理控制,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

3、重视水工建筑物的除险加固,轻视安全管理设施的建立或完善;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措施。

由于绝大多数水库修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受当时客观条件限制,不少水库设计和施工质量"先天不足",尤其是没有设置内部观则设施或者没有规范设置内部观测设置。管理范围的征地也会由于经费的限制而没有按标准征地。工程建成后,日常的内部观则资料是判断工程是否存在隐患,能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而管理用地又是涉及到能否正常管理问题。因此,建议在对除险加固水库开展前期工作时,要注重这些问题。不能只是把设计重点放在治病上,还要注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在硬件、软件条件上,保证工程建成之后得以安全运行。

4、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需建立强制性安全管理技术标准

《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水库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得以不断建设与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水库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但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如:上述文章中涉及的水利部要求时限完成的注册登记问题、风险管理预案问题,许多水库都没有完成或根本不知道还有这项工作,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如果不能扭转这一情况,使安全管理走向常规,将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能否发挥正常效益,水利行业的生存问题。因此,建议要强制性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尤其是设立强制性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

篇4: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目标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主要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并付诸实施。

(二)水库安全生产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承担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每一项工作具体落实到个人。

(四)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库区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预防。要求水库管理工作人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找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五)水库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零个以内。

三、具体责任要求

水库管理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一)大坝安全

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等。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4、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大坝坝顶严禁当作公路通行车辆。

6、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7、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9、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10、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11、在汛期,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12、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应当对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13、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14、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二)水上安全

1.凡在水库内作业的所有船只及驾驶的人员必须证照齐全,船只安全性能良好,严禁无证船只在库内作业。

2.工作人员进行船上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不得违规驾驶,严禁酒后上船作业。

3.每天工作前必须检查船只性能,确保生产设备、救生设备完好。

4.严禁非工作人员上船上玩耍或运送物资,预防超载现象发生。

5.严禁非生产用船、私自用船或借予他人使用船只。

6.工作完毕后将生产、救生设备妥善收检,并锁好船只。

7.在库周显要处和存放船只处张帖安全警示标语,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库周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两次以上。

8.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如遇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汛期安全

1.加强对汛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增强防汛期安全意识。根据管理处制定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坚持汛期值班24小时值班制度。

2.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掌握水库的安全情况,制定有效预防措施,切实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

3.汛前必须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节库水位,确保有足够的防洪库容。

4.随时确保溢洪道畅通,经常查看大坝外坡是否有渗水现象及异常情况。

四、考核奖惩办法

(一)对认真完成各项管理措施,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予表彰。

(二)年终考核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标的,对因管理松懈、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我们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3年6月20日

篇5:水库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

摘要:采取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能较好的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施工现场水利工程的安全预防安全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何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第一”方针,实现”安全发展”,是每一个施工企业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高概率事故原因的逐一分析,可以发现,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其共性。从共性角度分析,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调节因素。

安全隐患主要有:

1、现在水利施工机械设备较多,在有限的施工场地条件下,对生产人员、交通车辆、工地设备、施工对象、工地材料的使施工安全管理难度较大。

2、因施工人员大多是外地人,而且都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对安全防范意识也自然很低,也就增加了安全隐患。

3、轻视施工安全的错误认识,认为抓安全主要是企业质安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提高了安全标准,必须要加大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名誉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产品质量等错误的认识。

4、在一些建筑企业中,一些领导认为,施工安全措施只要与甲方约定就行了,而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只要应付一下不出事故就行了。

5、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单位多,现场工地分散,工地之间距离较大,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无法进行非常有效的封闭隔离安全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6、防护设施不够齐全。如模板受材料影响可靠性较低,搅拌机、振捣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落后,容易造成机械伤害,这也对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挑战。

7、事故的原因往往取决于人、物、环境,而这三者又都受到管理的制约,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的恶劣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管理上的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水利工程的安全预防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死亡人数呈基本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的整体态势还是比较严峻。我们要正确理解与掌握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杜绝把安全与生产割裂开来的片面孤立的思想,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必须克服安全工作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为上。并明确规定工人有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及无安全防护的危险作业。

1、抓好安全对策:

(1)询问、交谈:通过广泛的与作业层人员询问、交谈,从中可初步分析出工作中所存在一、二类危险源。

(2)安全检查表: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对施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辨识出存在的危险源。

2、指制定安全制度,指制定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要建立安全制度,用制度来管人,才能使施工得到一定的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层层制定落实安全施工制度,制度一旦制定,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安全生产,而且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教育,也要结合各种突发因素,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施工方案,并通过分析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的工作任务中所涉及的危害,识别出有关危险源。

3、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所以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可以实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来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素质,增强人得安全防范意识,应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作业,以贯切落实《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安全生产法》。

如:可以在平时实行消防灭火知识培训训练,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做到有备无患。

三、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1、现场观察:通过对各种作业环境的现场观察,从中找出发现存在的危险源。做好电力、机具、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首先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持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其次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遵守作业制度、纪律,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

2、加强监督巡视

坚持标准化管理是水利施工的安全基础性工作,项目施工中要确保每一天的施工对象,使作业人员及作业程序,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等执行标准化和规定,使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每时每刻都能做到施工地点明确,施工对象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安全注意内容明确,杜绝因情况不清,职责不明,盲目施工导致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赶工作业时特会发生意外事故,所以要加强监督巡视,管理人员要管好现场安全防护及应力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如对载重机器、计量设备、带电导线、支撑物等是否放好,是否把现场清理干净,确保施工现场不会造成安全问题。

四、结论

水库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施工过程的高风险性,因此施工安全管理必须从施工管理全局出发,作为安全人员管理,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管理能力和提高业务水平,加强法规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行业规范规程,使水库工程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四化”。更重要的是要靠自己的努力来提高更多人的安全意识,工程巡视检查、安全监测及自动化安全监测系统等中的设备(设备)的管理运行与养护是分不开的,其日常保养和防护工作只能由管理运行人员承担,修理工作可以分离出来,自己修理不了的仪器设备可发包给其他承包商修理,根据实际情况,“能分则分,能合则合”,灵活处理。并注重施工现场危险预测、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事故预防对策等环节,充分预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制定风险控制对策,把危害与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为提高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与效益水平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