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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起重机吊索具安全操作规范

2024-04-26 阅读 2145

浅谈起重机吊索具安全操作规范

1起重吊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需求,至安全科负责统筹管理,资材科向有资质的生产或供应商进行采购,所有采购的吊具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明书。

2吊具发放前,必须建立吊具档案,由安全科统一编号、登记入册后由使用部门领取。

3生产车间设置若干吊具架,吊具不用时应整齐悬挂在吊具架上。

4员工在使用吊具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老化、断股、撕裂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安全科处理。

5安全科定期组织吊具的安全专项检查,发现有老化、断股、撕裂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报废。

6生产科负责吊具的报废,报废标准参照《吊具报废标准》,不得以任任何理由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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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工厂与外来承包商作业

3依据标准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

4定义

4.1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4.2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4C形吊钩: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1)。

4.5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5吊索与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用。

拴挂前,应确认吊载上设置的栓、销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图3)

严禁使用非标准吊具进行吊装作业,如:绳、皮带;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须进行过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并在吊具明显位置标注起重额定载荷重量。

图3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6贮存

吊索具应有点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门的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标牌),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7维修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并挂有(不得送电)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8检查

初始检查: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生产主管按照吊具的使用说明和本制度中有关条款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经常性检查: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b.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c.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d.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链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f.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松动、裂纹等异常情况)的功能是否正常;

g.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9购置

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须购买已取得经营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索要质量证明书和有关图纸文件

10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应由技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使用的吊具与索具,除定期进行点检外,还应每两年随同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经大修、新购置及自制、改造过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合格;

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使结构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应在修复后进行检验合格;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

自行设计和制造的吊具请参照《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进行

11吊具索具使用方法和报废标准见附件

篇3:起重机械专用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993)

(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应急字[2005]70号《关于强化起重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长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四、定义

(一)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机构连接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二)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三)本办法适用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真空吸盘专用吊具和索具。

五、职责

(一)安环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团)公司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安全监督。

(二)装备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日常管理,负责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六、内容与要求

(一)总则

⒈吊具与索具系结物品,及其连接在起重机械上的方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⒉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结构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

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所使用的专用吊具与索具应有合格证。

⒋经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和合格证。标记内容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并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二)购置

⒈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置,供应部门必须购买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备案的生产厂家检测合格后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的产品。

⒉购买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时,须同时索取附有安全技术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使用

⒈起重专用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⒉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⒊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

⒋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响应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四)考核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买部门、使用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0.2%;情节严重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2%,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⑴购买未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

备案的生产厂家产品的;

⑵供应部门购买的产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⑶使用单位未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或发现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⑷使用单位未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