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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2024-04-26 阅读 4737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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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安全处罚规定范本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除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以及市政府、市建委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此项管理办法。如擅自违反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经理部将进行罚款。

一、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持合法证件(三证)到经理部保卫部门登记注册,经入场教育,办理现场“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2、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材料进场,必须提前书面上报经理部保卫部门(报告要写明材料性质、数量及将要存放地点),经保卫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方可限量进入现场。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办理用火证,同时自备灭火器和专职看火人。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按责任区域划分,各单位自行管理,自备足够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且各自搞好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工作。

5、未经项目保卫部门批准,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区域使用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所设消火栓、泵房、消防水管、灭火器具、消防通道、安全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消防标志等设施,禁止埋压、圈占、挪用、阻塞、破坏。

7、工程内、现场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随意支搭简易房屋,确因施工需要,要报请项目工程部、安全部、保卫部,经批准按要求搭设。

8、现场内临时库房或可燃材料堆放场所要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并悬挂明显标志,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9、工程内禁止做仓库使用,禁止存放大量可燃材料。

10、工程内不准住人,确因施工需要,必须经项目经理部及保卫部门同意,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司相关部门批准,按要求进住。

11、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临时库房、工具房、木工棚等各类用电场所的电线,必须由正式电工敷设、安装,不得私自随意乱拉接电线。

12、冬施保温材料的购进,要符合99年建委颁发的(404)号文件精神,达到防火、环保的要求。

13、各分包单位要确定一名专、兼职防火员,负责自己队伍的日常防火管理工作。

14、遇有国家政治活动期间,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指挥、统一管理。

15、不按照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或恶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触犯法律的,经理部将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打击违章蛮干犯罪活动。

二、现场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1、文件依据

本规定依照《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制定。

2、处罚标准分类

2.1造成火灾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章或可能造成火灾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2.2对构成隐患或违章,对直接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

2.3构成一般性违章、问题或缺陷,对直接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2.4对个人一般违章,根据问题性质,批准教育,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问题严重,还可并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2.5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罚额度与性质的确认

3.1违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或构成重大隐患、严重违章,处停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依照2.1条罚款5000-10000元。

3.1.1责任区内重点防火区(如库房、木工棚可燃材料堆放场所、油料库、乙炔、氧气存放处)没有按照规定悬挂明显标志,配备灭火器材。

3.1.2任意阻塞消防车道、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圈占、埋压消火栓,破坏消防器材、设施。

3.1.3重点部位从事明火作业,无针对性的安全、防火交底书擅自作业。

3.1.4从事危险作业(如电气焊、防水作业、油漆喷刷、木工作业)不按规范擅自严重交叉作业。

3.1.5擅自在工程内堆放大量可燃材料,未经批准在工程内住人。

3.2违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隐患、违章。处停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依照2.2条罚款额处罚2000-5000元。

3.2.1进入现场的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性、伤害性较大的材料,未在项目保卫部门登记备案,私自存放在工程或现场内。

3.2.2参加施工人员未到项目保卫部门登记注册,拒绝入场教育,集体强行、违章闯入现场。

3.2.3遇有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违反项目部特殊时期特殊规定,给项目部造成不良影响。

3.2.4未按市建委、消防局及我局要求私自购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非阻燃、非环保型冬施保温材料。

3.2.5未经项目经理部工程部、保卫部同意,随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支搭临时房屋。

3.2.6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焊、防水等明火作业,无动火证,未清理上下左右作业区附近易燃物,私自动用明火作业。

3.2.7在危险性极大,严禁动用明火地带,违反规定动用明火或吸烟。

3.2.8不了解材料性质,将相互反映,相互抵触的危险材料混放在库房或应按规定分类、分库存放的物品,擅自混放。

3.3违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般性隐患、违章。处停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依照2.3和2.4条的处罚额度处罚单位1000-2000元,个人100-1000元。

3.3.1未办理施工现场“出入证”私自强行闯入现场。

3.3.2违章在施工现场施工区域或生活区使用电热器具。

3.3.3在库房内违章调配油漆、稀料。

3.3.4违章在施工现场吸烟。

3.3.5从事明火作业未配备灭火器材。

3.3.6从事明火作业看火人擅离职守。

3.3.7从事明火作业未清理附近易燃物,未按用火证指定时间、地点违章作业。

3.3.8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小于10米。

3.3.9稀料、汽油、酒精等危险材料当天没用完,剩余在作业场所未按规定清理。

3.3.10工作完成未将可燃废料如锯末、刨花、包装物等杂物清除。

3.3.11在宿舍、办公室、库房、工具房私拉乱接电线。

3.3.12宿舍照明灯超过100W。

3.3.13库房照明灯或照明灯前后左右50cm内堆放易燃易爆材料。

3.3.14仓库保管员住在库房,没有做到人库分离。

3.3.15批准使用的电热器具未按规定使用维护。

3.3.16未经批准擅自将家属、孩子领入现场。

3.3.17私自在宿舍内使用可燃支搭隔断。

3.3.18宿舍、库房、木工棚等未做到人走灯灭。

3.3.19进行焊割作业,氧气、乙炔导管与电焊把线或带有热量的物品搭接、接触。

3.3.20无故随意将灭火器药剂放出。

3.3.21无故将消火栓打开放水。

3.3.22液化气罐与灶台用火间距小于1米。

3.3.23施工区、生活区可燃垃圾不按规定倒在指定地点,随意乱倒,不及时清运。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执行其它相关规定。

篇3: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