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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职工教育管理规定

2024-04-27 阅读 3646

炼铁厂职工教育管理规定

炼铁厂职工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按照公司"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全员培训"、"着力打造以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的要求,不断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力度,完善职工培训机制,完善和规范各类培训的组织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分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分厂各级各类培训。

第二章部门与职责

三、分厂设立职工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分厂职工教育工作。

四、综合办公室为分厂职工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设兼职职教干事。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公司及分厂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办公室必须在干部例会上汇报分厂上月的职教工作情况;

(二)按职工教育领导小组部署,编制全厂职工培训计划和审核各教研责任单位的培训计划;

(三)根据培训计划检查各单位的培训进度,根据实际调整培训计划;

(四)负责检查培训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提出意见;

(五)负责兼职教师的聘用和考核;

(六)负责教育基金的管理使用。

五、第一高炉车间、第二高炉车间、原料车间、维修车间、喷煤车间和生产科、设备科为分厂职工教育工作的教研责任单位,按月落实《炼铁厂年度职工教育工作计划》,并在次月1日前上报当月本单位培训台账(一式两份),培训台账包括学员考勤、教师讲义简案、试卷或心得体会(一至三份)、成绩登记表和培训评价表等。如遇QEOM体系等审核检查应按要求提前报送培训台账。

如需新增、变更或取消培训项目或自主开设的(计划外)培训,应于每月1日前上报综合办,由综合办按照审批流程办理手续,并经审批后实施。责任单位应根据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培训项目,并认真组织培训考勤、授课、评估、考试和计划外培训的现场拍照等。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

六、培训应讲求实效,要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授课,切忌应付。授课教师课前应认真备课,制作电子课件或实物模型。无制作课件(实践环节培训除外)的,讲课津贴减半发放。原则上,高级技师、技师授课以实践为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授课以电化教学为主,理论授课要求制作PPT、PDF或WORD等格式的电子课件,授课结束后,课件统一存入分厂职教资料库。

七、综合办根据培训计划对各培训项目举办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和考核,各车间、科室未按申报要求完成计划培训项目及配套台账的,未按要求完成的,一项考核车间1000元、科室300元,考核主管、分管领导各50元,车间应在经济责任制中加强职工培训工作的考核。培训、评估有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次。

必须加大核心员工的培养力度,突出抓好新进厂人员和高炉工长等炼铁工序五大专业工种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的培训,鼓励一专多能,不断增加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形成一支忠诚度高、肯学习、能创新的核心员工队伍。

等级工程师、中级以上科技管理人员、技师以上技术能手、班组长以上骨干是一个企业的骨干、基石,应积极承担传授技艺的兼职教师培训授课任务。原则上,公司级专家、分厂级专家、聘任的高级职称人员(不含"只聘不增"人员)和高级技师每年授课课时不少于3个课时(已承担导师带徒任务的视同完成额定课时)。未完成额定课时任务的,扣减岗位工资100元/课时;连续两年未完成额定课时任务的,公司级专家、分厂级专家各加扣岗位工资1200元,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低聘中师或技师一年。

综合办公室建立上课台帐,作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工程师、各级干部的年度绩效考评依据。

八、对违反学习培训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以及破坏培训设施的职工视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参加学习培训的学员必须签到,不得相互代签,如监督不力扣责任车间兼职职教干事30元/次。

(二)学员应准时参加培训,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培训的,应有书面请假条,且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上班时间培训,无故缺课、迟到和早退等违反培训纪律行为的,按照《三钢职工违规违纪处罚管理办法》规定处罚。业余时间参加培训的,无故缺课扣岗位工资100元/天,迟到或早退扣岗位工资50元/次。

(三)在培训过程中,职工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师的要求,禁止从事上网、聊天、听音乐等和上课内容无关的各类活动;在没有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下,不能随意进出教室;手机应关机或静音,不能在课堂内接打电话。违反以上规定的,扣岗位工资50元/项?次;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告的,按扰乱课堂秩序处理,扣岗位工资200元/次。

九、各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都必须组织考试,以检验培训效果,考场原则上安排在分厂,无故缺考的一人次扣奖150元。确因特殊原因(例如:职工因铅疗、探亲的)不能参加考试的应进行补考。分厂开展的重点工种、薄弱工种岗位培训、技术比武成绩与职工的奖金、岗位工资挂钩: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不及格人员一人次扣奖50元(其中低于30分的人员一人次扣奖100元;故意交白卷者抵触考试者,一人次扣奖200元),并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分厂将对其采取转岗等处理。个别文盲职工可采取口试的方式进行。

十、车间以上单位组织考试,应提前通知综合办公室,办公室必须派人负责考场纪律的检查及考核,车间应保证有一位车间干部、一位所在岗位工段长参加监考,车间对考场纪律负责,发现违反规定及作弊情况,车间发现由车间自行处理,分厂发现扣责任车间100元/人?次。

十一、职工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一)参考职工进入考室,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只准带钢笔、圆珠笔、铅笔、胶擦、圆规、三角板(工长考试可带计算器)等。参考职工不准在允许带进考室的任何文具上及其它地方写有公式或文字,违反者按作弊处理。

(二)参考职工必须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字迹要求清楚、整齐。

(三)参考职工在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案。在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冒名顶替等,违反者按作弊处理。参考职工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试题的任何内容,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四)迟到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室,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出考室。交卷后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或谈论。考试时间一到,参考职工立即停止答卷并依次退出考室,任何人不准将试题、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十二、各级组织职工培训必须协调好工学矛盾,尽量不在培训中途安排参训职工工作。

第四章学历教育

十三、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一)凡报考人力资源部组织的需占用上班时间的学历教育,必须专业对口,经本人书面申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主管科室审查,厂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考;

(二)职工参加业余学历教育学习,提倡专业对口;

(三)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公司另行规定的学历教育除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经厂长批准,参加各类专业对口的学历教育,还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学历更改手续之后,方可毕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以职教奖励基金管理规定为准)。

第五章附则

十四、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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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校后勤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定

学院(校)后勤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后勤与基建处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激发广大职工的求知欲和创造力,改善知识技能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树立后勤与基建处良好的企业形象,进一步改进后勤服务工作绩效,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后勤与基建处积极鼓励和提倡勤奋好学、奋发向上的精神,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做到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培训,讲求实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后勤与基建处在职职工。

第二章教育培训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教育培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主辅结合原则。坚持在职业余培训学习为主,在职脱产(半脱产)或异地培训进修为辅,抓住一切有利时机,不断充实完善自己。

2、学以致用原则。坚持培训内容与部门工作紧密联系,所学专业与岗位工作对口,用培训的业务知识指导实际工作。

3、按需必需原则。教育培训既要立足当前,满足部门需要;又要着眼长远,适应发展需要。教育培训坚持“不经培训,不得上岗”制度,把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4、讲求实效原则。要从单位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分类分层次地进行培训,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本规定涉及的教育培训范围包括:

1、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2、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再培训等。

第六条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管理业务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卫生防疫培训、食品卫生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创新知识培训等。

第三章教育培训的组织与调控

第七条后勤与基建处是后勤与基建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管理机构,负责教育培训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教育培训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要根据专业特性及工作需要,合理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好本单位职工的多种培训。

第九条根据职工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职工在职培训要求,后勤与基建处对各单位的培训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分批安排,但不影响各单位正常的业务学习培训。

第十条教育培训报名程序。学历教育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历培训审批表,所在单位领导签注意见经后勤与基建处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岗位培训可以由本人申请亦可由各单位提议推荐,按报批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为了不影响工作,学历教育一般应参加不脱产学习,如自修和函授学习。岗位培训如岗位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安排脱产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培训申请: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2、受到党纪、校纪和后勤与基建处行政处分期间或未满一年的人员;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级的人员;

4、其他原因的人员。

第十三条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须将所取得的相关证明、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交后勤与基建处后勤与基建处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教育培训考核与经费处理

第十四条经确定的培训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将与岗位绩效奖励工资考核挂钩。新录用员工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培训结果将作为今后定职定级的参考。

第十五条凡经后勤与基建处批准参加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后勤与基建处或各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的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费用由后勤与基建处统一管理。学历教育费用一般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毕业后一次性奖励的办法,对成绩优秀者,可予以额外奖励。非学历教育的费用则采用酌情报销的办法。如学习费用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预支使用。

第十七条为了有计划地进行职工队伍建设,所有培训均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自行参加培训的费用,后勤与基建处均不承担。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职工进行非学历教育的业务进修及岗位培训费用,后勤与基建处可酌情报销。培训成绩不合格者,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为真正落实培养学习型员工,后勤与基建处注重培养企业的中坚力量(含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创造良好的竞争发展机制。对所有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职工,除按规定予以报销培训费用外,后勤与基建处还将视培训情况酌情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职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未经后勤与基建处或本单位同意而调离工作岗位的,均应退还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不包括转岗再就业、领导决定调职、未被聘用落选后调离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退还费用额计算公式:

退还额=后勤与基建处支付的培训费用×(1-)

第二十二条如后勤与基建处与职工未约定服务期限的,则按每年20%的比例递减退还培训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后勤与基建处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后勤与基建处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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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A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徐矿集团创业创新形势的发展和市场价格体系变化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级各类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职工教育经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财企字[1981]212号)、《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财企字[1982]37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

根据《关于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和缴纳的通知》(矿司[2005]105号)精神,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比例定为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基层各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其中,基层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按照集团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由集团公司统筹使用。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

1、开支范围

主要包括:

⑴培训(养)费。指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职工学历教育培养费;职工岗位培训、安全技术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培训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业务短训和业务进修培训费;职工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品行习练费用等。

⑵兼课酬金。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⑶开班费用。指由集团公司和矿(厂、处、院)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开班所发生的薄本费、培训资料费、出卷费、阅卷费、监考费,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

⑷评审、鉴定费。指集团公司在职职工晋升工人技师、工人高级技师所需的评审费,工人技能等级鉴定费等。

⑸公务资料费。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编印费等。

⑹设备购置费。指购置职工教育用一般教学器具、实验仪器、图书等费用。

⑺学员生活补助费。指各类学员在规定时间内的脱产培训或函授面授所享有的生活补助费。

⑻《徐煤教育》编辑稿费、印刷费。

⑼职工教育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兑现奖;国家、省、市、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⑽其他必须由职教经费支付的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⑴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

⑵学员个人学习用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有学员个人自理。

⑶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列支。

⑷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

2、调整部分经费标准

⑴教师讲课费:内部聘请的兼职教师,高级职称者每课时30元,中级职称者每课时25元,初级职称每课时20元;外聘兼职教师,特聘国内外名教授、名专家,授课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

⑵班主任津贴:短训班(教学时间两周内),每期30~50元;长训班(教学时间两周以上、一月内),每期60~100元。

⑶出卷、阅卷、监考费:出卷费每份50~100元(视试题数量和难度而定);阅卷费每份0.8~1.0元;监考费每人每场50元。

⑷培训教材编写费:按每千字30元核算。

⑸学员生活补助费:一年内,职工脱产培训(含函授面授)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按每天每人15元予以补助;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教育班学员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

1、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应由集团公司和矿(厂、处、公司等)两级教委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有关程序列入同级财务部门用款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

2、坚持“专款专用、节约使用、节余结转”原则。集团公司和矿(厂、处、公司等)职教经费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使用专帐,并做到“专款专用、节约使用”,当年度节余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禁止克扣、挪用和侵占职教经费。

3、强化两级教委对职教经费的管理。集团公司和矿(厂、处、公司等)两级教委分别负责职教经费的管理工作;两级教委主任负责职教经费的审批;两级教委办负责职教经费使用标准的审核。

4、加强职工外培费用管理。职工外出参加各类培训,须经集团公司和基层党委会研究同意,培训费、资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职教经费支出,住宿和差旅费由其他渠道支出;个人私自外出参加的各类培训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5、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发放、统计管理工作的规定》(矿司2005[40]号)的要求,加强工资(劳务)费用的统计工作。对聘请集团公司内部兼职教师的讲课费,由相应教育部门报工资部门备案,对审稿费和班主任津贴一律由工资部门按工资审批规定办理。

四、附则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