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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斯卡国内业务出差补助制度

2024-04-28 阅读 9165

麦斯卡国内业务出差补助制度

麦斯卡国内业务出差补助制度

  为鼓励业务人员出差积极性,统一公司各销售部门出差补助,特制定本出差制度,各部门出差补助标准分为已参加考核提成补助和未参加考核提成补助两种。

  (一)超市部、直营部

  一、未执行“考核提成”的业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1、超市部未执行“提成考核”临时性出差补助制度(单位:元/天,长途车费实报实销)。补助类别部门经理业务人员销售代表广东省内住宿补助12010080深圳/广东省外住宿补助150120100广东省内市内交通补助201510深圳/广东省外市内交通补助252015餐费补助2020 15手机补助303025合计(广东省内,不含广州市)190165130合计(广东省外,包括深圳)225190155广州市区业务负责人(/元人/月)400400400

  2、未执行考核提成的业务人员、销售代表广州市内补助标准合计:部门经理、业务人员、销售代表统一为每人每月400元整。

  3、未执行考核提成但经常性驻外办事处补助标准合计(住宿由公司统一安排):城市部门经理业务人员销售代表跟单人员一级城市250015001200600二级城市200012001000500三级城市18001000800400

  备注:

  1)、该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餐费、手机费用等;

  2)、跨市出差:跨市出差,按标准只报销城市间长途车费、手机费用补助。

  二、已执行提成考核的业务人员出差补助:

  1、已执行考核提成的业务人员临时性出差广州市外的,参照《超市部临时性出差补助制度》之规定,只报销长途车费(省际、市/县际、市区域交区)、手机费用补助和住宿费。

  2、业务提成已包含市内交通费用、误餐补助费、公关等所有费用,已执行提成的业务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以上补助;已执行提成考核而常驻办事处人员按职别不同实行固定的驻外补助(在办事处连续出差超过10天以上的,可根据驻外补助标准按当月实际出差天数计算补助)

  合计:(单位:元/月)该补助

  直接在当月工资中发放。城市部门经理业务人员销售代表跟单人员一级城市15001000800另订二级城市1000800600另订三级城市800700500另订广州400400400另订

  三、部门经理因市场开拓而产生的特殊费用,事先需申请,经公司同意后特殊报销。

  四、城市级别定义:一级城市:上海、北京、深圳、杭州、南京二级城市:其他省会城市及珠三角、长三角区域的部分地区城市三级城市:其他地区的地级城市

  (二)、外省业务部出差补助

  一、未执行考核提成的业务补助:外省业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为部门经理240.00/天、业务经理200.00/天,出差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手机漫游费、住宿等费用。省际与地区级之间的长途车费实报实销,具体如下表:职务住宿补助市内交通补助餐费补助手机补助部门经理150302040业务120302030

  二、已执行考核提成的业务补助:若该考核提成已实行包干市内交通、手机漫游、住宿等费用,则按相关提成考核制度执行,不再另行补助。省际与地区级之间的长途车费实报实销。外省部经理实行提成考核,其出差费用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助。

  (三)、自驾车补助:经公司同意后业务自驾车出差者,公司按实际行驶路线实报实销过桥费,燃油费,不再另行报销长途车费,其他所有费用均不予报销。

  (四)、出差补助的发放:

  享受补助人每季度凭公司财务部规定的有效票据填写报销单,以报销形式领取出差及驻外补助,对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公司将对其补助以工资形式发放。

  (五)、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广州保税区麦斯卡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保税区麦斯卡发展有限公司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出差补助管理制度

很多公司的员工出差,对于出差都有一定的补助,但员工出差补助有不同的制度,以下整理的出差补助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为规范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员工的办事效率,使公司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差的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书面说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及计划所需资金,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最后将出差申请或出差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出差。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只允许部分新来人员)可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由财务部结合本办法核对相关的出差记录及*****费用明细。

4、出差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差旅费包干标准和有效出差单据,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费用开支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费补助标准

1、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对差旅费补助实行按出差地区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地区

级别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及以下

副总级住宿:200元/人•天住宿:1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经理级住宿:120元/人•天住宿:85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业务推广人员

一级住宿:3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二级住宿:4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0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级住宿:5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四级住宿:6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24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五级住宿:7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36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7时之间(可乘坐硬卧标准)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购买硬卧车票乘车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凡符合乘硬卧标准而实际乘硬座出差(除乘坐动车组和软卧外)出差,按照实际车票报销,住宿、餐补照常享受。

4、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出差的,按照本人出差住宿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异性两人同时出差同一目的地,按照每人享受实际住宿补贴标准执行;集体出差人员的相应餐补照常享受。

5、外出参加会议期间,组会方提供食宿的,相应的公司餐补和住宿补贴不再享受;只提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会议,出差人员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会议,出差人员就餐补贴照常享受;食宿均不提供的会议,就餐与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同时,参会期间的会务费必须提供正规的*****具实报销。

6、对于公司委派的学习、培训、工作等需要长期驻外的人员,经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7、外聘顾问或讲课老师出差发生住宿、就餐费用按照正规*****实报实销;公司技术部市场服务或其它外出出差补贴参照业务推广人员住宿就餐补贴标准执行;所有岗位当天往返,仅享受餐补,一律不享受住宿补贴。

8、出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部门经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其它特殊人员或特殊岗位出差办理公司业务或其它重要工作,相应的出差报销,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酌情处理。

三、其它规定

1、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2、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目的地为石家庄地区以外的地区)当日往返,餐补按每天25元执行,不享住宿补贴;司机单独出差一天以上并需要住宿的,按每日55元(餐补25元,住宿30元)补贴标准执行。有同车随行人员且职务在市场经理以上岗位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同车随行人员在市场经理以下岗位按照本人出差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司机出差话费补贴按照每月30元执行。

4、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5、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出差补助管理制度范文

每个公司对于员工的出差管理,都会有不同的出差员工管理制度,以下的出差补助管理制度的资料,可供参考。

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部分工作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定点饭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确定。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财政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全国的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下发定点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2.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定点饭店;

3.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予以审核确认;

4.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5.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6.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变动、调整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审定;

7.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国管局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地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当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地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开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九条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省、地两级的具体分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条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进行,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二条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中央、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结合。在确定定点饭店时,要优先考虑当地已经通过招标确定的会议、接待定点饭店,数量不足的,可以适当增加;正在准备通过招标确定会议、接待定点饭店的,要与中央确定定点饭店工作一并进行。在收费标准上要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国家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十四条各地确定定点饭店以后,由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格式附后)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确认。

经财政部确认后,由财政部委托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财政部、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五章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九条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条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二十二条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第二十四条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条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财政部审定后,委托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每两年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会议也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举办,并享受同等优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1.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主要条款)(略)

2.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报送格式(略)

3.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情况报送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