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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2024-05-02 阅读 2716

河北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河北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试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矿山资源储量分类(1)

第三章矿山资源储量日常管理(4)

第四章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制度(5)

第五章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8)

第六章矿山资源储量监督管理(9)

第七章附则(11)

附件:

附件一《河北省煤矿矿井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二《河北省铁矿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三《河北省有色金属、贵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附件四《河北省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五《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编写提纲》

附件六《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编写提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矿山企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矿山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占用、采出、损失、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对矿山资源储量变化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是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依法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本规定及附件,做好本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山资源储量的监管主体。按照本规定的分工,负责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第二章矿山资源储量分类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见下表。

第七条为使各有关单位估算统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含义,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矿产资源储量归类作以下补充规定。

1、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各类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未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原则上划为资源量,依据各矿种规范规定达到的勘查程度划分为(331)、(332)、(333)、(334)?。

2、矿山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

计确定的经济意义,可将资源储量划分为可采储量,预可采储量,经济的、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或保留部分内蕴经济的资源量。

3、矿山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类别基础上,依据矿山生产勘探、生产准备和开采工程揭露矿体情况,可以提升矿产资源储量类别。

4、探矿工程网度已经达到控制以上程度的资源储量,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确定在矿山闭坑前不可采的部分(含不可回收的各类矿柱)划为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2S);确定为闭坑前可部分回采的(含井筒、运输巷道压矿等)划为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2M);低于一般工业指标或开采技术条件复杂(含三下压矿)的资源储量,经矿山设计单位论证评价,确定近期能够开采利用的划为经济的基础储量(121b、122b);有望开发利用的划为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不能开采利用的划为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2S)。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行性研究和探矿工程控制程度低,经济价值未确定,设计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矿山开采设计的依据。当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达到60%以上时,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3)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可作为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但不能改变其资源储量类别;矿山企业经过补充勘探或生产勘探,提高了控制程度、研究程度,确定了经济意义,可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后开采利用。

超贫磁铁矿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5、预测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4)?暂不列入我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和统计范围。

第八条矿山矿床工业指标原则上沿用原地质报告的工业指标,或采用现行的地质勘查行业标准确定的一般工业指标。需要改变工业指标的,要经过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章矿山资源储量日常管理

第九条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日常具体工作由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负责。

第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做好以下日常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1、负责查明生产过程中矿山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开采、损失及增减变化情况;

2、按照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和矿山采掘的实际情况,制订采掘计划和矿山中长期规划;

3、进行矿山生产地质勘探,提高资源储量可靠程度,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4、进行矿山企业地质测量工作,编制资源储量台帐,及时完成

各项数据、文字、图件等信息的修改、更新、补充完善和统计工作。

5、编制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报销报告和闭坑报告。

第十一条资源储量管理台帐是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日常管理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台帐的种类、内容、格式,按照本规定及附件的基本要求确定,可以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对台帐的繁简程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满足指导矿山生产,编制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报销报告、核实报告、闭坑报告和统计报表的要求,满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所需的信息要求。

第四章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矿山资源储量报告主要包括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上述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地测机构在现场实地勘测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三条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是全面反映矿山企业年度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报告,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

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每年上报一次。上一年度的资源储量年报,于下年1月底前按管理权限报送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是矿山企业申报核销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的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依据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允许的设计损失和正常开采过程中损失的资源储量。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年报,按分管权限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报销。

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因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变化等原因不能被采出的资源储量。属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在中段(阶段)结束前,矿山企业应及时提出报销报告,按分管权限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报销。在未经审查同意前,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废除相关巷道、采矿工程和设施。

由于矿山企业违反开采程序或开采设计,乱采滥挖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资源储量破坏、浪费的,不得按非正常损失报销。

第十五条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是矿山企业需要提供准确的阶段性资源储量证明,或者矿山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重新估算而编制的资源储量报告。矿山企业需要编制核实报告的主要情形包括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改制、破产,采矿权转(出)让、分立、整合,以及改变矿区范围、改变工业指标、改变矿床勘探类型、开采技

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

第十六条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是矿山履行闭坑手续的主要依据之一。在矿山可采资源储量(包括安全条件允许情况下,能够复采的各类矿柱、采空区残留的资源储量),小于矿山两年(大型矿山三年)的实际采矿能力时,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闭坑报告按照权限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在闭坑报告未评审备案前,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废除相关巷道、采矿工程和设施。

第十七条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的内容、格式按照本规定附件《编写提纲》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的内容、格式,分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6号《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要求编写。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对提交的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上述报告上报前,矿山企业要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聘请有关专家,对报告的质量、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将审查确认书连同报告一起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的各类报告,要经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矿山企业及编制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在编制上述报告的同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山企业固体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进行资源储量登记。所使用的数据要与矿产资源储量年报一致。

第五章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本矿山的地质测量机构,配备专职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二条3、4、5、6、7项之条件,负责矿山企业日常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暂未建立地质测量机构的矿山企业,必须配备日常资源储量管理专职人员,并委托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协助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矿山企业要与受委托的地质测量机构签订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合同,合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地质勘查资质;

3、具有测绘资质;

4、从事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各不少于1人;

5、具备相应要求精度的矿山地面、地下地质测量和绘图等技术装备;

6、有健全的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

7、符合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地质测量机构应遵守如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和附件以及矿山地质测量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3、优质服务,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4、确保工作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5、每年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年报。说明工作内容,方法步骤,质量保证,人员组成和使用仪器设备及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矿山资源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本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培训和检查督导工作。

进行全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认定备案工作。

负责全省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的检查、汇总工作。

负责煤、铁一次报销20万吨(含)以上,有色金属、贵金属,大型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的非正常损失报销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负责按分管权限由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闭坑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编制的组织、检查、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生产建设规模为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的审核工作。

负责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以外的矿山企业资源储量非正常损失报销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负责按分管权限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闭坑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和年报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08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不按本规定执行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附件随同本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河北省煤矿

矿井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1)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2)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7)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8)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20)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

第一条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按现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的规定执行,见表1。

表1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指标

(注:非炼焦用煤和褐煤,在灰分和发热量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符合标准即可。

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用煤,不能做炼焦用煤时,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第二条矿山企业在不能执行现行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时,需调高估算指标的,应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论证,报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对于达不到资源储量估算指标的劣质煤或石炭、泥煤及油页岩等,若当地有关部门及企业认为可以开采利用,且有销售对象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估算资源储量,但需在矿井资源储量表中单独列出。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各煤矿企业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应在编制各类地质说明书、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报销报告、年度报告时,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并遵循此基本要求。

第四条圈定各类型资源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必须符合《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评定标准》丙级孔以上的规定;圈定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钻孔的质量一般应符合《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评定标准》甲、乙级孔的规定。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钻探工程,不能作为圈定各类型资源储量的依据。

第五条划分各类别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探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等为边界。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的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之外的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

第六条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时,均应在断层的两侧各划出30m~50m的范围作为推断的块段。断层密集时,不允许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

第七条小构造或陷落柱发育的地段,不应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探明的或控制的块段不得直接以推断的老窑采空区边界、风化带边界或插入划定的煤层可采边界为边界。

第八条依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井构造复杂程度或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圈定探明的、控制的块段钻探工程的基本线距要

求见表2、表3:

表2构造复杂程度类型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

表3煤层稳定程度类型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

第九条生产矿井确定对断层及煤层的查明程度,除应用钻孔资料外,还应结合巷道的见煤点及构造控制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煤层的厚度、结构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经查明,岩浆岩对煤、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2、煤层底板等高线已严密控制,煤层产状已经查明,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

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基本查明;

4、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已了解清楚。

第十一条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基本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基本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基本查明;

2、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50米的断层已基本查明;

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已初步查明;

4、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已初步了解。

第十二条推断的煤炭资源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煤类和煤质特征已大致确定;

2、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大致控制;

3、水文地质条件已做初步研究。

第十三条资源储量估算时采用厚度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块段煤厚应取块段内及相邻的钻探工程及采掘工程见煤点的平均值。对煤层厚度的特厚点、变薄点或不可采点,均应分析其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处理。

二、煤层中单层厚度小于0.05m的夹矸,可与煤分层合并计算厚度,但并入夹矸以后全层的灰分(或发热量)、硫分应符合估算指标的规定。

三、煤层中夹矸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煤分层应分别视为独立煤层,分别估算(或不估算)资源储量;夹矸厚度小于煤层的最低可采厚度,且煤分层厚度等于或大于夹矸厚度时,可将上下煤分层厚度相加,作为采用厚度。

四、复杂结构煤层,当各煤分层的总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同时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

五、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夹矸单层厚度不受最低可采厚度的限制。

第十四条资源储量估算时视密度确定的原则

新投产的矿井,视密度可沿用最终地质报告提供的数据。生产矿井应随着采掘进度补充修正新的数据。

第十五条资源储量估算时块段面积的确定原则

块段面积可用求积仪或计算机量取。其数据需由他人抽查。抽查的比例应大于总块段个数的10%,每个块段两个面积之差,不得超过求积仪的允许误差,在抽查的块段个数中,有30%以上超过允许误差时,应全部重算。

煤层倾角小于15o时,可以利用煤层的伪厚度和水平投影面积估

算资源储量;倾角等于或大于15o时,则必须以煤层的真厚度和斜面积进行估算。

第十六条资源储量估算要根据煤层的赋存条件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资源储量估算必须在专门的图纸上进行。估算时,一般应以底板等高线、勘探线、煤柱边界线、断层线或各类技术边界等为界,将井田和煤层分成若干块段分别估算。当煤层倾角小于60o时,在平面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当煤层倾角等于或大于60o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估算。

第十七条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矿井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应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相一致。其估算的标高也应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标高相一致。批准标高以下的资源储量应单独估算。

二、当见煤点的煤层厚度和灰分不符合矿井资源储量估算标准要求时,在煤层稳定和较稳定并具有渐变规律的情况下,一般可采用插入法求出可采边界。对于特殊地质条件,如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或有古河床冲刷、岩浆岩侵入、烧变区等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圈出可采边界。

三、对未见煤钻孔,一般可用相邻钻孔连线的中点为零点,再用内插法求其可采边界。

因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打丢打薄的工程点综合评价不能利用的,不参与可采边界的圈定。

四、沿煤层露头应圈出风化带范围。一般不计算风化带资源储量。

但当风化带中总腐植酸含量大于20%时,则应估算其资源储量。炼焦用煤还应圈出氧化带,并单独估算其资源储量。

五、如发现井田内有老窑或陷落柱时,应在查清后圈出其范围,该范围不估算资源储量。

六、高灰分煤层块段,绘出灰分等值线图后,再确定最高可采灰分边界。

七、当同一煤层有多个煤种时,应圈出煤种分界线,并分煤种估算资源储量。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八条由于补充勘探或采掘工程、采勘对比引起资源储量数量的变动,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补充勘探或采掘工程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指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工程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发生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

采勘对比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指采后总结时,已开采区域内的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与原地质报告比较,发生变化引起的该区域内的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九条由于重算等原因,引起资源储量数量的变动,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指经年末资源储量地质测量而引起的

资源储量变动。包括:

1、发现计算错误,进行更正;

2、估算参数改变;

3、改变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二十条在生产过程中,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与损失量之和,称为开采动用资源储量

根据开采区域的不同,动用储量又可分为全矿井动用储量、采区动用储量和工作面动用储量。

第二十一条采出量。是指生产中实际采出的煤量,即实测产量。分析储量动态、计算损失率时,必须用实测采出量。只有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时,才可以用统计产量代替,但必须进行水分、灰分和矸石量改正。

用统计产量代替进行水分、灰分、矸石量改正的步骤是,先进行水分改正,再进行灰分改正,最后再进行矸石量改正。进行水分量、灰分量改正的公式是:

Q′=统计产量×(100-原煤全水分)/(100-煤样水分)×〔1-(原煤灰分-煤样灰分)/(矸石灰分-煤样灰分)〕

式中Q′为经水分、灰分量改正后的采出量,用此数减去矸石量改正数,即为实际采出量Q。

即Q=Q′(1-原煤含矸率)

第二十二条资源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根据各有关部门对储量损失分析上的不同需要,其中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按损失发生的范围分类,可分为:

1、工作面损失;

2、采区损失;

3、全矿井损失。

二、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

1、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

3、落煤损失;

4、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5、设计规定的永久性煤柱损失;

6、开采技术条件达不到造成的损失。

三、按损失的形态分类,可分为:

1、面积损失;

2、厚度损失;

3、落煤损失。

第二十三条设计损失是指矿井(或采区、工作面)设计中,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规定,允许丢失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设计损失由如下内容构成:

一、设计工作面损失。包括: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落煤损失。

二、设计采区损失。包括:

1、设计工作面损失;

2、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这里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三、设计全矿井损失。包括: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第二十四条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包括实际工作面损失,实际采区损失和实际全矿井损失。

第二十五条实际工作面损失是指发生在工作面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指由于开采技术条件的限制,采用某种采煤方法时,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2、采用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按规定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2、因支护高度限制,工作面设计采高不能采全厚而丢失的顶底煤;

3、掩护支架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的实际丢失的顶底煤;

4、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的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

二、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指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违反开采程序或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包括:

(一)面积损失

1、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2、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瓦斯灾害造成的损失;

3、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4、工作面未采至终止线造成的损失;

5、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未规定留设而实际已留设的护顶煤;

2、分层开采时,未按层位开采而丢失的顶底煤;

3、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4、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第二十六条实际采区损失是指发生在采区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工作面损失。指采区内各工作面损失之和。

二、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指采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巷道保护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之间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留设的煤柱储量。

(二)厚度损失

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即不合理损失),包括:

(一)面积损失

1、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程序造成的损失;

2、各类煤柱超过规定尺寸的损失;

3、采区内巷道冒顶造成的损失;

4、采区内因水火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

5、设计未作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放弃不采的块段。

(二)厚度损失

1、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2、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采区巷道内遗留下来的煤量。

第二十七条实际全矿井损失是指发生在矿井内的全部各项损失。

一、实际采区损失。指矿井各采区内损失之和。

二、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储量,包括:

(一)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

1、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2、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薄煤层;

3、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二)在开采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需留下的煤柱或狭小块段:

1、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褶曲;

2、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或含水小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

3、由于岩浆岩侵入、古河床冲刷、陷落柱、自然烧变区等影响使局部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

4、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小块段。

三、实际全矿永久性煤柱损失,包括: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副、风井井筒保护煤柱储量;

3、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全矿井或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保护

煤柱储量;

4、设计规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储量;

5、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储量;

6、含水层或积水老窑防水煤柱储量;

7、设计规定的断层、钻孔附近的防水煤柱储量。

四、报销储量:在已开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按报销处理:

1、煤层顶板破碎,管理困难,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销售对象的煤层或块段;

2、采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遗留下来的无法再利用的孤立块段;

3、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之间的煤层,虽采取措施仍无法采出的储量;

4、极近距离煤层,采动其中一层,就会破坏另外的煤层以致无法再开采的煤层储量。

第二十八条在开采范围内,损失的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全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称为损失率。损失率和回采率的关系是:回采率(%)=1-损失率(%)。

损失率分为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两种。设计损失率是根据设计规定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实际损失率是根据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都可以分为工作面损失率、采区损失率和矿井损失率。

第二十九条实际工作面损失率的计算公式为:

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损失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损失量)×100%

一、公式使用范围

本式是计算报告期内单个工作面损失率的公式。

1、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累计工作面回采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工作面内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工作面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2、计算全矿井平均工作面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是全矿井各个工作面(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和已经结束的工作面)的损失量之和;式中的采出量亦应是全矿井各个工作面(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和已经结束的工作面)采出量之和。

二、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

1、工作面采出量。即回采工作面内根据实测结果计算出来的采出量。计算公式是:

Q面=S面.h.d-R

式中:Q面―工作面采出量;

S面―工作面实际采空面积(即工作面运输机巷内侧到回风巷的内侧,开切眼内侧到工作面煤壁这个区域的面积);

h―平均实际采高。如其变化较大,应按分块、分段的不同采高计算。平均实际采高,不包括大于0.05m夹石的厚度;

d―煤的视密度;

R―工作面内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2、工作面损失量即实际工作面损失(解释见第25条)。

三、当采用垛式、仓房式、放顶煤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可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此时,工作面损失率可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动用储量-改正后的统计产量)/工作面动用储量*100%

工作面动用储量,即工作面已开采空间范围内的储量。

计算公式为:

C面=S面.m.d

式中:C面―工作面动用储量;

S面―设计工作面面积;

m―工作面内平均煤厚;

d―煤的视密度。

第三十条实际采区损失率的计算公式为:

采区损失率(%)=采区损失量/(采区采出量+采区损失量)×100%

一、公式使用范围:

本式是计算报告期内单个采区损失率的公式。

1、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累计采区回采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采区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采区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2、计算全矿井平均采区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全矿井各个采区(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的和已经结束的采区)的损失量之和;式中的采出量亦应是全矿井各个采区(包括报告期内正开采的和已经结束的采区)的采出量之和。

二、采区损失率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

1、采区采出量。即采区内各工作面实测出煤量与采区巷道掘进出煤量之和。即:

Q区=∑Q面+∑Q掘

式中:Q区―采区采出量;

∑Q面―采区内各工作面采出量之和;

∑Q掘―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掘进出煤量之和。

采区巷道掘进出煤量可用下式计算:

Q掘=S巷·L巷·d

式中:S巷―实际巷道断面平均见煤面积;

L巷―采区见煤巷道长度。运输机巷和回风巷的长度应计算到报告期末回采工作面停止的位置。超前掘进不能参加计算;

d―煤的视密度。

2、采区损失量。即实际采区损失(内容见第26条)。

三、当采用垛式、仓房式、放顶煤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此时,采区损失率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采区损失率(%)=(采区动用储量-采区改正后的统计产量)/采区

动用储量

采区动用储量构成如下:

1、采区内各工作面动用储量之和;

2、采区巷道的储量,即各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掘进出煤量与各采区巷道内损失量之和;

3、采区煤柱损失量。

四、采区内巷道煤柱原则上必须采出。凡能采出或部分采出的煤柱,均要采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出,需全部遗留在地下的煤柱,参加损失量计算。

规定回收的采区煤柱,可作为独立块段进行损失率计算。如因受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原计划全部或部分回收的采区煤柱已无法再采出,这部分煤柱储量全部按实际开采损失率计算,一次计入参加该采区结束时的损失率计算和全矿井的损失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实际全矿井损失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矿井损失率(%)=全矿井损失量/(全矿井采出量+全矿井损失量)×100%

公式使用范围:

本式是计算报告期内矿井损失率的公式。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累计矿井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矿井从投产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矿井投产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矿井损失率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是:

一、全矿井采出量。即全矿井各采区实际采出量之和,再加上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的掘进出煤量和巷道维修煤量。这些数字除维修煤量外,均应按实测结果计算。

二、全矿井损失量。即实际全矿井损失(见第27条)。其中全矿性报告期内永久煤柱损失今后不再摊销,可在闭坑时计算。

三、当采用垛式、仓房式、放顶煤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可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此时,全矿井损失率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矿井损失率(%)=(全矿井动用储量-全矿井改正后统计产量)/全矿井动用储量

全矿井动用储量的构成如下:

1、各采区动用储量之和;

2、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见第二十五条);

3、经正式批准报损的储量(见第二十五条);

4、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掘进出煤量;

5、巷道维修煤量;

6、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量。

四、准备全部或部分回收的全矿性煤柱,可作为独立块段进行损失率计算。

原设计规定矿井结束前进行回收,但经开采影响或自然条件变化已无法再采出,这部分煤柱储量全部按实际损失处理,参加矿井结束时的损失率计算。

如全矿性永久煤柱,按原设计规定允许全部丢失,但在矿井结束前又打算回收一部分,回收的这部分储量按复采处理。

实际全矿井损失率,只在矿井编制闭坑报告时进行。每年不必计算矿井损失率和回采率。今后全矿性永久煤柱不再进行摊销。做为呆滞煤量一直保留在帐上。

第三十二条复采的损失率计算。

凡已参加过损失率计算的块段,又进行复采回收的,当期可不再计算,以免重复。但在计算采区或全矿井“从开始到报告期末累计”或“到结束”的损失率时,须从采区或全矿井的损失量累计数中扣出后再进行计算。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均应按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加强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资源储量估算和管理所必须的图件和台帐。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以下分煤层资源储量和损失量管理的图件:

一、工作面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二、采区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

三、矿井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

四、采区采出量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五、矿井采出量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以下资源储量管理基本台帐:

一、资源储量损失台帐;

二、资源储量采出台帐;

三、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四、资源储量报销台帐。

为满足基本台帐的需要,各企业可自行设定其它基础性台帐。

第三十六条台帐使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求各生产矿山企业应认真进行工作面调查和丈量。

一、工作面调查和丈量,一般情况下十天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或构造复杂时,应适当增加丈量次数。工作面丈量应沿倾斜每10-15米丈量一个点,并要求:

1、工作面丈量内容包括:

①工作面实际进度、长度、采高;

②工作面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石的层数及厚度;

③工作面丢失的顶、底煤及浮煤厚度;

④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及出水、自燃等地质现象。

2、采高丈量的地点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皮尺应垂直于顶底板,点位尽量分布均匀。点位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不应超过10-30米。煤层厚度及采高的丈量误差应小于煤层厚度的3%。

3、浮煤厚度应在工作面放顶回柱前测定。浮煤厚度一定要实际丈量,不准估算或按设计规定套算。除丈量浮煤厚度外,还必须经定

期测定现场实际浮煤的视密度,以便计算落煤损失。

4、工作面丈量煤厚、采高、丢顶、底煤及浮煤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个测点上进行。

二、中厚以上煤层,在回采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定期进行探煤厚工作,并绘制出煤厚等厚线图和剖面图。探煤厚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沿走向和倾斜每隔10-30米探测一个点。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采厚、剩余煤厚、夹石层厚、煤层倾角等数据。急倾斜煤层探煤厚应于回采前在上风巷与运输巷中进行。

三、厚煤层或构造复杂的煤层,要开一定数量的煤门或探煤眼,以便掌握煤层的厚度。

四、工作调查、丈量和探煤厚数据必须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并应及时在相关的图件和台帐中填绘和登记。

表一煤矿资源储量损失量台账

表二煤矿资源储量采出量台账

表三煤矿资源储量变动台账

表四煤矿资源储量报销台账

附件二:

河北省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

技术要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1)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3)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7)

第四节资源储量开采与损失(8)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10)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

第一条根据现行的《铁、锰、铬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铁矿床的一般工业指标分矿石质量指标和开采技术指标。

(1)矿石质量指标

按铁矿石工业利用分炼钢用铁矿石、炼铁用铁矿石和需选铁矿石三类。炼钢用铁矿石、炼铁用铁矿石、需选铁矿石的一般质量指标见表1、表2。

(2)开采技术指标

分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其开采技术指标见表3。

矿床开采技术指标表表3

第二条超贫磁铁矿的一般工业指标: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1月发布的《超贫磁铁矿勘查技术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确定露天开采超贫磁铁矿的工业指标。

(1)超贫磁铁矿的矿石质量指标,见表4。

超贫磁铁矿矿石质量指标表表4

(2)超贫磁铁矿开采技术指标见表5。

超贫磁铁矿开采技术指标表表5

第三条生产矿山一般执行勘查阶段确定并批准的工业指标。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企业可根据资源条件和企业经营情况,

本着充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调整本矿山的矿床工业指标。调整矿床工业指标时,矿山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报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节矿山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铁矿勘查类型的划分依据《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附录D中的规定进行。超贫磁铁矿床的勘查类型的划分,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1月发布的《超贫磁铁矿勘查技术规程(暂行)》附录C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生产矿山的矿床勘查类型一般沿用原勘查阶段确定的勘查类型。但随着矿山对矿体控制程度和对矿床研究程度的提高,矿山可对原勘查阶段确定的矿床勘查类型进行调整,使之更符合本矿床的地质特征。调整矿床勘查类型后应按调整后的勘查类型布置生产勘探工程和计算相应类别的资源储量,重新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规定的申报程序评审备案。

第六条依据《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和《超贫磁铁矿勘查技术规程(暂行)》,铁矿勘查工程基本间距根据其矿床的勘查类型确定。铁矿床勘查工程基本间距见表6,超贫磁铁矿床勘查工程基本间距见表7。

铁矿床勘查工程间距表6

超贫磁铁矿床勘查工程基本间距表7

第七条矿山企业在进行生产勘探工作时,生产勘探工程的布置应尽量与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衔接,在原勘查网度上布置加密的探矿工程。同时生产勘探工程的布置应尽可能为后续采准所利用。

第八条参加资源储量估算的探矿工程质量应达到相应技术规程的要求。各类探矿工程的端点必须进行实测,并及时做好原始编录和采样化验工作。

第九条矿山划分各类别资源储量估算块段的原则是:未动用的块段沿用原勘查阶段采用的块段;生产探矿加密工程后,可按工程分布条件、开采矿块结构等要素,重新划分块段。

第十条地下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矿体的控制程度,采准以上矿量,由于其生产勘探工程、采准工程和备采工程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的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别以上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采准工程后,控制矿体的工程加密到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的1/2及以上的矿块,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可根据采掘工程、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经济评价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类别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地质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设计开采范围外的(即未设计利用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十一条露天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和备采矿量。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备采矿量,由于其人为剥离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经系统采样、重新圈定矿体和估算资源储量,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型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生产阶段(台阶)完成剥离的矿块,经系统取样和重新圈定矿体,取样工程网度加密到原勘查阶段网度的1/2及其以上的块段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经系统取样,可根据采掘工程、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经济评价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类别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内的、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取样工程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外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十二条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矿体面积,可采用计算机计算面积。如使用传统的计算方法,应根据矿体产状和形态在几何法、求积仪法、或坐标计算法等多种方法中选择最合理的一种,面积测定不得少于两次,当差值≤2%时,取其平均值。

(2)矿块平均厚度,矿体的厚度变化不大时,采用算术平均值法;矿体厚度变化较大或控制工程分布不均匀时,则应采用影响距离加权平均法。

(3)矿石体重,一般采用勘查阶段确定的体重值。在开采阶段,

如采集了更多的体重样品资料,发现地质勘查阶段采用的体重值不合理,可以对勘查阶段的体重值进行修改。当体重值在不同的矿石类型中、在不同品级的矿段中差别较大时,应按矿石类型、矿石品级分别计算矿石的平均体重值。当矿石湿度大于3%时,还应进行湿度校正。

(4)平均品位,当品位变化不大时,以参加该矿段资源储量估算的各单工程品位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矿段的平均品位。当工程分布不均匀或单工程品位变化较大时,可采用影响面积加权平均法计算块段的平均品位。

第十三条矿山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原则上沿用原勘查阶段采用的方法。亦可根据已形成的采掘工程的展布格局、矿体地质特征,采用新的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第十四条在圈定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共生矿产的矿体时,应尽量考虑与主矿种矿体在空间上、形态上的一致性;在圈定有工业综合利用价值的伴生组分范围时,则必须按与主矿种矿体在空间上相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五条矿山资源储量发生变化时,应对发生变化的区域或全矿区重新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其中因生产勘探、矿块变化等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按生产勘探引起的变化处理。因年末资源储量核实、改正计算错误、资源储量估算参数变化和改变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等原因

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按重算引起的变化处理。

第十六条矿区范围调整引起矿山资源储量变动,矿山须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进行核实,提交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十七条矿山生产过程中,采出的资源储量与损失的资源储量之和,称为开采动用资源储量。

(1)采出的资源储量。是指生产中实际采出的资源储量。实际采出资源储量的测定,一般采用实地测量的方式确定,无法实地测量时,可以采用统计产量的方法代替。

实地测量的方法估算的采出量:在回采工作中,及时对开采矿段的矿体进行测量,根据采空区测量数据,计算采出的资源储量。

统计产量的方法估算的采出量:对于矿体顶板不稳定、采用崩落采矿方法采矿的矿段,以统计产量的方法估算出的采出量。在采矿生产中以备采矿段为单元,对采出的原矿量进行计量统计,应当进行采矿贫化率和矿石湿度的校正。

其计算公式为:

采出资源储量=采出原矿量×(1-采矿贫化率)×(1-矿石湿度)(2)损失的资源储量。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矿山企业对资源储量损失的管理的实质是对实际损失的管理。

①设计损失:分开采区段损失和采矿方法损失。

开采区段损失,为在设计当时,由于矿体特征、开采技术条件、安全等原因开采该区段矿体是不合理的,设计不开采利用的资源储量。

采矿方法损失,为按设计采用的采矿方法,需要保留的永久不可回收矿柱的资源储量损失。

②实际损失:为矿山在采矿生产中实际发生的资源储量损失,又称为开采损失。

第十八条矿山资源储量的开采损失是由于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掘作业等原因造成的部分矿量损失,包括采下损失和未采下损失。

采下损失为井下开采遗留在采场或漏斗中不能全部放出所造成的矿石损失;露天开采中因边坡滑落、剥离、夹石剔出、爆破,以及手选、装、卸、运等过程中所造成的矿石损失等。

未采下损失为井下开采包括矿体与围岩接触带残留的矿石、矿房与矿柱残留未采下的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而未采下的矿石;露天开采包括丢失的台阶(阶段)边缘和边坡的残存或挂帮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造成未采下的矿石。

第十九条在某开采范围内,损失的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全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称为损失率。损失率和回采率的关系是:损失率(%)=1-回采率(%)。

第二十条损失率计算的基本单元为矿块。采区损失率和全矿损失率是采区、全矿所有动用矿块的矿块损失率的矿量加权平均值。

采区、全矿月、季、年度损失率为该时段内采区、全矿动用矿块的矿块损失率的矿量加权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矿块损失率的计算公式为:

矿块损失率(%)=矿块损失的资源储量÷矿块资源储量×100%

(1)采用实测方法计算时,矿块损失的资源储量为通过对采场实测计算的矿块内未采出的资源储量。

(2)采用统计产量的方法计算时,矿块损失的资源储量用以下公式求得:

X=Q-Q'(c'-c")/(c-c")

式中:

X为矿块损失的资源储量;

Q为矿块的资源储量;

Q'为采出的原矿量;

c为矿块内矿石地质品位;

c'为采出原矿品位;

c"为混入围岩的地质品位。

第二十二条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随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报销;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应编制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报销。已报销的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不参与矿山损失率的计算。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

第二十三条矿山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掌握各矿块、采区损失情况,经常进行采场工作面测量,并填绘损失量计算图,填写相应的资源储量管理台帐,并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定期分析,及时上报矿山主管领导,以便有针对性地采措施,减少资源储量损失。

当矿块开采结束时,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应对其资源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进行全面核实。露天矿山和采用空场法、充填法采矿的矿山企业,应对采场工作面及时测量,按矿块填报采出、损失矿石资源储量台帐;采用统计产量的方法计算采出、损失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应按矿块计算采出、损失资源储量,并及时与入选矿石量和销售的商品矿石量进行核对,及时修正计算误差。

第二十四条矿山应建立以下资源储量管理基本图件:

(1)中段(阶段或台阶)采掘工程、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2)勘探线资源储量估算剖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3)开采区段采出、损失资源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

(4)中段(阶段或台阶)资源储量变化对照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5)矿体资源储量估算纵(或平面)投影图。

第二十五条各矿山应建立以下资源储量管理基本台帐。

(1)资源储量采出量台帐;

(2)资源储量损失台帐;

(3)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4)资源储量报销台帐。

第二十六条资源储量管理台帐利用的相关资料应真实可靠。随着采掘工程的进展,地质编录和采样工作应及时跟进,掘进工程的地质编录工作不得滞后工作面10m,浅孔回采时应每分层进行地质测量、取样,深孔(或中深孔)回采时应按每次爆破设计的范围及时测量和计算矿量。

第二十七条矿山应根据生产勘探工程、采准、备采工程的地质测量资料和采场的实测资料及时对各种资源储量管理图件的各种地质要素进行修改。矿山应根据日常的地质测量数据按期、如实填写台帐和计算资源储量变动数据及相关指标。

第二十八条报销的资源储量,经评审备案后,矿山应在地测原图上注明批准文号、日期、资源储量报销的范围及数字,并将其批准文件和原始资料一并妥善保存,作为矿山闭坑时编制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的原始资料。

表式1铁矿资源储量采出量台帐

表式2铁矿资源储量损失台帐

表式3铁矿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表式4铁矿资源储量报销台帐

附件三:

河北省有色金属、贵金属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1)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2)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9)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9)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13)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

第一条有色金属、贵金属工业指标,依据《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和《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5-20**中的一般矿床工业指标。

第二条生产矿山一般执行勘查阶段确定的工业指标。当原工业指标已不适应当前生产发展需要时,矿山企业可根据资源地质条件和采选条件变化以及企业经营情况,本着充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

环境的原则调整本矿山的矿产工业指标。

矿山企业调整工业指标时,应委托有资质矿山设计部门通过试算、提出修改论证意见,附技术经济分析资料,编制矿产工业指标建议书,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在上级部门未批复前,仍按原工业指标计算储量,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基本要求

第三条生产矿山的矿床勘查类型一般沿用原勘探报告确定的勘查类型,但随着矿山对矿体控制程度和对矿床研究程度的提高,矿山可对原勘探阶段确定的矿床勘查类型进行调整,使之更符合矿床的地质特征。调整矿床勘查类型后,应按新类型布置生产勘探工程和重新估算资源储量,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进行评审备案。

第四条勘查工程基本间距根据勘查类型确定。依据《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和《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5-20**确定的原则。

铜、铅、锌、银、镍、钼矿床勘查类型工程间距

岩金矿床勘查工程间距表

第五条矿山企业在进行生产勘探时,工程布置应尽量与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衔接,并为后续的采准工程所利用。

第六条参加资源储量估算的生产探矿工程质量应达到相应现行规范的要求,各类生产探矿工程端点必须进行实测,并及时做好原始编录和采样化验工作。

第七条矿山划分各类别资源储量估算块段的原则是未变动块段,可沿用原勘查阶段采用的块段;生产探矿加密工程后可按采掘工程分布条件、开采矿块结构等要素,重新划分块段。

第八条地下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资源储量类别。采准以上块段,由于其生产探矿工程、采准工程和备采工程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的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别以上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采准工程后,控制矿体的工程加密到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的1/2及以上的矿块,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可根据采掘工程、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类别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地质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设计开采范围外的(即未设计利用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九条露天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和备采矿量。

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备采矿量,由于其人为剥离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经系统采样、重新圈定矿体和估算资源储量,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型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生产阶段(台阶)完成剥离的矿块,经系统取样和重新圈定矿体,取样工程网度加密到原勘查阶段网度的1/2及其以上的块段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经系统取样,可根据采掘工程、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经济评价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级别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内的、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取样工程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外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十条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原则

1、根据矿床地质特征、赋存条件,结合开拓方式和采矿方法,

选择合理的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2、全部探采工程必须取全、取准地质资料和化验分析数据及其验证检查的资料,并在大比例尺的地质图上圈定矿体和进行储量估算;

3、遵循矿体客观地质规律,正确连接和合理推断矿体;

4、必须正确划分资源储量估算的块段,正确确定储量分类,逐个块段进行估算其矿石量、平均品位、金属量,然后按矿体(脉)、中段(阶段)、坑口(采区)、矿区(矿山)进行统计汇总;

5、对能利用的共生矿产和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伴生元素,均要估算储量。在圈定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共生矿产的矿体时,应尽量考虑与主矿种矿体在空间上、形态上的一致性;在圈定有工业综合利用价值的伴生组分范围时,则必须按与主矿种矿体在空间上相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

资源储量估算的各项参数,以实际测定的数值为准,各项参数的测定和估算,都必须建立原始数据记录和计算表格,表格纪录的数据与参加储量计算的数据应该一致。

1、面积的测定:

面积的测定一般采用计算机法,若采用几何图形法、求积仪法,在1/200~1/1000比例尺的地质图上进行测定,每个面积应反复进行2-3次测定,每次测定结果的误差不得大于3~5%为合格,取每次合格测定结果的平均值。

2、平均品位的计算:

(1)单工程平均品位的计算:

①当矿体厚度及品位变化不大时,取样间距和长度大致相等的情况下,用算术平均法求得。

②当矿体厚度变化大,取样间距和长度不相等时,用间距或样长加权平均法求得。

遇有特高品位时,矿山可根据本矿床地质特征按有关规定执行。

(2)块段平均品位的计算:

①当矿体厚度和组分变化不大、工程分布较均匀时,用算术平均法求得;

②当矿体厚度和组分变化大、工程分布不均匀时,用厚度或影响间距加权平均法求得。

(3)共生、伴生组份的品位计算:

作了分析的,可用算术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求得单工程或块段的平均品位;未做分析的,可在资源储量估算块段内提取样品副样进行分析,作为该矿块的平均品位,参加资源储量估算。

3、平均厚度的计算:

(1)单工程平均厚度的计算:

①.一般为通过单工程揭露实际测量求得矿体厚度;

②.根据单工程所揭露的矿体假厚度换算矿体真厚度;

(2)块段平均厚度的计算

①当块段内各工程厚度变化不大、组分分布较均匀时,用算术平

均法求得。

②当块段内各工程厚度变化较大、组分分布也不均匀时,用面积或工程长度加权平均法求得。

4、体重的确定:

一般采用勘查阶段确定的体重值。矿山生产时,当开采不同深度(中段)时,应及时对不同矿石类型,不同矿体,不同中段测定体重,校正储量估算结果。

5、其它参数的测定:

矿体的湿度、松散系数和含矿系数等,对某些矿山影响储量计算时,亦应测定,用来校正体重、矿石量等。

6、各参数精度要求:

(1)面积(平方米),取整数;

(2)厚度(米)、品位有色金属(%)、贵金属(10-6)、体重(吨/立方米)、湿度(%),取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二条储量估算方法

矿山根据本矿床地质特征,矿体空间赋存条件,结合勘探方法、勘探工程分布特点及开采方式和采矿工程布置情况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储量估算方法。

第十三条资源储量估算

1、块段划分,按生产勘探网度,考虑中段高度,结合开采方式和采矿块段等因素划分块段,确定资源储量类别。

2、块段体积估算方式

根据块段内工程布置,矿体形态和对应面积大小,选择正确合理的公式计算体积。

3、资源储量应按矿体、中段、坑口、矿区(山)进行计算和统计。

4、计算结果的精度要求:

矿石量(千吨)取整数;金属量(有色金属吨、贵金属千克):一般取小数点后两位。品位(有色金属%、贵金属10-6):取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四条矿山资源储量变动由于生产探矿及采掘工程揭露资源储量发生的变化按生产勘探引起的变化处理。

第十五条因年末资源储量核实、改正计算错误、资源储量估算参数变化和改变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等原因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按重算引起的变化处理。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十六条开采动用资源储量是指采出的资源储量和损失的资源储量之和(不包括设计损失)。

第十七条资源储量开采与损失坚持保护和充分回收矿产资源

的原则。对不能回收的损失资源储量,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本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采出量是指生产中实际采出的资源储量。实际采出资源储量的测定一般采用实测方式和统计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在开采范围内,损失的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全部资源量的百分比称损失率。

第二十条损失的资源储量,分为设计损失和开采损失。设计损失是开采设计中规定的由于矿体特征、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安全等原因,造成永久保留地下不可回收的资源储量损失;开采损失是由于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掘作业等原因造成的部分矿量损失,包括采下损失和未采下损失。采下损失为井下开采遗留在采场或漏斗中不能全部放出所造成的矿石损失;露天开采中因边坡滑落、剥离、夹石剔除以及爆破、手选、装、卸、运等过程中所造成的矿石损失等。未采下损失为井下开采包括矿体与围岩接触带残留的矿石、矿房与矿柱残留未采下的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而未采下的矿石;露天开采包括丢失的台阶(阶段)边缘和边坡的残存或挂帮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造成未采下的矿石。

第二十一条矿石损失率计算方法

1、地下开采采场损失率计算

①一次损失:指回采范围内未能采下的矿石所造成的损失。

一次矿石损失率

Q'

p'o=-×100%

Q

式中:p'0-一次矿石损失率,%;

Q-采场二次圈定后的资源储量;

Q'-采场未采下的矿石量;浅孔回采时由分层实测确定;深孔(或中深孔)回采时由爆破设计落矿范围确定。

一次金属损失率

QC-QBCBQBCB

P'M==(1-―)×100%QCQC

式中:P'M―一次金属损失率,%;

QB―采场采下矿岩量;浅孔回采时由分层实测确定,深孔(或中深孔)回采时由爆破设计落矿范围确定;

C―采场二次圈定后的地质品位,;

CB―采场采下矿岩的混合品位,

二次损失:指放矿(或出矿)矿石损失。

二次矿石损失率

Q'B

P''o=―×100%

QB

式中:p''o―二次矿石损失率,%;

Q'B―采场出矿(或放矿)时损失的采下矿岩量;

二次金属损失率

QBCB-TC'TC'P''M==(1-―-)×100%

QBCBQBCB

式中:P''M―二次金属损失率,%;

T―采场出矿量。由出矿计量确定,并按选厂实际处理量调

整;

C'―采场出矿品位,%,由出矿取样确定,并按选厂实际处理品位调整。

2.露天采场损失率计算

矿石损失率

Q-(T-Tr)是什么?

PO=×100%

Q

式中:PO―采区矿石损失率,%;

Q―采区资源储量;

T―采区出矿量;

Tr―混入废石量。

金属损失率

TC'

PM=(1-―)×100%

QC

式中:PM―采区金属损失率,%。

第二十二条矿山年度总损失率计算

1、矿石总损失率计算:

∑Q1-∑Q2-∑Q3

P总=×100%

∑Q1

式中:P总----矿山(采区)年度矿石总损失率(%);

∑Q1----矿山(采区)年度总动用的资源储量;

∑Q2----矿山(采区)年度选矿厂总处理矿石量;

∑Q3----现有存隆矿石量;

2、金属总损失率计算:

∑P1-∑P2-∑P3

P金=×100%

∑P1

式中:P金----矿山(采区)年度金属总损失率(%);

∑P1----矿山(采区)年度总动用资源储量的金属量;

∑P2----矿山(采区)年度选矿厂总处理量所含金属量;

∑P3----现有存隆矿石量含金属量;

注:1、选矿厂总矿石量指减去贫化混入的废石量;

2、选矿厂总处理量所含金属量。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本矿山(采区)的资源储量管理图件和台帐,并及时填绘、修改和登记。资源储量管理台帐的内容、格式的确定,要满足指导矿山生产需要,满足有关部门所需的信息要求。

第二十四条资源储量管理台帐利用的相关资料应真实可靠,随着采掘工程的进度,及时采样编录,掘进工程不得滞后工作面10m。回采时要求,浅孔回采每个分层要进行测量、取样圈定矿体;深孔(或中深孔)回采时,要求每次爆破及时计算矿量。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应编制以下资源储量和损失量管理的图件:

(1)中段(阶段或台阶)采掘工程、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2)勘探线资源储量估算剖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3)开采区段采出、损失资源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

(4)中段(阶段或台阶)资源储量变化对照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5)矿体资源储量估算纵(或平面)投影图。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应按时间、类别建立以下资源储量管理基本台帐

(1)资源储量采出量台帐;

(2)资源储量损失台帐;

(3)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4)资源储量报销台帐。

表式1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表式2资源储量采出量台帐

注:如为贵金属资源储量、平均品位单位做相应变化。

表式3资源储量损失量台帐单位:吨

注:如为贵金属资源储量、平均品位单位做相应变化。

表式4资源储量报销台帐

注:如为贵金属资源储量、平均品位单位做相应变化。

附件四:

河北省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管理

技术要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1)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7)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16)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17)

第五节资源储量台帐管理(19)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

第一条矿山资源储量估算依据的工业指标

我省主要非金属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依据《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6-20**)、《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7-20**)、《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规定的矿石质量指标和开采技术指标。

一、矿石质量指标

1、水泥用石灰质原料矿石化学成分的质量要求

2、水泥用粘土质、硅质原料矿石化学成分的质量要求

注:当采用预热器和分解窑时,水泥石灰质原料、粘土质原料、硅质原料中的氯质量分数不大于0.015%。

3、冶金熔剂石灰岩化学成分的质量要求

10、平板玻璃用硅质原料的质量要求

11、蛭石矿石质量的一般工业指标

二、开采技术指标

根据我省主要非金属矿床的赋存特点,参照相关地质勘查规范,提出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开采技术指标供参考。详见表1-13。

矿床开采一般技术指标表表1-13

第二条生产矿山一般执行勘查阶段的工业指标。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企业可根据资源条件和企业经营情况,本着充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调整本矿山的矿床工业指标。调整矿床工业指标,应聘请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后,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矿山企业通过生产勘探加密工程后,应重新圈定矿体,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并根据确定的勘查类型重新划分和提高资源储量类别。

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算术平均法、地质块段法、开采块段法和断面法(包括水平断面法和垂直断面法)。其计算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矿床地质特征,矿体空间赋存条件,结合勘探工程分布特点、开采方式和采矿工程布置情况等因素,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矿体圈定应根据矿体的自然形态、产状及其变化特点,有益有害组分的空间分布规律,以及后期构造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储量估算应严格按工业指标圈定矿体,所圈定的矿体形态应与矿体的自然形态基本一致。

第六条块段是矿体储量计算的基本单元,块段的划分应综合地质,勘探手段和储量级别等因素,充分考虑矿山的地质构造,矿体厚度、产状等自然因素,区别不同矿体、中段,按不同的矿石类型、品级划分,以勘探线、矿柱边界线、矿区和采区边界线、巷道、水平标高线、底板等高线为界,做到形状简单、计算方便。块段编号顺序一般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或从北到南、从西向东,按不同级别,顺序编号。

第七条块段内各工程矿体厚度稳定,品位波动不大,则块段的平均品位用算术平均法求得,否则应按厚度加权平均法求得。

如果块段是由两个截面所圈定时,则块段平均品位应按矿体截面面积加权求平均品位。

第八条矿体厚度计算,块段平均厚度计算视具体情况,采用算术平均法。或按影响面积确定影响系数,用加权平均求得。

第九条矿体面积测算,根据矿体产状和形态在几何法、求积仪法、坐标计算法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法等计算方法中选择一种,分别连续测定二、三次,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求取平均值(误差要求一般<2%)。

第十条矿石体重,原则上采用地质勘查阶段确定的体重值。如发现误差较大,可以进行系统测定后改正。

第十一条块段体积计算

对于用开采块段法,地质块段法等求块段体积时,一般均为块段投影面积乘其法线方向上的矿体厚度或平均厚度,因此应结合对矿体变化掌握程度选择合适的体积计算公式。现将断面体积计算中常用的几个公式说明如下:

1、棱柱体公式

当两截面形状相似,面积差不超过40%;两截面形状不同,但两者的长轴相等或接近相等;两个截面形状不同但其分解后的各种简单个体均是楔形体时均可采用此式。

此公式广泛用于平行断面法与等值线法

矿体体积:V=1/2(S1+S2)·L

式中,S1、S2为两个截面面积;L为两个平行截面间的距离。

2、截锥体公式

两个截面形状大致相似,其侧棱延长线交点接近于角锥体,两者的面积差大于40%,或截面积虽相差不大,而形状不规则时,皆用下列公式计算:

V=1/3(S1+S2+√S1·S2)

3、楔形体公式

当块段只有一个截面有效,向另一截面作线形尖灭,且有效截面的任一轴长与尖灭线相等时使用下式:

V=1/2S·L如为斜楔形时可用下式:

V=1/3S·L+1/6S·L·a0/as

4、角锥体公式

当块段只有一个截面有效,另一端作点尖灭皆可用此公式:

V=1/3S·L

5、通用公式

当两个截面对应形状不同或复杂,或是不同心的截锥体,面积值不论相等或不相等,都可以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V=L/6[S1(2+L2/L1)+S2(2+L1/L2)]

或V=L/6[S1(2+M2/M1)+S2(2+M1/M2)]

式中,L1、L2为两个截面积的长轴;M1、M2为两个截面积的平均宽度。前述之四种体积公式在运用上难以确定时,都可以用此式计算

第十二条储量计算图件的编制

储量计算图件是进行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必备的资料,有关矿体的圈定,块段的划分,面积测定等项工作均需在储量计算图上进行,其比例尺一般为1:1000或1:500。主要图件包括取样平面图,储量计算剖面图,储量计算平面图、矿体纵投影图以及矿体等值线图等。对于个别露天开采矿山尚需制作剥采比等值线图等。矿区或矿床的1:1000~1:2000地形地质图是储量计算不可缺少的图件。

1、取样平面图

包括地表取样平面图及中段取样平面图(或称矿体水平断面图)。其主要用途是用来圈定矿体的厚度及截面形态,因而图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坐标网、勘探线及基线、勘探工程的位置及其编号、取样位置及样品编号包括加工技术样品及物理试验样品。控制矿体及其形态的各项主要地质因素,如含矿层、矿体顶底板及主要地层(或岩石)界线、岩性符号、岩层产状、褶皱及断裂等构造以及各种脉状地质体对矿体的切割关系,围岩蚀变的范围、种类及其强度。矿体、矿石类型及矿石品级的分界线、块段界线及编号、样品分析结果表等。

2、储量计算剖面图或勘探线剖面图

其用途除和取样平面图相同外,还用于确定储量估算的有关参数。前者属于矿体水平截面图件,后者为矿体的垂直截面图件。它与地质剖面图略有区别,因为它的重点在于表达与矿体形态直接有关的资料,附有详细的取样分析资料表和储量计算的边界线、边界点,储量计算块段的编号、面积及储量级别等。

一般矿山储量计算剖面图与勘探线剖面图可以合并编制。若勘探线剖面图比例尺较小,不能详细表达取样成果及有关储量计算方面的资料时,应单独编制。

3、矿体纵投影图

矿体纵投影图分为水平投影图、垂直投影图以及倾斜投影图。此三种图的用途是圈定矿体的边界线,进行块段划分,测定矿体投影面积,同时,也是总体反映矿体的勘探程度的综合性图件。

1)矿体垂直纵投影图

适用于矿体产状陡倾,勘探线基本垂直矿体走向。

(1)比例尺:根据矿体规模与精度要求而定,一般为1:500~1:2000。

(2)图纸内容:投影方位、标高线、经线或纬线、剖面线、地形线、探槽、天井、竖井、水平坑道、穿脉、钻孔、采场、断层、岩脉、矿体边界、块段编号,如果是储量计算垂直纵投影图还应突出储量级别及块段储量计算结果等内容。如块段面积、平均厚度、平均品位、块段矿石量等在图内标注不清,可在图件下侧或右侧列表说明。

(3)制图所依据的资料:矿区地形地质图,中段取样平面图,坑道测点坐标网、勘探工程分布图,天井、穿脉平面图和剖面图,储量计算剖面图或地质勘探剖面图(附钻孔方位平面图)。

(4)制图工序及方法简述

①确定投影面:投影面方位一般选垂直于勘探线的方向,而且通常是与矿体的总体走向一致。投影面与矿体走向面的夹角一般不能大

于15°,如大于15°,各勘探线数值则需要换算,必要时采用分段投影线,但应注意两者的衔接,适当地划开分界区间,并绘出经线或纬线(应选与投影线夹角大于45°的一组)。

②绘制标高线:选择适当高度,使矿体恰好位于图幅中间,标高线在图上距离为10cm,并在左端注上标高值。

③绘制勘探线:由于投影面垂直于勘探线,选择适当的位置和图幅大小,将所需要的勘探线全部投上,先在矿区地形地质图上选取垂直投影图的切线位置,将切线上的地形展绘到投影图上,再将勘探线通过切线的点转绘到投影图上并以该点向下划垂线,将切线上探槽的切割图形及其他必要内容展绘图上。

④地表部分绘图:矿体两端如不在切线上或相差较大时,应将矿体中心线的地形投影到该切线(面)上。其次是对探槽的绘制。应切绘探槽所揭露的矿体的中心点的位置和标高。

⑤坑道中段穿脉及表内外块段的绘制:根据投影线与勘探线将每个穿脉垂直投影到图上,如有沿脉坑道,应绘出并注明中段号。

⑥绘制天井、天井穿脉、竖井及采矿场。

⑦断层及岩脉空白区的绘制:断层的断距在平面图上很清楚的将矿体切开,而在投影图上则表现为空白区,空白区的大小与断距的大小及投影线方位有关。如投影线固定,空白区的大小与断距成正比,有时表现为一断层线。切割空白区与岩脉时,先将矿体中心线与断层线交点垂直投影到图上,再将断层切开的矿体两端投影到图上,联结地表及坑内各对应点即成空白区。空白区及岩脉所占面积,计算储量

时应去掉。同理,由断层形成的重叠区,在图上亦应表现。

⑧钻孔的绘制:根据钻孔资料将钻孔见矿中心点的实际位置投影图上,并注明孔号,厚度及平均品位。

2)矿体水平投影图

(1)比例尺:根据矿体规模精度要求而定,一般1:500~1:1000。

(2)图纸内容:坐标网、地表矿体中心线,坑道穿脉、沿脉,矿体某水平平面为中心线投影,钻孔矿体中心投影,落空钻孔位置,矿体与矿化带分界点,竖井、断层、岩脉、剖面线、块段等。如果是储量计算水平投影图,则还应该重点突出储量计算的块段编号、块段级别以及块段储量计算结果的有关数据,如块段面积、块段平均厚度、平均品位、块段矿石量等。若图内标注有困难,可在图幅下方或适当位置列表表示。

(3)制图依据资料

块段地形地质图、中段取样平面图、中段地质平面图、勘探工程分布图、地质剖面图或储量计算剖面图以及储量计算结果有关表格等。

(4)制图工序及方法简述

①绘制坐标网

②地表矿体中心走向线的绘制:在矿区地形地质图上选取矿体变化转折处中心点,依据坐标编制到投影图上,然后将各点联线即成。

③坑道穿脉中心线的投制:先在中段地质图上选取矿体变化转折

处的中心点,然后按坐标编制到投影图上,各点联接即成。选取中心点除应考虑中段地质平面图矿体变化转折点外,还应考虑到:有工业矿体时则取工业矿体中心线与穿脉交点;只有非工业矿体时,就取非工业矿体中心线与穿脉交点;两者皆有则取工业矿体中心线交点;仅有矿化带则取矿化带交点;矿体中心线遇有断层时,中心线按断距大小断开。总的原则是,不让矿体中心线有急骤变化而歪曲了矿体的真实走向。

④钻孔矿体中心点的投影:根据钻孔见矿的平面位置的坐标投制到投影图上。落空的钻孔同法绘制。

⑤竖井位置、断层岩脉等,利用坐标绘制。

⑥矿体的推绘与划分:根据矿体地质特点和工程间距按前述的处理办法绘制零点边界线及计算边界线。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应利用现代地质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采用计算机成图技术进行图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地下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矿体的控制程度,采准以上矿量,由于其生产勘探工程、采准工程和备采工程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的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别以上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采准工程后,控制矿体的工程加密到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的1/2及以上的矿块,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可根据采掘工程、

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类别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地质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设计开采范围外的(即未设计利用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十四条露天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和备采矿量。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备采矿量,由于其人为剥离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经系统采样、重新圈定矿体和估算资源储量,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型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生产阶段(台阶)完成剥离的矿块,经系统取样和重新圈定矿体,取样工程网度加密到原勘查阶段网度的1/2及其以上的块段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经系统取样,可根据采掘工程、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经济评价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级别经济基础储量、边

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内的、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取样工程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外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五条随着矿山对矿体控制程度和对矿床研究程度的提高,矿山可对原勘查阶段确定的矿床勘查类型进行调整,使之更符合本矿床的地质特征。调整矿床勘查类型后应按调整后的勘查类型布置生产勘探工程和计算相应类型的资源储量,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第十六条由于补充勘探、探采对比、矿界变动、重算等原因,引起矿山资源储量数量变化,经过评审备案后,可以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增减处理。

(一)补充勘探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指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揭露证实,矿体厚度、可采边界、品位等发生变化引起的资

源储量增减。

(二)重算所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指经年末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而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包括发现计算错误,进行更正和储量计算参数数据改变等。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

第十八条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出矿石量与损失矿石量之和,称为矿山开采动用储量(简称动用储量)。

1、采出矿石量:是指矿山生产中实际采出的矿石量,即实际产量。实际采出矿石量一般采用实地测量的方式确定,无法实地测量的,也可采用统计产量的方式确定。

1)实地测量的方式估算采出矿石量:在回采过程中,要及时对开采矿段的矿体进行地质测量,并对采空区内采出的矿石量进行计算,根据计算结果,确定其采出的矿石量。

2)用统计产量的方法估算采出矿石量。对于矿体顶板不稳定、采用崩落采矿方法采矿的矿段,以统计产量的方法估算采出矿石量。采准工程结束后,对备采矿段进行资源储量估算,求得拟动用的资源储量,在回采过程中以备采矿段为单元,对采出的矿石

量进行统计,并进行采矿贫化率和矿石湿度校正,即为采出的资源储量。

采出矿石量=采场断面面积×采场长度×(1-采矿贫化率)

2、矿石损失量:矿石损失量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

1)设计损失矿石量是指矿山设计中,根据设计规范规定,允许损失的资源储量。

设计损失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矿方法有关的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矿柱损失。

实际损失为矿山在采矿生产中实际发生的矿量损失。其包括实际采矿方法损失和实际开采区段损失。

第十九条矿山资源储量的损失按其性质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为矿山开采不可避免的资源储量损失,主要包括:

1、采场保留的永久不可回采的矿柱;

2、采用崩落采矿法回采,被围岩覆盖无法放出的矿石。

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是因管理不善、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原因不能被采出的资源储量,主要包括:

1、采场内未采净残留的矿体(脉):

2、已陷入崩落范围内的小矿体、主矿体边端;

3、开采顺序不合理、作业不正规、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永久

损失矿量;

4、顶底柱因矿房采完,长期不回收而造成的损失;

5、为保护地面或地下工程所积压的永久性损失资源储量,因地质条件和安全条件恶劣而不能开采的矿量;

6、永久放不出的矿量。

第二十条采矿回采率、采矿损失率计算

1、采矿回采率

是指采矿过程中,采出矿石量占该采场或采矿区域内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值,是反映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的指标。其计算公式:采区回采率(%)

=×100%2、采矿损失率

是指采区采矿过程中损失的矿石量与采区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值。其公式为:

采区损失率(%)=×100%

采矿回采率、损失率须根据地质测量结果计算。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

采区损失的资源储量

采区资源储量

第二十一条台帐是矿山资源储量工作的基础。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必须认真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下资源储量基本管理台帐(格式见附录):(一)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台帐;

(二)矿山资源储量采出台帐;

(三)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四)矿山资源储量报消台帐;

第二十二条矿山应建立以下资源储量管理基本图件:

(1)中段(阶段或台阶)采掘工程、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2)勘探线资源储量估算剖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3)开采区段采出、损失资源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

(4)中段(阶段或台阶)资源储量变化对照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5)矿体资源储量估算纵(或平面)投影图。

第二十三条登记台帐使用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中型及其以上规模(已有正规地质勘查报告)的矿山,要充分收集、整理、利用已有的资料,经过地质测量,计算年开采量和损失量,核实和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的合理性,并对采掘工作面的状况进行地质调查和测量;编制矿山资源储量计算图件和台帐。

第二十四条小型以下的矿山,如未测制地质剖面图和地形地质

图的,应补充地质勘查工作,查明矿区地层、构造及矿体的空间分布。重点进行矿区矿层地质编录及测量,获取矿体厚度、产状、顶底板特征、地质构造及采区分布资料,建立矿层对比标志;采取分析测试样品、采掘工作面地质调查和测量等方式,编制矿山资源储量计算图件和台帐。

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调查和测量,一般情况露天矿山每季度一次,地下矿山每月一次。当采掘工作面推进较快或构造复杂时,应适当增加地质调查和测量次数。

第二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地质调查和测量的内容

1、采掘工作面实际进度:长度、宽度、采高测量;

2、采掘工作面矿体产状要素、矿体厚度、夹石层数及厚度地质调查和测量;

3、采掘工作面丢失的顶、底矿层厚度及落矿后未清运走的残留矿量;

4、采掘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

5、采掘工作面实际进度测量应尽量选择在靠近工作面尽头矿壁上,钢尺应垂直于顶底板。测量点位根据矿体稳定程度而定,分布均匀一般不应超过10~20米。并用红漆标注在矿壁上。

第二十七条矿山测量工作以满足相关规范和储量估算要求为目的,矿山已有测量资料的应充分利用,不足的应补充;无测量资料的矿山,在进行年度地质测量时需补充详细的测量资料,对于无法进行一次性测量者,也可视矿山开采具体情况进行阶段性跟踪测量,并

准确测量本年度采掘工程的起止点位置,详细圈定采空区和预留的保安矿柱。

第二十八条大、中型以上矿山井巷工程应采用全站仪测量;对测制的各测量点应做好永久性标记。

第二十九条地下开采矿山生产测量的重点对象是能控制开采

范围的井巷。沿脉井巷应连续检查矿层厚度、结构、产状及其变化,并作好记录;穿脉井巷应连续检查记录岩性及其变化,至见矿点时还应对其顶板特征作详细记录和描述;对采准切割巷、联络巷应调查采区布置、长度及采空范围,并记录标定保安矿柱的位置。

第三十条为了满足对矿石质量评价、开拓矿量圈定计算,在采掘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地质采样、化学分析等工作。

1、化学分析取样应以沿着矿体质量变化最大的方向为原则,一般是沿着矿体走向垂直的方向。根据不同矿床类型和矿化特点,通过试验,确定合理的取样数量、规格、间距或网度,同时考虑矿石自然类型和品级划分。

2、开采矿样的采取,一般包括矿石体重、湿度、孔隙度、抗压、抗拉、抗剪切强度、松散系数、硬度、块度等。同时考虑矿石的工业类型、自然类型和不同性质的围岩,保证试样的代表性。

第三十一条原始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做到资料齐全、真实无误。外业资料必须由作业者进行100%的自检,再进行100%互检,项目负责人检查100%,报告及综合图表必须经项目组统一审查后,交由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复制交用。

矿山资源储量采出台账

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账

矿山资源储量报销台账

附件五:

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编写提纲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编写提纲

一、封面、扉页及目录

(一)报告封面:报告名称由河北省××县+矿山名称(矿种)+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组成,矿山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中的矿山名称一致。矿山企业名称(盖章)。

(二)报告扉页:矿山企业名称(盖章)、矿长、总工程师姓名及签字;报告提交单位(地测机构、盖章)、单位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查人、报告编写人、报告提交日期。

(三)报告文字目录、附图目录、附表目录。

二、正文要求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自然地理概况

矿区位置、交通条件、原勘探矿区名称、范围、坐标及面积;采矿(探矿)许可证界定的范围、坐标、面积和标高;本次测量的范围、坐标、面积及标高,三者之间平面上的套合关系。

第二节企业概况

企业创建时间,地测机构及人员情况、生产经营现状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地质勘查与采矿

第一节地质勘查工作评述

编辑:www.qiquhA.com.com

篇2:河北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河北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试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矿山资源储量分类(1)

第三章矿山资源储量日常管理(4)

第四章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制度(5)

第五章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8)

第六章矿山资源储量监督管理(9)

第七章附则(11)

附件:

附件一《河北省煤矿矿井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二《河北省铁矿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三《河北省有色金属、贵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附件四《河北省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五《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编写提纲》

附件六《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编写提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矿山企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矿山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占用、采出、损失、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对矿山资源储量变化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是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依法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本规定及附件,做好本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山资源储量的监管主体。按照本规定的分工,负责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第二章矿山资源储量分类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见下表。

第七条为使各有关单位估算统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含义,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矿产资源储量归类作以下补充规定。

1、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各类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未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原则上划为资源量,依据各矿种规范规定达到的勘查程度划分为(331)、(332)、(333)、(334)?。

2、矿山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

计确定的经济意义,可将资源储量划分为可采储量,预可采储量,经济的、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或保留部分内蕴经济的资源量。

3、矿山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类别基础上,依据矿山生产勘探、生产准备和开采工程揭露矿体情况,可以提升矿产资源储量类别。

4、探矿工程网度已经达到控制以上程度的资源储量,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确定在矿山闭坑前不可采的部分(含不可回收的各类矿柱)划为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2S);确定为闭坑前可部分回采的(含井筒、运输巷道压矿等)划为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2M);低于一般工业指标或开采技术条件复杂(含三下压矿)的资源储量,经矿山设计单位论证评价,确定近期能够开采利用的划为经济的基础储量(121b、122b);有望开发利用的划为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不能开采利用的划为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2S)。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行性研究和探矿工程控制程度低,经济价值未确定,设计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矿山开采设计的依据。当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达到60%以上时,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3)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可作为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但不能改变其资源储量类别;矿山企业经过补充勘探或生产勘探,提高了控制程度、研究程度,确定了经济意义,可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后开采利用。

超贫磁铁矿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5、预测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4)?暂不列入我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和统计范围。

第八条矿山矿床工业指标原则上沿用原地质报告的工业指标,或采用现行的地质勘查行业标准确定的一般工业指标。需要改变工业指标的,要经过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章矿山资源储量日常管理

第九条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日常具体工作由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负责。

第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做好以下日常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1、负责查明生产过程中矿山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开采、损失及增减变化情况;

2、按照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和矿山采掘的实际情况,制订采掘计划和矿山中长期规划;

3、进行矿山生产地质勘探,提高资源储量可靠程度,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4、进行矿山企业地质测量工作,编制资源储量台帐,及时完成

各项数据、文字、图件等信息的修改、更新、补充完善和统计工作。

5、编制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报销报告和闭坑报告。

第十一条资源储量管理台帐是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日常管理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台帐的种类、内容、格式,按照本规定及附件的基本要求确定,可以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对台帐的繁简程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满足指导矿山生产,编制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报销报告、核实报告、闭坑报告和统计报表的要求,满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所需的信息要求。

第四章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矿山资源储量报告主要包括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上述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地测机构在现场实地勘测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三条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是全面反映矿山企业年度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报告,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

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每年上报一次。上一年度的资源储量年报,于下年1月底前按管理权限报送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是矿山企业申报核销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的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依据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允许的设计损失和正常开采过程中损失的资源储量。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年报,按分管权限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报销。

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因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变化等原因不能被采出的资源储量。属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在中段(阶段)结束前,矿山企业应及时提出报销报告,按分管权限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报销。在未经审查同意前,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废除相关巷道、采矿工程和设施。

由于矿山企业违反开采程序或开采设计,乱采滥挖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资源储量破坏、浪费的,不得按非正常损失报销。

第十五条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是矿山企业需要提供准确的阶段性资源储量证明,或者矿山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重新估算而编制的资源储量报告。矿山企业需要编制核实报告的主要情形包括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改制、破产,采矿权转(出)让、分立、整合,以及改变矿区范围、改变工业指标、改变矿床勘探类型、开采技

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

第十六条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是矿山履行闭坑手续的主要依据之一。在矿山可采资源储量(包括安全条件允许情况下,能够复采的各类矿柱、采空区残留的资源储量),小于矿山两年(大型矿山三年)的实际采矿能力时,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闭坑报告按照权限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在闭坑报告未评审备案前,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废除相关巷道、采矿工程和设施。

第十七条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的内容、格式按照本规定附件《编写提纲》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的内容、格式,分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6号《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要求编写。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对提交的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上述报告上报前,矿山企业要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聘请有关专家,对报告的质量、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将审查确认书连同报告一起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的各类报告,要经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矿山企业及编制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在编制上述报告的同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山企业固体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进行资源储量登记。所使用的数据要与矿产资源储量年报一致。

第五章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本矿山的地质测量机构,配备专职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二条3、4、5、6、7项之条件,负责矿山企业日常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暂未建立地质测量机构的矿山企业,必须配备日常资源储量管理专职人员,并委托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协助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矿山企业要与受委托的地质测量机构签订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合同,合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地质勘查资质;

3、具有测绘资质;

4、从事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各不少于1人;

5、具备相应要求精度的矿山地面、地下地质测量和绘图等技术装备;

6、有健全的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

7、符合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地质测量机构应遵守如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和附件以及矿山地质测量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3、优质服务,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4、确保工作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5、每年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年报。说明工作内容,方法步骤,质量保证,人员组成和使用仪器设备及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矿山资源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本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培训和检查督导工作。

进行全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认定备案工作。

负责全省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的检查、汇总工作。

负责煤、铁一次报销20万吨(含)以上,有色金属、贵金属,大型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的非正常损失报销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负责按分管权限由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闭坑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编制的组织、检查、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生产建设规模为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的审核工作。

负责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以外的矿山企业资源储量非正常损失报销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负责按分管权限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闭坑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和年报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08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不按本规定执行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附件随同本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河北省煤矿

矿井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1)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2)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7)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8)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20)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

第一条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按现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的规定执行,见表1。

表1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指标

(注:非炼焦用煤和褐煤,在灰分和发热量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符合标准即可。

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用煤,不能做炼焦用煤时,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第二条矿山企业在不能执行现行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时,需调高估算指标的,应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论证,报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对于达不到资源储量估算指标的劣质煤或石炭、泥煤及油页岩等,若当地有关部门及企业认为可以开采利用,且有销售对象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估算资源储量,但需在矿井资源储量表中单独列出。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各煤矿企业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应在编制各类地质说明书、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报销报告、年度报告时,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并遵循此基本要求。

第四条圈定各类型资源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必须符合《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评定标准》丙级孔以上的规定;圈定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钻孔的质量一般应符合《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评定标准》甲、乙级孔的规定。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钻探工程,不能作为圈定各类型资源储量的依据。

第五条划分各类别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探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等为边界。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的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之外的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

第六条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时,均应在断层的两侧各划出30m~50m的范围作为推断的块段。断层密集时,不允许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

第七条小构造或陷落柱发育的地段,不应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探明的或控制的块段不得直接以推断的老窑采空区边界、风化带边界或插入划定的煤层可采边界为边界。

第八条依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井构造复杂程度或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圈定探明的、控制的块段钻探工程的基本线距要

求见表2、表3:

表2构造复杂程度类型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

表3煤层稳定程度类型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

第九条生产矿井确定对断层及煤层的查明程度,除应用钻孔资料外,还应结合巷道的见煤点及构造控制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煤层的厚度、结构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经查明,岩浆岩对煤、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2、煤层底板等高线已严密控制,煤层产状已经查明,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

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基本查明;

4、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已了解清楚。

第十一条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基本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基本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基本查明;

2、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50米的断层已基本查明;

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已初步查明;

4、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已初步了解。

第十二条推断的煤炭资源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煤类和煤质特征已大致确定;

2、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大致控制;

3、水文地质条件已做初步研究。

第十三条资源储量估算时采用厚度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块段煤厚应取块段内及相邻的钻探工程及采掘工程见煤点的平均值。对煤层厚度的特厚点、变薄点或不可采点,均应分析其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处理。

二、煤层中单层厚度小于0.05m的夹矸,可与煤分层合并计算厚度,但并入夹矸以后全层的灰分(或发热量)、硫分应符合估算指标的规定。

三、煤层中夹矸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煤分层应分别视为独立煤层,分别估算(或不估算)资源储量;夹矸厚度小于煤层的最低可采厚度,且煤分层厚度等于或大于夹矸厚度时,可将上下煤分层厚度相加,作为采用厚度。

四、复杂结构煤层,当各煤分层的总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同时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

五、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夹矸单层厚度不受最低可采厚度的限制。

第十四条资源储量估算时视密度确定的原则

新投产的矿井,视密度可沿用最终地质报告提供的数据。生产矿井应随着采掘进度补充修正新的数据。

第十五条资源储量估算时块段面积的确定原则

块段面积可用求积仪或计算机量取。其数据需由他人抽查。抽查的比例应大于总块段个数的10%,每个块段两个面积之差,不得超过求积仪的允许误差,在抽查的块段个数中,有30%以上超过允许误差时,应全部重算。

煤层倾角小于15o时,可以利用煤层的伪厚度和水平投影面积估

算资源储量;倾角等于或大于15o时,则必须以煤层的真厚度和斜面积进行估算。

第十六条资源储量估算要根据煤层的赋存条件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资源储量估算必须在专门的图纸上进行。估算时,一般应以底板等高线、勘探线、煤柱边界线、断层线或各类技术边界等为界,将井田和煤层分成若干块段分别估算。当煤层倾角小于60o时,在平面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当煤层倾角等于或大于60o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估算。

第十七条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矿井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应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相一致。其估算的标高也应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标高相一致。批准标高以下的资源储量应单独估算。

二、当见煤点的煤层厚度和灰分不符合矿井资源储量估算标准要求时,在煤层稳定和较稳定并具有渐变规律的情况下,一般可采用插入法求出可采边界。对于特殊地质条件,如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或有古河床冲刷、岩浆岩侵入、烧变区等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圈出可采边界。

三、对未见煤钻孔,一般可用相邻钻孔连线的中点为零点,再用内插法求其可采边界。

因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打丢打薄的工程点综合评价不能利用的,不参与可采边界的圈定。

四、沿煤层露头应圈出风化带范围。一般不计算风化带资源储量。

但当风化带中总腐植酸含量大于20%时,则应估算其资源储量。炼焦用煤还应圈出氧化带,并单独估算其资源储量。

五、如发现井田内有老窑或陷落柱时,应在查清后圈出其范围,该范围不估算资源储量。

六、高灰分煤层块段,绘出灰分等值线图后,再确定最高可采灰分边界。

七、当同一煤层有多个煤种时,应圈出煤种分界线,并分煤种估算资源储量。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八条由于补充勘探或采掘工程、采勘对比引起资源储量数量的变动,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补充勘探或采掘工程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指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工程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发生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

采勘对比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指采后总结时,已开采区域内的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与原地质报告比较,发生变化引起的该区域内的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九条由于重算等原因,引起资源储量数量的变动,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指经年末资源储量地质测量而引起的

资源储量变动。包括:

1、发现计算错误,进行更正;

2、估算参数改变;

3、改变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二十条在生产过程中,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与损失量之和,称为开采动用资源储量

根据开采区域的不同,动用储量又可分为全矿井动用储量、采区动用储量和工作面动用储量。

第二十一条采出量。是指生产中实际采出的煤量,即实测产量。分析储量动态、计算损失率时,必须用实测采出量。只有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时,才可以用统计产量代替,但必须进行水分、灰分和矸石量改正。

用统计产量代替进行水分、灰分、矸石量改正的步骤是,先进行水分改正,再进行灰分改正,最后再进行矸石量改正。进行水分量、灰分量改正的公式是:

Q′=统计产量×(100-原煤全水分)/(100-煤样水分)×〔1-(原煤灰分-煤样灰分)/(矸石灰分-煤样灰分)〕

式中Q′为经水分、灰分量改正后的采出量,用此数减去矸石量改正数,即为实际采出量Q。

即Q=Q′(1-原煤含矸率)

第二十二条资源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根据各有关部门对储量损失分析上的不同需要,其中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按损失发生的范围分类,可分为:

1、工作面损失;

2、采区损失;

3、全矿井损失。

二、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

1、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

3、落煤损失;

4、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5、设计规定的永久性煤柱损失;

6、开采技术条件达不到造成的损失。

三、按损失的形态分类,可分为:

1、面积损失;

2、厚度损失;

3、落煤损失。

第二十三条设计损失是指矿井(或采区、工作面)设计中,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规定,允许丢失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设计损失由如下内容构成:

一、设计工作面损失。包括: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落煤损失。

二、设计采区损失。包括:

1、设计工作面损失;

2、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这里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三、设计全矿井损失。包括: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第二十四条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包括实际工作面损失,实际采区损失和实际全矿井损失。

第二十五条实际工作面损失是指发生在工作面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指由于开采技术条件的限制,采用某种采煤方法时,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2、采用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按规定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2、因支护高度限制,工作面设计采高不能采全厚而丢失的顶底煤;

3、掩护支架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的实际丢失的顶底煤;

4、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的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

二、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指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违反开采程序或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包括:

(一)面积损失

1、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2、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瓦斯灾害造成的损失;

3、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4、工作面未采至终止线造成的损失;

5、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未规定留设而实际已留设的护顶煤;

2、分层开采时,未按层位开采而丢失的顶底煤;

3、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4、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第二十六条实际采区损失是指发生在采区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工作面损失。指采区内各工作面损失之和。

二、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指采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巷道保护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之间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留设的煤柱储量。

(二)厚度损失

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即不合理损失),包括:

(一)面积损失

1、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程序造成的损失;

2、各类煤柱超过规定尺寸的损失;

3、采区内巷道冒顶造成的损失;

4、采区内因水火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

5、设计未作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放弃不采的块段。

(二)厚度损失

1、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2、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采区巷道内遗留下来的煤量。

第二十七条实际全矿井损失是指发生在矿井内的全部各项损失。

一、实际采区损失。指矿井各采区内损失之和。

二、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储量,包括:

(一)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

1、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2、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薄煤层;

3、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二)在开采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需留下的煤柱或狭小块段:

1、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褶曲;

2、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或含水小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

3、由于岩浆岩侵入、古河床冲刷、陷落柱、自然烧变区等影响使局部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

4、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小块段。

三、实际全矿永久性煤柱损失,包括: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副、风井井筒保护煤柱储量;

3、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全矿井或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保护

煤柱储量;

4、设计规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储量;

5、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储量;

6、含水层或积水老窑防水煤柱储量;

7、设计规定的断层、钻孔附近的防水煤柱储量。

四、报销储量:在已开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按报销处理:

1、煤层顶板破碎,管理困难,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销售对象的煤层或块段;

2、采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遗留下来的无法再利用的孤立块段;

3、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之间的煤层,虽采取措施仍无法采出的储量;

4、极近距离煤层,采动其中一层,就会破坏另外的煤层以致无法再开采的煤层储量。

第二十八条在开采范围内,损失的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全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称为损失率。损失率和回采率的关系是:回采率(%)=1-损失率(%)。

损失率分为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两种。设计损失率是根据设计规定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实际损失率是根据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都可以分为工作面损失率、采区损失率和矿井损失率。

第二十九条实际工作面损失率的计算公式为:

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损失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损失量)×100%

一、公式使用范围

本式是计算报告期内单个工作面损失率的公式。

1、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累计工作面回采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工作面内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工作面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2、计算全矿井平均工作面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是全矿井各个工作面(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和已经结束的工作面)的损失量之和;式中的采出量亦应是全矿井各个工作面(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和已经结束的工作面)采出量之和。

二、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

1、工作面采出量。即回采工作面内根据实测结果计算出来的采出量。计算公式是:

Q面=S面.h.d-R

式中:Q面―工作面采出量;

S面―工作面实际采空面积(即工作面运输机巷内侧到回风巷的内侧,开切眼内侧到工作面煤壁这个区域的面积);

h―平均实际采高。如其变化较大,应按分块、分段的不同采高计算。平均实际采高,不包括大于0.05m夹石的厚度;

d―煤的视密度;

R―工作面内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2、工作面损失量即实际工作面损失(解释见第25条)。

三、当采用垛式、仓房式、放顶煤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可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此时,工作面损失率可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动用储量-改正后的统计产量)/工作面动用储量*100%

工作面动用储量,即工作面已开采空间范围内的储量。

计算公式为:

C面=S面.m.d

式中:C面―工作面动用储量;

S面―设计工作面面积;

m―工作面内平均煤厚;

d―煤的视密度。

第三十条实际采区损失率的计算公式为:

采区损失率(%)=采区损失量/(采区采出量+采区损失量)×100%

一、公式使用范围:

本式是计算报告期内单个采区损失率的公式。

1、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累计采区回采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采区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采区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2、计算全矿井平均采区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全矿井各个采区(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的和已经结束的采区)的损失量之和;式中的采出量亦应是全矿井各个采区(包括报告期内正开采的和已经结束的采区)的采出量之和。

二、采区损失率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

1、采区采出量。即采区内各工作面实测出煤量与采区巷道掘进出煤量之和。即:

Q区=∑Q面+∑Q掘

式中:Q区―采区采出量;

∑Q面―采区内各工作面采出量之和;

∑Q掘―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掘进出煤量之和。

采区巷道掘进出煤量可用下式计算:

Q掘=S巷·L巷·d

式中:S巷―实际巷道断面平均见煤面积;

L巷―采区见煤巷道长度。运输机巷和回风巷的长度应计算到报告期末回采工作面停止的位置。超前掘进不能参加计算;

d―煤的视密度。

2、采区损失量。即实际采区损失(内容见第26条)。

三、当采用垛式、仓房式、放顶煤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此时,采区损失率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采区损失率(%)=(采区动用储量-采区改正后的统计产量)/采区

动用储量

采区动用储量构成如下:

1、采区内各工作面动用储量之和;

2、采区巷道的储量,即各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掘进出煤量与各采区巷道内损失量之和;

3、采区煤柱损失量。

四、采区内巷道煤柱原则上必须采出。凡能采出或部分采出的煤柱,均要采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出,需全部遗留在地下的煤柱,参加损失量计算。

规定回收的采区煤柱,可作为独立块段进行损失率计算。如因受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原计划全部或部分回收的采区煤柱已无法再采出,这部分煤柱储量全部按实际开采损失率计算,一次计入参加该采区结束时的损失率计算和全矿井的损失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实际全矿井损失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矿井损失率(%)=全矿井损失量/(全矿井采出量+全矿井损失量)×100%

公式使用范围:

本式是计算报告期内矿井损失率的公式。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累计矿井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矿井从投产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矿井投产到报告期末(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矿井损失率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是:

一、全矿井采出量。即全矿井各采区实际采出量之和,再加上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的掘进出煤量和巷道维修煤量。这些数字除维修煤量外,均应按实测结果计算。

二、全矿井损失量。即实际全矿井损失(见第27条)。其中全矿性报告期内永久煤柱损失今后不再摊销,可在闭坑时计算。

三、当采用垛式、仓房式、放顶煤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可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此时,全矿井损失率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矿井损失率(%)=(全矿井动用储量-全矿井改正后统计产量)/全矿井动用储量

全矿井动用储量的构成如下:

1、各采区动用储量之和;

2、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见第二十五条);

3、经正式批准报损的储量(见第二十五条);

4、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掘进出煤量;

5、巷道维修煤量;

6、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量。

四、准备全部或部分回收的全矿性煤柱,可作为独立块段进行损失率计算。

原设计规定矿井结束前进行回收,但经开采影响或自然条件变化已无法再采出,这部分煤柱储量全部按实际损失处理,参加矿井结束时的损失率计算。

如全矿性永久煤柱,按原设计规定允许全部丢失,但在矿井结束前又打算回收一部分,回收的这部分储量按复采处理。

实际全矿井损失率,只在矿井编制闭坑报告时进行。每年不必计算矿井损失率和回采率。今后全矿性永久煤柱不再进行摊销。做为呆滞煤量一直保留在帐上。

第三十二条复采的损失率计算。

凡已参加过损失率计算的块段,又进行复采回收的,当期可不再计算,以免重复。但在计算采区或全矿井“从开始到报告期末累计”或“到结束”的损失率时,须从采区或全矿井的损失量累计数中扣出后再进行计算。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均应按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加强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资源储量估算和管理所必须的图件和台帐。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以下分煤层资源储量和损失量管理的图件:

一、工作面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二、采区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

三、矿井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

四、采区采出量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五、矿井采出量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以下资源储量管理基本台帐:

一、资源储量损失台帐;

二、资源储量采出台帐;

三、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四、资源储量报销台帐。

为满足基本台帐的需要,各企业可自行设定其它基础性台帐。

第三十六条台帐使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求各生产矿山企业应认真进行工作面调查和丈量。

一、工作面调查和丈量,一般情况下十天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或构造复杂时,应适当增加丈量次数。工作面丈量应沿倾斜每10-15米丈量一个点,并要求:

1、工作面丈量内容包括:

①工作面实际进度、长度、采高;

②工作面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石的层数及厚度;

③工作面丢失的顶、底煤及浮煤厚度;

④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及出水、自燃等地质现象。

2、采高丈量的地点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皮尺应垂直于顶底板,点位尽量分布均匀。点位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不应超过10-30米。煤层厚度及采高的丈量误差应小于煤层厚度的3%。

3、浮煤厚度应在工作面放顶回柱前测定。浮煤厚度一定要实际丈量,不准估算或按设计规定套算。除丈量浮煤厚度外,还必须经定

期测定现场实际浮煤的视密度,以便计算落煤损失。

4、工作面丈量煤厚、采高、丢顶、底煤及浮煤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个测点上进行。

二、中厚以上煤层,在回采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定期进行探煤厚工作,并绘制出煤厚等厚线图和剖面图。探煤厚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沿走向和倾斜每隔10-30米探测一个点。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采厚、剩余煤厚、夹石层厚、煤层倾角等数据。急倾斜煤层探煤厚应于回采前在上风巷与运输巷中进行。

三、厚煤层或构造复杂的煤层,要开一定数量的煤门或探煤眼,以便掌握煤层的厚度。

四、工作调查、丈量和探煤厚数据必须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并应及时在相关的图件和台帐中填绘和登记。

表一煤矿资源储量损失量台账

表二煤矿资源储量采出量台账

表三煤矿资源储量变动台账

表四煤矿资源储量报销台账

附件二:

河北省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

技术要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1)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3)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7)

第四节资源储量开采与损失(8)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10)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

第一条根据现行的《铁、锰、铬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铁矿床的一般工业指标分矿石质量指标和开采技术指标。

(1)矿石质量指标

按铁矿石工业利用分炼钢用铁矿石、炼铁用铁矿石和需选铁矿石三类。炼钢用铁矿石、炼铁用铁矿石、需选铁矿石的一般质量指标见表1、表2。

(2)开采技术指标

分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其开采技术指标见表3。

矿床开采技术指标表表3

第二条超贫磁铁矿的一般工业指标: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1月发布的《超贫磁铁矿勘查技术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确定露天开采超贫磁铁矿的工业指标。

(1)超贫磁铁矿的矿石质量指标,见表4。

超贫磁铁矿矿石质量指标表表4

(2)超贫磁铁矿开采技术指标见表5。

超贫磁铁矿开采技术指标表表5

第三条生产矿山一般执行勘查阶段确定并批准的工业指标。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企业可根据资源条件和企业经营情况,

本着充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调整本矿山的矿床工业指标。调整矿床工业指标时,矿山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报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节矿山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铁矿勘查类型的划分依据《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附录D中的规定进行。超贫磁铁矿床的勘查类型的划分,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1月发布的《超贫磁铁矿勘查技术规程(暂行)》附录C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生产矿山的矿床勘查类型一般沿用原勘查阶段确定的勘查类型。但随着矿山对矿体控制程度和对矿床研究程度的提高,矿山可对原勘查阶段确定的矿床勘查类型进行调整,使之更符合本矿床的地质特征。调整矿床勘查类型后应按调整后的勘查类型布置生产勘探工程和计算相应类别的资源储量,重新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规定的申报程序评审备案。

第六条依据《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和《超贫磁铁矿勘查技术规程(暂行)》,铁矿勘查工程基本间距根据其矿床的勘查类型确定。铁矿床勘查工程基本间距见表6,超贫磁铁矿床勘查工程基本间距见表7。

铁矿床勘查工程间距表6

超贫磁铁矿床勘查工程基本间距表7

第七条矿山企业在进行生产勘探工作时,生产勘探工程的布置应尽量与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衔接,在原勘查网度上布置加密的探矿工程。同时生产勘探工程的布置应尽可能为后续采准所利用。

第八条参加资源储量估算的探矿工程质量应达到相应技术规程的要求。各类探矿工程的端点必须进行实测,并及时做好原始编录和采样化验工作。

第九条矿山划分各类别资源储量估算块段的原则是:未动用的块段沿用原勘查阶段采用的块段;生产探矿加密工程后,可按工程分布条件、开采矿块结构等要素,重新划分块段。

第十条地下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矿体的控制程度,采准以上矿量,由于其生产勘探工程、采准工程和备采工程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的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别以上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采准工程后,控制矿体的工程加密到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的1/2及以上的矿块,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可根据采掘工程、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经济评价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类别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地质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设计开采范围外的(即未设计利用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十一条露天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和备采矿量。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备采矿量,由于其人为剥离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经系统采样、重新圈定矿体和估算资源储量,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型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生产阶段(台阶)完成剥离的矿块,经系统取样和重新圈定矿体,取样工程网度加密到原勘查阶段网度的1/2及其以上的块段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经系统取样,可根据采掘工程、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经济评价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类别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内的、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取样工程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外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十二条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矿体面积,可采用计算机计算面积。如使用传统的计算方法,应根据矿体产状和形态在几何法、求积仪法、或坐标计算法等多种方法中选择最合理的一种,面积测定不得少于两次,当差值≤2%时,取其平均值。

(2)矿块平均厚度,矿体的厚度变化不大时,采用算术平均值法;矿体厚度变化较大或控制工程分布不均匀时,则应采用影响距离加权平均法。

(3)矿石体重,一般采用勘查阶段确定的体重值。在开采阶段,

如采集了更多的体重样品资料,发现地质勘查阶段采用的体重值不合理,可以对勘查阶段的体重值进行修改。当体重值在不同的矿石类型中、在不同品级的矿段中差别较大时,应按矿石类型、矿石品级分别计算矿石的平均体重值。当矿石湿度大于3%时,还应进行湿度校正。

(4)平均品位,当品位变化不大时,以参加该矿段资源储量估算的各单工程品位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矿段的平均品位。当工程分布不均匀或单工程品位变化较大时,可采用影响面积加权平均法计算块段的平均品位。

第十三条矿山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原则上沿用原勘查阶段采用的方法。亦可根据已形成的采掘工程的展布格局、矿体地质特征,采用新的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第十四条在圈定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共生矿产的矿体时,应尽量考虑与主矿种矿体在空间上、形态上的一致性;在圈定有工业综合利用价值的伴生组分范围时,则必须按与主矿种矿体在空间上相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五条矿山资源储量发生变化时,应对发生变化的区域或全矿区重新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其中因生产勘探、矿块变化等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按生产勘探引起的变化处理。因年末资源储量核实、改正计算错误、资源储量估算参数变化和改变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等原因

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按重算引起的变化处理。

第十六条矿区范围调整引起矿山资源储量变动,矿山须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进行核实,提交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十七条矿山生产过程中,采出的资源储量与损失的资源储量之和,称为开采动用资源储量。

(1)采出的资源储量。是指生产中实际采出的资源储量。实际采出资源储量的测定,一般采用实地测量的方式确定,无法实地测量时,可以采用统计产量的方法代替。

实地测量的方法估算的采出量:在回采工作中,及时对开采矿段的矿体进行测量,根据采空区测量数据,计算采出的资源储量。

统计产量的方法估算的采出量:对于矿体顶板不稳定、采用崩落采矿方法采矿的矿段,以统计产量的方法估算出的采出量。在采矿生产中以备采矿段为单元,对采出的原矿量进行计量统计,应当进行采矿贫化率和矿石湿度的校正。

其计算公式为:

采出资源储量=采出原矿量×(1-采矿贫化率)×(1-矿石湿度)(2)损失的资源储量。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矿山企业对资源储量损失的管理的实质是对实际损失的管理。

①设计损失:分开采区段损失和采矿方法损失。

开采区段损失,为在设计当时,由于矿体特征、开采技术条件、安全等原因开采该区段矿体是不合理的,设计不开采利用的资源储量。

采矿方法损失,为按设计采用的采矿方法,需要保留的永久不可回收矿柱的资源储量损失。

②实际损失:为矿山在采矿生产中实际发生的资源储量损失,又称为开采损失。

第十八条矿山资源储量的开采损失是由于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掘作业等原因造成的部分矿量损失,包括采下损失和未采下损失。

采下损失为井下开采遗留在采场或漏斗中不能全部放出所造成的矿石损失;露天开采中因边坡滑落、剥离、夹石剔出、爆破,以及手选、装、卸、运等过程中所造成的矿石损失等。

未采下损失为井下开采包括矿体与围岩接触带残留的矿石、矿房与矿柱残留未采下的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而未采下的矿石;露天开采包括丢失的台阶(阶段)边缘和边坡的残存或挂帮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造成未采下的矿石。

第十九条在某开采范围内,损失的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全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称为损失率。损失率和回采率的关系是:损失率(%)=1-回采率(%)。

第二十条损失率计算的基本单元为矿块。采区损失率和全矿损失率是采区、全矿所有动用矿块的矿块损失率的矿量加权平均值。

采区、全矿月、季、年度损失率为该时段内采区、全矿动用矿块的矿块损失率的矿量加权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矿块损失率的计算公式为:

矿块损失率(%)=矿块损失的资源储量÷矿块资源储量×100%

(1)采用实测方法计算时,矿块损失的资源储量为通过对采场实测计算的矿块内未采出的资源储量。

(2)采用统计产量的方法计算时,矿块损失的资源储量用以下公式求得:

X=Q-Q'(c'-c")/(c-c")

式中:

X为矿块损失的资源储量;

Q为矿块的资源储量;

Q'为采出的原矿量;

c为矿块内矿石地质品位;

c'为采出原矿品位;

c"为混入围岩的地质品位。

第二十二条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随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报销;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应编制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报销。已报销的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不参与矿山损失率的计算。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

第二十三条矿山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掌握各矿块、采区损失情况,经常进行采场工作面测量,并填绘损失量计算图,填写相应的资源储量管理台帐,并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定期分析,及时上报矿山主管领导,以便有针对性地采措施,减少资源储量损失。

当矿块开采结束时,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应对其资源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进行全面核实。露天矿山和采用空场法、充填法采矿的矿山企业,应对采场工作面及时测量,按矿块填报采出、损失矿石资源储量台帐;采用统计产量的方法计算采出、损失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应按矿块计算采出、损失资源储量,并及时与入选矿石量和销售的商品矿石量进行核对,及时修正计算误差。

第二十四条矿山应建立以下资源储量管理基本图件:

(1)中段(阶段或台阶)采掘工程、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2)勘探线资源储量估算剖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3)开采区段采出、损失资源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

(4)中段(阶段或台阶)资源储量变化对照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5)矿体资源储量估算纵(或平面)投影图。

第二十五条各矿山应建立以下资源储量管理基本台帐。

(1)资源储量采出量台帐;

(2)资源储量损失台帐;

(3)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4)资源储量报销台帐。

第二十六条资源储量管理台帐利用的相关资料应真实可靠。随着采掘工程的进展,地质编录和采样工作应及时跟进,掘进工程的地质编录工作不得滞后工作面10m,浅孔回采时应每分层进行地质测量、取样,深孔(或中深孔)回采时应按每次爆破设计的范围及时测量和计算矿量。

第二十七条矿山应根据生产勘探工程、采准、备采工程的地质测量资料和采场的实测资料及时对各种资源储量管理图件的各种地质要素进行修改。矿山应根据日常的地质测量数据按期、如实填写台帐和计算资源储量变动数据及相关指标。

第二十八条报销的资源储量,经评审备案后,矿山应在地测原图上注明批准文号、日期、资源储量报销的范围及数字,并将其批准文件和原始资料一并妥善保存,作为矿山闭坑时编制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的原始资料。

表式1铁矿资源储量采出量台帐

表式2铁矿资源储量损失台帐

表式3铁矿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表式4铁矿资源储量报销台帐

附件三:

河北省有色金属、贵金属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1)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2)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9)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9)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13)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

第一条有色金属、贵金属工业指标,依据《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和《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5-20**中的一般矿床工业指标。

第二条生产矿山一般执行勘查阶段确定的工业指标。当原工业指标已不适应当前生产发展需要时,矿山企业可根据资源地质条件和采选条件变化以及企业经营情况,本着充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

环境的原则调整本矿山的矿产工业指标。

矿山企业调整工业指标时,应委托有资质矿山设计部门通过试算、提出修改论证意见,附技术经济分析资料,编制矿产工业指标建议书,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在上级部门未批复前,仍按原工业指标计算储量,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基本要求

第三条生产矿山的矿床勘查类型一般沿用原勘探报告确定的勘查类型,但随着矿山对矿体控制程度和对矿床研究程度的提高,矿山可对原勘探阶段确定的矿床勘查类型进行调整,使之更符合矿床的地质特征。调整矿床勘查类型后,应按新类型布置生产勘探工程和重新估算资源储量,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进行评审备案。

第四条勘查工程基本间距根据勘查类型确定。依据《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和《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5-20**确定的原则。

铜、铅、锌、银、镍、钼矿床勘查类型工程间距

岩金矿床勘查工程间距表

第五条矿山企业在进行生产勘探时,工程布置应尽量与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衔接,并为后续的采准工程所利用。

第六条参加资源储量估算的生产探矿工程质量应达到相应现行规范的要求,各类生产探矿工程端点必须进行实测,并及时做好原始编录和采样化验工作。

第七条矿山划分各类别资源储量估算块段的原则是未变动块段,可沿用原勘查阶段采用的块段;生产探矿加密工程后可按采掘工程分布条件、开采矿块结构等要素,重新划分块段。

第八条地下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资源储量类别。采准以上块段,由于其生产探矿工程、采准工程和备采工程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的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别以上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采准工程后,控制矿体的工程加密到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的1/2及以上的矿块,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可根据采掘工程、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类别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地质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设计开采范围外的(即未设计利用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九条露天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和备采矿量。

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备采矿量,由于其人为剥离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经系统采样、重新圈定矿体和估算资源储量,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型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生产阶段(台阶)完成剥离的矿块,经系统取样和重新圈定矿体,取样工程网度加密到原勘查阶段网度的1/2及其以上的块段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经系统取样,可根据采掘工程、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经济评价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级别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内的、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取样工程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外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十条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原则

1、根据矿床地质特征、赋存条件,结合开拓方式和采矿方法,

选择合理的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2、全部探采工程必须取全、取准地质资料和化验分析数据及其验证检查的资料,并在大比例尺的地质图上圈定矿体和进行储量估算;

3、遵循矿体客观地质规律,正确连接和合理推断矿体;

4、必须正确划分资源储量估算的块段,正确确定储量分类,逐个块段进行估算其矿石量、平均品位、金属量,然后按矿体(脉)、中段(阶段)、坑口(采区)、矿区(矿山)进行统计汇总;

5、对能利用的共生矿产和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伴生元素,均要估算储量。在圈定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共生矿产的矿体时,应尽量考虑与主矿种矿体在空间上、形态上的一致性;在圈定有工业综合利用价值的伴生组分范围时,则必须按与主矿种矿体在空间上相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

资源储量估算的各项参数,以实际测定的数值为准,各项参数的测定和估算,都必须建立原始数据记录和计算表格,表格纪录的数据与参加储量计算的数据应该一致。

1、面积的测定:

面积的测定一般采用计算机法,若采用几何图形法、求积仪法,在1/200~1/1000比例尺的地质图上进行测定,每个面积应反复进行2-3次测定,每次测定结果的误差不得大于3~5%为合格,取每次合格测定结果的平均值。

2、平均品位的计算:

(1)单工程平均品位的计算:

①当矿体厚度及品位变化不大时,取样间距和长度大致相等的情况下,用算术平均法求得。

②当矿体厚度变化大,取样间距和长度不相等时,用间距或样长加权平均法求得。

遇有特高品位时,矿山可根据本矿床地质特征按有关规定执行。

(2)块段平均品位的计算:

①当矿体厚度和组分变化不大、工程分布较均匀时,用算术平均法求得;

②当矿体厚度和组分变化大、工程分布不均匀时,用厚度或影响间距加权平均法求得。

(3)共生、伴生组份的品位计算:

作了分析的,可用算术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求得单工程或块段的平均品位;未做分析的,可在资源储量估算块段内提取样品副样进行分析,作为该矿块的平均品位,参加资源储量估算。

3、平均厚度的计算:

(1)单工程平均厚度的计算:

①.一般为通过单工程揭露实际测量求得矿体厚度;

②.根据单工程所揭露的矿体假厚度换算矿体真厚度;

(2)块段平均厚度的计算

①当块段内各工程厚度变化不大、组分分布较均匀时,用算术平

均法求得。

②当块段内各工程厚度变化较大、组分分布也不均匀时,用面积或工程长度加权平均法求得。

4、体重的确定:

一般采用勘查阶段确定的体重值。矿山生产时,当开采不同深度(中段)时,应及时对不同矿石类型,不同矿体,不同中段测定体重,校正储量估算结果。

5、其它参数的测定:

矿体的湿度、松散系数和含矿系数等,对某些矿山影响储量计算时,亦应测定,用来校正体重、矿石量等。

6、各参数精度要求:

(1)面积(平方米),取整数;

(2)厚度(米)、品位有色金属(%)、贵金属(10-6)、体重(吨/立方米)、湿度(%),取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二条储量估算方法

矿山根据本矿床地质特征,矿体空间赋存条件,结合勘探方法、勘探工程分布特点及开采方式和采矿工程布置情况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储量估算方法。

第十三条资源储量估算

1、块段划分,按生产勘探网度,考虑中段高度,结合开采方式和采矿块段等因素划分块段,确定资源储量类别。

2、块段体积估算方式

根据块段内工程布置,矿体形态和对应面积大小,选择正确合理的公式计算体积。

3、资源储量应按矿体、中段、坑口、矿区(山)进行计算和统计。

4、计算结果的精度要求:

矿石量(千吨)取整数;金属量(有色金属吨、贵金属千克):一般取小数点后两位。品位(有色金属%、贵金属10-6):取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四条矿山资源储量变动由于生产探矿及采掘工程揭露资源储量发生的变化按生产勘探引起的变化处理。

第十五条因年末资源储量核实、改正计算错误、资源储量估算参数变化和改变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等原因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按重算引起的变化处理。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十六条开采动用资源储量是指采出的资源储量和损失的资源储量之和(不包括设计损失)。

第十七条资源储量开采与损失坚持保护和充分回收矿产资源

的原则。对不能回收的损失资源储量,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本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采出量是指生产中实际采出的资源储量。实际采出资源储量的测定一般采用实测方式和统计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在开采范围内,损失的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全部资源量的百分比称损失率。

第二十条损失的资源储量,分为设计损失和开采损失。设计损失是开采设计中规定的由于矿体特征、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安全等原因,造成永久保留地下不可回收的资源储量损失;开采损失是由于采用的开采方法和采掘作业等原因造成的部分矿量损失,包括采下损失和未采下损失。采下损失为井下开采遗留在采场或漏斗中不能全部放出所造成的矿石损失;露天开采中因边坡滑落、剥离、夹石剔除以及爆破、手选、装、卸、运等过程中所造成的矿石损失等。未采下损失为井下开采包括矿体与围岩接触带残留的矿石、矿房与矿柱残留未采下的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而未采下的矿石;露天开采包括丢失的台阶(阶段)边缘和边坡的残存或挂帮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造成未采下的矿石。

第二十一条矿石损失率计算方法

1、地下开采采场损失率计算

①一次损失:指回采范围内未能采下的矿石所造成的损失。

一次矿石损失率

Q'

p'o=-×100%

Q

式中:p'0-一次矿石损失率,%;

Q-采场二次圈定后的资源储量;

Q'-采场未采下的矿石量;浅孔回采时由分层实测确定;深孔(或中深孔)回采时由爆破设计落矿范围确定。

一次金属损失率

QC-QBCBQBCB

P'M==(1-―)×100%QCQC

式中:P'M―一次金属损失率,%;

QB―采场采下矿岩量;浅孔回采时由分层实测确定,深孔(或中深孔)回采时由爆破设计落矿范围确定;

C―采场二次圈定后的地质品位,;

CB―采场采下矿岩的混合品位,

二次损失:指放矿(或出矿)矿石损失。

二次矿石损失率

Q'B

P''o=―×100%

QB

式中:p''o―二次矿石损失率,%;

Q'B―采场出矿(或放矿)时损失的采下矿岩量;

二次金属损失率

QBCB-TC'TC'P''M==(1-―-)×100%

QBCBQBCB

式中:P''M―二次金属损失率,%;

T―采场出矿量。由出矿计量确定,并按选厂实际处理量调

整;

C'―采场出矿品位,%,由出矿取样确定,并按选厂实际处理品位调整。

2.露天采场损失率计算

矿石损失率

Q-(T-Tr)是什么?

PO=×100%

Q

式中:PO―采区矿石损失率,%;

Q―采区资源储量;

T―采区出矿量;

Tr―混入废石量。

金属损失率

TC'

PM=(1-―)×100%

QC

式中:PM―采区金属损失率,%。

第二十二条矿山年度总损失率计算

1、矿石总损失率计算:

∑Q1-∑Q2-∑Q3

P总=×100%

∑Q1

式中:P总----矿山(采区)年度矿石总损失率(%);

∑Q1----矿山(采区)年度总动用的资源储量;

∑Q2----矿山(采区)年度选矿厂总处理矿石量;

∑Q3----现有存隆矿石量;

2、金属总损失率计算:

∑P1-∑P2-∑P3

P金=×100%

∑P1

式中:P金----矿山(采区)年度金属总损失率(%);

∑P1----矿山(采区)年度总动用资源储量的金属量;

∑P2----矿山(采区)年度选矿厂总处理量所含金属量;

∑P3----现有存隆矿石量含金属量;

注:1、选矿厂总矿石量指减去贫化混入的废石量;

2、选矿厂总处理量所含金属量。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本矿山(采区)的资源储量管理图件和台帐,并及时填绘、修改和登记。资源储量管理台帐的内容、格式的确定,要满足指导矿山生产需要,满足有关部门所需的信息要求。

第二十四条资源储量管理台帐利用的相关资料应真实可靠,随着采掘工程的进度,及时采样编录,掘进工程不得滞后工作面10m。回采时要求,浅孔回采每个分层要进行测量、取样圈定矿体;深孔(或中深孔)回采时,要求每次爆破及时计算矿量。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应编制以下资源储量和损失量管理的图件:

(1)中段(阶段或台阶)采掘工程、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2)勘探线资源储量估算剖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3)开采区段采出、损失资源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

(4)中段(阶段或台阶)资源储量变化对照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5)矿体资源储量估算纵(或平面)投影图。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应按时间、类别建立以下资源储量管理基本台帐

(1)资源储量采出量台帐;

(2)资源储量损失台帐;

(3)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4)资源储量报销台帐。

表式1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表式2资源储量采出量台帐

注:如为贵金属资源储量、平均品位单位做相应变化。

表式3资源储量损失量台帐单位:吨

注:如为贵金属资源储量、平均品位单位做相应变化。

表式4资源储量报销台帐

注:如为贵金属资源储量、平均品位单位做相应变化。

附件四:

河北省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管理

技术要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1)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7)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16)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17)

第五节资源储量台帐管理(19)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

第一条矿山资源储量估算依据的工业指标

我省主要非金属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依据《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6-20**)、《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7-20**)、《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规定的矿石质量指标和开采技术指标。

一、矿石质量指标

1、水泥用石灰质原料矿石化学成分的质量要求

2、水泥用粘土质、硅质原料矿石化学成分的质量要求

注:当采用预热器和分解窑时,水泥石灰质原料、粘土质原料、硅质原料中的氯质量分数不大于0.015%。

3、冶金熔剂石灰岩化学成分的质量要求

10、平板玻璃用硅质原料的质量要求

11、蛭石矿石质量的一般工业指标

二、开采技术指标

根据我省主要非金属矿床的赋存特点,参照相关地质勘查规范,提出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开采技术指标供参考。详见表1-13。

矿床开采一般技术指标表表1-13

第二条生产矿山一般执行勘查阶段的工业指标。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企业可根据资源条件和企业经营情况,本着充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调整本矿山的矿床工业指标。调整矿床工业指标,应聘请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后,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矿山企业通过生产勘探加密工程后,应重新圈定矿体,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并根据确定的勘查类型重新划分和提高资源储量类别。

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算术平均法、地质块段法、开采块段法和断面法(包括水平断面法和垂直断面法)。其计算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矿床地质特征,矿体空间赋存条件,结合勘探工程分布特点、开采方式和采矿工程布置情况等因素,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矿体圈定应根据矿体的自然形态、产状及其变化特点,有益有害组分的空间分布规律,以及后期构造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储量估算应严格按工业指标圈定矿体,所圈定的矿体形态应与矿体的自然形态基本一致。

第六条块段是矿体储量计算的基本单元,块段的划分应综合地质,勘探手段和储量级别等因素,充分考虑矿山的地质构造,矿体厚度、产状等自然因素,区别不同矿体、中段,按不同的矿石类型、品级划分,以勘探线、矿柱边界线、矿区和采区边界线、巷道、水平标高线、底板等高线为界,做到形状简单、计算方便。块段编号顺序一般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或从北到南、从西向东,按不同级别,顺序编号。

第七条块段内各工程矿体厚度稳定,品位波动不大,则块段的平均品位用算术平均法求得,否则应按厚度加权平均法求得。

如果块段是由两个截面所圈定时,则块段平均品位应按矿体截面面积加权求平均品位。

第八条矿体厚度计算,块段平均厚度计算视具体情况,采用算术平均法。或按影响面积确定影响系数,用加权平均求得。

第九条矿体面积测算,根据矿体产状和形态在几何法、求积仪法、坐标计算法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法等计算方法中选择一种,分别连续测定二、三次,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求取平均值(误差要求一般<2%)。

第十条矿石体重,原则上采用地质勘查阶段确定的体重值。如发现误差较大,可以进行系统测定后改正。

第十一条块段体积计算

对于用开采块段法,地质块段法等求块段体积时,一般均为块段投影面积乘其法线方向上的矿体厚度或平均厚度,因此应结合对矿体变化掌握程度选择合适的体积计算公式。现将断面体积计算中常用的几个公式说明如下:

1、棱柱体公式

当两截面形状相似,面积差不超过40%;两截面形状不同,但两者的长轴相等或接近相等;两个截面形状不同但其分解后的各种简单个体均是楔形体时均可采用此式。

此公式广泛用于平行断面法与等值线法

矿体体积:V=1/2(S1+S2)·L

式中,S1、S2为两个截面面积;L为两个平行截面间的距离。

2、截锥体公式

两个截面形状大致相似,其侧棱延长线交点接近于角锥体,两者的面积差大于40%,或截面积虽相差不大,而形状不规则时,皆用下列公式计算:

V=1/3(S1+S2+√S1·S2)

3、楔形体公式

当块段只有一个截面有效,向另一截面作线形尖灭,且有效截面的任一轴长与尖灭线相等时使用下式:

V=1/2S·L如为斜楔形时可用下式:

V=1/3S·L+1/6S·L·a0/as

4、角锥体公式

当块段只有一个截面有效,另一端作点尖灭皆可用此公式:

V=1/3S·L

5、通用公式

当两个截面对应形状不同或复杂,或是不同心的截锥体,面积值不论相等或不相等,都可以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V=L/6[S1(2+L2/L1)+S2(2+L1/L2)]

或V=L/6[S1(2+M2/M1)+S2(2+M1/M2)]

式中,L1、L2为两个截面积的长轴;M1、M2为两个截面积的平均宽度。前述之四种体积公式在运用上难以确定时,都可以用此式计算

第十二条储量计算图件的编制

储量计算图件是进行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必备的资料,有关矿体的圈定,块段的划分,面积测定等项工作均需在储量计算图上进行,其比例尺一般为1:1000或1:500。主要图件包括取样平面图,储量计算剖面图,储量计算平面图、矿体纵投影图以及矿体等值线图等。对于个别露天开采矿山尚需制作剥采比等值线图等。矿区或矿床的1:1000~1:2000地形地质图是储量计算不可缺少的图件。

1、取样平面图

包括地表取样平面图及中段取样平面图(或称矿体水平断面图)。其主要用途是用来圈定矿体的厚度及截面形态,因而图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坐标网、勘探线及基线、勘探工程的位置及其编号、取样位置及样品编号包括加工技术样品及物理试验样品。控制矿体及其形态的各项主要地质因素,如含矿层、矿体顶底板及主要地层(或岩石)界线、岩性符号、岩层产状、褶皱及断裂等构造以及各种脉状地质体对矿体的切割关系,围岩蚀变的范围、种类及其强度。矿体、矿石类型及矿石品级的分界线、块段界线及编号、样品分析结果表等。

2、储量计算剖面图或勘探线剖面图

其用途除和取样平面图相同外,还用于确定储量估算的有关参数。前者属于矿体水平截面图件,后者为矿体的垂直截面图件。它与地质剖面图略有区别,因为它的重点在于表达与矿体形态直接有关的资料,附有详细的取样分析资料表和储量计算的边界线、边界点,储量计算块段的编号、面积及储量级别等。

一般矿山储量计算剖面图与勘探线剖面图可以合并编制。若勘探线剖面图比例尺较小,不能详细表达取样成果及有关储量计算方面的资料时,应单独编制。

3、矿体纵投影图

矿体纵投影图分为水平投影图、垂直投影图以及倾斜投影图。此三种图的用途是圈定矿体的边界线,进行块段划分,测定矿体投影面积,同时,也是总体反映矿体的勘探程度的综合性图件。

1)矿体垂直纵投影图

适用于矿体产状陡倾,勘探线基本垂直矿体走向。

(1)比例尺:根据矿体规模与精度要求而定,一般为1:500~1:2000。

(2)图纸内容:投影方位、标高线、经线或纬线、剖面线、地形线、探槽、天井、竖井、水平坑道、穿脉、钻孔、采场、断层、岩脉、矿体边界、块段编号,如果是储量计算垂直纵投影图还应突出储量级别及块段储量计算结果等内容。如块段面积、平均厚度、平均品位、块段矿石量等在图内标注不清,可在图件下侧或右侧列表说明。

(3)制图所依据的资料:矿区地形地质图,中段取样平面图,坑道测点坐标网、勘探工程分布图,天井、穿脉平面图和剖面图,储量计算剖面图或地质勘探剖面图(附钻孔方位平面图)。

(4)制图工序及方法简述

①确定投影面:投影面方位一般选垂直于勘探线的方向,而且通常是与矿体的总体走向一致。投影面与矿体走向面的夹角一般不能大

于15°,如大于15°,各勘探线数值则需要换算,必要时采用分段投影线,但应注意两者的衔接,适当地划开分界区间,并绘出经线或纬线(应选与投影线夹角大于45°的一组)。

②绘制标高线:选择适当高度,使矿体恰好位于图幅中间,标高线在图上距离为10cm,并在左端注上标高值。

③绘制勘探线:由于投影面垂直于勘探线,选择适当的位置和图幅大小,将所需要的勘探线全部投上,先在矿区地形地质图上选取垂直投影图的切线位置,将切线上的地形展绘到投影图上,再将勘探线通过切线的点转绘到投影图上并以该点向下划垂线,将切线上探槽的切割图形及其他必要内容展绘图上。

④地表部分绘图:矿体两端如不在切线上或相差较大时,应将矿体中心线的地形投影到该切线(面)上。其次是对探槽的绘制。应切绘探槽所揭露的矿体的中心点的位置和标高。

⑤坑道中段穿脉及表内外块段的绘制:根据投影线与勘探线将每个穿脉垂直投影到图上,如有沿脉坑道,应绘出并注明中段号。

⑥绘制天井、天井穿脉、竖井及采矿场。

⑦断层及岩脉空白区的绘制:断层的断距在平面图上很清楚的将矿体切开,而在投影图上则表现为空白区,空白区的大小与断距的大小及投影线方位有关。如投影线固定,空白区的大小与断距成正比,有时表现为一断层线。切割空白区与岩脉时,先将矿体中心线与断层线交点垂直投影到图上,再将断层切开的矿体两端投影到图上,联结地表及坑内各对应点即成空白区。空白区及岩脉所占面积,计算储量

时应去掉。同理,由断层形成的重叠区,在图上亦应表现。

⑧钻孔的绘制:根据钻孔资料将钻孔见矿中心点的实际位置投影图上,并注明孔号,厚度及平均品位。

2)矿体水平投影图

(1)比例尺:根据矿体规模精度要求而定,一般1:500~1:1000。

(2)图纸内容:坐标网、地表矿体中心线,坑道穿脉、沿脉,矿体某水平平面为中心线投影,钻孔矿体中心投影,落空钻孔位置,矿体与矿化带分界点,竖井、断层、岩脉、剖面线、块段等。如果是储量计算水平投影图,则还应该重点突出储量计算的块段编号、块段级别以及块段储量计算结果的有关数据,如块段面积、块段平均厚度、平均品位、块段矿石量等。若图内标注有困难,可在图幅下方或适当位置列表表示。

(3)制图依据资料

块段地形地质图、中段取样平面图、中段地质平面图、勘探工程分布图、地质剖面图或储量计算剖面图以及储量计算结果有关表格等。

(4)制图工序及方法简述

①绘制坐标网

②地表矿体中心走向线的绘制:在矿区地形地质图上选取矿体变化转折处中心点,依据坐标编制到投影图上,然后将各点联线即成。

③坑道穿脉中心线的投制:先在中段地质图上选取矿体变化转折

处的中心点,然后按坐标编制到投影图上,各点联接即成。选取中心点除应考虑中段地质平面图矿体变化转折点外,还应考虑到:有工业矿体时则取工业矿体中心线与穿脉交点;只有非工业矿体时,就取非工业矿体中心线与穿脉交点;两者皆有则取工业矿体中心线交点;仅有矿化带则取矿化带交点;矿体中心线遇有断层时,中心线按断距大小断开。总的原则是,不让矿体中心线有急骤变化而歪曲了矿体的真实走向。

④钻孔矿体中心点的投影:根据钻孔见矿的平面位置的坐标投制到投影图上。落空的钻孔同法绘制。

⑤竖井位置、断层岩脉等,利用坐标绘制。

⑥矿体的推绘与划分:根据矿体地质特点和工程间距按前述的处理办法绘制零点边界线及计算边界线。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应利用现代地质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采用计算机成图技术进行图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地下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矿体的控制程度,采准以上矿量,由于其生产勘探工程、采准工程和备采工程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的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别以上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采准工程后,控制矿体的工程加密到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的1/2及以上的矿块,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可根据采掘工程、

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类别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地质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设计开采范围外的(即未设计利用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十四条露天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分开拓矿量和备采矿量。一般开拓矿量不能提高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备采矿量,由于其人为剥离提高了对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经系统采样、重新圈定矿体和估算资源储量,资源储量类别可相应提高。

(1)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122b类型的资源储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生产阶段(台阶)完成剥离的矿块,经系统取样和重新圈定矿体,取样工程网度加密到原勘查阶段网度的1/2及其以上的块段可估算122、121b以上类别的资源储量。

(2)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333类别的资源量,矿山完成备采工程后,经系统取样,可根据采掘工程、矿山生产勘探工程、原勘查阶段的探矿工程,比照原勘查阶段的基本网度,依据矿山开发阶段所具备的可研程度、经济评价程度,重新估算相对高级别经济基础储量、边

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3)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内的、矿山设计阶段确定的边际经济资源量或次边际经济资源量,矿山可根据开发当时的经营成本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开采技术条件,论证开采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经济合理性。如果是经济的,应根据取样工程控制程度估算相应类别的经济的资源储量。

(4)位于露天开采设计最终境界外的、地质勘查阶段提交的所有类别的资源储量,一般不变更其经济意义,应保持原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五条随着矿山对矿体控制程度和对矿床研究程度的提高,矿山可对原勘查阶段确定的矿床勘查类型进行调整,使之更符合本矿床的地质特征。调整矿床勘查类型后应按调整后的勘查类型布置生产勘探工程和计算相应类型的资源储量,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第十六条由于补充勘探、探采对比、矿界变动、重算等原因,引起矿山资源储量数量变化,经过评审备案后,可以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增减处理。

(一)补充勘探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指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揭露证实,矿体厚度、可采边界、品位等发生变化引起的资

源储量增减。

(二)重算所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指经年末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而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包括发现计算错误,进行更正和储量计算参数数据改变等。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

第十八条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出矿石量与损失矿石量之和,称为矿山开采动用储量(简称动用储量)。

1、采出矿石量:是指矿山生产中实际采出的矿石量,即实际产量。实际采出矿石量一般采用实地测量的方式确定,无法实地测量的,也可采用统计产量的方式确定。

1)实地测量的方式估算采出矿石量:在回采过程中,要及时对开采矿段的矿体进行地质测量,并对采空区内采出的矿石量进行计算,根据计算结果,确定其采出的矿石量。

2)用统计产量的方法估算采出矿石量。对于矿体顶板不稳定、采用崩落采矿方法采矿的矿段,以统计产量的方法估算采出矿石量。采准工程结束后,对备采矿段进行资源储量估算,求得拟动用的资源储量,在回采过程中以备采矿段为单元,对采出的矿石

量进行统计,并进行采矿贫化率和矿石湿度校正,即为采出的资源储量。

采出矿石量=采场断面面积×采场长度×(1-采矿贫化率)

2、矿石损失量:矿石损失量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

1)设计损失矿石量是指矿山设计中,根据设计规范规定,允许损失的资源储量。

设计损失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矿方法有关的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矿柱损失。

实际损失为矿山在采矿生产中实际发生的矿量损失。其包括实际采矿方法损失和实际开采区段损失。

第十九条矿山资源储量的损失按其性质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为矿山开采不可避免的资源储量损失,主要包括:

1、采场保留的永久不可回采的矿柱;

2、采用崩落采矿法回采,被围岩覆盖无法放出的矿石。

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是因管理不善、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原因不能被采出的资源储量,主要包括:

1、采场内未采净残留的矿体(脉):

2、已陷入崩落范围内的小矿体、主矿体边端;

3、开采顺序不合理、作业不正规、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永久

损失矿量;

4、顶底柱因矿房采完,长期不回收而造成的损失;

5、为保护地面或地下工程所积压的永久性损失资源储量,因地质条件和安全条件恶劣而不能开采的矿量;

6、永久放不出的矿量。

第二十条采矿回采率、采矿损失率计算

1、采矿回采率

是指采矿过程中,采出矿石量占该采场或采矿区域内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值,是反映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的指标。其计算公式:采区回采率(%)

=×100%2、采矿损失率

是指采区采矿过程中损失的矿石量与采区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值。其公式为:

采区损失率(%)=×100%

采矿回采率、损失率须根据地质测量结果计算。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

采区损失的资源储量

采区资源储量

第二十一条台帐是矿山资源储量工作的基础。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必须认真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下资源储量基本管理台帐(格式见附录):(一)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台帐;

(二)矿山资源储量采出台帐;

(三)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四)矿山资源储量报消台帐;

第二十二条矿山应建立以下资源储量管理基本图件:

(1)中段(阶段或台阶)采掘工程、资源储量估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2)勘探线资源储量估算剖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3)开采区段采出、损失资源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

(4)中段(阶段或台阶)资源储量变化对照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5)矿体资源储量估算纵(或平面)投影图。

第二十三条登记台帐使用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中型及其以上规模(已有正规地质勘查报告)的矿山,要充分收集、整理、利用已有的资料,经过地质测量,计算年开采量和损失量,核实和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的合理性,并对采掘工作面的状况进行地质调查和测量;编制矿山资源储量计算图件和台帐。

第二十四条小型以下的矿山,如未测制地质剖面图和地形地质

图的,应补充地质勘查工作,查明矿区地层、构造及矿体的空间分布。重点进行矿区矿层地质编录及测量,获取矿体厚度、产状、顶底板特征、地质构造及采区分布资料,建立矿层对比标志;采取分析测试样品、采掘工作面地质调查和测量等方式,编制矿山资源储量计算图件和台帐。

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调查和测量,一般情况露天矿山每季度一次,地下矿山每月一次。当采掘工作面推进较快或构造复杂时,应适当增加地质调查和测量次数。

第二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地质调查和测量的内容

1、采掘工作面实际进度:长度、宽度、采高测量;

2、采掘工作面矿体产状要素、矿体厚度、夹石层数及厚度地质调查和测量;

3、采掘工作面丢失的顶、底矿层厚度及落矿后未清运走的残留矿量;

4、采掘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

5、采掘工作面实际进度测量应尽量选择在靠近工作面尽头矿壁上,钢尺应垂直于顶底板。测量点位根据矿体稳定程度而定,分布均匀一般不应超过10~20米。并用红漆标注在矿壁上。

第二十七条矿山测量工作以满足相关规范和储量估算要求为目的,矿山已有测量资料的应充分利用,不足的应补充;无测量资料的矿山,在进行年度地质测量时需补充详细的测量资料,对于无法进行一次性测量者,也可视矿山开采具体情况进行阶段性跟踪测量,并

准确测量本年度采掘工程的起止点位置,详细圈定采空区和预留的保安矿柱。

第二十八条大、中型以上矿山井巷工程应采用全站仪测量;对测制的各测量点应做好永久性标记。

第二十九条地下开采矿山生产测量的重点对象是能控制开采

范围的井巷。沿脉井巷应连续检查矿层厚度、结构、产状及其变化,并作好记录;穿脉井巷应连续检查记录岩性及其变化,至见矿点时还应对其顶板特征作详细记录和描述;对采准切割巷、联络巷应调查采区布置、长度及采空范围,并记录标定保安矿柱的位置。

第三十条为了满足对矿石质量评价、开拓矿量圈定计算,在采掘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地质采样、化学分析等工作。

1、化学分析取样应以沿着矿体质量变化最大的方向为原则,一般是沿着矿体走向垂直的方向。根据不同矿床类型和矿化特点,通过试验,确定合理的取样数量、规格、间距或网度,同时考虑矿石自然类型和品级划分。

2、开采矿样的采取,一般包括矿石体重、湿度、孔隙度、抗压、抗拉、抗剪切强度、松散系数、硬度、块度等。同时考虑矿石的工业类型、自然类型和不同性质的围岩,保证试样的代表性。

第三十一条原始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做到资料齐全、真实无误。外业资料必须由作业者进行100%的自检,再进行100%互检,项目负责人检查100%,报告及综合图表必须经项目组统一审查后,交由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复制交用。

矿山资源储量采出台账

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账

矿山资源储量报销台账

附件五:

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编写提纲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编写提纲

一、封面、扉页及目录

(一)报告封面:报告名称由河北省××县+矿山名称(矿种)+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组成,矿山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中的矿山名称一致。矿山企业名称(盖章)。

(二)报告扉页:矿山企业名称(盖章)、矿长、总工程师姓名及签字;报告提交单位(地测机构、盖章)、单位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查人、报告编写人、报告提交日期。

(三)报告文字目录、附图目录、附表目录。

二、正文要求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自然地理概况

矿区位置、交通条件、原勘探矿区名称、范围、坐标及面积;采矿(探矿)许可证界定的范围、坐标、面积和标高;本次测量的范围、坐标、面积及标高,三者之间平面上的套合关系。

第二节企业概况

企业创建时间,地测机构及人员情况、生产经营现状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地质勘查与采矿

第一节地质勘查工作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