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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岗位职责

2024-05-03 阅读 1698

企业法务岗位职责

企业法务南京车易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南京车易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工作职责:

1、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为公司经营决策意向进行法律调研和法律审核,提供选择方案和相应法律依据,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建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签定、审核、管理和履行等环节。针对不同类别客户制定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

3、完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合法性的前提下,使公司权利最大化。必要时可采取措施进行适当的法律规避。

4、建立客户资信等级评估系统,进行客户调研和资信评估,实施等级分类,建立客户管理档案,保障交易安全。

5、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从公司研发、销售、客服、经销商包括客户等环节进行规范保护。

6、开展法律培训,针对管理、研发、销售等不同人群进行相应的模块化法律培训,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丰富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技巧。

7、负责公司的应诉和诉讼事务。

8、协助人力资源部处理公司内部的劳务纠纷。

岗位要求: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或者有法律从业资格证;

2、熟悉企业法律相关法律;

3、有成功解决法律突发事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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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企业法务经理岗位描述

房地产法务经理岗位描述

岗位职责:

1、公司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审查修改;

2、协助起草或组织审查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

3、处理公司诉讼,代表公司出庭应诉,代表公司维权起诉;

4、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培训和宣传工作;

5、负责公司业务相关的重要政策研究,比如房地产开发、股权并购等领域,提示风险并实现预控;

6、参与企业的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转让、股改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营活动的准备工作,并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任职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毕业;

2、三年以上法务工作经验,一年以上房地产企业法务工作经验;

3、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工作责任心,适应接受能力强;

4、工作踏实,有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篇3:集团企业法务工作细则

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法务开展各项法律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法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法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法务通过积极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司法务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务工作由公司法务统一受理,并指派法务人员具体承办;重大、疑难的法律工作,由公司法务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也可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

第五条公司法务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业务材料立卷归档;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还应写出书面小结,以积累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六条公司法务承办各项法律工作,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法律工作,不受非法干涉;

(二)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第七条公司法务承办各项法律工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个人隐私和当事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情况;

(二)代表公司参加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公司的活动;

(四)应当在工作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公司法务办理各项法律工作,受上级领导的管理与集团总经办的监督。

第九条公司法务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事务,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公司法务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的条件:

(1)经相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主导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出;

(2)该协办单上有明确的办理事项;

(3)有法务直接上级领导的同意确认;

对情况较为紧急的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由主导经济活动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直接向法务要求协办,但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予以确认。

对法律意见中可能会涉及公司秘密或不便公开内容的,法务需在征求相关部门直接领导甚至集团董事长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出具。

(二)参与新公司设立、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

1.公司的设立、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必须经过集团董事长亲自确认,任何人都无权对法务提出该工作要求。具体工作细则是:

(1)公司的设立:

A确定新企业的类型,是有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等;

B确定新企业的经营范围,审查该新企业有无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程序;如有,则需对该前置审批程序提出具体的安排或计划;

C进行新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F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G起草公司章程;

H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I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J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K公司住所证明。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M审查新公司有无可以利用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

(2)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

A对拟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协同集团财务部、投资发展部、总经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相关资产、文件、证照、行为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B会同各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提出法律意见,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使之纳入项目整体方案中;

C在方案实施阶段,进行项目整体上的法律控制,防范法律风险;

D参加项目谈判,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及合同,参与法律文件的签署;

E全程监控法律文件或合同的执行;

F项目完成后期,与财务审计部门进行事后风险审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公司损失;

G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完善工商管理文件、证照及公司的档案等法律文件。

(三)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董事监事人员变更、备案等工商行政事务

(四)撰写、审核、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

1.公司法务会同个专业部门负责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拟订和修改,对于公司业务过程中比较普遍的业务模式,经过一定的实践且认为较成熟时,公司法务应将其制定成标准合同文本。

2.公司法务拟订和修改的公司标准合同文本,需经公司审定后报相关领导审批,以公司文件的形式通知业务部门按本办法使用。

3.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由公司在公司内部网上建立合同库,供业务部门选用。

4.合同库中的合同文本,并非同一业务模式即可套用,法律审查人员在审查具体项目时,经相关专业部门及上级领导同意后,有权修改。

5.合同审查程序按照公司制订的流程评审完成后,最终加盖印章之前,必须经过公司法务在合同背面的页角上签字确认,否则一律不许加盖公司任何印章。

6.法务应必须参加公司合同审查流程的制订,并提出专业意见,保证合同审查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具体审查的时限按照公司下发的文件执行。

7.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必须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修改,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和制度,需由董事长签字核准后予以执行。

8.经公司法务提出修改意见的合同、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具体经办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如不能修改的,应由该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不做修改。

9.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应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任何部门如需要对本部门的某一合同先行审查的,则需按照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优先审查。

10.公司法务有责任对公司的合同、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专业意见,作出评估。

(五)处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

1.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事务,需由公司董事长特别指示后方可办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要求法务处理该事务。

2.经过董事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向法务保送初步方案件,由法务牵头会同公司各相关部门以公司名义委托外部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3.公司法务应对代理机构处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事务,进行全过程监督,防范法律风险。

(六)代理公司进行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

1.相关事项需要对外提起诉讼、仲裁,由经办部门向法务报送案件的书面证据材料,经法务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必须经过公司董事长的批准后,方可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

2.经批准后,公司法务应会同经办部门分析案情,结合现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方案,该方案应经经办部门的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3.外部法人或个人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以及非诉活动参照上述两条款程序执行。

4.对于复杂、涉及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公司法务先行提出处理意见,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以选择外部律师事务所,将案件交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公司法务应全程跟踪监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将情况向公司汇报,控制法律风险。

5.公司法务应在处理日常工作过程中,时刻考虑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应针对有可能发生诉的讼和仲裁,进行评估,防范未然,做到诉讼纠纷风险事前控制。

6.公司法务应对已经结清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在以后工作中防范的措施,通过真实案例积极做好内部教育工作。

7.案件处理完毕后,法务应及时汇总案件的处理的书面材料,并对案件进行总结,并将所有汇总材料交公司档案处统一归档保管。

(七)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1.经上级领导委派,公司法务应积极参加经济事务的谈判,对整个过程提出专业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2.在经济事务谈判过程中,法务人员对外不应公开自己的身份,非关键因素不得发表意见。内部讨论中应积极提出法律意见,并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规避法律风险的方法。

3.除法律风险外,法务人员应针对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业知识,努力促使法律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换。积极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八)开展法律方面的宣传咨询活动等

1.按照公

司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对提出的各方面的法律咨询,及时按照公司的程序予以答复。

2.公司法务应及时将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搜集整理,并提供给公司各相关部门,以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3.针对新发布、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法务应积极组织内部研究学习,并尽快对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理论培训。

4.公司各部门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向法务进行咨询。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可采用口头咨询的方式;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应采用书面咨询方式。咨询者提出法律咨询事项,应全面陈述有关事实情况,不得隐瞒或回避不利的情节。书面咨询,还必须书面提交所有相关资料。

5.对涉及公司秘密等内容的咨询服务,公司法务应在征的上级同意后,方可作出咨询答复。

(九)法律审查

法律审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或有关合同(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下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2)项目或有关合同客体的审查,主要审查有关对象是否可以作为该交易的标的物。

(3)项目或有关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或有关文件中设定的各种交易方式、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文本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规避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条款之间约定的不一致等。

(4)项目或有关合同履行程序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或有关文件中约定的交易方式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及在我国目前法律环境下一些法定程序履行的障碍。

(5)项目或有关事务发生风险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主要审查文本中违约条款约定的可执行性、诉讼法院选择的有利性、证据保存的完整性等内容。

2.法律审查时,业务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与项目有关的整套法律文本;

(2)项目资料;

(3)项目实施流程表;

(4)项目评审报告;

业务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

3.法律审查程序

(1)法务收到业务人员完整的法律审查资料后进入法律审查程序。法律审查人员有权在审查前和审查中要求业务人员补充审查所需其它资料。

(2)对于采用非格式合同的租赁项目和其它法律事务的审查,按如下程序办理:

A由法务人员认定审查权限并送相关审查、审定人员审查并签署意见;

B法律审查过程中,如存在需相关部门会审的内容,由法务人员提请相关部门会审(会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C法务人员将签署意见后的《项目法律审查表》(或《其它法律事务审查表》)和经签章的样本交还送审人;

D送审人将审查结论会同整套材料交决策人签批意见;

E盖章人凭决策人意见、法律审查意见、签字样本给予办理。

(3)对于要求套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以公司发文同意使用为准)的项目,法律审查人员应在项目法律审查表中明确意见,盖章人凭审批人意见和项目法律审查意见给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