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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设计岗位职责

2024-05-03 阅读 1688

发电设计岗位职责

电机设计工程师(职位编号:4)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装备,新兴东方负责电动机/发电机设计及优化,成本控制、技术沟通:

1.电机总体方案和详细设计

沟通技术要求、电机设计、

编制设计方案、元器件选型、工程图绘制和下发、

物料编码申请和投产传递单传递;

2.配合样机生产

样机生产技术问题的配合解决;

3.试验设计与验证

试验方案、试验工装设计,样机试验和数据分析,

样机的持续优化;

4.产品部件系列化和标准化的实施;

5.负责六性工作研究及实现。

要求:

1.电机、电气自动化等相关专业,本科生及以上学历;

2.应届研究生,本科生2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3.具有永磁同步电机设计工作经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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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火力发电厂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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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

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宜单独布置。

3.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1.1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4.1.4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4.1.5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

4.1.6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4.1.7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4.2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2.1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4.2.4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6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7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3建筑构造

4.3.1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4.3.2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3.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4.3.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3.5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4.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4.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4.3.8当气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气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4.3.9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10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11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4.3.12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据不应小于1h。

4.3.13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发电厂工艺系统

5.1运煤系统

5.1.1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2贮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

5.1.2.2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1.2.3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1.2.4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料口部位为等载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5.1.3.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5.1.4运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5.1.5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

5.1.6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

5.1.7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5.1.8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1.9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

5.1.10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

5.1.11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

5.1.12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5.1.13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5.1.13.1温度监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

5.1.13.2防爆门和通风设施。

5.2锅炉煤粉系统

5.2.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斗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5.2.1.2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注:严寒地区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温度低于-15℃或全年的冻融循环次数不低于50次。

5.2.1.3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应按承受9.8kPa的爆炸内压设计。

5.2.1.4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位置和灭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5.2.2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

5.2.2.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5.2.3煤粉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4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

5.2.5锅炉及煤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网眼或栅格钢板制作。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外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5.2.6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作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5.2.7除无烟煤外的所有煤种,煤粉系统应设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固定灭火设施。

5.2.8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5.2.8的规定;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12%~40%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宜为70~120℃。

5.2.9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5.2.10采有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5.3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5.3.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5.3.3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5.3.4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固定式喷水冷却装置。

5.3.5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5.3.6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各设置一道防火阀。

?丙类流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防火阀。

5.3.7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接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5.3.8当管道穿过防火堤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5.3.9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泵与油罐之间的回油管道上。

5.3.10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5.3.11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

5.3.12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5.3.13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5.3.14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15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4汽轮发电机

5.4.1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5.4.1.2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底层靠外墙一侧。

5.4.1.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5.4.1.4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5.4.1.5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5.4.1.6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或将其布置在蒸气管道的下方。

5.4.1.7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并应设置排油管道,将漏油引至安全处。

5.4.1.8在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做保护层。

5.4.1.9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或橡胶垫料。

5.4.1.10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中一个应靠近油箱布置,另一个应距油箱5m以外布置,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可到达。

5.4.1.11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节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

(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5MPa;

(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2MPa。

5.4.1.?12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品。

5.4.2发电机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5.4.2.2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

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5.4.2.3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5.4.2.4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设施。

5.5辅助设备

5.5.1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5.5.2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柴油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

5.5.2.2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5.5.2.3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

5.6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5.6.1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及第3.0.12条的规定。

5.6.2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5.6.3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5.6.2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m。

5.6.4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5.6.53~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防火隔板。

5.6.635kV及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5.6.7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5.6.8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容纳油量的20%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

5.6.9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80mm。

5.7电缆及电缆敷设

5.7.1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5.7.2在电缆隧道或重要回路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5.7.2.1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5.7.2.2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5.7.2.3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5.7.2.4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的入口处和厂区围墙处;

5.7.2.5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5.7.3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

5.7.4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5.7.4.1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5.7.4.2单机容量为100MW、125MW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

5.7.4.3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7.5对直流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5.7.6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

5.7.7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接头两侧各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

5.7.8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5.7.9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7.9.1单机容量大于200MW的发电厂,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5.7.9.2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5.7.10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5.8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5.8.150MW机组以下的发电厂应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

5.8.2在50~125MW机组的发电厂的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的电缆交叉密集处、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移动式灭火器具。

5.8.32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报警区域:

5.8.3.1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火灾探测区域。

5.8.3.2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火灾探测区域。

5.8.3.3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及运煤栈桥火灾探测区域。

5.8.3.4点火油罐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油罐火灾探测区域。

5.8.4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发电厂安装部位的特点采用不同类型的感烟、感温及火焰探测器。

5.8.5单台容量200MW机组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表5.8.5的规定。其灭火设施宜采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运煤系统应设置水幕),并采用自动报警的报警方式。

5.8.6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应符合表5.8.6的规定。

5.8.7厂区内升压站90000kVA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

5.8.8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的最小安全净距宜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6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6.1一般规定

6.1.1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6.1.2?100MW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

6.1.3?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

6.1.4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6.2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6.2.1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6.2.2发电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

6.2.2.2点火油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2.3贮煤场的总贮量为100~5000t时,消防用水量应为15l/s;总贮量大于5000t时,消防用水量应为20l/s。

注:①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2.2.4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3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6.2.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2.5生活、消防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或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当给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3室内消防给水

6.3.1在建(构)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6.3.1.1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间层;电梯前室各层平台和集中控制楼楼梯间等。

6.3.1.2运煤建筑系统;材料库各层;修配厂;生产、行政办公楼各层

6.3.1.3其他建(构)筑物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3.2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注: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6.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4.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4.1.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与室外管网连接的进水管道,每条应按满足全部用水量设计。

6.4.1.2主厂房室内消防竖管应在底层或运转层由水平干管构成环状,管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6.4.1.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发电厂主厂房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3条竖管时,可按关闭2条设计。

6.4.1.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仍能供全部消防用水量。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合并的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6.4.1.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当设计有困难时,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6.4.2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4.2.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6.4.2.2室内消火栓栓口外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0kPa。当超过800kPa时,应采用分压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600k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4.2.3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

6.4.2.4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发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6.4.2.5主厂房内消火栓,在消防系统为高压系统时,应在底层及运转层上的消火栓处或主要通道入口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6.4.2.6主厂房的顶层最高处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6.4.3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4.3.1设在建(构)筑物的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

6.4.3.2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m3时,可采用18m3。

6.4.3.3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4.3.4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6.4.4采用高压供水装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6.5固定灭火装置

6.5.1500m3及以上的油罐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500m3以下的油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5.2水喷雾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强度和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5.3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6消防水泵房

6.6.1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6.2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

高压消防和生活、消防合并的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6.6.3消防水泵宜采用

6.7消防车

6.7.1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7.1.1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机组:

?(1)总容量大于1200MW时不少于2辆;

?(2)总容量为600~1200MW时为2辆;

(3)总容量小于600MW时为1辆。

6.7.1.2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min不能到达火场时为1辆。

6.7.2设有消防车的发电厂,应设置消防车库。

6.8消防排水

6.8.1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6.8.2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除应按消防流量设计外,在排水设施上应设置油水分隔装置。

7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采暖

7.1.1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

7.1.2蓄电池室、制氢站、油泵房、油处理室、乙炔站、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构)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1.3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焊接排管散热器,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7.1.4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间。

7.1.5室内采暖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2空气调节

7.2.1电子计算机室、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其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设置防火设施。

7.2.2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在下列情况时应设置防火阀:

7.2.2.1送、回风主风道穿过空调机房的隔墙或楼板处;

7.2.2.2每层送、回风水平风道同垂直总风道的交接处的水平风道上。

7.2.3防火阀的选择及其安装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2.4空气调节风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风道内设置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7.2.5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宜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立即停运。

7.2.6空调机宜布置在单独的机房内,并应避免与电缆布置在一起。

7.2.7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7.2.8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

7.2.9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7.2.10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7.3电气设备间通风

7.3.1屋内配电装置通风系统的排风机可兼作排烟机。火灾时,应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7.3.2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送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7.3.3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火灾时,应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7.3.4当蓄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

7.3.5蓄电池室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送风设备在密闭箱体内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7.3.6防酸防爆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当送风道上设置逆止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送风设备。

7.3.7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探测器联锁。

7.4油系统通风

7.4.1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当在送风管道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7.4.2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7.4.3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

7.4.4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7.4.5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5其他建筑通风

7.5.1氢冷式发电机组双坡屋面的汽机房,当采用高侧窗排风时,发电机组上方应设置排氢风帽。

7.5.2联氨间、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氢罐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7.5.3柴油机房应设置排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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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8.1消防供电

8.1.1自动灭火系统、电动卷帘门、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当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时应按Ⅰ级负荷供电。

?注:保安负荷供电是为保证电厂安全运行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供电。

8.1.2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应按Ⅰ级负荷供电。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宜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应按不低于Ⅱ级负荷供电。

8.1.3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

8.1.4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宜采用应急灯。

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8.1.5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发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8.1.6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

8.2照明

8.2.1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8.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8.2.2本规范表8.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

8.2.3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计处应装设局部应急照明。

8.2.4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

8.2.5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炮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8.2.6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3消防控制

8.3.1集中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监测屏,并应有消防设施的启动控制和各区域火灾报警的显示。

8.3.2各单元控制室宜设置分别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所在的控制室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装置。

8.3.3火灾报警系统的音响应与其他系统的音响区别。

8.3.4当火灾确认后,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将发电厂的广播切换到火灾事故广播的功能。

8.3.5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

8.3.6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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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电所

9.1变电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9.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9.1.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1.3变电所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所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1.4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1.4的规定。

注: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9.1.5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9.1.6屋外油浸变压器与变电所内生产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9.1.6.1屋外油浸变压器与生产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

9.1.6.2屋外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与生产建(构)筑物无孔洞和门窗的防火墙之间的间距不受限制。

9.1.6.3屋外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与生产建(构)筑物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防火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5m。

9.1.7当屋外油浸变压器的电压为125000kV时,其与生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9.1.7.1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5~1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9.1.7.2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11~5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9.1.7.3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5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9.1.8屋外油浸变压器与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总事故贮油池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9.1.9变电所、配电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1.9.1设备不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内。

9.1.9.2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用的变电所或配电站,当采用防火墙与厂房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9.1.9.3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当防火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9.1.10市区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可燃介质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带油电气设备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构)筑物内;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9.1.11变电所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

9.2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9.2.1220kV、330kV、500kV、独立变电所,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并应具备定期试喷的条件。当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其他灭火设施。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或卤代烷灭火器。

9.2.2当油浸变压器采用固定灭火系统时,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9.2.3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挡油、排油等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9.3电缆及电缆敷设

9.3.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所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9.3.1.1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9.3.1.2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9.3.2220kV及以上变电所,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3.3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宜设置悬挂式气体自动灭火装置。

9.4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9.4.1主控制楼(室)、通信楼(室)、屋内配电装置楼(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汽车库以及其他贮有较多可燃或易燃物的房间应设置移动式灭火设施。

9.4.2市区内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并应将火警信号传至有关单位。重要的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置悬挂式气体自动灭火装置。

9.4.3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钢质门或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9.4.4面积超过250m2的主控制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

9.5消防给水

9.5.1?220~500kV变电所,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当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9.5.2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的变电所,消防水泵房、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9.5.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5.4变电所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的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9.6消防供电及照明

9.6.1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9.6.1.1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6.1.2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9.6.1.3火灾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9.6.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9.6.1.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难燃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电缆沟内。

9.6.2火灾应急照明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9.6.2.1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9.6.2.2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消防水泵房的应急照明,应符合正常照明照度的标准。

9.6.2.3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篇3:火力发电厂防火设计要求

在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设计是基础和关键,火力发电厂的规划建设必须有着完整的设计方案,尤其是防火设计,任何的疏忽都有可能在日后带来火灾危害。

一、火力发电厂防火设计依据

原电力工业部先后颁发了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了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更具针对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T5029)等,进一步规范了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火力发电厂的消防系统也从单一的消防给水系统发展到今天的多种型式的灭火系统,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等相结合的完整的消防体系。

二、火力发电厂防火设计要求

火力发电厂防火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总平面、建筑耐火构造、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消防供电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等方面。

(一)总平面防火设计要求

火力发电厂厂区的用地面积较大,建(构)筑物的数量较多,而且(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生产操作方式、火灾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别也较大,因此总平面设计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定重点防火区域。所谓“重点防火区域”是指在设计、建设、生产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防火问题的重要区域,划分的原则是将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源或者生产工艺、控制系统存在容易导致火灾发生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出现故障可能导致一定范围不利连锁反应的重点区间、要害部位在平面设计中通过防火间距、分隔设施等加以限制、分隔,并分别考虑其独立的建筑与防火设计。主厂房是火力发电厂生产的核心,围绕主厂房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室外配电装置区内多为带油电气设备,其安全运行是火力发电厂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点火油罐一般贮存可燃油品,包括卸油、贮油、输油和含油污水处理设施,火灾几率较大,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按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划分,乙炔站、制氢站为甲类,制氧站为乙类,各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贮煤场常有自燃现象,尤其是褐煤,自燃现象较严重,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消防水泵房是全厂的消防中枢,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火力发电厂的材料库及棚库是贮存物品的场所,同生产车间有所区别,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划定之后,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厂区出入口、重要装置的布置以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等总平面设计便可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顺利进行。

(二)耐火构造设计要求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包括汽轮发电机房、除氧间、煤仓间和锅炉房),其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级,要求厂房的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随着我国电力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火电机组容量不断增大,火电厂厂房随之增高变大,过去惯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厂房很难适应;同时,为了缩短电厂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火力发电厂厂房采用钢结构的逐渐增多。对钢结构,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需采取必要的防火保护措施,以达到防火要求。建筑构件允许采用难燃烧材料(难燃烧体),但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井必须独立建造,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根据防火分区划分合理设置防火墙,在防火墙上不应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则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门窗。

(三)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主厂房按汽机房与除氧间、锅炉房与煤仓间、集中控制楼三个车间划分。为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每个车间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地下室可能有一定困难,两个出口可有一个通至相邻车间。主厂房集中控制室是火力发电厂生产运行管理指挥中心,又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1个)。疏散距离决定疏散所需时间,为了满足允许疏散时间的要求,要分别计算出由人员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允许的最大距离。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较长,一般在固定端和扩建端都有楼梯,中间楼梯往往不易通至胶带层,因此要求有通至锅炉房或除氧间、汽机房屋面的出口,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火灾危险性属丙类,为安全起见,要求两个安全出口通至地面。运煤系统中地下构筑物有一端与地道相通,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在尽端设一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要求

各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通信室的墙面、顶棚装修使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它装修使用Bl级材料。其他建筑物如资料档案室,图书室,有安全疏散功能的楼梯间等的墙面和顶棚的装修材料采用A级,地面采用Bl级材料。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与部件以及室内采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A级材料,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或Bl级材料。所有的防火构件与材料如消防设施、防火门窗、防火涂料等均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验合格,满足相关防火技术指标要求。

(五)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设计要求

火力发电厂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备各自性能、适用范围合理选择产品类型,并分别说明其火灾危险性及其防火要求。蓄电池室、供氢站、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构)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氢冷发电机的排气必须接至室外;配电装置室、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变压器室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蓄电池室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在穿越重要房间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时应设置防火阀。蓄电池室、油系统、联氨间、制氢间以及氢冷式发电机组汽机房的电气设施均应采用防爆型。

(六)防排烟系统防火设计要求

火力发电厂在进行平面设计时需合理划分防火、防烟分区,并根据建筑的规模、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采用防烟、排烟方式,合理选用排烟风机(用于排烟的风机主要有离心风机和轴流风机两种,必要时选用耐高温的专用轴流风机)。计算机室、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6次计算。防烟、排烟设备的电气控制,应包括对排烟口、送(排)风机和活动式挡烟垂壁等的控制,同时对与防排烟有关的防火门、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等进行控制。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按照要求,合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之能准确报警,并与有关消防设备联动。消防控制室应与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设置。根据火力发电厂的特点,一般200MW机组及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火灾报警区域的设置是: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运煤系统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且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水型;点火油罐区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且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爆型。火力发电厂的特点是高频电磁干扰、粉尘积聚和热、湿等,因此在选择火灾控测器时,务必注意这些特点,以免在火灾发生时探测器拒报或平时误报。消防报警的音响应有别于所在处的其他音响。事故广播通过语音广播向火灾及临近场所发出信号,引导建筑内人员迅速撤离火灾危险区域,应按规范要求合理设置,当火灾确认后,应能够将生产广播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

(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大型火力发电厂的主厂房建筑面积、高度和体积都很庞大,受工艺布置和生产运行要求的限制,难于形成较小的防火分区,各种管廊、桥架、通道纵横交错,难以分隔,一旦失火容易扩散蔓延。因此,除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车辆、设置消火栓并配置移动式灭火器外,还需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和设施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目前,对于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其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重点部位和设施以及对发电至关重要的场所通常所采用的灭火系统型式如下:

1.自动喷水与水喷雾灭火系统

适用于汽轮机油箱、电液装置(抗燃油除外)、氢密封油装置汽机运转层下及中间层油管道、给水泵油箱(抗燃油除外)、汽机贮油箱(主厂房内)、锅炉本体燃烧器、磨煤机润滑油箱、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本体内消防,由其制造厂提供)、电缆夹层、主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封闭式运煤栈桥或运煤隧道(燃用褐煤或易自燃高挥发分煤种)、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柴油发电机室及油箱。水喷雾灭火系统在设计中应考虑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管道、阀门、喷头锈蚀和寒冷地区的冰冻以及杂质进入水统等均会影响系统的有效性。

2.气体灭火系统

集中控制楼内的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气继电器室、DCS工程师站房或计算机房、原煤仓、煤粉仓(无烟煤除外)(惰化),宜采用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宜设100%备用。

3.泡沫灭火系统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中,单罐容量大于200m?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200m?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九)消防供电系统设计要求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内有微机,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中央消防控制盘、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一般都布置在单元控制室内,可与热工控制装置联合供电。消防水泵是全厂消防水系统的核心,其动力必须得到保证,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应按Ⅰ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应按Ⅱ类负荷供电。上级电源某段母线发生故障时,为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仍能保持一路电源供电,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它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消防用电设备配线是在火灾发生期间使用的,设计与敷设必须安全可靠,宜采用耐火配线或耐热配线。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十)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要求

火灾时为防止损失扩大,并为扑救火灾创造安全条件,常常需要立即切断电源。为了满足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和坚持工作的需要,应合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果未设置应急照明,或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在夜间发生火灾时由于能见度低,加上大量烟气充塞,很容易引起混乱,造成次生灾害。因此,应急照明供电应绝对安全可靠。

人员疏散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0l*。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由于有交流事故保安电源,因此发生交流厂用电停电事故时,除有蓄电池组对照明负荷供电外,还有条件利用交流事故保安电源供电。为了尽量减少事故照明回路对直流系统的影响,保证大机组控制、保护、自动装置等回路安全可靠的运行,对200MW及以上机级的应急照明,根据生产场所的重要性和供电的经济合理性,采用不同的供电方式。因蓄电池组一般都设置在主厂房或网控楼内,远离主厂房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若由主厂房的蓄电池组供电,不仅供电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增加了电缆费用,同时也增加了直流系统的故障几率。因此,远离主厂房生产车间的应急照明设计推荐采用带有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