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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政策问答

2024-02-18 阅读 2394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政策问答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省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举行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通气会,并就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举行答记者问。

问:我省如何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答: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进行人口形势分析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正式在全省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问: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何意义?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问: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何时能申请再生育?

答:《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问: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怎样界定?

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问:单独夫妇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以20**年11月12日党的*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问: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问: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问: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追回?

答: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问:为什么要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取消之后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多年来,我省实行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作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再生育审批的有效凭据,对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卫生计生职能的合并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为改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提供了可能条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办证难题,这次《条例》修正在保留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同时,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问:如何应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出生人口增加等方面的压力?

答: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独生子女数量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会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也会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扎实稳妥有序实施,我省已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研究制定了具体的预案。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单独两孩政策解读,向群众讲清楚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搞好人口出生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理性生育,防止扎堆生育。二是完善配套政策。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需要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适当增加产科、新生儿科床位数;科学调配技术人员,提升助产服务水平,扎实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助产服务技术管理,扎实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三是切实搞好服务。针对一些地方可能出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集中办证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把好事办好,避免“办证难”问题的出现。总之,要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做到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人口总量保持在规划目标之内。

问: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符合国情、省情,是完全正确的。同时,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践中,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努力和广大群众的奉献,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人口基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同时,对于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违法生育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确保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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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的机关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依法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所必需的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了解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停止现场作业,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

(三)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发生次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四)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五)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收集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四)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五)依法发布事故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救援指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救援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被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条件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受理备案的机关的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3:物业管理条例法制宣传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我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以《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为主要内容,以全区的法制楼组为主要对象开展系列活动,深入社区,引导他们行使好条例赋予业主、使用人的权利,履行好条例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整个系列活动具体如下:

一、组织一次物业管理条例培训(4月――5月)

1、在培训的同时,收集各法制楼组代表的电子信箱,为后续的网上送法上门、网上沟通做好准备。

2、公布《长宁房地》门户网站网址,为以后登陆该网站提供方便。

3、培训后组织一次讨论会,对如何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组织一次现场开卷知识竞赛。

二、在全区的每个小区张贴《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宣传海报。(4月底完成)

三、利用门户网站开设网上物业管理法制宣传专栏,并及时更新。(5月开始),主要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建设部、上海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文件。

2、案例分析:近期有代表性的案件。

3、便民问答:挑选常用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分条发布。

4、网上调查: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

5、网上竞赛:邀请法制楼组居民或代表参加,其他市民也可以参加。

6、房地万事通信箱:根据法制楼组居民或其他市民的提问,在二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答。

四、在《时报》开辟专栏,宣传物业管理条例。(5月开始)

五、通过各个房地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物业小区经理业务培训一次,主要内容为《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并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内居民的宣传。(5――9月底)

六、组织个别法制楼组和所在居委会同志参加违法搭建的现场执法活动一到两次,加深对法规的理解。(6――8月)

七、组织个别法制楼组和所在居委会同志参加业委会组建现场会议一到两次,加深对法规的理解。(6――8月)

八、每月一次送法到家,经最新的物业管理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到法制楼组居民或代表的电子信箱中。

九、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二周年之际系列活动。(9月)

1、开设一次物业管理义务法律咨询。地点设在法制楼组所在小区附近,并邀请部分法制楼组的居民或代表参加。

2、悬挂横幅。

3、在长宁时报利用半个版面宣传物业管理条例。

十、召开一次成果检验大会,并聘请房地法制宣传助理员,举行授牌仪式,为法制宣传深入社区奠定群众基础。

篇4:月份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为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实行规范化管理,落实长效工作机制,使我乡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保持在95%以上,消除出生人口上报误差,确保各项指标取得良好的成绩,必须彻底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摸清已婚育龄妇女底数,解决漏档、漏管问题,特别是对新婚及期内出生人员进行清理,逐人上报,纳入管理。

2、迅速扫清第一季度孕环检剩余量,各村要逐队、逐户、逐人通知,安排到位,到3月底前妇检到位率要在95%以上,力争达到98%。同时确保孕环检测质量。

3、主攻二女户结扎,带动四项手术的全面落实,各村要按照村不漏户的原则,逐一核实二女户的底数。凡是一女孩的妇女再孕后无结果或自报婴儿死亡(或胎死、死产)但查无实据的一律视为正常出生,与现有子女合并计算孩次,并取消再生育资格,列入结扎手术对象。另外,要做好计划外补救,彻底还清老帐,不欠新帐。

4、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加大力度查处两非案件,确保性别比趋于正常。

5、做好奖扶人员的再审核工作,同时对11年上报的奖扶人员进行核查取证。

6、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优质随访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随访工作。

7、做好村务公开栏的信息及时更新和孕情跟踪图表的规范填写。

8、抓好村为主,落实包保责任制和孕情跟踪服务。

9、规范各种台帐的管理,做好台帐资料的再审核以达到规范完善的要求。

10、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切实做到流动人口的建档率,办证率要达到100%。

二、目标与任务

1、第一季度孕环检工作

(1)参检率要在95%以上。

(2)阳性检出率确保在7‰以上。其中一孩达5‰,二孩达2‰。

(3)上环结扎无一例剩余量。

2、综合指标

(1)*年10月份以来,初婚率要在6‰以上。

(2)出生率确保在8‰以上,其中一孩要达5‰,二孩要达3‰。

3、村室建设

(1)整洁干净。

(2)硬件设施齐全。

4、业务工作

(1)规范台帐,做到帐、证、表、簿、卡相符,不准出现误差。

(2)孕情跟踪图表填写规范且更新及时。

(3)随访率达到100%,做到应访尽访,记录清析。

(4)工作日志和例会记录做到规范完善记录齐全并且相符。

三、考核办法

实行单独核算综合评比的办法,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既考评合并村的工作,又考评各小村支部的工作,考评的主要对象为各村专干,其余干部负连带责任。

四、考评内容及分值设置

1、第一季度孕环检

(1)参检率50分

(2)阳性检出率100分,其中一孩阳性检出率50分,二孩阳性检出率50分。

(3)四项手术:上环每余一例扣5分,结扎每余一例扣10分,引产一例加5分,二女扎每有一例加5分。

2、综合指标

(1)新婚率为50分。

(2)出生率为100分,其中一孩出生率50分,二孩出生率为50分。

3、村室建设50分。

4业务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五、纪律要求

1、以专干为主体,其余干部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逃避责任或消极应付。

2、各村要宣传到位,通知到人,严格分工,责任明确,把各项指标落实到位,不准任何人徇私舞弊。

3、专干要全天侯工作在村,需外出办事要履行请销假手续。

4、工作要深入细致,不准简单应付,得过且过。

六、兑现与奖惩

1、兑现:

按考评内容及分值对全乡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并分别于3月15日、3月30日进行兑现。

2、奖惩:

(1)兑现时若各村均能完成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效果,将按照工作实效对各村专干进行奖励。

(2)若各村工作开展不平衡,不能全部实现工作意图,达不到预期效果,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在第一次兑现时,对前三名的村给予通报表扬,对后三名的村给予通报批评,在第二次兑现时对前三名的村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对后三名的村给予专干就地解聘。

(3)若各村工作开展的不理想,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专干全部予以解聘,待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面向社会重新招聘。

篇5:区科技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执行好市科技局《滁科字[20**]85号》、《滁科字[20**]97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科技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位置列入工作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直接负责,成立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桂方林任组长,区科协主席金学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本单位办公室主任杨蕾任办公室主任,业务信息科副科长刘涛任办公室副主任。为便于开展工作,明确本单位办公室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共性职责方面工作及日常事务,业务信息科承担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科技立项、审核、报送等工作。本单位将密切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市科技局和各相关单位的配合、沟通、联系,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增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感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的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精神,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重要文件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机关政治学习内容,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上来,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贯彻落实*****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滁州市、和谐琅琊的高度,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努力做好我区科技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制定措施,认真履行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1、利用科学技术优势,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课题研究支持,以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为手段,对优生、优育、节育等关键技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列入我区社会发展科技重点计划项目。

2、促进人口和计生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不断提高人口计生科技工作水平。

3、利用“送科技下乡”活动,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科技致富,在科技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中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4、积极主动开展宣传活动。主要宣传内容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基本国情、*****、和谐社会建设、优生优育、国民素质等方面。主要宣传手段安排如下:一是利用滁州电视台《科普大篷车》专题节目开展宣传。二是利用全区近50个科普画廊开展宣传。三是利用本系统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开展宣传。四是结合送科技下乡、送科技进社区开展宣传。

5、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研,了解第一手情况,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意见。

四、加强管理,扎实做好本单位、本部门人口与计生工作

1、教育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号召,自觉接受所在地街道、社区(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及时通报并严肃查处,涉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要保证本单位、本系统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独生子女办证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和计划生育信息上报及时准确率均达到100%。

3、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制定出台和实施各项普惠、优惠政策时,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职工实施照顾、优先、优惠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