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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24-05-07 阅读 8060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标志灯。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鼓励社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省级财政设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车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购校车补贴、运营成本补贴、安全设备配置、安全工作奖励、管理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

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校车收费管理办法。县级物价部门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校车状况核定学生乘车收费标准,报市级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学生乘车所需费用由学生监护人承担。

第八条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加强校车监管。

(一)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档案。

(二)对校车驾驶人资格进行审查,对运载学生的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年检。

(三)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校车驾驶人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四)制定校车统一标识,为校车发放全省统一的校车标牌。校车标牌有效期一年。查处非法违规使用校车标牌行为。

(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取缔无牌无证校车。

(六)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七)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证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校车安全协管工作,认真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

(一)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负责学校自有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学校自有校车车辆及驾驶人档案。

(三)会同公安机关对校车使用许可进行初审。

(四)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途经城市道路、公路校车的运行时间、行驶路线、运载方案。

(五)加强对学生乘车情况检查和监督,统一办理学生乘车卡,实行持卡上车制度。

(六)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和学生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

第十条交通行政部门应努力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统筹布局乡镇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

(一)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合理调整农村客运班线,以使客运班车在运载学生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对非法营运学生车辆的整治和打击。

(三)由学校或校车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站点位置后,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现有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十一条安监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和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会同相关学校制订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和责任书应当提交县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在当地教育、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建立校车档案。通过“一车一档”,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员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五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乘车学生收取乘车费。

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六条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县级教育、公安行政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全省统一的校车标牌。一车一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校车标牌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续。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校车标牌收回。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运载学生上路行驶,应当在公安部门规定部位放置校车标牌,开启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时,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八条校车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并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学校和校车服务企业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五章行车及乘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二十二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遇有大雾、大雨、大雪、沙尘、冰雹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运行。

第二十三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第二十四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核定的人数。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六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七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三十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购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严禁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第三十一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在校车后方30米处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用于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年内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它载客汽车。自20**年9月1日起,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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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学校,经园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园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内外清洁整齐。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然后通知学校。

五、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总务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学校,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锁好车门并将钥匙交到学校办公室。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3、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4、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15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6、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7、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篇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