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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2024-05-07 阅读 3610

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工作,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对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记分;未实行总承包的,对所有参加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记分。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ic卡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步实行ic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以及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副经理、总工程师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受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苏州中心城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记分和日常监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记分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记分和日常监管。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为考核采取记分的形式,以自然年度为考核记分周期,满分值为10分。

第七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事先通知的检查时,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均应实施考核,符合记分规定时应予记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检查时,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需考核记分的,可通知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考核记分。

第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时,应以促进企业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认真执行《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标准》,需记分的,应填写《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抄告审批表》,写清楚记分原因和分值,报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对应记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记分者本人,并制作《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送达被记分者本人签名确认。《抄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存档,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属施工企业。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一次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第十条在一个考核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满分值的,即为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考核记分周期内记分值未达到满分值的,考核记分周期期满时,该周期内的记分值取消,不转入下一考核记分周期。

第十二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安全生产强制性培训、考试。

第十三条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性培训和考试,内容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的规范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的相关知识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强制性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允许申请1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2次记分值达到满分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填写《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累计值达到10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名单报送苏州市建设局,并同时在所在地的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苏州市建设局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信用档案栏目上,每季度一次对安全生产行为考核不合格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对考核记分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苏州中心城区可直接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实,考核记分结果确属不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相应记分值。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记分时,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记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行为涉及违法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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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客运、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提高乘客的满意度,打造公司服务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市运管所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经理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科室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营运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并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公司安全科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缴纳公司车辆的各种款项,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车100元的考核奖励。

2、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4、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为乘客排忧解难,受到乘客赠送锦旗或表扬信的,每次奖励50元。

5、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为乘客排忧解难,受到新闻媒体表彰并见报的,每次奖励100元。

6、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荣誉称号,公司奖励500元。被授予省级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被授予全国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2000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安全科科长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4、驾驶员未配合公司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5、驾驶员违反GPS操作规程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私自改变线路造成GPS不能正常运行,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

(2)、私自遮挡车内监控设施的,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无故报警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导致严重后果处予500元违约金;

(4)、GPS发生故障,公司通知维护,超过2个工作日未维护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一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200元违约金。若因驾驶员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a、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b、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c、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d、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e、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f、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4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g、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h、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i、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j、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车辆的保修质量、技术检验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处罚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经济处罚和其他刑事、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外,若造成公司停业整顿,还要承担公司及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还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处罚;一般责任事故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1-1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10-2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一个月,运营任务照常交纳,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k、公司设立公告栏,对事故车辆,事故责任人提出公示,让事故责任人写下保证书并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年内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将解除劳动关系。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无投诉。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有投诉,但投诉不成立;

5、有好人好事记录。

本制度由黄陵县龙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篇3:高速公路总监办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为监督宣宁高速公路工程总监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和作业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充分调动项目安全监理管理的工作积极性,奖惩分明,不断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安全生产考评主要目的是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自身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促进项目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通过考核评比激励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考评主体和对象

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由项目组织,宣宁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对象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业安全监理人员。

三、奖罚办法

项目将考核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月底,每月考核一次。作为本月安全生产奖罚依据,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分值大于90分(含90分),为优秀;

分值为75(含75)至90分,为合格;

分值小于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奖罚于公司个人绩效工资挂钩,本月考核小于75分以下将不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为75(含75)至95分将发放绩效工资,本月考核大于90分(含90分)将发放绩效工资还将纳入公司项目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考核成绩综合评分提名先进工作者名单,对于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将建议调离本项目。

四、检查内容、评分方法

项目每月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主要是以下项目:1、安全目标管理;2、现场工作实效;3、内业资料整理;4、监理日志。

详细检查内容及评分表见附表A。

五、问题整改

针对每月安全考核存在问题,除进行处罚外,还应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宣宁高速公路总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高速高速公路总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