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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部客户确认和分配制度

2024-05-09 阅读 1476

招商部客户确认和分配制度

招商部客户确认和分配制度

1.客户确认及分配

1)客户归属原则上以客户第一次来电或来访的接待招商员为其归属;同时结合来电来访登记以及客户追访有效期限;

2)来电客户有效期限为半个月,来访客户有效期限为1个月,如期限内,对客户进行追访并在客户信息资料表中有登记记录的,有效期限顺延一个月;

3)以客户询问本项目情况为准,视为一次有效接待(与是否留下电话无关);

4)客户进招商办公室,只取资料及名片,视接待一次;

5)客户多次来电(所留电话不同),被不同的招商员接听,归属第一次接听、并有电话登记及客户信息资料表有记录的销售员(在未过有效期限的前提下);

6)家庭成员、朋友、客户公司不同成员与不同的招商员联系,以第一次来电或来访登记为准,结合客户有效期限;

7)客户曾经来电或来访过,来访时原招商员不在现场,由轮值帮带人员义务接待,不论成交或未成交,轮值帮带人员此次都视为义务接待;并在客户离开现场前,务必将原招商员的联系方式留给客户,同时也将客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交予原招商员,并在登记表上注明;

8)已签约老客户到访时,如原招商员不在现场,由轮值帮带人员义务接待;

9)如现场客户较多,招商员同时接待不止一组客户,如又有新客户来访,可以先问询,并在原接待客户认可的情况下,一起接待;如原接待客户对该方式提出异议,则由其他招商员和招商部经理灵活处理;

10)逾期客户视该招商员自动放弃,逾期后该客户再次来电、来访时如未找原招商员,经确认,该客户归当值接电、接访人员;

11)因招商员离职或被解雇,其客户由招商部经理秉承公平和对公司负责的原则统一安排归属;

12)招商员之间的相互委托帮带,佣金业绩不计分配,双方有私下书面协议的自行解决;

13)老客户带新客户时客户确认处理如下:

成交和未成交的老客户亲自带新客户到招商办公室:

新客户从未来电、来访过,且指明找原招商员的,此新客户归原招商员;未指明找原销售员的,此新客户归当值接访人员;

若此客户曾经来电、来访过,则此客户归原第一接电、接访人员(在有效期限内);

若老客户不记得原招商员的姓名时,该新客户归当值接访人员。

14)客户投诉第一接待人,要求更换接待人员时,由招商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因客户恶意投诉,将由轮值帮带人员义务接待;如因招商员自己的原因而造成客户投诉的,该客户将视为新客户,由当值接访人员负责接待;同时将对该销售员进行一定惩罚。

2.撞单的处理

撞单是指两名和两名以上的招商员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都与同一客户联系的现象。

撞单的处理:

如双方招商员在此前都不知情,并且在第一接待人客户追访有效期内发现撞单的,业绩佣金归第一接待人;如超过有效期发现撞单的,业绩佣金全部归成交招商员;

客户为了试探价格和折扣等原因,故意与多个招商员联系,并都留有联系方式的,该客户在后期与其中一位招商员成交的,如第一接待人仍在客户追访有效期内,业绩佣金归原第一接待人员,以此类推;如超过有效期,业绩佣金全部归成交招商员;

代人看房的客户询问项目情况,且其本人无法与委托人联系或没有留下委托人的联系方式时,接待招商员应尽量确认好委托人姓名等客户资讯,并在招商部经理处登记情况;如在客户追访有效期内发生撞单,业绩佣金归第一接待人;

如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撞单,双方先私下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招商部经理按制度分配;如仍不成,由分管招商的总经理据实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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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置业地产销售部客户确认制度

置业公司销售部客户确认制度

1、抢单业务员明知客户已与其他业务员联系过,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将此客户成交业绩及佣金据为已有,视为抢单。抢单将受到公司最严厉的处罚:辞退,并且业绩佣金归已与客户联系过的业务员。

2、多名业务员与同一买房客户联系,但不知情,称为撞单。处理办法由主管视情节而定。

3、公司实行销售员首接业绩制。原则上第一次现场接待客户的业务员,该客户成交业绩归此业务员。

4、接待上门客户时如发现该客户是某位业务员在其他项目时的客户或熟人,但该业务员从未向该客户介绍过我项目并且该客户并未提及该业务员的名字,则该客户与该业务员无关,按正常的上门或热线接待。

5、如客户为业务员介绍另外客户,业务员应提前登记被介绍客户姓名及特征。此客户看房或来电时,无论是否提及该业务员姓名,其他业务员均有义务将此客户还给该业务员。如业务员未登记,被介绍客户是否提及该业务员,则该客户与此业务员无关。

6、看房客户代替真正买房客户上门或来电,业务员又无法与买房人联系上,业务员应登记备案,写明情况,该客户应归此业务员。如业务员未登记或写明情况从而发生撞单,则由主管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7、业务员在得知与其他业务员撞单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业绩和佣金,私下联络客户换名,或用其他办法购房等不择手段行为,一旦查出,将没收佣金,并予以辞退处理。

8、业务员不允许炒房号,如被发现将予以开除。

9、在项目部工作的非销售人员,不得将接待的客户指定介绍给某个特定的销售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0、如果发生客户到销售主管或以上领导处投诉或反映原始销售员不称职,销售主管有权安排其他销售员继续谈判至签约,业绩、佣金主管视情况分配,此类客户今后带来的新客户有权自愿选择销售员洽谈,该销售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篇3:房地产项目销售客户确认制度

地产项目销售客户确认制度

1、确认依据

A.热线客户:接听完热线应及时填写《来电客户登记表》,当天工作完成后,交经理签字确认,客户确认以《来电客户登记表》上的登记为准.

B.来访客户:接待完客户及时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并交于经理签字确认,客户确认以《来访客户登记表》登记为准.

2、确认时效:

A、热线客户有效期为15天,超过15天而无任何追踪记录的客户视为无效客户.

B、来访客户:有效期为7天,超过7天而无任何追踪纪录的客户视为无效客户

3、具体操作说明

a、每天负责接听电话的销售顾问将客户咨询登记在《来电客户登记表》尽量详细记录客户的姓名,电话,媒体,及意向。

b、接听电话的销售顾问要耐心的、有针对性地回答客户问题,并竭力约客到现场,同时留下联系方式便于追踪服务。

c、老客户来电也需登记,同时注明(老客户)并询问清楚获知途经,以便于统计来电量!!

d、接电不接访,如遇老客户来访,应向主管请示,由主管另派人员接听电话,销售顾问接待完后向主管汇报及时返回前台继续接听电话

e、到现场来访的客户由每日案场接待人员严格按序执行接待,并由主管在《客户接待顺序表》上作记录。

f、接待完后,营销员应在《来访客户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g、轮休人员(或销售顾问不在)的客户来访,由主管安排人员代为接待,现场接待人员可以补充接待一次。

h、主管每天签收《来电、来访客户记表》资料,如发现未及时追踪的客户,有权将此客户收回,上报销售经理视情况放给其他营销员。

1、确认原则:

i.即时确认原则,接待客户完毕后立刻请主管签字确认。

ii.客户能确认原来的营销员,此种情况属于该营销员,若此营销员不在销售现场,接待的营销员负责通知经理,由主管统一安排营销员接待,当场未成交则谈判完后将客户移交给原营销员;若当场成交则主管请示经理视情况划定此业绩的归属。

iii.客户不能确认原来接待的营销员,但营销员能够确认出来客户,且在有效期内则该客户属于该营销员。

iv.客户不能确认该营销员且该营销员也不能确认客户,负责接待的营销员做好客户接待登记,在确认后进行追踪的则此客户判给现场负责接待的营销员。

v.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购房该新客户属于(有效期内)原接待老客户的营销员若原营销员不在若当场未成交归属原接待营销员;若当场成交双方则按照确认原则的第二条执行。

vi.客户与其家属分别和其他营销员有过联系或接触,属于同一购买行为并且在有效期之内的则按照《来访客户登记表》和《来电客户登记表》日期为准归还原始接待营销员(其他情况按照确认原则第一,二,三,四条执行)。

vii.客户的更名在有效期内的则属于原始接待营销员(更名后的新客户的确认按《确认原则》第一条之规定执行)。

viii.换房客户按公司有关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换房手续;若原接待的营销员不在则由轮值营销员义务接待该营销员可由销售经理安排补充接待一次。

2、敬告:

i.客户追踪是指有效期内对该客户至少一次回访如因某种原因,无法与该客户取得联系(至少两次)也可视为对此客户进行了追踪。

ii.抢单(抢客户)是指明知该客户曾与其他营销员接触过且在有效期内仍与此客户联系或有意截电话,截客户来访一经查明属实按管理制度第一章有关之规定执行。

iii.撞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营销员的客户属同一购买行为的按确认原则之规定执行;恶意撞单(也叫抢单)的行为管理制度的有关之规定执行。

iv.特殊情况的撞单由经理和总经理协商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