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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协议书

2024-05-11 阅读 6355

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双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日。

  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计:元作为经济补偿。

  3、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好移交手续,同时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时的权利义务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终止,并无任何不了事宜,确认对工作期间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已结清并无任何异议。双方对协议解决劳动关系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保证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

  5、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办法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提任教学任务并非因自身违反《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的代课任务为一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及以上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基中财政转移支付主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支完毕当月末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按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条十七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九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生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的各种类型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等开支,使老弱残代课教师的生活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9月12日

篇3: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

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甲方在职期间乙方依法为甲方购买了社会保险。现因各种原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年月日起解除。

2、乙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补偿元,该款项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可能向支付甲方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等一切费用。

3、甲方确认完全知悉其可能存在的可以向有限公司主张的全部权利,自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已处理完毕,不再有任何纠纷。

4、甲方承诺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任何形式披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任何不利于上述三公司的言论,作出不利于上述三公司的行为。

5、甲方确认完全知悉理解并自愿履行本协议。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