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商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商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4-04-20 阅读 4945

商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和谐#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号)、《上海市各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则》(沪委办发【2015】47号)、《关于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经信工委【2016】3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学校校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现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我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和市经信工作党委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系列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和谐#主席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和把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学校党委和各支部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干部考核和部门考核管理,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学校党委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不断增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领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自觉从政治高度,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进一步厘清责任分工

(一)校党委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要坚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化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好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履行好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责任,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队伍管理和党员干部管理的责任,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至少在党内通报一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党委成员每年至少做一次形势任务辅导报告。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与党建工作紧密结合,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目标和任期管理,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要重视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校主要领导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第一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把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基础工作,树立“没有抓好意识形态工作是最大的失职”的意识。党委书记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负责人,要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理、重点工作亲自督导。要落实“党政同责”,校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既要抓好日常行政工作,又要主动关心和抓好意识形态工作。

(三)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分管责任。

校党委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是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认真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年听取分管部门的宣传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坚持重心下移,经常深入一线指导,推动学校意识形态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党委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

党委办公室是学校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党委办公室在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统筹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校园文化建设、统筹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每年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

(五)校内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

学校职能部门对本业务领域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校纪检部门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六)各支部对本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负相应主体责任。

加强各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各支部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内容

学校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严格意识形态审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要由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查、统一使用。严格各类教材选用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二)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和审查,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规范师生外出学习和出国考察,接受国内外媒体采访活动。

(三)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积极宣扬校园正能量,提高网络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粘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检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校园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重点人”的教育管理责任。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对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步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各类学生社团的管理。健全学校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社团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六)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构建党委领导、党办牵头、支部组织实施、教职工全员参与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清单

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立严格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督察落实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考核制度。校党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落实“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指标,作为干部考核述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得到贯彻落实。

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定期通报制度,将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对校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业绩评定、工作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中共上海市商业学校委员会

制度大全 www.QiquHa.com.com

篇2: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格式

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z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下同)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下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校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接受师生医护员工监督,加强专兼职监督队伍建设,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网络。

第二章责任体系

第七条、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别对学校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党委各部门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分别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学校和各院(部、所、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学校和各院(部、所、中心)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校长对学校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责,对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院(部、所、中心)和各行政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分别对各院(部、所、中心)

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责,对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十条、校党委、校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四)按照上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提拔任用。

(五)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的领导,每学期部署和听取校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定期听取附属医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等工作汇报。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各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校党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履行章程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的职责。

(二)认真履行“教育、惩处、监督、保护”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定期听取附属医院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等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予以落实。

(二)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每年召开一次全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中央及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校党委、行政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讨论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定期听取校纪检监察工作汇报,作出有关决定。

(四)负责校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会前听取有关意见,会上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切实搞好整改,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五)按照上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防止和纠

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按照校党委、行政的议事规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在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负责分管部门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四)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领导或协调。对查实的分管部门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亲自进行教育谈话;对分管部门发生的涉及处级干部或重大的案件要协助党委和纪委,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校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2)协助校党委制定每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协助校党委、行政领导筹备组织每年一次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3)组织协调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并给予具体指导。

(4)实行处级干部上岗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谈话;对查实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进行教育谈话;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举报的重要案件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予以核实查处。

(5)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对各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项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委、校行政提出建议;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参谋。

(二)纪委副书记除协助纪委书记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九条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认真对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3)履行监督职责,机关党总支对所属的总支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所属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4)制定和完善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5)对于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除协助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协助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科研、创收经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4)对于本院(部、所、中心)在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二)各院(部、所、中心)副职除协助正职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八条第㈡款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认真对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3)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经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等有关规章。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4)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二)各部门、各单位副职除协助正职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九条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情况。

(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三)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九)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负责对各党

总支(直属党支部)、院(部、所、中心)、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情况,评定出四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合格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作出相应处理。考核材料归入个人党风廉政档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不及时处理,影响党群关系、学校和部门稳定的。

(三)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应该上报而不上报,应该调查而不及时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不严肃处理的。

(四)干扰、妨碍案件调查处理,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办案人员及其亲属的。

(六)不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顺利开展的。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不予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分为:警示;限期改正;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纪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细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部、所、中心)和各行政处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方案。

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国库支付中心首问责任制范文

国库支付中心首问责任制

1、第一位接待服务单位来人、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首接责任人(下称责任人)。

2、责任人有义务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并给予帮助,不得借故推诿。

3、热情接待每一位人员,对来大厅办理业务的人员热情谦恭,语气平和,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认真审核票据,手续完整,资金到位的细心计算,及时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介绍到核算柜组给予办理。

4、精心办理每一笔业务,对手续完整,资金尚未到位的业务,要主动与财政局相关股室、代理行联系资金拨付、到帐情况,约定时间给予办理;对手续不完整的业务,用心解释,要求予以补充完善,约定时间给予办理;对财政局、服务单位安排布置的接待检查工作、提供数据等,要尽心尽意,不出差错。

5、耐心回答每一个问题,对来电来人咨询工资统发、资金到帐及会计报账业务问题的第一个接待人员,要按照中心服务程序、报账指南、工资统发政策,耐心解释。

6、虚心接受每一条意见,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虚心接受,真心改进;对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属会计核算业务的,责任人应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部门。

篇4:国库支付中心岗位设置岗位责任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按照矿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范围和业务流程,中心设置主任、副主任、总会计、工资统发组、集中支付组、代管资金核算组、综合管理组,各组按照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各岗位会计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确保财政国库支付高效运行。

第二条主任岗位职责

中心主任在区财政局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对区财政局局长负责。

1、宣传、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财政国库支付工作顺利进行;

2、组织建立健全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和奖惩制度,研究解决工作运行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3、负责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关心职工生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4、抓好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主持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布置、检查、总结中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质量;

5、定期向区财政局局长汇报中心各项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请示;

6、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控制中心经费开支,遵守财务管理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依法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促进其综合素质的提高;

8、完成区财政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副主任岗位职责

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搞好中心各项工作,对中心主任负责。

1、宣传、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督促、检查并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完成;

2、负责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3、组织大厅正常运行,带头执行并落实中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支持中心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处理好大厅各柜组、代理行、服务单位的关系;

4、组织召开业务例会,研究解决国库集中支付运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促进国库集中支付与单位会计核算的有效衔接;

5、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6、做好主任授权的各项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四条总会计岗位职责

1、主管中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运行及电算化工作;协调财政信息中心和软件服务公司解决大厅系统运行中出现的业务问题,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运行平稳;

2、审核大额资金支付业务,负责大厅与代理行、金库、财政国库的日对账、日清算、日结报工作,掌握大厅各类资金收付情况,保证财政资金运行安全;

3、督促大厅月结账、月对账、月报表制度的落实,审核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出月报表,提供各类资金支付信息;

4、做好主任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工资统发组职责

负责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工资的计算、工资支出计划申请及代扣代缴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和各类社保缴费。设置会计主管、会计岗位,岗位责任如下:

会计主管岗位责任:

1、负责财政统发工资整体业务,加强与人社、财政相关股室的协调,确保财政统发工资数据准确无误;

2、审核工资统发人员工资变动原始资料,建立工资统发人员变动台帐;

3、审核汇总形成的财政统发工资汇总表、代扣款项明细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向财政业务股室办理工资支出计划的核批事项;

4、负责职工工资查询,解答职工工资政策;

5、办理职工调动工资介绍手续;

6、提供财政统发工资相关信息。

会计岗位责任:

1、依据审核后的工资变动资料编制工资表,计算各类代扣款项,汇总形成财政统发工资汇总表,登记工资收支明细账;

2、依据工资发放汇总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财政业务股室申请单位工资支出计划;

3、依据财政下达的工资支出计划,审核生成《矿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提交支付岗复核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4、向单位会计室传送人员支出计算表、工资表;向个人提供工资明细单,负责职工工资查询;

5、签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支付令;

6、做好本核算组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集中支付组职责

负责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审核受理支付工作,登记集中支付明细账,向财政国库结报支出并报告财政直接支付信息,向单位提供《计划支付结余明细》。设置受理岗、支付岗、会计主管,岗位责任如下:

会计主管岗位责任:

1、负责集中支付组整体业务,加强与财政业务股室、预算单位的沟通协调,对资金支付进行监控;

2、保管国库集中支付银行预留印鉴,审核《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支出结算清单》、《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并加盖印章;

3、协调代理行、金库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工作;

4、编制集中支付凭证,登记集中支付明细账,向财政国库结报支出;

5、与财政国库进行对账,向财政国库报送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并提供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信息;

6、协调代理行、金库办理退款业务。

受理岗岗位责任:

1、接收财政业务股室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据和分月用款计划数据并进行核对;

2、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所附原始凭证填列内容是否符合财政审批的项目支出计划和相关财务开支规定、所附原始凭证是否能真实完整反应经济业务事项、财务审批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等,受理、签章并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交支付岗复核支付;

3、管理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表;

4、向预算单位传递《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记账回单,并履行票据传递签字手续;

5、负责与预算单位对账,月终结账日与支付会计核对预算单位支出数据,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计划支付结余明细表》,并督出单位履行报表传递核对签字程序,确保集中支付信息准确无误。

支付岗岗位责任:

1、接收并复核受理岗提交的支付信息,复核内容包括:预算科目、资金性质、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付款金额是否与支付申请书列示内容一

致;

2、复核无误后,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3、与代理行零余额账户核对当日支出数据,打印《预算支出结算清单》、《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4、向代理行传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向金库传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5、整理、分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

第七条代管资金核算组职责

负责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发生的往来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和财政统发工资代扣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保缴费、代征个人所得税、代征工程建设资金集中支付税款等资金的集中管理与支付业务,依据单位出具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办理代管资金收付款业务,登记代管资金收支明细账,定期与单位会计对账。设置会计主管、核算会计、资金会计、出纳岗位,岗位责任如下:

会计主管岗位责任:

1、建立财政代管资金分部门、项目收支总账及明细账,接受并核对单位资金收入信息,负责代管单位资金支付业务的审核,确保代管资金运行安全无误;

2、编制《财政代管资金资产平衡表》,审核并向单位提供《财政代管单位资金收支明细表》;

3、负责与资金会计、单位会计对账,落实财政代管资金“月结账、月对账、月报表”机制,确保预算单位资金收支信息准确无误,确保代管资金数据真实完整。

核算会计岗位责任:

1、依据审核的单位代管资金收支凭证签发代管资金收付款指令;

2、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代管资金收支明细账,编制《财政代管单位资金收支明细表》;

3、打印、装订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整理会计档案。

资金会计岗位责任:

1、受理并录入非税收入系统预算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提交出纳岗核对收款;

2、依据《银行入账通知书》登记单位资金收入信息,保管财政代管资金财务印鉴,复核签发的支票并加盖印章;

3、登记代管资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与核算会计、开户银行进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做出调整;

4、负责依据签发的支付指令审核网银划拨款项,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网银支付安全无误。

出纳岗位责任:

1、依据签发的收付款指令办理办理现金、转账收付业务;

2、向区医疗保险中心、养老保险中心通过网银支付代扣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3、管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并根据支票领用单、现金借款单,登记并办理支票、现金领取业务;

4、对发出的支票、借出的现金进行催缴和收回;

5、编制现金日报表,核对库存,做到日清日结。

第八条综合管理组职责

负责中心后勤保障事务及大厅网络运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等工作,确保集中支付运行畅通。设置系统维护、档案管理、综合文秘岗,岗位责任如下:

系统维护岗位责任:

1、负责中心软、硬件和数据的维护工作,设置系统运行环境,对硬件设备的更新、软件系统的升级、会计软件的二次开发等提出实施建议;

2、协助中心总会计进行网络权限的分配;

3、负责协调财政信息中心解决集中支付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实施重大项目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

4、做好代管资金会计数据的备份工作;

5、经常检查工作场地的火警设施、消防器材、电源及线路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排除隐患;

6、定期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完备,及时进行查毒、杀毒及安全系统检测工作,做好检查记录;

7、指导电算化操作人员进行正确操作和设备保养;

8、做好中心系统信息的保密工作;

9、负责保管电算档案;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档案管理岗位责任:

1、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工作;

2、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防止损毁、散失和泄密;

3、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定向中心内部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提供需要查阅的会计档案,办理登记手续;

4、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向有关单位复制会计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

5、保持中心档案室干净、整洁,定期进行防蛀、防腐、防霉变处理。

综合文秘岗位责任:

1、负责中心行政综合事务处理,督办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2、负责中心公文起草、收发、运转和定期归档工作;

3、办理中心工作人员人事、工资、福利、职称事项;

4、组织中心职工大会、主任办公会,负责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

5、负责中心党团工会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

6、建立中心人员基本情况档案、财产使用管理台账;

7、做好办公用品、油料的采购和发放工作,按定量标准保证车辆用油,保证中心工作不受影响;

8、定时检查水、电、暖设备,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处理;

9、根据工作生活需要,及时做好各种劳保、福利物品的采购和发放工作;

10、负责安排值(带)班工作,按月汇总值(带)班记录;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5:幼儿园粗加工岗位卫生责任制度范文

幼儿园粗加工岗位卫生责任制度

1.清洗加工食品先检查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不加工。

2.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不落地存放。

3.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过水产品的池冲刷干净后才能洗肉类食品。

4.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洗后无鳞、鳃、内脏。

5.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和头、爪。

6.蔬菜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应操作、洗后无泥沙杂草。

7.食品盛器用后冲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使用。

8.加工结束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