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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2024-04-20 阅读 7387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

4职责和权限

4.1安全部负责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4.2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5工作内容

5.1公司总经理对各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5.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安全部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5.3安全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其他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监督检查。

5.4安全部经理协助各部门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5.5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部或生产副总经理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安全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5.6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5.7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本部门、安全部解决不了,须经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车间解决不了,须经安全部及相关部门协同解决的隐患。

C级:由车间可以解决的隐患。

5.8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5.8.1各部门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全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全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公司,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5.8.1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

5.9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9.1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5.9.2对于一般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9.3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9.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5.9.4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安全生产部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5.9.5公司安全部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5.10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部门,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5.11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5.12工作时限

公司各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

6检查确认

5.1总经理承担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责任,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6.2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6.3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7要求

7.1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7.2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7.3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8附则

8.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8.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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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级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市交通局、区(市)县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水上运输、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病害桥梁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关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和航务局。同时抄送局安全监督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办等相关部门。并按照省交通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坚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设处负责国省干线在建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公路处负责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市级收费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费路桥的安全隐患;交管处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航务处(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县道公路桥梁、属地管理的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驾校、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并按照市交通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坚持季度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条公路桥梁施工企业、养护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航运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并报上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坚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第六条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负责整治的单位要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治任务的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下达任务的政府或交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限期重新进行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3: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由村委会、乡安监站联合组织进。

二、村委会准确掌握本辖区易发生安全隐患的路段及危害程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规范现场管理。

三、各村驾驶员要经常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识别事故隐患的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监控事故隐患的能力,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各村要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五、乡安监站要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不间断巡回组织排查,并进行自排。

六、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重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对下一级

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抽查。

七、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事故单位或个人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八、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集中检查每月或每季度一次;

九、检查前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的方法、地点、分工情况、检查后要及时汇总、并报告乡安监站;

十、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凡能当场处理的应立即予以处理。当时不能处理,要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人的三定原则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按时进行复查,凡未按规定整改的,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重处,造成事故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检查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切忌走马观花,走过场;

十二、检查中相关领导和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或无故缺席。

篇4: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督管理,使公务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十一、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篇5: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则

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隐患界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数量或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路段。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指道路陡坡、弯急、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或某一路段。

第三条?排查重点

(一)陡坡、弯急、连续下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路侧险要等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沟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县、乡、村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减速设施,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违规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等行为;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四条?责任分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委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原则开展工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为主。

(一)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三)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四)县安监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建立信息档案,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会审核通过。

第五条?督办落实

(一)县安委会负责按“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原则,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会审,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整改方案,交办相关部门和各镇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安委会治理整改方案要求进行落实和治理,治理结束后报县安委办验收销号;

(三)县安监部门负责对排查确定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查督办,对报请验收销号的隐患进行销号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一季一排查一交办一通报和半年一检查、年底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将《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召开工作会议,对排查出的上一季度安全隐患进行会审、制定整改交办方案和通报治理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安委办按照《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实施考核。

(二)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县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2、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交通事故的;

3、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在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