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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2024-04-19 阅读 6234

煤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一、概述

北二采区2#煤仓井深38m,净直径3.0m,采用锚网喷支护,由于受矿压影响,造成煤仓仓壁喷浆层脱落严重,煤仓内径明显缩小,且造成多次煤仓堵塞,影响采、掘工作面施工,经矿领导决定,停产期间由我部对北二采区2#煤仓进行整修施工,为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二、施工方案

北二采区2#煤仓上口以下8m处至煤仓下口受矿压明显,需对此段进行刷帮处理,然后进行补强支护,其中煤仓上口以下8m处至21m处需刷帮约0.5m,煤仓上口以下21m处至煤仓下口需刷帮约1m,维修时,使用风镐配合尖镐人工刷帮,然后采用锚网喷重新补强支护;要求补强支护后煤仓净断面与原煤仓净断面相同。

施工顺序:下放吊桶→找尽悬活的矸石→刷帮→挂网→补打锚杆→初喷→复喷→下一循环。

三、施工准备

1、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本措施,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分明,确保施工安全。

2、拆除安全围栏,并将22201机轨合一巷口溜子机头和集中胶带巷口皮带机头拆除,然后在煤仓上口以南约8m处安装一部jm-14回柱绞车,牵引钢丝绳为φ21.5mm;22201机轨合一巷口安装一部jd-1.0调度绞车,牵引钢丝绳为φ15.5mm

3、准备φ17.8×4m锚索一根,5t导链、5t回头轮各2个,1t回头轮、5t卸扣、1t卸扣各一个,锁具、锚链、蛤蟆各2个。铁哨、对讲机各4个,φ30mm粗棕绳40m,φ20mm塑料绳5m常备于人员吊桶内,10根2m废旧钻杆及2000×300×50mm优质木板8块。

4、为施工安全,需加工施工所用吊桶二个,短梯一个(详见吊桶、短梯加工图)。

5、把所需物料运送到施工地点附近堆放整齐,安设临时风水管路,准备好施工所需的各种工器具。

四、支护材料

1、锚杆:采用φ20×2000mm左螺旋螺纹钢锚杆;锚杆托盘采用钢板制作,规格为长×宽×厚=150×150×10mm。

2、钢筋网:采用φ6.5mm钢筋制作的钢筋网片,规格为长×宽=1700×900mm

3、锚固剂:z2455树脂锚固剂。

4、喷射砼:设计标号c20;配合比:水泥:砂子:石子=1:2:2;水灰比在0.4-0.45之间;速凝剂掺量为水泥重量的3-5%;水泥标号为p·s·a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砂子为中粗纯净河砂,含土量不大于3%;石子为碎石,粒径为5-10mm,石粉含量不超过2%。

五、支护参数及质量要求

1、锚杆采用矩形布置,间排距为400×400mm,垂直于仓壁轮廓线打设,每根锚杆配套使用树脂锚固剂2卷,锚杆眼深度为1950mm,间排距误差±50mm,外露长度为30-50mm,锚杆预紧力不小于200n.m,初锚固力不小于30kn,终锚固力不小于60kn,扭矩力为250-300n.m。

2、钢筋网片要相互搭接,搭接长度为100mm,用托盘压实,搭接处每隔200mm用14#铁线扭结一道,使网片张紧、伸平。

3、喷砼厚度为150mm,喷层表面基本平整密实,喷浆前用压力水冲煤仓表面,喷浆后洒水养护期为28天,每班不少于一次,一星期后每天一次。

六、施工工艺

1、起吊煤仓篦子:将两个5t导链分别固定在煤仓上口悬吊锚索上,将靠近溜子机头侧篦子抬高到最大限度,为下放乘人吊桶做准备。

2、下放乘人吊桶:将5t导向轮固定煤仓顶板正中锚索上,将回柱绞车牵引钢丝绳穿过5t导向轮,再将钩头用5t卸扣与吊桶吊环连接,确保连接可靠,(将4m锚索采用8#铁丝对称固定吊桶上口u型孔上,以保证施工时吊桶不发生旋转),然后人工将吊桶移至煤仓内。

3、下放煤仓篦子:将两个5t导链下放,使篦子恢复原状,然后拆除两个5t导链,清除篦子四周杂物。

4、上口安全保护:篦子中间留设一个人员出入方孔,靠近回柱绞车侧留设一个下放材料方孔,其余方孔全部用双层钢筋网错孔铺设,确保上方杂物不落入煤仓内伤人。

5、人员上、下:将加工好的3m短梯下端放入乘人吊桶内,短梯挂钩端搭在篦子矿工钢上,并使梯子有一定倾斜度,确保梯子不能滑脱矿工钢,人员通过短梯上、下吊桶,人员进入吊桶后,及时撤出短梯并将方孔用木板覆盖。

6、材料下放:将1t回头轮固定在下放材料方孔上方顶板上,将棕绳穿过回头轮,并用1t卸扣将棕绳固定在材料吊桶吊环上,启动调度绞车缓慢下放施工过程中所需锚杆及工器具;下放网片时,将材料吊桶提出煤仓,利用1t卸扣将网片固定在棕绳上,然后网片通过材料方孔侧篦子空隙下放网片至煤仓内,启动调度绞车缓慢下放至施工地点。

7、搭设工作台:工作台搭设于刷帮地点以下1m左右处,采用yt-29型高频风钻打设工作台所用钻孔,眼深500mm,将废旧钻杆一端插在钻孔内,另一端穿过乘人吊桶上边缘预先焊接的u型孔内,然后固定工作台木板,每块木板两端采用8#铁丝与废旧钻杆绑扎固定,木板之间间隙不得大于20mm,确保木板固定可靠,施工人员系好安全带,站在木板上作业。

8、刷帮:施工人员站在工作台上从上往下逐步维修,采用g20风镐配合尖镐人工刷帮。

9、打锚杆眼:施工人员站在工作台上采用yt-29型高频风钻打眼、φ30mm一字钻头、φ19mm中空六角钢钻杆,风钻平放在工作台和吊桶上,气腿顶在仓壁平整岩面上。

10、挂网、安装锚杆:施工人员站在工作台上按照要求连接、挂网,然后将二个中速药卷依次置入锚杆眼内,将锚杆套上托盘带上螺母,用锚杆把药卷推入眼底,套上锚杆与钻具的连接装置,启动mqt-130锚杆机带动锚杆旋转由慢到快边搅拌边将锚杆推至眼底,搅拌时间不少于20秒,保持推力40秒钟后再卸下锚杆机与连接装置。

12、喷射砼:接好风水管路,输料管路铺设尽量平直,不出现急弯,接头严密不漏风。紧固好喷浆机的橡胶摩擦板,检查喷浆机是否完好并送电空载试运转,采用潮料喷浆。

13、循环进度为2m,完成一个循环后,发出下放吊桶信号(吹铁哨),进行下一循环作业。

七、安全技术措施

1、各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并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作业标准。

人员每次进仓前,必须检查吊点及安全装置有无安全隐患,吊桶必须试运行一次,确定无任何异常情况下,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吊桶至施工地点。

2、仓内、仓外采用铁哨或对讲机和敲击吊桶作为回柱绞车信号联络,严格按“一停,二慢拉,三慢放”执行信号间联络。

3、煤仓上口设专职的绞车司机对绞车进行控制,并设专职信号工与仓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并指挥绞车司机操作。

4、乘人吊桶在提升时,信号工要集中精力,当卸扣距仓篦0.5m时,及时发出停车信号,确保乘人吊桶不与煤仓篦子发生碰撞。

5、施工人员必须从仓口到仓底至上而下施工,施工时煤仓上口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警戒。

6、人员入仓前先对仓口周围进行清杂处理,避免掉入落矸伤人。

7、工作人员在煤仓内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确保施工安全

8、配备专职瓦检员和安全员到施工地点检查瓦斯浓度和安全情况,只有在无任何异常的安全情况下方可施工。

9、煤仓内施工人员至少1人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如发现异常及时发出升仓信号,人员进入吊桶立即升仓。

10、施工时,煤仓下口安排一名专职清矸人员,配合皮带队给煤机司机及时将刷帮的矸石排除,严禁矸石堵住煤仓下口,确保煤仓内风流畅通。

11、所用支护材料、工器具严禁上下抛掷,必须采用材料吊桶下放至施工地点。

12、下放材料吊桶棕绳的一端与井篦矿工钢固定可靠,每次下放材料锚杆不超过5根,网片不超过两片,风钻、锚杆机1台,且捆扎牢固,确保下放过程中不滑脱伤人。

13、每次下放乘人吊桶时,先下放2人,一人用静压水管冲洗仓壁,一人找尽仓壁危岩活石,确认作业地点安全后,方可施工人。

14、乘人吊桶中施工人员不得超过4人。

15、工作面所用小件工器具必须使用φ6~10mm软绳与吊桶想连接,防止施工中不慎失手坠落。

16、施工所用风水管、喷浆管必须从仓壁一侧缓慢下放至工作地点,并在上口固定,防止坠落伤人。

17、快速接头必须使用标准u型卡连接,严禁使用其它物品代替。

18、喷浆时,枪手必须紧握枪头,严禁浆枪头对准人员。

19、喷浆时,施工人员必须配带好口罩和手套。

20、如出现紧急事宜时,施工人员立即回到吊桶内,发出升仓信号,立即升仓,并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领导。

21、每次下仓过程中,必须由上而下逐段找清仓壁的浮矸围岩,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施工。

22、每个回头轮必须使用两个锁具固定,确保安全可靠。

23、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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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维修公司交通安全制度

为了客户的利益,为了公司的利益,为了公司员工的安全,创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2、范围:来店维修车辆

3、程序:

3.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3.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3.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时严禁吸烟。

3.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3.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3.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3.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3.9自行车、摩托车进入厂区停放在员工停车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3.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3.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3.1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3.13机动车辆的四大禁令:

3.13.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3.13.2.严禁酒后开车。

3.13.3.严禁超速开车。

3.13.4.严禁空挡溜车。

3.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3.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及车间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3.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公司行政部必须实施监督.

篇3: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篇4: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组织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企业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爆炸、触电、机械伤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须与各安全生产岗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配套资金的落实,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时,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识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各工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应工位进行公示,提醒和规范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生产操作。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每季度召开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查找、分析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次安全生产会议及检查情况,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维护更新、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必须根据承修危运车辆所涉及的危化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指挥架构、通信联络、报告程序、应急设备的储备和处理措施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场地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和生产操作安全。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参照《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指引》(穗维管[2007]43号)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向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并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

机动车维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和生产场地进行考核。企业应当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对生产场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范,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齐全的,限期15天整改;拒绝整改的,由经营所在地维管部门进行通报。

集团式经营企业或连锁经营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违反本规范的,追究其上级主管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5: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广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2.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5.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6.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

7.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8.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9.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10.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二)接车管理工作规范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3.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4.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

5.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6.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7.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8.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9.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10.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

11.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12.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做出书面约定。

13.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14.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

(三)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1.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5.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6.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7.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9.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重纠纷。

15.对维修质量纠纷的车辆,维修经营者应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应设有总成修理工位、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等。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重要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5.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6.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

7.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8.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9.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10.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1.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

(五)竣工交车管理工作规范?

1.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

6.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7.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

8.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9.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10.制定跟踪服务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好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