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矿井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2024-04-20 阅读 1741

矿井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爆破在煤矿生产中被广泛应用,由于在使用中的失误,使能量意外释放,导致爆破事故的频繁发生。因此我矿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炸药爆炸时的危害主要是产生爆炸地震、空气冲击波、飞石和噪声等,一旦失控,就会造成事故。要避免这些危害必须按照规程操作,确保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爆破安全距离

主要包括爆破安全距离、爆破冲击波和飞石的距离确定。在这里仅就爆破飞石和安全距离的确定做一个简单的介绍。爆破如果处理不当,会有些岩块飞散很远,对人员、机具和建筑物造成危害。

二、爆破事故的预防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爆破员的资格;各种爆破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设计书或说明书应有具体的爆破方法、爆破顺序、装药量、点火或连线方法、警戒安全措施等;爆破过程中,必须撤离无关人员。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2.装药、充填:装药前必须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使用竹木棍装药,禁止用铁棍装药。在装药时,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在扩壶爆破时,每次扩壶装药的时间间隔必须大于15分钟,预防炮眼温度太高导致早爆;深裸露爆破外,任何爆破都必须进行药室充填,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网路和线路。

3.设立警戒:爆破前必须同时发生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地下爆破应在相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道都在监视之下,并撤走爆破危险区的全部人员。

4.点火、连线、起爆:采用导火索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而且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

用电雷管起爆时,电雷管必须逐个导通,用于同一爆破网络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爆破主线与爆破电源连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误差须小于土5%,否则,禁止联接。大型爆破必须用复式起爆线路。有煤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5.爆后检查;爆破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确认爆破地点安全,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才允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盲炮处理:拒爆产生的盲炮包括瞎炮和残炮。发现盲炮和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设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盲炮的处理主要有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和漏接、漏点火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进行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起爆。对于浅眼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米,深孔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不得小于10倍炮孔直径。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火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www.qiQuha.com.com 制度大全

篇2: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爆破作业都必须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说明书。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2、“一炮三检”爆破制度指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也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3、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检查爆破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异常时,不准爆破作业。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7、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运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1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3、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

14、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15、爆破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爆破工点清交回爆炸材料库。

篇3:煤矿井下爆破工作注意事项安全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工作人员必须以安全为主,为了使我们放炮工作事故率降到最低,我们作出如下规定来限制放炮时的各种隐患情况。

1.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2.每一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

3.当班需用的炮药、电管由当班放炮员持证限量领取,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

4.放炮员领取炸药、电管后,直接将炸药、电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装箱上锁,不得乱丢乱放。

5.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严禁装药放炮。

7.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存在伞檐,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是的,严禁装药放炮。

8.爆破前,班组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9.对于放炮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50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米。放炮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

篇4:某矿井下爆破工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二条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三条必须穿棉布或其他抗净电的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四条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和“三保险”制度。

第六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条严禁放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八条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第九条爆破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十条爆破工在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十一条装配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第十二条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十三条爆破前后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处理拒爆的方式处理拒爆。

篇5:S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领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应带齐符合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和其它用具,并对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作全面检查。

(2)爆破工凭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及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到指定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不得转借。

(3)电雷管、炸药的领取富余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数量的10%。

第十七条?运输与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二人必须同时行进,相距至少20米。

(2)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4)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时,由爆破工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工作面放炮时,由生产队组当班班长指派专人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履行交接手续。

(5)严禁人员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

第十八条?装配起爆药卷

(1)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非聚能穴端)装入(乳化炸药等无聚能穴的炸药除外),装入的方法:

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一根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头木棍或竹棍,在药卷顶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捆扎打结,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十九条?装药、封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当爆破工确认符合装药条件后,可进行装药。装药应按照清孔-验孔-装药-封孔程序进行。

(3)装药前,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放在眼口处的药卷轻轻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内的各药卷间彼此密接,推入时要用力均匀,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对于仰角较大的炮眼,可在药卷后边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药卷。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工作不准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如确需平行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只准爆破工、班组长和班组长指派的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紧靠药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6)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但不能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9)装药后,需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二十条?联线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联线应按照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吊挂爆破母线采用以下方法:

三角架法:三角架采用木质或其它不导电的材质做成,将三角架固定在巷壁上,母线挂在三角架上。

麻绳悬吊法:采用麻绳加挂钩悬挂母线,麻绳一端固定在煤帮或顶板上,另一端悬垂,利用挂钩悬挂母线。

(3)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爆破母线的悬挂必须采用木制或其它非导电体框架固定,不得直接挂在金属网上),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爆破母线要做到专人专线,井下爆破作业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多人混用同一条母线。防突工作面爆破作业时,如采用固定爆破母线,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5)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6)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7)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前,爆破工要对爆破母线外皮破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避免网路与外界相连,发生漏电、短路或雷管提前爆炸等意外事故。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处应用绝缘胶布包紧。

第二十一条?爆破

(1)通风区维修人员要负责定期校验发爆器峰值电压、放电时间、输出冲量等性能参数,建立发爆器性能校验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发放前做好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2)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的电气设备、通风设施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和加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方法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掘进工作面爆破前要将监测探头移出安全地点,爆破后要及时将监测探头移回原位)或移出工作面。

(3)爆破时,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旋转于充电位置,待电池电压检测完,网络电阻显示稳定后,班组长首先按动A遥控上的解锁键,安监工再按动B遥控器上的解锁键,待第二位数码管显示“6”并闪烁时,爆破工旋转钥匙进行爆破。

(4)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方可打眼装药和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至“一炮三检”记录本。爆破工、安监工、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由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检查牌,安监工持爆破牌,具体过程为:

①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和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时携带)交给班组长。

②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派人进行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护完好、切断放炮区域电源后,将自己携带的检查牌交给安检工。

③安检工监督爆破工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④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在与母线连接时必须确认母线另一端扭结为短路,然后由里向外悬空布设母线,待其最后离开工作面至安全起爆地点后,向班组长汇报。

⑤班组长、安检工进一步确认警戒及各项放炮准备事宜完成后,班组长将放炮器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按照放炮规定完成放炮任务。

⑥爆破时,爆破工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发爆器的接线柱上,吹口哨数声后,至少再等5秒,方可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再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起爆。

(5)爆破后,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三牌各归原主。

(6)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7)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通电爆破前,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8)爆破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工统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库。

(9)一个爆破工只配一部发爆器,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头同时作业、多头同时爆破、多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10)爆破前后严格执行洒水降尘制度,爆破前后,施工队组必须对放炮地点前后30m范围进行洒水降尘。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放炮喷雾,顺槽间横川采用爆破掘进时,应采用手动喷雾,每次爆破前必须将喷雾打开,待爆破后炮烟散尽方可关闭喷雾,并且喷雾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无水不准爆破、未使用水泡泥不准爆破。

(11)井下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的电源;盘区进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进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盘区回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二十二条?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

(1)井下爆破作业过程中在警戒线处必须设置带反光标志的警戒牌、栏杆或拉绳。并符合下列要求:

警示牌的规格:350mm×500mm;印有“前方爆破严禁入内”的警标。

警戒绳的规格:直径5mm-20mm麻花绳;长度以各矿巷道断面自行而定。

(2)直线巷道爆破,煤巷不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120米。

(3)拐弯巷道爆破,当巷道拐弯掘进超5米,但从爆破工作面到掩护地点不足直线巷道爆破距离时,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小于50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75米,并保证从拐弯处到掩护地点不小于10米,当爆破工作面到放炮掩护地点超过直线爆破距离时,执行直线巷道爆破距离规定。

(4)回采工作面爆破地点距两侧掩护地点的距离不小于75米,崩大块煤矸时,不小于45米,拐弯处爆破(前后缺口)爆破地点距离两侧掩护地点不小于40米。

第二十三条?爆破后检查

(1)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爆破工与班长、安监工一起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2)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后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若当班出现班后炮,但下一班不再申请爆破工,出现这种情况,由班组长、安监工加强出煤过程中的检查,如果发现有拒爆、残爆情况,应将未爆破的电雷管交予安监工,由安监工通知通风区,通风区安排爆破工将电雷管交到火药库。

(4)出现班后炮情况时,队组要做好爆破业务的配合工作,积极将剩余的火工品及时退库。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如出现电管丢失或拉上井的现象,追究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责任。

第二十四条?拒爆、残爆的处理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如果出现煤、矸卡溜煤(矸)眼时,确需进行爆破时,由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严禁装药爆破。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二十六条?密闭墙前、敷设瓦斯抽放管道附近20m范围以内不允许爆破,如因巷道维修等特殊原因确无其它办法时,可以采用爆破方法,但必须由施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措施中应有防止爆破瞬间高电压放电产生火花和爆破火焰的技术措施,抽放管路应设法排空或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加以可靠的保护。但在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严禁在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严禁使用爆破方法启封密闭墙。

第二十八条?当班放炮结束后,严禁将火药、雷管留在工作面,施工单位要及时派专人协助爆破工退库。

第二十九条?井下发现乱扔、乱丢的雷管、火药时要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由库保管员及时向物资采供部汇报。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条?考核依照**矿“一通三防”绩效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通风区代矿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