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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2024-05-12 阅读 7259

S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领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应带齐符合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和其它用具,并对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作全面检查。

(2)爆破工凭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及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到指定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不得转借。

(3)电雷管、炸药的领取富余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数量的10%。

第十七条?运输与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二人必须同时行进,相距至少20米。

(2)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4)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时,由爆破工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工作面放炮时,由生产队组当班班长指派专人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履行交接手续。

(5)严禁人员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

第十八条?装配起爆药卷

(1)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非聚能穴端)装入(乳化炸药等无聚能穴的炸药除外),装入的方法:

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一根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头木棍或竹棍,在药卷顶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捆扎打结,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十九条?装药、封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当爆破工确认符合装药条件后,可进行装药。装药应按照清孔-验孔-装药-封孔程序进行。

(3)装药前,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放在眼口处的药卷轻轻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内的各药卷间彼此密接,推入时要用力均匀,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对于仰角较大的炮眼,可在药卷后边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药卷。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工作不准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如确需平行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只准爆破工、班组长和班组长指派的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紧靠药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6)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但不能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9)装药后,需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二十条?联线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联线应按照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吊挂爆破母线采用以下方法:

三角架法:三角架采用木质或其它不导电的材质做成,将三角架固定在巷壁上,母线挂在三角架上。

麻绳悬吊法:采用麻绳加挂钩悬挂母线,麻绳一端固定在煤帮或顶板上,另一端悬垂,利用挂钩悬挂母线。

(3)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爆破母线的悬挂必须采用木制或其它非导电体框架固定,不得直接挂在金属网上),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爆破母线要做到专人专线,井下爆破作业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多人混用同一条母线。防突工作面爆破作业时,如采用固定爆破母线,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5)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6)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7)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前,爆破工要对爆破母线外皮破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避免网路与外界相连,发生漏电、短路或雷管提前爆炸等意外事故。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处应用绝缘胶布包紧。

第二十一条?爆破

(1)通风区维修人员要负责定期校验发爆器峰值电压、放电时间、输出冲量等性能参数,建立发爆器性能校验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发放前做好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2)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的电气设备、通风设施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和加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方法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掘进工作面爆破前要将监测探头移出安全地点,爆破后要及时将监测探头移回原位)或移出工作面。

(3)爆破时,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旋转于充电位置,待电池电压检测完,网络电阻显示稳定后,班组长首先按动A遥控上的解锁键,安监工再按动B遥控器上的解锁键,待第二位数码管显示“6”并闪烁时,爆破工旋转钥匙进行爆破。

(4)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方可打眼装药和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至“一炮三检”记录本。爆破工、安监工、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由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检查牌,安监工持爆破牌,具体过程为:

①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和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时携带)交给班组长。

②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派人进行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护完好、切断放炮区域电源后,将自己携带的检查牌交给安检工。

③安检工监督爆破工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④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在与母线连接时必须确认母线另一端扭结为短路,然后由里向外悬空布设母线,待其最后离开工作面至安全起爆地点后,向班组长汇报。

⑤班组长、安检工进一步确认警戒及各项放炮准备事宜完成后,班组长将放炮器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按照放炮规定完成放炮任务。

⑥爆破时,爆破工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发爆器的接线柱上,吹口哨数声后,至少再等5秒,方可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再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起爆。

(5)爆破后,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三牌各归原主。

(6)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7)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通电爆破前,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8)爆破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工统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库。

(9)一个爆破工只配一部发爆器,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头同时作业、多头同时爆破、多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10)爆破前后严格执行洒水降尘制度,爆破前后,施工队组必须对放炮地点前后30m范围进行洒水降尘。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放炮喷雾,顺槽间横川采用爆破掘进时,应采用手动喷雾,每次爆破前必须将喷雾打开,待爆破后炮烟散尽方可关闭喷雾,并且喷雾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无水不准爆破、未使用水泡泥不准爆破。

(11)井下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的电源;盘区进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进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盘区回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二十二条?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

(1)井下爆破作业过程中在警戒线处必须设置带反光标志的警戒牌、栏杆或拉绳。并符合下列要求:

警示牌的规格:350mm×500mm;印有“前方爆破严禁入内”的警标。

警戒绳的规格:直径5mm-20mm麻花绳;长度以各矿巷道断面自行而定。

(2)直线巷道爆破,煤巷不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120米。

(3)拐弯巷道爆破,当巷道拐弯掘进超5米,但从爆破工作面到掩护地点不足直线巷道爆破距离时,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小于50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75米,并保证从拐弯处到掩护地点不小于10米,当爆破工作面到放炮掩护地点超过直线爆破距离时,执行直线巷道爆破距离规定。

(4)回采工作面爆破地点距两侧掩护地点的距离不小于75米,崩大块煤矸时,不小于45米,拐弯处爆破(前后缺口)爆破地点距离两侧掩护地点不小于40米。

第二十三条?爆破后检查

(1)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爆破工与班长、安监工一起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2)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后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若当班出现班后炮,但下一班不再申请爆破工,出现这种情况,由班组长、安监工加强出煤过程中的检查,如果发现有拒爆、残爆情况,应将未爆破的电雷管交予安监工,由安监工通知通风区,通风区安排爆破工将电雷管交到火药库。

(4)出现班后炮情况时,队组要做好爆破业务的配合工作,积极将剩余的火工品及时退库。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如出现电管丢失或拉上井的现象,追究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责任。

第二十四条?拒爆、残爆的处理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如果出现煤、矸卡溜煤(矸)眼时,确需进行爆破时,由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严禁装药爆破。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二十六条?密闭墙前、敷设瓦斯抽放管道附近20m范围以内不允许爆破,如因巷道维修等特殊原因确无其它办法时,可以采用爆破方法,但必须由施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措施中应有防止爆破瞬间高电压放电产生火花和爆破火焰的技术措施,抽放管路应设法排空或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加以可靠的保护。但在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严禁在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严禁使用爆破方法启封密闭墙。

第二十八条?当班放炮结束后,严禁将火药、雷管留在工作面,施工单位要及时派专人协助爆破工退库。

第二十九条?井下发现乱扔、乱丢的雷管、火药时要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由库保管员及时向物资采供部汇报。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条?考核依照**矿“一通三防”绩效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通风区代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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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药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药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的,应及时排除。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篇3:高速公路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的,应及时排除。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