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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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明确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辞退、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年终绩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且列部门考核后5%者;

6、一年内连续2个月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或绩效考核成绩累计3次不合格者;

7、提供虚假、不真实的求职、应聘资料者;

8、因野蛮服务,使业主不满投诉至新闻界者,或遭业主重大投诉者;

9、侮辱或殴打业主、同事者;

10、参与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

11、上班时间饮酒者;

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3、无病装病,骗取病假,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者;

1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损失者;

1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向外界泄露资料、文件内容、信息、事项者;

16、蓄意破坏公物、消防安全设施、业主财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17、收取业主、开发商、供应商小费、礼品者;

18、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贪污受贿,收受回扣,吃拿卡要者;

19、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假传上级主管批示,图谋不法利益者;

20、私自藏匿、变造、伪造、销毁公司重要文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21、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22、不服从分配,接调令后一周内未报到者;

23、不尊重领导,多次(三次以上)与领导顶撞;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适用于领班以上员工)认定工作态度不好,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较严重者;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流程:

符合第一条第1、4、7、13、20、22、23条款规定的--部门上报有关材料至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第一条其它条款规定的(过失类)--部门填报员工《违纪过失通知单》,注明违纪条款--部门上报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第一条其它条款规定的(考核类)--部门上报有关考核材料至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抵触的,以国家、政府的政策、法规为准。

四、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助理职责 销售经理职责

店长岗位职责 业务员职责 外联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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