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总则规定-3

  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总则规定-3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总则规定(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控股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

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总则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控股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综合服务部归口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各项人力资源工作实施计划的拟订;

负责员工工作分析、招聘录用、教育培训、职务评价、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劳保福利、奖惩、劳动关系等各项工作的实施;

负责员工聘用、调配、晋升、解聘、辞退、开除、退休等各项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员工依照本制度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录用原则

1、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

2、岗位匹配性原则。

3、择优录用原则。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在高效、精干的前提下因职能增加、在编人员无法调配或消化、人员辞职、调离等原因造成缺员,可提出增加人员的申请,具体核定程序为:用人部门提出增岗增人报告,附岗位职务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技能、需新增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工作责任等报公司综合服务部分析、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由综合服务部组织内部调配或招聘工作。

第七条录用条件

1、基本条件:品行兼优,无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记录,求职材料无任何弄虚作假,且与原单位无任何经济及人事纠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任何遗传或慢性疾病,并经体检合格;认同企业文化,并签名确认《企业应聘须知》。

2、应届毕业生:中专以上学历,专业相符,各门功课成绩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就业障碍,自身定位明确、合理。有符合需要的特殊专长者可适当放宽。

3、有工作经验人员:专业技能与公司岗位需求相符,专业工作经验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诚实守信,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有规范的辞职手续,并能配合本公司人事调查。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可以招收聘用工,录用的条件可根据岗位不同由综合服务部门把关,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合同期限每次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人员招聘程序:

1、根据公司发展及业务拓展需要,综合服务部组织各部门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批下一年度人员招聘计划,6月30日前修订报批下半年招聘计划。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及要求,及时开展人员招聘工作。

2、求职资料(包括来信/函)的处理

⑴审查收集的求职资料,对合格应聘者及时通知其前来接受甄选。

⑵对不合格应聘者的资料,如有要求退件者,给予退件。

3、面试流程

由公司根据实际制定,原则上,本着"谁招收,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面试甄选,确保公司招收到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

第十条任何环节评定未被录取的人员,综合服务部门应在3日内予以辞谢,并将第二轮面试合格者的相关资料归入人力资源储备库,以备日后查询。

第十一条经核定录用人员,须通知报到时携带下列资料:一寸光面大头照片叁张,户籍证,身份证,毕业证,上岗证,资格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新进人员于报到日,由综合服务部门验收其应缴资料,若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逾期的,可不予录用),同时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书面签订,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约定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三份,送劳动主管部门鉴证后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一般员工合同期原则上一年一签。骨干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新聘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或特殊人才,按程序批准后可不执行试用期。

第十七条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属于相应单位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委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四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培训的目的是为使员工个人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及绩效等与公司工作岗位需求相匹配,进而提高员工个人及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条教育培训开发工作应根据公司战略和新业务开拓以及岗位工作任务对人力资源素质要求,前瞻性地组织开展,应根据员工所担任岗位工作、所需掌握的知识、技能、态度的不同分专业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为公司综合服务部,各部门具有各自职能内组织相应培训的权责。

第二十二条为全面开发员工综合素质,公司应形成分层次的教育培训开发体系,并倡导员工以自我教育和自我实现为目的的自我开发,从而构成公司整体的教育培训开发体系。

教育培训开发体系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在职员工培训、提职调职培训、员工自我开发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员工素质状况,综合服务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组织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费用预算,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对于临时性培训,由综合服务部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计划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以外,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要求参加培训的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综合服务部分析,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外出培训计划及公司员工的出国培训、考察计划须呈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一般不承担员工的学历教育费用,凡为达到某种学历、学位或资格而报考自学各类业余院校及电大、函大的员工,未经公司批准,学费一律自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为员工出资进行培训,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凡由公司出资为员工培训的,除因工作需要由公司调动或公司同意辞职、终止合同外,员工需在培训结束后在本公司继续服务至期满后方允许辞职,否则由本人或接收单位偿付培训费用。

第二十九条凡由公司派遣到国外考察、培训的,均须呈报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出国员工必须在回国一周内提交书面汇报。国内考察、培训的,须在返回后三天内提交书面汇报。

第三十条教育培训聘请公司或万向以外人员授课的,授课金原则上以小时计,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下职称人员授课金一般为每小时300元至1000元,具有高级职称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授课金一般为每小时600元至15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须经公司分管副总裁批准。

教育培训活动聘请公司或万向员工授课的,公司适当发放授课酬劳,一般按每小时50-200元计,超过限额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五章薪资与福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根据"效益优先、预算控制、人均创利、一年分配早知道以及一级分配一级"原则制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

二条员工收入构成

员工收入原则上由工资、年终奖励、津贴、"四金"构成。具体参见《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及《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于次月16日发放当月员工薪资,遇节假日适当提前,员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员工福利原则上安排社会保险、有薪年假、员工教育培训以及企业文化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按时、足额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休息休假与考勤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安排员工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具体由各公司综合服务部门根据实际和季节变化通知安排。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须合理调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上班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法规,公司员工享受如下法定休假以及公司临时决定或增加的休假日: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四十条综合服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对公司员工上月出勤情况进行统一汇总,以作为对该月员工收入造册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其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发放(年薪制人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其报酬在其岗位考核年薪中体现)。

第四十二条员工因缺勤或旷工扣减月度收入后的最低收入不低于公司营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月度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因旷工或违纪而被公司除名、辞退或开除的,不再享受当月的岗位补贴及今后所有可能的待遇。

第七章员工述职、考核与晋降

第四十三条员工述职、考核与晋降工作,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原则开展,综合服务部为统筹组织部门。

第四十四条员工应于每周末或每月底对照上月工作计划向直接上级提交书面工作总结,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需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报告须于每季次月10日前提交到综合服务部门;总经理须在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20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上半年、一年度述职报告。公司或部门内部可视情组织现场述职会。

第四十五条述职报告须载明下列事项:

1、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的自我评定;

2、所负责部门工作进展及指令执行情况;

3、新举措;

4、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5、改进所在部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6、改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和工作要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员工岗位任职资格与工作实绩量化的考核体系。

第四十七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主要应对员工工作态度、工作绩效进行重点考核并评价。

第四十八条员工考核分工作周报制度、月度(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周报制度是以周为单位进行员工上下级间沟通工作任务的一种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月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月度绩效考核是以月为单位对员工工作成绩和效果的一种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季度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季度绩效考核是以季为单位对员工工作成绩和效果的一种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年度绩效考核是以年为单位对员工工作成绩和效果等综合表现的一种评估。目的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促使组织目标的完成,并作为员工年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通过考评、沟通、反馈的考核机制,促进员工与公司绩效的整体提升。

第五十条员工的晋升与降级

1、是指员工职位的晋升或降级,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2、晋升较高职位要以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经营管理水平,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为目的,主要依据下列因素的鉴定与考核:

(1)诚实守信,思想稳定,工作积极进取,群众关系好,忠诚于万向事业;

(2)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和胜任岗位执业条件;

(3)有相关工作经验、资历,以及产生的工作成果;

(4)从业表现突出、品行良好;

(5)完成较高职位工作所需的有关训练课程;

(6)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工作创新潜力;

(7)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8)综合服务部门考察后情况符实的。

3、当各部门出现职位空缺或岗位轮换机会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按上述标准设计评价体系进行公司内部挖潜,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4、员工晋升

依据员工绩效评估、贡献大小,符合上述第2款之规定者,根据公司的营运状况,随时实施晋升工作。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者,由使用部门推荐,综合服务部门审查,总经理批准,予以破格晋升;部门经理及其以上岗位人员的晋升,按岗位聘任程序实施。

5、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可考虑员工降级:

⑴工作能力已无法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或经培训仍未能达到任职要求;

⑵因机构变动,原来所担任的岗位已取消或被合并而不能安排到其它同一职位级别的岗位工作;

⑶产生较大工作失误,或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警告处分以上处罚;

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⑹生活、工作作风恶劣,在社会或公司中造成极坏影响;

⑺违反制度规定而晋升的;

⑻身体状况无法胜任岗位要求。

第八章岗位聘任与解聘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岗位,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称,具备相应岗位的从业经验,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裁批准。

第五十二条岗位聘任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提倡推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第五十三条人事聘任必须坚持上一级提名下一级、正职提名副职的原则。

公司的副职、财务负责人应按《公司法》等国家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后聘任,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批准聘任。

有权提名者在提名聘任下级负责人前,需向自己的上一级领导报告,报告须载明聘任期限及聘任理由。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考虑其道德品质修养、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拓展能力、工作业绩、群众基础以及其职业生涯发展等因素作为聘任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聘任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经考核后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五十六条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提前解聘:

1、劳动合同解除时,岗位聘任自然解除;

2、本人违反公司纪律规章,虽不属于解除合同,但不宜聘任的;

3、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4、因工作需要,岗位轮换,需予以解聘的;

5、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长期病假者(如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8个月的);

6、本人营私舞弊,发生经济案件的;

7、受记过处分及其以上的;

8、不能与其他人协同工作,以致负面影响较大者;

9、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自行解聘的;

10、其他原因应予以解聘的。

第五十七条员工在聘用期间,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解聘后,不得再享受原聘任待遇。

第五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在公司以外企事业单位兼职,不得从事除在公司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综合服务部门应及时向股东单位、董事、监事抄送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聘免(包括董、监事聘免)的文件。

第九章员工调配与管理

第六十条员工调配主要是指公司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人员调动、轮岗等,员工调配应坚持"因岗择人,量才录用"的原则,有利于公司

和员工事业发展的需要。综合服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各部门积极实施、优化人员配置,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六十一条凡属部门之间的人事调动,由综合服务部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服务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被指令调动的员工及所在部门不得借故拖延或抵触。

部门内部岗位之间的人员调配,由部门负责人向综合服务部门报备。

第六十二条凡从公司以外的万向企业调入本公司的,应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工龄可以延续计算。

第六十三条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应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主动整理分管的工作,将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备使用的办公用品、通讯工具、有关证件等列成清单;对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重要工作及资料也须登记成册;应归档的原始资料、批件及有关证件必须整理成卷,并列出清单一并移交或归档。

被指定的接收人必须及时进行接收,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对接收的物品资料须按移交人提供的清单进行清点。

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移交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授权部门或授权人牵头,综合服务部门参与办理。

移交内容主要包括:

⑴工作移交:

①负责人已完成的战略实施情况及年度重点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②未开展的年度重点工作;

③正在开展的但未完成的工作;

④董事会布置的工作(已开展的和未开展的)。

对已完成的工作须归档,未完成的工作须整理好,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

⑵资料移交:

主要包括公司重要的经营计划、合同文本、主要用户及合作伙伴情况、对外联络情况以及相关业务文件、资料、批示等。

⑶物品移交:公司提供的办公工具及其他物品。

⑷印章、印鉴交接:A公司印章;B公司财务印章及印鉴;C公司合同专用章。

⑸其他遗留问题移交:主要指除以上移交外的,须当面交代的相关工作。

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移交,由总经理作为监交人;对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的移交,部门经理作为监交人。

工作移接交完毕后,必须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因岗位或职务调动而办理移交时,须提交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以备查;移交清单原件须交综合服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主要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济效益审计和工作业绩的总体评价。离任审计由公司董事会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进行,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离任审计报告具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业务拓展状况、资产质量状况、赢利水平等;

2、主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3、主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第六十六条根据工作和内控需要,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高级管理人员休假或轮岗由董事长决定,其他人员休假或轮岗由总经理决定,休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七条员工进入公司上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员工文明办公(行为规范)管理细则和公司形象管理、考勤、值班及其他各类财务、行政、人事等制度规范。

第六十八条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机密或工作信息;主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同事的隐私权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合理安排和分配,不得弄虚作假、言而无信,不得故意违抗上级指令,欺骗上级。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经调查发现,严格按相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对劝教不改、态度恶劣者,则视情节予以加重处罚或进行行政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十一章奖惩

第七十条对员工的行为表现及其带给公司的影响和结果,公司将视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七十一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晋升、特殊贡献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员工,公司将视情给予培训、进修、休假、奖金等奖励。

第七十二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员工,公司给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在利润创造、创新发展、风险控制、改进管理和提高效率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2、积极开拓新项目、拓展业务新领域或业务新品种,成果显着的;

3、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方面成效显着的或长期保持工作无差错的;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敢于同严重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作斗争,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节能降耗,增收节支,事迹突出;

6、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在公司各类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7、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成效显着的;

8、其他工作业绩突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十三条给予员工嘉奖、记功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给予员工记大功、特殊贡献奖及授予荣誉称号的,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给予员工职位晋升的,根据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四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济处罚包括:扣减月度考核收入和罚款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可以并处。凡违规违纪行为直接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令责任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七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月度累计5次以上;

2、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给公司造成二千元以下损失者;

4、妨碍工作或团队秩序者;

5、不能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6、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所辖员工的上述行为提出警告,并书面通知综合服务部门,由综合服务部门公布后处理。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理:

1、对公司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2、在工作现场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对其他员工恶意攻讦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4、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5、向他人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对有上述行为的,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通知综合服务部门,经查证核实后,由综合服务部门公布后处理。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理:

1、玩忽职守或其它可以预见或避免的原因,而未采取防范、补救措施,使公司蒙受二千元或相当于二千元以上损失者;

2、故意隐匿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3、故意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经三次劝教仍不听从者;

5、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重者。

对有上述行为的,员工所在部门或综合服务部门应在查证后,提请总经理批准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予以留用察看及至开除处理:

1、伪造本人身份、学历、经历、健康等的证明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不服从分配和调动,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移交或到新岗位报到;

3、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威胁领导和同事,给正常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者;

4、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双方感情者;

6、玩忽职守,并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者;

7、损公肥私、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

8、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行

贿受贿、敲诈勒索、吸毒、嫖娼卖淫等流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者;

9、故意泄露技术、经营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0、从事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害或其它恶劣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在一个月内仍不改正者;

11、员工在同一年度内累计受五次警告处分以上或三次记过处分以上或两次警告处分、两次记过处分以上或受记大过处分以外同时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

12、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综合服务部门在查证后,提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抄报董事长。对上述有触犯法律行为的人,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对公司管理人员触犯本制度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的行为,公司在处以上述相应处理的同时,将酌情予以降级或撤职处理。

第八十一条凡被开除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前,须交还属于公司的一切财物、住房、文件、业务信息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综合服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第八十二条处分员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十三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八十四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综合服务部门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十五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双方均不得随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所在部门工作受阻,或经济损失,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其在经济上作出赔偿。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法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财经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属下列1、2、9条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4、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5、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九十日的;

6、员工因屡次违反企业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7、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

8、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八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及审批程序:

1、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要求员工离职的报告(报告需载明理由和事实根据);

2、综合服务部门根据报告,核实情况。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与所在部门负责人沟通,提出是否应解除合同的处理意见;

3、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公司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按程序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第八十九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主动要求离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由用人部门、综合服务部门谈话、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员工提出申请后,在等待审批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前应遵守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对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离职应抄报董事长。

第九十条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及审批程序:

1、员工本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2、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向综合服务部门提交报告;

3、综合服务部门与离职人员约谈;

4、在挽留无效后,由离职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

5、经综合服务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报总经理审核,分管副总裁审批;

6、经批准后,离职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手续;

7、员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8、相关部门依据审批意见及移交清单为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9、最后由综合服务部门出具离职证明。

第九十一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综合服务部门可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并按本制度作出相应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有单独约定的,离职时按约定条款处理;未约定的,统一按"劳动合同期限未履行年限乘以上一年员工月均收入"支付违约金。公司出资培训,须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九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不得提前离职:

1、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完毕的。

2、正在接受审计检查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3、劳动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属本制度第八十六条第1项、第八十七条第4-8项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九十五条除名是公司对无正当理由旷工达到一定期限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经批评教育无效,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除名。

第九十六条员工除名审批程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同。

第九十七条除开除、除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改、劳教、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情况外,员工离开公司每满1年,发给员工1个月基本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员工本人因第九十四条第1项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九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中一方不延续签订合同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十九条员工离职,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住房、文件、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综合服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应届大学毕业生服务未满一年,如发放安置费等,则必须按规定退还公司。

第一○○条凡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名、开除等员工,不再享受公司今后可能给予员工的任何奖金或福利。

第十三章员工退休

第一○一条凡符合国家与公司退休年龄年限的员工,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政策法规办理退休手续。

第一○二条员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员工年龄满60周岁,女员工年龄满50周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劳动合同即自动终止。有约定或聘用合同的按约定或合同执行。

第一○三条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均需在退休年龄到期前一个月填写《退休申请表》,由综合服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同意,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发出退休通知书。

第一○四条申请退休的员工在接到《退休通知单》后一周内前往综合服务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一○五条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享受,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六条对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以后,生活上仍有困难的员工,公司可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金原则上在春节前发放。

第一○七条因公司发展需要,身体健康的高级职称员工的退休年限可适当延长,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一○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公司发展需要,身体健康,愿意继续工作的员工,经协商一致,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

续聘。

第十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一○九条员工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综合服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公司分管负责人申诉,报经总经理裁定,员工申诉裁定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在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对员工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一○条员工对公司或主管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一一一条员工提出申诉或控告,必须实事求是。对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一二条对员工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一一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可按管理权限宣布无效或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一一四条对员工处理存在打击报复、公报私怨,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附 则

第一一五条在以上各项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公司综合服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细则。

第一一六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一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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