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Z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是指学院对各处室系部及其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问责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学院利益,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问责对象管理服务行为的过错事实和情节,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第六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划分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根据管理服务工作过错事实和情节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 对处室系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二)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三) 对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四) 根据问责对象对过错责任的认识态度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管理工作不良后果发生的,对管理行为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八条 根据问责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以下处理:

(一)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处室系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的个人当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当月考核为基本称职。

(三)被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停职或建议免职的个人当月考核不称职。

第三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事项

第九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从政,积极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程序,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院决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服务意识淡漠,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服务效率低下,师生反映强烈的;

(三)重要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学院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五)失职失察、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七)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或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的边缘性工作推委扯皮,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任务的;

(八)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配合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十)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不按照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上级和学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帐户、私存帐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十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十三)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四)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或者学院秘密事项的;

(十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或利用办公设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八)学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机构和问责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学院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问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主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问责事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问责对象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领导小组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依据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院党委和学院工作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指示问责的;

(三)教代会、督查室或处室系部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诉问责的;

(五)工作检查或责任目标考核中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领导小组发现需要问责的;

(八)其它有关管理服务工作事故或失误的

信息。

第五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三)由领导小组决定提起问责,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纪委、组织人事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问责事项经调查核实,确属应当问责追究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根据调查材料和审理报告,就问责事项形成决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问责对象下达管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第十五条 调查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审理,相关处室系部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阻挠。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控制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

行政工作内容 文员工作内容 团委工作职责

Z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链接地址:http://www.qiquha.com/html/201709/159344.html,由制度大全网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分享或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