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某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区级机关房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一、机关临时周转房是指由事务局集中管理的用于临时解决住房困难对象的...

机关临时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区级机关房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机关临时周转房是指由事务局集中管理的用于临时解决住房困难对象的成套住宅。

二、居住对象只限于宁波六区(老三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外调入和部队转业的副局级以上干部。

(一)在本地(包括乡镇)享受过房改房或住房补贴的,不能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

(二)在异地(宁波六区外)享受过房改房或住房补贴,调入我区机关一年内可以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按5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房管处标准价格)收取。

(三)需要解决临时周转住房的外地调入和部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住房基本情况),单位出具证明,经组织部门核实,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根据房源可能和本人实际情况予以提供。

(四)租用临时周转房一年到期后,租用人如有实际困难需继续租用的,需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工作单位证明,经同意后方能继续租用。

(五)承租机关临时周转房,由用房本人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定为一年。在租赁期间,干部调离机关或正式取得宁波六区内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将临时周转房归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

三、水、电费押金由承租人向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缴纳。

四、区级机关临时周转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承租人将房屋使用权擅自转租、转借或转让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宁波市城镇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装修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二个月不交房租或闲置达二个月的。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起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备注:已经租用临时周转房的机关干部、职工,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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