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政局作风投诉处理办法

  某财政局作风投诉处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解决当前干部职工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财政干部良好形象,同时为了加强各项制度建设,规范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解决当前干部职工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财政干部良好形象,同时为了加强各项制度建设,规范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实,有错必究,依法行政,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及其职责、职权

第三条市财政局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小组设在局监督科,由局纪检组、监督科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为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受理、办理机构,主要负责机关作风问题投诉的登记、调查、分析、核实、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办理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应当做到认真调查、细致分析、及时办理。定期综合分析受理和处理机关作风问题投诉的情况,研究、分析机关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向局党组提出改进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第四条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小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向局党组对被投诉人提出教育、批评、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七)向被投诉部门或个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投诉范围、方式和要求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存在“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

(五)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文明执法,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七)违反组织纪律、局管理工作制度,损坏机关形象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通过来访、电话、信件等形式进行。投诉电话为:。

第七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部门、人员、投诉事项、理由,为便于办理机构进行调查和反馈办理结果,提倡投诉人署真实姓名、留下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投诉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于通过电话投诉属受理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耐心说明,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对于通过书面投诉的,应当逐件登记,根据所反映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

第十一条对阻拦、压制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可依照有关法纪条规从严处理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对于机关作风问题投诉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核实确属机关作风问题被人投诉,机关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小组作出处理建议,报局党组批准,可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一)如果工作人员被投诉一次,将进行谈心教育,指定领导与其谈心教育;

(二)如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被投诉二次,将受到公开批评处理,由其本人作出书面检讨。

(三)如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被投诉三次,将受到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四)如一年内累计被投诉四次(含四次)以上,将受到待岗处理,只发基本工资,停发单位一切福利。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组织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作出调查处理后,对投诉人应予答复。

第十四条投诉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日起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市财政局党组负责解释

话务员职责 课长职责 课题职责

调度员职责 调度职责 调查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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