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政局请休假考勤和考核制度

  某财政局请休假考勤和考核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请(休)假审批规定干部职工可按规定请假及享受各类休假,请(休)假时需由本人填写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审批权限规定:(一)分管局领导和科室(单位...

一、请(休)假审批规定

干部职工可按规定请假及享受各类休假,请(休)假时需由本人填写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审批权限规定:

(一)分管局领导和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科室(单位)一般干部职工;

(二)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局长审批副科级干部。

二、请(休)假具体规定

(一)探亲假。凡父母或配偶居住在市区以外,不能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在家居住和休息半天的,且在我局工作满一年的本局在编干部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1.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已婚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予探亲假一次,夫妻双方只能由一方在一年中享受一次,假期30天。休假时干部职工必须出具配偶单位当年未休假的有效证明,方可申请休假。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每年休假1次,假期20天。

当年调入或公招进入机关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均从次年起按规定执行休假。假期计算均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职工既休探亲假又休年休假的应同时安排,原则上不分别安排两次休假。

(二)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列》(第514号令),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参加各类学历函授教育的职工,凡需工作时间内上课学习的,在学习期年内不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如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病事假可用年休假顶用。

(三)婚假。职工结婚,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实行晚婚的,另增加婚假20天(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职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年安排,当年不休者,下年不再安排休假。

(四)病假。职工病假2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3天(含3天)以上病假,凭医院证明休假,并履行报批手续。科室对病假进行考勤记录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事假。在一般情况下不准事假,若有特殊紧急事项,方可请事假,事假不得超过3天。请假1天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含2天)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分管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科室对事假进行考勤记录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六)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去世时,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七)产假。正常产假9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三、工作考勤规定

(一)各科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人员要按照考勤的具体要求和请假的审批规定,认真做好科室人员的考勤记载,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考勤人员务必将考勤统计表于该月终了后5日内报局办公室审查、备案。

(二)考勤内容。考勤人员需对科室人员的加班、迟到、早退、缺勤、旷工、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产假、换休假等做好详细记载。病、事假半天起计算;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职工,一律视为缺勤,换休假凭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证明执行。

(三)事假和病假要相应扣减年休假天数,病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的,按其超过的天数扣发工作目标奖金

(四)迟到、早退累计5次视为缺勤1天。

四、考核办法

职工请(休)假审批和考勤纳入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规定如下:

(一)考核内容:请(休)假审批规定执行情况,考勤规定执行情况。

(二)评分标准:按百分值计算,满分100分。

1.执行考勤规定(60分)

(1)考勤认真、严格,记录准确,考勤资料、签字手续完整,有专人负责,按时报考勤统计表满分;

(2)考勤统计表每月报1次,全年12次,每少1次扣2分,未按时报每1次扣1分;

(3)科室考勤无专人负责扣4分;

(4)考勤不认真、记录不准确每发现一处扣2分,至扣完为止;

(5)不定时检查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如考勤作假,每发现一次扣20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2.执行休假审批规定(40分)

(1)认真执行休假审批规定,手续齐全满分;

(2)不按规定审批,或擅自批假,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3)手续不全(应具备本人请假条、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批意见、局长审批意见等相关手续),每1次扣4分,至扣完为止。

五、请(休)假、工作考勤与津补贴、年度工作目标奖挂钩考核办法

(一)与津补贴挂钩办法

1.病假:职工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津补贴按70%发放。

2.事假:职工在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0天的次月津补贴按60%发放;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次月津补贴停发。

3.旷工:职工在一个月中,旷工1天(含1天)以上的,次月津补贴停发,同时与职工年度考核挂钩,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与年度工作目标奖励挂钩考核办法

1.病假:一年中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扣发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30%;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的扣发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50%;超过6个月的,扣发年度全部工作目标奖金。

2.事假:一年中累计超过5天,不足10天的,扣发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10%;超过10天,不足30天的,扣发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50%;超过30天以上的,扣发年度全部工作目标奖金。

3.旷工:一年中旷工1天(含1天),不足5天的,扣发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50%;旷工5天以上的,扣发年度全部工作目标奖金。

(三)执行办法

休假、旷工等扣发津补贴、年度工作目标奖由办公室执行。

六、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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