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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024-05-18 阅读 8881

某电力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电力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总体概况

1.2电力工程概况

新建35kv***电力线路一条,为****等负荷供电。

1.3工程范围

2监理范围及重点

2.1监理工作范围

由我监理标段管内的35kv***电力线路工程为***KM,,35kv电源电缆线路0.3KM。

2.2监理工作重点

从本监理标段电力工程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以下工程是本标段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

⑴电力隐蔽工程的安全、质量控制;

⑵35KV电力线路跨越***国道施工;

⑶***地段的电力工程施工。

3监理工作的目标

根据招标文件、《监理大纲》及《监理合同》的要求,遵循“严格公正、科学求实、质量第一、全面监理”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监理合同》,通过目标规划、动态控制和风险管理,与委托人、承包人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密切合作,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3.1质量目标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和***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实现全线创优规划。杜绝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3.2工期目标

按委托人的工期要求,本监理标段进度总目标为:35KV***电力线路及其相关工程于**年**月***日完工。

3.3投资目标

按施工标段SK标的《施工承发包合同》的合同总价作为投资控制目标。确保不突破(合理变更设计除外)。严格工程计量、控制工程变更、尽量避免索赔,使投资力争控制在施工合同价以内。

3.4安全目标

杜绝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杜绝人身伤亡及设备重大、大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

3.5合同管理目标

全面、准确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督促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发包合同》,及时纠正合同执行中的偏差,防止出现违约行为,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合同争议,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3.6信息管理目标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信息管理的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到信息系统畅通,及时、准确、迅速、全面地传递工程建设的各类信息,组织均衡生产,确保安全、质量和工期。

具体方法:①认真做好信息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②制订资料管理制度;③收集、分析、整理、反馈信息资料。

3.7组织协调目标

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对内协调好监理组织内部人员之间、各专业之间、各监理分站之间的分工、协作;对外根据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独立、公正、公平地协调好建设、设计、承包人及各施工专业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做好经委托人授权的其他方面的协调工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实现工程的预定目标。

4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4.2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5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检验。

2.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弹道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4.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5.1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

5.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3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综合自动化系统调试、远动系统调试等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5.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5.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6电力工程实施细则

6.1架空线路

6.1.1架空线路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图

6.1.2施工前准备工作质量控制

6.1.2.1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主要工作内容:

1.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

2.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及新设备;

4.掌握设计标准及其安装结构的质量要求。

6.1.2.2监理单位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

6.1.2.3检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1.2.4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

6.1.3杆塔基坑及基础

6.1.3.1杆塔基坑及基础的测量

按照设计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场交桩资料进行定测,并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35KV架空线路不超过设计档距的1%;10KV及以上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

2.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超过50mm。

6.1.3.2杆塔基坑及基础的开挖

1.电杆基坑坑形应满足电杆组立和基础混凝土浇注施工的需要。

2.基坑的地质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野外施工是否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生态储备,防止水土流失、环境污染。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1.3.3基坑回填

1.电杆基坑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底盘的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偏差的规定。

2.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直线杆卡盘应与线路平行,并在电杆左右两侧交替埋设;承力杆卡盘设在承力侧;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0mm。当设计无要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500mm。

3.基坑回填应按标准分层夯实,松软土质,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石坑、冻土等坑的回填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4.施工造成水沟、农田基本设施损坏的应及时整修,恢复原貌。

6.1.4电杆组立及绝缘子安装

6.1.4.1电杆质量的控制:

1.核查产品厂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2.电杆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混凝土剥落,露筋等缺陷;

3.横向裂纹宽度应小于0.2mm,长度不得大于1/3;圆周长。

监理进行10%的外观检查

6.1.4.2电杆组立质量控制:

1.钢圈连接的混凝土电杆的钢圈焊接应符合有关规定。

⑴.焊缝表面应无波折、间断、漏焊及未焊满等缺陷,并不应有裂缝;

⑵.基本金属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当钢材厚度超过10mm时,不应大于1.0mm;

⑶.焊完后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总长的2‰;

⑷.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碴及氧化层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⑸.法兰盘连接电杆,法兰盘应做防腐处理,对接缝隙应不大于0.5mm,其螺栓受力均匀,电杆的整体弯曲应不超过电杆总长的2‰。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2.电杆的横向位移,电杆的倾斜,转角杆、终端杆的偏移值应符合有关标准;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架空线路电杆上应涂写杆号。

3.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时应垫铁片,并应灌注水泥砂浆。保护帽的混凝土应与塔脚板上部铁板结合严密,且不得有缝隙。

6.1.4.3横担安装质量控制:

1.横担及其配件应采用热镀锌制品,横担、叉梁的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安装位置及偏差符合有关规定;

2.横担应安装于直线杆受电侧;分支杆、90°转角杆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

3.电杆上的横担、叉梁及铁塔的接地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良好。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6.1.4.4绝缘子安装质量控制:

1.高压绝缘子的交流耐压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按每批次的5%见证试验。

2.绝缘子安装方式正确,安装牢固,连接可靠。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3.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有特殊困难时,可由内向外或由左向右穿入;

4.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5.采用的闭口销或开口销不应有折断,裂纹等现象,应对称开口,开口度应为30°-60°;严禁用线材或其它材料代替开口或闭口销。

6.1.5拉线制安

6.1.5.1拉线盘的安装:

1.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棒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长度应为500—700mm。

2.拉线坑应有斜坡,回填土应将土块打碎夯实。拉线坑应设防沉层。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

6.1.5.2拉线制安:

1.拉线与电杆的角度不应小于45度,当受地形限制时,不应小于30度,特殊情况可采用弓形拉线及撑杆等措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截面与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没有规定者除外)。

2.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的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垂直。

3.拉线棒出土处与规定位置的偏差、终端、顺向拉线不应大于拉线高度的1.5%,合力、防风拉线不应大于拉线高度的2.5%。

4.水平拉线跨越道路、铁路口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对铁路轨面的高度,不应小于7m。

5.当采用UT型线夹固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凸肚应在尾线侧。

⑵.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为300—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扎牢。

⑶.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统一。

⑷.UT型线夹的螺扣杆应露出并有不小于1/2的螺丝扣杆长度可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

6.当采用绑扎固定安装时,拉线两端应放置心形环;纲绞线拉线应采用直径不大于3.2mm且不小于2.0mm的镀锌铁线绑扎牢固,绑扎应整齐、紧密,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验标》表9.5.6的规定。

7.拉线安装允许的偏差应符《验标》表9.5.7的规定。

6.1.6导线架设

6.1.6.1导线材质的检查

1.架空导线的线材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死弯、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不应有严重的锈蚀现象。

2.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材质和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3.绝缘导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符合规定;所有金属附件及紧固件应采用热浸镀锌产品。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查阅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6.1.6.2导线连接

1.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2.采用接续管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连接后的握着力与原导线或避雷线的保证计算拉断力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接续管不小于95%。

⑵.螺栓式耐张线夹不小于90%。

3.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⑵.压口数与压后尺寸、压口位置、操作顺序应符合验标附录E的规定。

⑶.钳压后导线端间绑线应保留;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现象。

⑷.压接后的接续管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⑸.压接后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验标》表10.2.5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对导线的接续进行旁站监理。

4.35KV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或避雷线上不应超过1个直接接续管及3个补修管。且补修管间、与直线接续管间、补修管或直线接续管与耐张线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导线及避雷线的损伤处理应符合《验标》附录D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1.6.3导线架设

1.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电车道、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验标》附录G的规定。对重点地段及长大档距的导线架设监理进行旁站。

2.导线跨越铁路,一、二级公路等地段,不允许有接头;同一档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一个。

3.架空导线引流线的连接在10-35KV线路采用并沟线夹时,线夹数量不应少于2个;连接面应平整、光洁。

3.导线对地距离、交叉跨越及平行接近距离应符合《验标》附录F要求。

4.高压线路的导线排列规定面向负荷侧从左起排列相序为A、B、C,环状线路或导线换相时,按设计规定。

5.导线对地的安全距离:

⑴.引流线、导线与其相关设施间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验标》表10.3.4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进行10%的见证检查。

⑵.导线对地距离,在最大驰度下应不小于验标的规定。

⑶.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距离,在最大的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验标的规定。

⑷.导线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或接近时,导线中最大弛度或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凸出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验标的规定。

⑸.架空线路应避开公园、绿化区、防护林带、果林、经济作物和灌木林,如必须通过,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⑹.架空线路跨越架空线路时,其交叉角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⑺.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电车道、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验标的规定。

6.2电缆工程

6.2.1电缆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图

6.2.2施工前准备工作

6.2.2.1监理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工作内容:

1.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

2.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新设备;

4.掌握设计标准及其安装结构的质量要求。

6.3.2.2监理单位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报建设单位。

6.2.2.3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2.2.4审核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

6.2.3直埋电缆敷设质量控制

6.2.3.1电力电缆及材料配件的检查

1.审核电缆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2.确认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及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电缆外表应无纹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电缆的绝缘试验应合格。监理工程师见证试验。

6.2.3.2直埋电缆的敷设质量控制

1.检查电缆沟的开挖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穿越农田时应有保护措施。

2.电缆与铁路、公路、排水沟、城市街道、厂区、街道交叉以及进入建筑物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间、电缆与管道、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离应符合《验标》附录K的规定。

4.电缆穿过小河、小溪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保护管(槽)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河床以下0.5m;石质河床可浅埋。

⑵.电缆过河位置,线路走向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缆的水底部分不应有接头。

监理工程师进行10%的见证检查。

6.2.4隧道内、桥梁上电缆敷设质量控制

6.2.4.1隧道及桥梁电缆槽道应齐全无破损,槽口接缝应严密,进出槽道的电缆应穿管保护并应封堵管口。

6.2.4.2隧道内电缆钢索托架应安装牢固,托架、悬挂点的间距、钢索耐张段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2.4.3隧道内电缆支架上敷设的电力电缆对其它电缆、接地导线和隧道壁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验标》表12.5.5的规定。

6.2.4.4沿桥梁敷设的电缆槽及电缆固定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侵入建筑限界;高压电缆固定支架下端距轨面不应小于4.5m,低压电缆不应小于4m。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6.2.5电缆接头的制作与安装质量控制

6.2.5.1电缆及电缆头附件的规格应一致,零部件完整齐全;电缆耐压试验合格。

6.2.5.2高压电缆头的电缆护层剥切长度、绝缘包扎长度及芯线连接强度应符合电缆制作工艺要求。

6.2.5.3电缆终端头应有明显的相色标志,且相位一致,并与电网相序吻合。

6.2.5.4电缆头处金属护套及铠装层应接地良好,采用的接地线截面应符合相关标准。

6.2.5.5电缆头的接地电阻,以及与相关设备的带电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进行10%的见证检验。

6.3接地工程

6.3.1接地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6.3.2施工前准备工作:

6.3.2.1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承包单位赴现场核对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工作内容:

1.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

2.了解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和地质条件;

3.掌握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

4.掌握设计标准及其安装结构的质量要求。

6.3.2.2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标准编制本工程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6.3.2.3监理单位审核并批准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

6.3.2.4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准备工作。

6.3.2.5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

6.3.3接地装置的敷设质量控制

6.3.3.1接地装置的埋设

1.接地装置水平及垂直接地体埋设的位置及所用材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接地装置的导体载面应符合《验标》表19.2.1-1和表19.2.1-2的规定。

2.接地体埋设深度当设计无规定时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3.明敷设接地线支撑间的距离,水平直线部分应为0.5~1.5m,垂直部分应为1.5~3m,转弯部分距转角应为0.3~0.5m,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应有补偿装置。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及见证检验;检查并签认隐蔽工程记录。

6.3.3.2接地体的连接质量控制

1.接地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牢固可靠;

2.接地体的搭焊的长度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不少于三个棱边焊接;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且双侧焊接,圆钢与扁钢连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

3.利用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有金属跨接线。

4.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均应按设计要求可靠接地或接零;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地线干线相连,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5.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连接板或螺栓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标记;

6.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及见证检验;审核隐蔽工程记录及相关的测试报告。

6.3.4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接地

6.3.4.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除照明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

6.3.4.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的接地干线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少于两处;

6.3.4.3爆炸危险环境内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应采用多股软绞线,其最小载面铜线应为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6.3.4.4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监理工程师观察检查及见证检验;审核有关的安装记录及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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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力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基建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对工程建设实现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应当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基建工程监理大纲、规划和实施细则等。

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监理单位应配合所辖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制定施工安全计划,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组织的建立,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规程的执行、安全活动、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并监督与施工项目安全、文明有关事件的统计与调查以及安全事故数据的收集等。

6、监理单位对所辖项目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安全、文明生产须指定专人主管;其他监理共管。日常监理过程中,认真细致巡查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过程;掌握第一手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做到及时提醒、及早发现、及时纠正、严肃认真处理。真正做到安全工作抓得早、抓得及时、抓得好;实施安全预控,防患于未然。

7、监理单位要对所辖项目施工承包单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检查与监督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情况,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做出综述。通过月安全例会对施工及其他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对施工承包单位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提出要求和改进意见。对施工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向基建单位递交较为详细的书面安全施工情况月度报告。

8、监理和施工承包单位除按规定要求搞好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外,还应按照达标投产安全、文明生产考核细则要求做好积累、整理、保管安全、文明管理资料、台帐、统计报告等各类帐、表、册、卡的工作。

篇3: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投入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工具),并备齐与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依据性文件。

第十一条?各网省公司(含直属公司,下同)应依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设规模的电力建设工程,提出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力资源、生活办公设施、检查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四章?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

(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

(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五)审查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六)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八)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一)重要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

(二)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

?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

(一)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三)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电力建设工程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如大件吊装、重要脚手架安装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危石及塌方的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进行旁站。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经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监理单位认可的适宜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五)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六)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屋面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七)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八)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参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通知及暂停施工令一般情况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发送(特殊情况先口头下达,并在12小时之内补发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必须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一)无安全保证措施施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危及人身安全。

(四)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

(五)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直至确认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形成相应的闭环管理文件。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员在实施现场安全监理时,必须真实记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措施执行、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安全监理记录与质量监理记录应分别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可参照附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施工协调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以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并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并将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监理招标,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确保中标人的资质及其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满足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具体编制要求,并提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明确监理单位相应的监督管理权限,并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于未按要求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如旁站监理不到位、文件审查不认真等)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法人未按本办法落实安全监理管理责任的,必须限期纠正,国家电网公司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对工程进度及投资控制造成严重影响的监理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采取对其进行通报、在后续工程招标中进行扣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监理投标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执行监督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6〕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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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

一、输电线路工程

输电线路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

?(二)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三)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二、变电站工程

变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等。

?(二)安装工程: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吊装,变压器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电气设备送电试验,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机临近带电体作业等。

三、火电工程

火电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等。

?(二)安装工程:发电机、气轮机本体安装,发电机及配电装置带电试运,主变压器安装及检查、重要电动机检查、起重设备带电试运、气体灭火系统调试等,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组合安装,锅炉水压试验,给煤机、磨煤机、送引风机等重要辅机的试运,汽机转子找正、扣盖,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等。

四、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大方量爆破装药,压力灌浆,坝体混凝土浇筑,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岩壁梁施工、厂房行车的安装调试及负荷试验,充排水检查等。

?(二)安装工程:闸门、启闭机安装及调试,水轮机组尾水管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水轮机蜗壳安装及调整,发电机定子、转子组装及调整试验,各种带电试验,重要辅助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机组的各种性能试验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水下作业,危石、塌方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