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市民医院退药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人民医院退药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之规定,结合精神...

人民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之规定,结合精神病专科用药特点,特制定如下退药管理制度。

1、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退

(1)无该药品的原始凭证,如本院发票、清单

(2)所退药品批号与我院该药品批号不符

(3)药品发出时间超过1个月,或3个月后过期的药品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冷藏、密封等

(5)对包装封签有严格要求但已拆封的药品,如:口服制剂、拆零药品、气雾剂、药膏等

(6)因患者储存不当造成药品变质、药效受损的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无偿回收)

2、符合下列情况的可酌情办理退药

(1)患者在依据医师处方用法用量的情况下,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致使患者无法继续服用

(2)因疾病诊断原因造成病人无法继续服用药品

(3)医师不当开具超量大处方或重复用药,患者要求退药

注:(1)注射剂、口服液体制剂、拆零药品不属此范围

(2)所退药品必须保持药品原包装完整(原包装未拆除)

3、退药流程

(1)开方医生填写"退药单",并注明退药原因;提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或原始处方摘要

(2)门诊药师审核"退药单",不良反应报告表或原始处方摘要,是否有符合退药要求

(3)门诊药师审核药品:原始配药发票、药品的效期、数量、质量,核对药品批号是否由本药房发出

(4)门诊药师登记原始配药发票、药品的效期、数量、外包装质量等,凭"退药单""有效配药发票"和"所退药品"到"门诊药房、收费处"办理退药手续。

(5)每月财务科汇总"退药单",交于医务科登记备案。

附:**人民医院退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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