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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前收车后车辆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2024-01-15 阅读 1313

出车前收车后车辆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一、出车前应对车辆的各个部分进行细致的检查,是否有在行车中不安全的隐患出现,如仪表、灯光、轮胎气压等等。

二、运输部司机的工作岗位是运输部指定其驾驶的车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窜岗。

三、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着全套厂服,即厂服上衣、厂服裤子穿着齐全。、

四、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检查车辆相关手续,做好行车“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如调度分配出车时发现设备有故障、车容或车内不整洁者,进行警告

五、驾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如出现备品、备件、随车工具和货物丢失或损坏,司机有责任按价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

六、停车时,必须熄火。

七、汽车修理工配备工具由专人记录,由汽修工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按工具原价赔偿。

八、司机每天上、下班时必须在运输部楼前,在当班调度的领导下做好交接工作,必须检查好车辆的各种情况,如发现车辆有刮、碰、油箱锁损坏、失效、油箱上有明显油污等现象需及时汇报当班调度。如未汇报,经运输部领导及检查人员发现对其当班司机按运输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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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通信设备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守则

安全生产必须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损失将是惨重的,施工时必须引起施工人员的高度重视,增强责任心,加强预防为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施工中的防火安全

机房施工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是灾难性的,同时伴随人身伤害和重大通信事故,因此必须坚决杜绝其发生。

1、工程需要明火施工(如电焊、气割等),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施工需要使用涂料、胶水等易燃材料时,必须确认在现场具备并熟知消防灭火器材位置,达到必要的通风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未启用机房自备消防、通风器材)。

3、设备开箱后包装材料必须当日彻底清理,带出机房,任何时候不准在施工现场(包括通信机楼)内吸烟。

4、施工必须使用的电动工具、仪表、通风扇必须规范用电,控制负荷,使用安全可靠的移动电源接插设备,严禁用导线直接连接插座,交流电源线不允许有接头,出现轧伤或老化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

5、切实落实安全保卫部门关于防火封堵各项要求。

二、施工中的人身安全。

1、施工人员必须持相关专业资格证上岗,并在施工中以不违背安全管理规定的方式完成各项施工操作。

2、施工人员穿鞋着装应符合其专业施工操作要求。特别强调电力机房施工要按规定穿长袖工作服装。所有机房施工须自备工作鞋,防止电击、攀爬失手,静电伤害。

3、机床槽道侧板、盖板拆下后严禁放在槽道或架顶上,盖板折下后严禁放防止对施工人员及维护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4、二米以上属高处作业,应采取措施,防止高处坠落。

5、用电安全,防止人员触电。

三、施工中的网络运行及设备安全。

重中之重是运行设备的安全,其次是待安装设备的财产安全。

1、重申开工报告需要内容完整,注明设计文号、施工所涉及的机房、施工内容和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电话,请求维护安排随工等具体内容。

2、与现网运行设备有关的扩容、割接施工,必须对在用系统状况作细致了解,安全条件具备方可考虑实施。实施前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复的安全时间进行。对运行设备或现网业务有可能产生影响的扩容操作,应视同割接,必须制定细化到具体操作步骤的割接方案,重大割接制定方案时,还需要包含指挥组织及防险预案。割接方案须申报并组织会审。

3、新装设备加强电前需报相关部门批准,操作前核对设计要求,逐级核对全程负荷。

4、严格按设计施工,同时强调:施工单位有责任、义务,在施工现场发现设计存在明显安全问题时,暂停施工,并立即向建设管理部门报告。

5、老机房整治具有较高风险性,施工组织要细化到操作步骤,对环境整治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警惕。

6、施工单位接管设备,要严格组织开箱验货,做好工程其设备和材料的保管,严防设备材料损失。

四、规范施工不留隐患。

以往施工出现的安全事故,绝大多数都出自对早就存在的制度、规范、规定的忽视!相当多的安全问题,是由不规范施工长期积累而形成。因此,施工人员必须吸取安全事故的教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能在所有机房设备安装施工中,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1、机房辅助电源设备施工必须规范,不允许将UPS、逆变器等设备放在列间过道上。电源线不允许有接头,不得使用不符合机房安全要求的复接板接插设备电源。

2、信号线、尾纤、电源线在具备三线分离条件的机房严格按规定路由布放施工,冗余尾纤在ODF架一侧盘留长度必须符合容许标准。在不具备分离条件的机房,施工布放时必须同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加以保护。

3、防火、防鼠封堵施工要检验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止领用不合格材料用于封堵作业。

4、机房安装施工必需移动照明灯吊架时,一定要认真检查,不允许照明灯架与槽道或机架金属构件相碰。

5、机房外墙开孔必须采取可靠的防雨、防漏措施。

五、施工出入制度。

1、施工人员必须按顾客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

2、进入机房施工必须携带顾客有关部门批复的开工报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准入手续。

3、进入机房按顾客要求登记出入时间并注明施工内容。

六、防止失泄密。

1、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包含保密条款,明确涉密内容,密级,保密期限,相关方利益、义务,以及所负法律责任。

2、施工图、竣工文件、图纸都属于施工单位必须替委托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其中的图纸需要永久保密。所有涉密资料任何情况下不得交给或告知第三方。

3、互连互通工程,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及设计要求,阻断网络监控系统的相互渗透。

篇3:驾驶员车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盒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驾驶员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对车辆运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六、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篇4: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车库作业人员守则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车库操作员和维保人员在车库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车库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车库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车库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车库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停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所使用车库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车库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车库,不使用无安全合格证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停车设备,不使用未注册的车库。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车库运行中的突发事件及事故。

篇5: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