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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公司工程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2024-01-15 阅读 4316

石油销售公司工程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及资金使用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和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规范》GB/T50326、集团公司《管理总纲》、《投资管理制度(试行)》、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安全、环保、节能、资本性投资、国(境)外投资、科技和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建设时间阶段划分为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计划年度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均属于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已获得开工报告,计划年度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开工建设,在计划年度内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月度投资计划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并提交公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二)审查前期、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汇总全部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提供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基础设计等进度管理。

(四)负责项目开工后进度、投资控制。

(五)负责项目月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第六条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项目的进度、投资管理。

第三章进度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编制各项目进度计划,确定总目标、分阶段目标,并通过组织、控制、协调实现总目标。

第八条公司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列为集团公司重大项目的,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编制提纲(试行)》的规定,编制重大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限上项目报集团公司审查,限下项目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审查。所在项目应编入年度投资计划和月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公司应对项目计划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投运等进展,在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完善。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各项目进度计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应于每年9月10日前下一年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产品经销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审定下发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分解,按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月度投资计划,于每月24日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计划落实:

(一)逐级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落实责任。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采取周例会、月结会、专题会等措施推进项目建设。

(四)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检查、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项目月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重大项目应逐项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按照附件3形成分析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

第十五条公司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对照年度投资计划,对项目半年和全年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书面分析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安排下期工作,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申请工程用款需求计划,于每月24日前将建设工程资金信息月报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和财务资产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要与项目进度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建范围内合同价款的80%;由集团公司内部所属各单位承建的项目,进度款付款总额控制在承建范围内合同价款的90%以内。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结算经审计后,若实际投资在概算范围内,则剩余款项由所公司按照结算审计结果,报送付款计划和结算审计等相关文件,经产品经销公司相关程序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予以付款。若实际投资超出批复的概算,则需经集团公司审批认定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九条产品经销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资金筹措,按照工程拨付通知单向公司拨付工程款,并监督公司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避免资金长期闲置或挪用。

第二十条公司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严禁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一)未经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工程项目;

(二)未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擅自支付工程款;

(三)未按规定设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或者挤占、挪用、置换、截留项目资金。

(四)完工项目未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结算、审计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实际投资超出批复概算的,且未取得集团公司追加投资等相关批复。

(六)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规行为属决策方面问题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属操作方面问题的,由具体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其他办理项目管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或线索,但未及时纠正或报告的,根据其职责及权限比照本条上述规定确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有监管职责,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对重大违规行为或线索,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一)对涉及部门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应将处理结果报产品经销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二)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证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纲要》、《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司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油品调运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实力、信誉、技术能力和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

第三条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权制衡、归口审查的原则。

(一)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适用集团公司专家库、协作企业准入目录;

(二)分权制?:将各层次、各阶段的职能划分职能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三)归口审查: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四条招标工作要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

(一)部门回避: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

(二)人员回避: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在招标活动中必须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油品调运分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责任和组织实施的主体,根据工作特点和业务需要,组织重大建安项目、设备及物资采购、承运商选择等项目招标。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领导构成如下:

组长:z副组??:z、z成员:穆新刚、成瑞民、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部、调度管理部、安全质监部部门负责人及纪检干事、工会小组组长。

招标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分公司招标管理、商务谈判和物资采购,具体包括一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制定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等;

(二)对项目的招标进行组织和协调,接受上级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向上级单位汇报招标工作;

(四)完成公司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部,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日常事物;询价组由财务资产部、调度管理部负责;技术质量组由安全质监部负责;法律事务组由企业发展部法律事物人员负责;监督组由党务纪检干事和公会小组组长负责。纪检人员对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一)招标办职责是:

1.依据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公司招标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招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活动;督促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建立公司招标管理信息和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处理公司招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招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询价组职责是:

1.负责制定部门相关招标项的价格询查制度,建立价格信息库;

2.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

3.完成招标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查询,向企业发展部提供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信息。

(三)技术质量组职责是:

1.负责对招标标的物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的制定和审定;

2.检查落实对招标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法律事务组职责是:

负责对投标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识别合作中的风险事项,提出专业的规避风险措施。

(五)监督组职责是:

1.对招标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全程监督、控制;

2.有权参与招标各环节的工作;

3.审查合同签订与招投标结果的一致性;

4.受理举报,并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招标程序

第八条招标申请

(一)项目实施单位(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交招标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潜在投标单位等;

(二)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后,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及有关信息;

(三)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招标办;

(四)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工贸公司审批,并上报企业发展部;

(五)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由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后发布;

(六)企业发展部对潜在投标单位考察、资质审核、评标专家的抽取进行监督;

(七)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所有报名单位及资质情况单独登记,报名后的资料提交资格审查小组审核,并确定合格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八)招标办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副本交项目实施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九条项目部门生产性物资采购招标需提前3个月报申请计划,并经公司调度管理部审核确认后报公司招标办;非生产性物资采购招标需提前2个月报申请??划。

第十条招标前期准备和后期工作程序

(一)询价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及有关信息,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提交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质量技术组对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提交招标管理办公室;

(三)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在对潜在投标人考察、资质审核、评标专家的抽取时,各部门应相互监督;

(五)招标办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副本交项目实施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在协作单位目录中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代理招标的项目进行具体组织和服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招标资料。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招标的管理范围包括油品调运分公司的工程、承运商、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它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

(二)设备、材料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四)承运商招标范围:包含所有油(气)承运商。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物资、生产消耗性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消耗性材料应当以年度或季度计划的需要量计算,原则上进行一次性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非生产物资采购等其它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五)公司认为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或环境限制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招标节支相比,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第十五条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企业自投、自建、自用非公用、公益的设施,本企业施工队伍资质能满足要求;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单仍具备承保能力的;当年已进行招标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在相关条件无变化的情况下,确需增加购置数量的;

(三)设计招标中,已建成项目需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它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其它不适宜招标的;

(五)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的。

(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紧急采购小批量生产性物资,经工贸公司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决定的;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评标小组

(一)小组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

1.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在开标前由工贸公司招标办在集团公司评标专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评标小组应有质量技术组、询价组人员参加。

3.专家库未建立之前,专家由生产、基建、供应、技术、设计以及相关专业部门推荐,报工贸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二)评标小组职责

1.评标小组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2.评标小组负责按照项目招评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全部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招标项目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评标小组设负责人的,评标小组负责人由评标小组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招标组织管理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招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并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第十九条油品调运分公司在项目招标准备阶段,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涉及招标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招标工作的监督

招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

(一)事前监督

1.是否按规定上报招标方案;

2.各职能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3.招标办是否采纳了各小组提交的意见;

4.对没有按程序进行的,予以纠正;

5.抽查询价的价格是否真实。

(二)事中监督

1.检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组织运行操作的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其他有关情况。

(三)事后监督

1.通过走访专家、未中标企业,了解本次招标有关情况;

2.对本次的招标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各个招标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写出报告;

3.对出现的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招标小组监督招标工作每一环节,要记录每一环节的实施负责人和每一环节的结果,并由环节实施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件、初步设计概算、招标规模、标段划分、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邀请招标的拟邀请投标单位、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开标会议议程等;询价组调查的价格信息及拟定的最高限价,以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及项目的审批情况;对投标单位的资信、资质要求;

(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规格、设计要求等;

(三)交货、峻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四)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时间、地点和评标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等;

(七)其它必要事项。

第六章招标

第二十四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实施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集团公司网站发布。

(二)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资质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或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无标底招标,多次报价程序。编制的标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投标价是否合理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需要事先设立标底的,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与招标单位共同封标。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同时,也可以在投标书中,要求潜在的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会同招标领导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汇票、支票等方式。

第七章投标

第三十条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签收,不得开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第三十一条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

(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单位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

2.投标单位主要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水平、

产品性强等和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3.施工组织方案,计划(交货期)工期保证措施,和技术保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4.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定的技术协议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保证措施。

(二)商务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

2.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的必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评标小组全部成员出席。招标管理办公室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由招标小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并由投标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三)性价比法;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五)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六条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中标: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除外)。

第三十七条评标小组按中标单位数量多2名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并按得分多少标明排列顺序。每次评标活动截止后,评标小组应当在招标会议结束时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八条中标单位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一)凡集团公司批准招标方案的重大项目中标单位,由油品调运分公司招标单位领导小组研究,按计划中标单位数量多2名提出拟选意见,报工贸公司审定。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批准招标方案的项目中标单位,由所属招标单位领导小组研究,按计划中标单位数量多2名提出拟选意见,报油品调运分公司审定。

(三)中标单位确定后,国内招标公示3-5天,国际招标公示5-7天;

(四)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予以调查处理;

(五)无投诉公示期满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从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七)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

第三十九条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能鉴订和履行合同的,视情节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油品调运分公司相关市场。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法定授权委托人)签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授权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多数或全部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雷同的;

(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人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齐全,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

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投标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五)中标单位未按中标要求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六)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在招标活动中,参于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小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将应当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评标小组成员违反本办法,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单位的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

(六)招标管理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律的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章资料管理

第四十三条招标活动的资料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实施。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具体如下:

(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

(二)投标、开标签到表,投标

单位技术(商务)标书、确认后的技术协议书、,各次报价文件,报价汇总表;

(三)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汇总记录、每次价格谈判的记录、废标原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四)中标通知书、所有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招标小组记录;

(五)开标记录必须有投标代表和记录人的签字;

(六)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必须有评标小组成员的签字;

(七)其它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一章竞争性谈判

第四十四条适用范围

(一)凡不符合招标条件的;

(二)经二次招标未成功的;

(三)单一来源的项目;

(四)只有两家投标潜在投标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操作及管理

适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参照邀请招标规定程序审批后,采用商谈的方式组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方式分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

(一)技术谈判由项目单位牵头,调度管理部和投标单位共同进行协商,签订技术协议;

(二)商务谈判按照资金量大小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竞争性谈判参照招标程序执行。投标单位要在报价单上明确项目名称、规模、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第四十七条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商谈记录”,评委要在“商谈记录”上签字。双方代表对商谈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结果的确认,按照标的金额大小,经相关程序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营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口港务集团所辖鲅鱼圈港区、营口港区、仙人岛港区、盘锦港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

第五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港区内企业,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营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时为营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交通警察大队,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执法部门,享有市(县)交警大队同等职责和权力。

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营口港务集团港口设施管理部(以下简称“港口设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设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条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营口港公安局确定。

第十条港口设施管理部及港区内各单位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对损坏、缺失的道路设施必须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港区道路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港区道路未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货物、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挖掘道路必须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须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进行。路两端要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夜间须安装红灯警示,复杂地段要专人值守。如延期施工和移动交通设施须重新审批;

(三)道路的绿化、设广告牌等不准遮挡路灯、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会车视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规划建设部、港口设施管理部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营口港公安局、港口设施管理部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凡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外来单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书》、交纳风险保证金。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办理港内通行牌照,已办理的予以注销,各单位不得使用此类车辆。

对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车辆管理主要分为四类:

一类为基本建设车辆,规划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该类车辆必须办理土石方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更换所属运输单位时必须重新办理,并将原证上交,不上交的不予办理新证。

二类为港内各单位倒运车辆,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车、散粮车、钢材车等,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三类为市出市入车辆,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类为集装箱进出港车辆,集装箱业务部、各集装箱码头公司及集装箱场站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港区内各单位自有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外协车辆须喷刷放大牌号、车属单位名称,并保持清晰完好。放大号喷刷在两侧及后部车厢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号不得集中喷刷在一起,要平铺在车厢板上。

第十五条未经营口港公安局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十六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驶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三证”齐全,随车携带。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或伪造。商品车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动,必须到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移动手续,领取临时移动证,并遵章守法,按规定路线行驶;

(二)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灯光装置必须齐全,功能有效。自行车、电瓶车制动器必须灵敏、有效,故障车辆不能行车时,必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在车身前后设警告标志和信号灯光;

(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接受违章处理;

(四)所有在港区道路行驶车辆、流动机械及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

(五)在港口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驾驶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严禁载人。港内各单位作业人员不准骑摩托车到作业现场;

(六)港口道路禁止无牌无证的“黑车”、报废车和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行驶,违者由交警大队扣留车辆。

第十七条?在港口道路行驶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特殊货物准运证,所有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逾期不检;

(二)驾驶员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更不准驾驶报废车、“三无”车;

(三)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准吸烟、吃零食、闲谈、打手机。不准过度疲劳驾车和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驾车,不准穿拖鞋或赤足驾车。

第四章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十八条?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在划有标线的道路上,车辆必须按线行驶,各行其道,越线超车和左转弯必须确保安全。各类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任何车辆不得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

(二)公安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交通标志、标线、车速限制,其它车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

(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人员遇有警车护卫的车队时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

(四)车辆通过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必须严格按标志、标线信号行驶,通过无交通指示信号的路口让干路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未进路口车让先进路口车先行,货运车让客运车先行,港机车让汽车先行;

(五)各种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时,要严格执行营口港港口道路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六)港口交通道路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桥梁、弯路、狭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结合器、消防机关三十米内,影响其它车辆通过的地段、作业现场通道、公共场所入口、施工地段都不准停放车辆,车辆停放必须关闭电路,拉好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七)港口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有照明的情况下,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在无照明情况下使用远光灯,遇有道口、仓库、门卫使用近光灯。雾天行驶需开防雾灯,倒车须有蜂鸣音响警示灯;

(八)机动车在港口办公区和夜间在生活区行驶,禁止使用喇叭,港口流动装卸机械不准按高音、怪音气喇叭;

第十九条?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运输车辆运载货物,要确保安全,不准严重超载、不准洒漏、污染或砸坏路面。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灯牌。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载运体积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时间、路线限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二条集装箱专用车载运其他货物时须加装护栏。

第二十三条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专用牵引车、汽车外,其他轮式机械车不准牵引挂车、拖盘车;

(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

(三)被拖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车宽,长度限于不得使拖车后端货物触地。如有特殊作业,白天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安全指示灯。

第二十四条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在行驶中,起重操作室内不准乘人;

(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三)客运部门载运行李的专用拖盘车附载押运人员须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在吊、载货物时,不准作为运输车辆吊载货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驶(如作业需要时,必须封闭该区域);

(二)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

(三)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行驶时不准放下吊架,驾驶员须认真了望,其它车辆注意避让;

(四)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须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队上下船和工人排队通过时,应停车让行或绕行,禁止与旅客抢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条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和停放,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车辆过地磅?重时要按规定路线顺序行进,禁止逆行和争道抢行。

第二十九条车辆经过港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谨慎驾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禁止在铁道线1.5米内停放各种车辆和货物;机动车、流动机械车必须在铁道线作业时,车辆不准熄火,驾驶员不准离车,不得在铁道上滞留。

第五章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条港口道路上骑电瓶车、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骑电瓶车、自行车到现场必须放在指定的摆放位置上。

第三十一条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并???意避让来往车辆,不得在作业现场、港口道路上随意穿行。横过道路时须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要确保安全后再通过。行人在交通道路上不准追逐、游戏、抛物击车,乘车人不准扒车或强行上车,特别是不准乘搭摩托车、载货运输车,乘车时身体的部位不准伸出车外,不准抛物击人。

第三十二条旅客上下船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在港口道路上滞留。

第六章?车辆行驶速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结合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情况,将港区内道路共分为主干道、次干道、通道、路口(铁路道口)及转弯处、磅房(检查桥)五部分作限速要求。

(一)主干道

限速规定:非生产性小型车辆(包括港内出租车、私家车、客车、货主车辆等车辆)50公里/小时,各类进港生产性运输车辆(包括运输货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车辆)40公里/小时,流动机械(包括叉车、装载机、轮胎吊等车辆)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

1、鲅鱼圈港区:

1)一号门至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路段;

2)三号门至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路段;

3)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至五号门路段;

4)三号门经水电公司办公楼前至五号门路段;

5)万瀛场站检查桥前主通道路段;

6)四号门至集团集装箱码头公司检查桥前路口路段;

7)集铁物流公司场站南侧主通道路段;

8)二号门至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路段。

2、盘锦港区、仙人岛港区、营口港区主干道由所属公司及交警部门共同确定。

(二)次干道

限速规定:非生产性小型车辆(包括港内出租车、私家车、客车、货主车辆等车辆)40公里/小时,各类进港生产性运输车辆(包括运输货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车辆)30公里/小时,流动机械(包括叉车、装载???、轮胎吊等车辆)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

1、鲅鱼圈港区:

1)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A港池码头前沿主通道路段;

2)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一港池锅炉房前铁路道口路段;

3)鲅鱼圈港区各码头前沿主通道路段;集装箱箱区环形主通道;

4)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公司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路段;

5)三号门经物流食堂至四号门主通道路段。

2、盘锦港区、仙人岛港区、营口港区次干道由所属公司及交警部门共同确定。

(三)通道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除上述被列入主干道、次干道的港区内,包括堆场、铁路专用线两侧的所有通道,适用于集团所有港区。

(四)路口及转弯处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所有铁道道口(包括有人道口、无人道口、平交过道)和公路路口转弯处。

(五)磅房、检查桥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5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港区各磅房、检查桥处。

第七章交通管理处罚、奖励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营口港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协议书》对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港口道路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统一由营口港交警大队负责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部门所属港口专用线的道口发生的路外交通事故,由营口港交警大队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中任意一款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均由违规人员(车辆)及其所属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凡进港人员、车辆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将参照《营口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人员、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且不及时整改的,将对违规单位(部门)视情节处罚2000-5000元。

第三十九条?对涂改、伪造土石方运输通行证的车队所属单位处罚3000元,取消该车辆年度内进港运输资格,营口港公安局注销其入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对违规车辆所属单位视情节处罚1000-2000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将对违规车辆所属单位视情节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凡属港内各单位人员的,对其所属单位处罚500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罚500元/车次。

第四十四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各类交通肇事要立即上报到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及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车辆超速、穿越货场、事故隐瞒不报等违规行为提供线索的单位,集团将把处罚款的30%奖励给该单位,用于车辆监控、抓拍装置的购置及奖励举报员工。对于辖区内交通事故和洒漏管理好的单位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第四十五条?港区内哪家单位管理区域发生事故要处罚该单位,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处罚款的15%;哪家单位使用的车队发生事故要处罚该单位,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处罚款的30%。区域内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处罚5000元。

第四十六条?从2011年9月1日起把交通事故作为集团内各单位安全考核指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营港安委发【2003】8号文件《营口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4: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管养长大桥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原则开展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五条对及时发现长大桥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六条在依附长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条车辆通过长大桥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

第八条路政大队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

第九条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

第十条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股应当加强对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养护责任人应每日对长大桥主要结构部位进行观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或公路股人员。桥梁工程师应对养护责任人上报的问题及时到现场查看,如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报市公路局。

第十三条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养护责任人负责每日1次,并认真观察记录桥梁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

第十四条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等。

经常性检查由桥梁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长大桥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第四章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十五条桥梁工程师及公路股相关人员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长大桥桥梁安全监控点,及时掌握长大桥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长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单位各股室应及时给予响应。

对长大桥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公路股、路政大队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长大桥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十九条长大桥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条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股室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长大桥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长大桥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各部门股室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条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根据事态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石泉管理段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篇5:客运专线公司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

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公司综合部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对公文办理做到应知应会。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司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和聘用人员。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单位或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格式可分为通用格式和特定格式。公文的通用格式一般指在发文单位标志中带有“文件”二字的公文格式。公文的特定格式是相对于公文的通用格式而言的,是公文通用格式的补充,通常包括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以及纪要格式等。特定格式公文的作用和效力与通用格式公文相同。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秘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通用格式公文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中一般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如发文单位较多时,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信函格式公文发文单位标志不加“文件”二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标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只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公文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上行公文需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公司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为准,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的主办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

(十四)附注。印发传达范围或公文办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中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和公文排版、印制、装订等要求,按照铁道部办公厅发布的《铁道部机关公文格式》(铁办办〔2012〕68号)执行。公文使用的汉字和词语、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二条?公司内设部门不得正式行文。“正式行文”是指以“公司文件”形式向其他单位制发公文。“以函的形式”行文是指以信函式公文的格式行文。信函式公文除以“函”的文种外,还可以选择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其他文种。

第十三条?公司制发的公文一般发给相关省、市、县、区有关部门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除重大事项需向中国铁路总公司行文外,凡属中国铁路总公司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以函的形式向中国铁路总公司部门行文,涉及几个部门的可以抄送,亦不必抄送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十四条?“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可用抄送,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意见”用于上行文时,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用于下行文时,一样体现出强制性和约束力,下级单位应遵照执行;用于平行文时,所提意见供对方参考。

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公司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五条?收到参建单位的“请示”或“意见”,公司必须做出处理或答复。“请示”或“意见”实行“催办查办通知书”制度,领导阅示后,综合部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限期反馈,综合部并负责答复来文单位,无承办部门的,由综合部负责答复。

第十六条?公文要精简,注重效用。

(一)凡可一次行文的,不分别行文;可不行文的,不行文。会议已印发的材料和领导讲话材料不再发文,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再发文。

(二)转发的公文法规性、指令性较强的,可原文照转;需部分贯彻执行的,可摘要转发有关部分;需结合实际细化贯彻的,应根据原文精神另行拟文,原文不再转发。被转发的公文不要抄送原发文单位。

(三)压缩文件篇幅和印数。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控制发文范围和印数,除发给直接办理公文及其他有关单位外,无关单位一律不抄送。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发文办理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审稿、会签、核稿、签发、登记、复核、缮印、校对、用印、装订、封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以公司名义行文的种类及内容划分如下:

(一)《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1.向上级单位或部门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2.转发上级单位或部门文件;

3.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4.发布公司管理办法;

5.发布重要奖惩事项;?

6.其它需发《公司文件》的事项。?

(二)《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函》

1.公司与上级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2.公司与路局、省、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地方铁路),以及有工作关联的区、县(包括县级市)、镇、乡政府及其部门,其他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三)《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公司领导主持或委托召开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九条拟稿草拟公文要按规定的发文稿纸格式逐项标明。草拟公文要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事由清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字词规范,标点正确,书写整齐,简洁明了;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发文单位名称、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使用非规范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引用外文或国际组织缩写形式时,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含义或规范的中文全称。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公文出现结构为两个层次时,序数顺序为“一”、“1.”;结构为多层次时,序数顺序为“一”、“(一)”、“1.”、“(1)”。

(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根据来文拟办的文稿,来文应附在文稿后,以便审核、归档;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规章条目、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书写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受文单位要写全称或规范的统称、简称;单位名称不能表明所在地时,要在拟稿纸上注明地址以便及时投送;

(十一)拟写、修改、签发、批示公文,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禁用纯蓝墨水和圆珠笔、铅笔;可使用计算机打印设备拟写文稿。

(十二)文件标题字号应使用二号宋体,正文标题应使用三号黑体,正文应使用三号仿宋体;字间距应用“标准”,行间距应用“单倍行距”,同时根据需要可用“固定值”调整行间距。

第二十条?会签:会签公文,主办部门应先签署意见,然后交协办部门依次签署意见。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与之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附协办、主办部门的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审稿、核稿:对文稿质量要层层负责把关。公司发文必须先由拟稿部门负责人认真审稿、把关,然后送综合部核稿后,由综合部送公司领导审核签发。涉及有关法律事务的公文,必要时经法律顾问核稿。上行公文和重要公文,须经综合部部长复核后送公司领导审核签发;文稿改动较大,由拟稿部门清稿。审核、核稿人确认公文无误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审稿、核稿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要求,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稿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处理意见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与其他有关文件精神有无矛盾、重复;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已经协商一致;发送范围是否恰当;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

第二十二条?校对:校对工作是保证公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公司发公文由拟稿部门校对,每件公文至少全面校对两遍,改正较多时,应按程序复校,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付印,校对人应在文稿上签名。综合部在付印前,对文件及格式要全面检查,如对文稿内容有疑问,应与核稿人联系,不得随意处理。

第二十三条?签发: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或主管负责人签发。签发人要署明姓名和日期,并对公文全面负责。经负责人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应由核稿人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缮印:公司发文由综合部统一编号。缮印要符合公文规定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印数准确。发文中如有非打印设备能绘制的图表线条等,由拟稿部门自行绘制。

第二十五条?翻印:上级单位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公司领导或综合部部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或公章,视同正式公文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用印:盖章时,应检查原稿是否经过公司领导签发,打印是否清晰,印数是否准确,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不予盖章。

第二十七条?装订:装订前由拟稿部门对缮印的公文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密级、发文单位标识、发文标题、主送抄送单位、附件、印制版记是否正确。装订时要毛天齐地,毛左齐右,切忌多页、少页、倒页,订钉位置要按规定办理,做到整齐美观。公司发公文由拟稿部门负责装订,会议材料由主办部门和拟稿部门负责装订,其他简报、材料由拟稿部门装订。

第二十八条?封发:综合部应建立发文登记制度,印发的公文由拟稿部门进行封发。公文封发时,拟稿部门要对公文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缮印是否清晰,有无多页、少页、倒页等差错,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纠正。

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周转速度和公文处理的效率。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秘密公文的管理。秘密公文在运转过程中,均应办理交接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公文安全。阅办机要电报,应按保密规定按时收回,由综合部保存。转发秘密公文或密码电报时,必须贯彻“密来密去”的原则,严禁密电明复或密明混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其他秘密公文传输时,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公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收文处理工作归口综合部统筹管理。

第三十二条?收文:综合部应执行收文登记制度,指定专职人员统一签收、拆封、分类、编号、登记,加贴《公文处理单》后,送交综合部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按照领导分工分别签署呈批意见;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按照综合部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署的意见,将公文分送公司领导阅批,待领导批示后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送其他领导传阅或送主办部门办理;综合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同时因公出差,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直报领导阅批,并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办理;节假日、双休日遇有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需要向综合部部长或主管副部长说明文电内容、紧急程度,由综合部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向领导汇报后,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按领导意见办理。

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或从其他渠道收到的公文,应交综合部登记后办理。

收到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综合部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发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公文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按照公文事由或领导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一般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做到日事日毕;内容紧急的公文要指定专人,跟踪处理,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各主办(承办)部门当日办理的公文要于17时前将公文原件送回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保存。凡需超过办理时限的,主办部门应预先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或与交办部门联系,并退回公文原件。

第三十四条?公文传阅:领导间传阅公文,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传阅后第一时间完成传递程序。当领导出差在外不能及时传阅时,重要文电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将公文复印后放在出差领导办公桌上待阅,原文按照程序继续传阅或承办;遇有紧急待办公文,由综合部主管副部长或文电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向外出领导汇报,按领导意见办理。需要相关部门传阅的公文,由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送传,传阅后由公文传阅部门将公文原件送回综合部文电管理人员保存。公文每发生一次阅办部门或阅办者的转移,均要经综合部登记,不要直接传递和横传,以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或延误,保证办理或查询及时方便。

第三十五条?审批公文:主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写全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需注明时间),应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六条?公文督办:凡带有“请**部门阅办”、“上报”、“反馈”、“落实”等字样批示的公文,由综合部跟踪督办,承办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同时向综合部反馈情况,保证工作得到落实。

第七章?公文归档、销毁

第三十七条?立卷归档:公文办结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以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公司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由产生公文以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的部门负责;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公司综合部负责指导和检查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立卷、归档应做到:

(一)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二)正确反映本单位(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三)立卷范围应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归档范围执行,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保管期限。

(四)应归档的公文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组卷合理;卷内公文排列系统,编号清楚;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语言通顺;装订要整齐、结实,卷皮字迹要工整。

(五)实行公文无纸化传递后,在电子档案未推行前,仍按原办法立卷、归档。

(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归档时间、归档范围和归档程序开展公文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销毁: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本单位(部门)有关人员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在立卷、归栏工作结束后销毁。一般公文,在收发文簿上加盖“销毁”戳记或清册销毁,秘密及以上公文要填写销毁清单,并有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一条?公司文件主办部门名称及代字:综合部-综合,工程管理部-工程,计划财务部-计财,安全质量部-安质,物资设备部-物设。

第四十二条?以《公司文件》行文,其发文字号为:“哈佳**(主办部门代字)〔201*〕**号”。

第四十三条?以《公司函》行文,其发文字号为:“哈佳**(主办部门代字)函〔201*〕**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公文处理有关簿册式样由综合部统一规定。司法、外事文书等特殊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公文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