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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液化气车辆的暂行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8153

原料液化气车辆的暂行管理规定

油品调运分公司

原料液化气车辆的暂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原料气调运工作正常运行,加强调运安全质量管理,保证车辆运输和油品安全质量,我公司结合近一年来承运中存在的具体实际问题,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1、严格按照《原料油(气)承运合同》以及附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运管理。

2、要求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专车专用,不得承运其它油品,违者一律取消其承运资格。

3、每日装车前,调运分公司根据承运车队提供的当日装车号,进行GPS查询,确认GPS设备运行良好的方可开票(炼化公司可监控)。

4、承运原料气车辆进入装车区前需将水箱排空,调运公司人员协同各厂操作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无水双方签字后方可进入装车。

5、承运原料气车辆装车后,调出方和驾驶员必须对罐体所有施封口进行施封,检查施封无误后双方签字放行。

6、承运车辆装车出厂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永炼到**6小时,榆炼到**7小时)、规定路线行驶,到达指定停车场停放,工作人员记录并检查出厂时间和到达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间,对超时的车辆暂停卸车,炼化公司和我公司人员双方共同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如不合格严格按照《炼化公司原料液化气调运质量暂行管理规定》执行、如合格也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

7、承运车辆进入卸车区前须将水箱排空,经工作人员核对铅封完好无误后,履行卸车程序。

8、调入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卸车的,我公司将承运车辆集中停放在指定停车场(与民用气停车场分开)登记管理严禁出场。另在炼化公司加大调运量,我公司运力不足需增加备用民用气车时派专人进行押运,至停车场后逐车进行检查登记。

9、承运车辆不得偏离GPS路线行驶,驾驶员有意关掉电源、破坏GPS致使无法监控的,将取消该车辆承运资格。

10、调运车辆因维修、检罐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的,须事先向调运分公司报告,事后须出具检罐证明,经公司GPS监控检查认可、核实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营,否则停运。

11、GPS监控对重要路口和民用气站设制电子围栏加强监控,另外路查人员每日对民营气站等路段进行监控巡查加强检查力度,彻底杜绝一切人为隐患。

12、如路途出现堵车或其他影响正常行驶的情况及时向调运分公司汇报,路查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实后通告炼化公司生产计划部,以确保正常调运。

13、我公司除以上具体措施外还将不定期、不定时的对原料液化气车辆进行抽查押运,以保证油品质量安全。

14、调运过程中,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行为,根据《原料油(气)承运合同》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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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制造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篇3: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管理规定

1?目的

明确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标识及更改和质量管理等规定,为安全件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及管理等提供依据,以保证车辆、发动机的安全性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变型拖拉机及发动机产品。

3?术语

3.1?安全件:因零部件发生损坏或出现故障,而失去对车辆、发动机的控制能力,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危害人身安全,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等文件明确规定的涉及安全的零部件。

3.2?合格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3?安全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

4?职责

4.1?设计者负责安全件产品在图样及明细表中的标识。

4.2?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各事业部的制造技术部对自制件中的安全件按图样进行生产,制定其严密的生产工艺。

4.3?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外协件中安全件的采购过程中重点管理。

4.4?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各有关事业部制定安全件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负责监督抽查。

4.5?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负责安全件的监控。

5?内容和要求

5.1?安全件的种类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按附录A的规定。

5.2?安全件的标识

车辆、发动机产品的安全件应分别在图样和明细表中对属于安全件的零部件进行标识,标识符号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标注。

5.2.1?安全件在图样上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图样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示例见附录C。

注:

1)倒放的等边三角形的线形宽度为1.0mm;

2)“!”置于等边三角形正中。

图1?安全件在图样中的标识符号

5.2.2?安全件在图样明细表中的标识

凡属安全件的零部件,应在该安全件对应的明细表备注栏内容前加注安全件标记符号“”。符号字体高度应比备注栏内其他内容字体高大一号,示例见附录B。

5.3?安全件的设计质量控制管理

5.3.1?由营销公司在概念开发阶段及设计开发阶段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市场质量跟踪调查,并给技术研究院和质量管理部提供《市场质量调查报告》。

5.3.2?由技术研究院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在安全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必要时可对其样车(机)、样件及失效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采用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产品的安全件或重新设计和改进。

5.3.3?对安全件重新设计、改进或采用原配套体系以外供应商的产品时,技术研究院必须提交必要的资料供评审用。

5.3.3.1?评审用的资料应根据具体安全件进行确定,一般总成类安全件评审用的资料应包括——

a)设计计算书;

b)与跟随产品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的资料(必要时提供);

c)工艺性分析(必要时提供,应由公司指定的工艺技术部门提供);

d)台架试验报告;

e)随整车进行的性能试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视情况而定)。

5.3.3.2?此类评审工作一般应结合零部件技术认证一起进行。

5.3.4?设计评审一般由技术研究院内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特殊情况下,可通知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如质量、工艺、服务及制造单位的人员参加,由技术研究院出具评审报告。

5.3.5?质量管理部在整车(机)A图下发之前,对安全件的设计开发和改进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下发A图。

5.3.6技术研究院必须对所有的安全件下发图纸和技术要求给相关部门,当只提供外形图时,必须明确提出总成及零部件的性能要求及执行的标准,对主要零部件必须明确材料及主要尺寸要求。

5.4?安全件的实物质量控制

5.4.1?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安全认证或其它认证,并在其产品上按相关规定进行认证标识,凡无标识件不得装用。

5.4.2?有合格认证要求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合格认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质量责任。

5.4.3?各有关事业部应按检验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安全件进行全面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

5.4.4?在进货及过程检验中发现安全件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隔离存放并标识,让步接受可由事业部组织评审;需返工、返修时,应通过公司级评审,并100%复验,需报废时,应明确标识并撤离现场。

5.4.5?安全件材料代用及过渡时,不允许因材料的代用及过渡而影响零部件本身的强度及可靠性,并必须以技术研究院主管副院长及质量管理部主管副经理以上人员均同意后方可代用和过渡。

5.4.6?有关事业部质量控制部应将首台实施安全件材料代用及改进的车辆、发动机的出厂日期、出厂编号(VIN)及底盘号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及技术研究院,以便追溯。

5.4.7?质量管理部应组织有关事业部对所有安全件制定详细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经技术研究院、生产部、采购部、有关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等会签,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实施。

5.4.8?对安全件用的工艺文件及检验文件也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文件的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

6?附录

6.1?附录A?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种类

6.2?附录B?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明细表中的标注示例

6.3?附录C?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示例

篇4: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

(一)维修部的车辆统一由维修部主任调动。车辆所用油料,由维修部主任严格按使用状况掌握批准。

(二)车辆的维修、中修、大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维修部主任批准后,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三)驾驶员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不得擅自用车办私事,夜间按规定将汽车入库,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存放外面过夜。

(四)驾驶员的定期培训,车辆年检以及各项税费的缴纳,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办理。

(五)对于私自用车或因驾驶员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它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人承担。

(六)驾驶员应严格遵章驾驶,做好车辆的保洁和日常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用车。

篇5: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责任界定

1、机电机运队负责全矿所有矿车、材料车、水泥车、专用车、人行车等运输车辆的维修工作,建立牌板、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2、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负责大巷、石门、采区轨道片口及采区上平巷范围内的坏车处理工作,并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同时井下要定点存放部分新轮对,以备及时更换坏轮对之用。凡升井维修车辆,由机电机运队下达车辆维修委托单(注明车辆型号,委托日期,维修期限等),由机电机运队在限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完好,维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3、掘进工作范围内的坏车由其自已处理或处理到采区车场交运搬处理,需要更换轮对时可同调度站联系由机电机运队供给,但更换的坏轮对要及时升井。

二、考核

1、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不完好车辆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否则每发现乱放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井下任何生产场所发现坏车不及时处理,超过48小时按50元/辆对责任单位罚款,每拖一天加倍罚款。

3、在用矿车要做到台台完好,否则每台罚款200元。

4、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实行月检或抽检,每发现一辆缺油或缺少零部件,对责任人罚款50元,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掉道影响生产时每辆对机电机运队罚款1000元。

5、矿车报废必须由机电科组织调度室及机电机运队联合鉴定。擅自乱割矿车备件按500元/辆罚款。擅自报废矿车按4000元/辆罚款。

6、平板车严禁私自钻孔,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7、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8、矿车及其它车辆综合完好率,月度必须达到85%以上。

9、矿车及其它车辆的完好率检查和考核由机电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