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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环境保护标准

2024-05-11 阅读 7174

景区环境保护标准

景区环境保护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内空气、噪声、地表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内所有景点。

2内容

2.1游客容量、功能分区

2.1.1游客容量

2.1.1.1严格执行景区总体规划中对游客容量的要求,当游客数量达到最大值时,对人数加以限制,停止售票。

2.1.1.2高峰期制定游客疏导、分流方案。

2.1.2功能分区

2.1.2.1严格按照景区总体规划中功能分区的要求执行。通过功能分区,将风景区划分为风景游览区、生态保育区和旅游服务区。

2.1.2.2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2.1.2.3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

2.2空气质量

2.2.1景区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一级标准。

2.2.2景区使用观光车、电瓶船,旅游观光巴士尾气排放达到欧Ⅲ国际标准。

2.2.3景点内饭店禁止使用明火,减少空气污染。

2.2.4宾馆、饭店餐饮油烟经净化处理达到GB18483-20**中得排放标准,使用可降解的餐具。

2.3噪声

2.3.1景区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0类标准。

2.3.2所有工程均在淡季或游客人数少的时候施工,并划分施工时段,避免施工噪音给游客和居民造成不利影响。

2.4地表水

2.4.1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20**中Ⅱ类标准。

2.4.2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合格后方能排放。

2.4.3景区内各类经营场所统一管理,避免产生的污染物对地表水的污染。

2.5生活垃圾处理

2.5.1严格按照GB16889-2008标准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填埋。

2.5.2严格按照GB18485-20**标准要求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进行控制。

2.5.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固体废物实行可降解、不可降解和危险固废分类处理。

2.5.4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漆等危险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对医疗有毒有害固废,统一收集消毒,统一送医疗单位处理。

2.5.5观光巴士上提供可降解的塑料袋,方便游客使用。

2.5.6垃圾箱分类设置,布公司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5.7环卫工对垃圾箱内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保证垃圾箱内垃圾不满溢。

2.5.8服务区家庭宾馆及住户要实现废旧物分类放置,达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提高景区的环境质量。

2.6厕所

2.6.1按景区总体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排泄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2.6.2景区内公厕完好使用率100%,厕位设置符合要求。

2.6.3在水源处、全封闭的服务区、停车场内的厕所一律采用水冲式,并建一定规模的化粪池,废物排入景区的污水处理系统,严禁流入湖泊、河溪。

2.7环境保护办法

2.7.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三同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7.2在景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景区总体规划进行,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7.3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2.7.4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地形地貌和林木植被,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立围栏,确保游览安全。

2.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植被。

2.7.6景区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2.7.7设置环境保护宣传牌、标识牌,增强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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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景区环境保护标准

景区环境保护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内空气、噪声、地表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内所有景点。

2内容

2.1游客容量、功能分区

2.1.1游客容量

2.1.1.1严格执行景区总体规划中对游客容量的要求,当游客数量达到最大值时,对人数加以限制,停止售票。

2.1.1.2高峰期制定游客疏导、分流方案。

2.1.2功能分区

2.1.2.1严格按照景区总体规划中功能分区的要求执行。通过功能分区,将风景区划分为风景游览区、生态保育区和旅游服务区。

2.1.2.2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2.1.2.3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

2.2空气质量

2.2.1景区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一级标准。

2.2.2景区使用观光车、电瓶船,旅游观光巴士尾气排放达到欧Ⅲ国际标准。

2.2.3景点内饭店禁止使用明火,减少空气污染。

2.2.4宾馆、饭店餐饮油烟经净化处理达到GB18483-20**中得排放标准,使用可降解的餐具。

2.3噪声

2.3.1景区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0类标准。

2.3.2所有工程均在淡季或游客人数少的时候施工,并划分施工时段,避免施工噪音给游客和居民造成不利影响。

2.4地表水

2.4.1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20**中Ⅱ类标准。

2.4.2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合格后方能排放。

2.4.3景区内各类经营场所统一管理,避免产生的污染物对地表水的污染。

2.5生活垃圾处理

2.5.1严格按照GB16889-2008标准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填埋。

2.5.2严格按照GB18485-20**标准要求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进行控制。

2.5.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固体废物实行可降解、不可降解和危险固废分类处理。

2.5.4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漆等危险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对医疗有毒有害固废,统一收集消毒,统一送医疗单位处理。

2.5.5观光巴士上提供可降解的塑料袋,方便游客使用。

2.5.6垃圾箱分类设置,布公司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5.7环卫工对垃圾箱内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保证垃圾箱内垃圾不满溢。

2.5.8服务区家庭宾馆及住户要实现废旧物分类放置,达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提高景区的环境质量。

2.6厕所

2.6.1按景区总体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排泄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2.6.2景区内公厕完好使用率100%,厕位设置符合要求。

2.6.3在水源处、全封闭的服务区、停车场内的厕所一律采用水冲式,并建一定规模的化粪池,废物排入景区的污水处理系统,严禁流入湖泊、河溪。

2.7环境保护办法

2.7.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三同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7.2在景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景区总体规划进行,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7.3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2.7.4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地形地貌和林木植被,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立围栏,确保游览安全。

2.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植被。

2.7.6景区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2.7.7设置环境保护宣传牌、标识牌,增强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

篇3:高速环境保护景区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环境破坏和污染,把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建设成环保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大型食堂,污水排放时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

第六条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防蝇灭蛆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

第七条化学用品、外加剂等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同时拌和场、预制场、自采石料场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必须经沉淀池沉淀合格后排放,最好将沉淀水用于工地洒水降尘或采取措施回收利用。

第九条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

第十条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第十一条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应取得环保部门批准后公示群众,求得群众谅解。

第十二条工地茶炉应尽量采用电热水器,厨房尽量采用煤气。若只能使用烧煤茶炉和大灶时,应使用消烟除尘型,使烟尘降至允许排放范围之内。

第三章野三坡景区、国家地质公园环保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要求

1、凡在景区(九龙镇、野三坡镇)施工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要求美观、绿化,充分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同时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景区施工作业指导书》,报监理和业主审批后方可开工。

2、位于景区的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施工前必须与业主签订《景区环保施工责任书》。

第十四条弃渣要求

1、隧道弃渣除用于路基填方外必须堆放到业主指定的弃渣场内,不得随意堆弃。同时在指定的弃渣场内的弃渣要求堆放规整。如果设置临时弃渣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应符合相应环保要求并及时倒运至永久弃渣场内。

2、弃渣过程中要对弃渣场规范处治,防止堵塞河道、冲淤农田、弃渣滑坡等现象的出现,同时要有临时防护措施。

3、弃渣场便道要硬化和及时养护,不能扬尘,不能泥泞。

第十五条运输要求

1、所有途径景区的施工车辆必须要有明显标志,夜间通行时要有反光标识。车辆行驶过程中要控制车速,同时主动避让旅游车辆和游客。

2、施工车辆要求干净整洁,材料运输时要用苫布覆盖,防止遗撒、遗漏、扬尘、车轮带泥等现象的发生,必要时设专人清扫、养护旅游道路,如有条件尽可能在夜间通行。

3、大型设备的运输必须征得景区管委会和业主的同意,安排在允许的时段通行,同时要有专人指挥交通。

4、运输车辆要保证车况良好,尽可能少在旅游路上出现故障。一旦出现故障不能立即排除的,要及时用拖车拖出景区道路之外,以免发生交通堵塞现象。车辆途径景点附近时禁止鸣笛。

5、遇旅游黄金周期间或景区有重大活动时,施工车辆要绕行,不能绕行的必须征得景区管委会的同意。

6、施工便道必须按要求编制具体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业主备案。便道、临时占地会破坏地表植被,造成生物量损失。因此施工便道的设置应尽量利用旧路,不能利用旧路的,临时便道应尽量布设在征地范围内,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对施工便道进行恢复。施工便道的设置应考虑到原有景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造成景观破坏和景观污染。

第十六条地质环境保护

1、本路线主要以隧道结合桥梁的形式穿越野三坡国家地质公园,要求施工单位选择合理的爆破技术,从而减少对围岩的扰动,保持围岩的稳定,最终减少爆破施工对地质公园的影响。

2、隧道仰坡、路堑开挖、便道施工时须避免对代表性地质、特殊构造的破坏。

第十七条水环境保护

1、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要经过沉淀处理后重复利用或合理排放,禁止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2、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岩浆和淤泥运到指定的弃渣场堆放,不得倾倒在水体中。隧道弃渣时首先修建排水设施和挡渣墙,弃渣应从低处分层堆弃,经压实后再堆弃下一层,弃渣结束后回填表土并恢复植被。

3、雨季施工时要加强施工管理,采取相应的临时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施工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量。

4、监理人员要做好水保措施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水保措施的实施进度、质量进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植被和野生动物的保护

所有施工应尽可能少的破坏地表植被,不得已破坏后要及时的恢复,禁止捕捉和猎杀野生动物并尽量保护其生存环境。

第十九条围挡要求

1、景区范围内在旅游路两侧的作业区要进行围挡,围挡要求使用彩钢板,其外观做到整齐美观,并且必须与景区相协调一致,不能影响景观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景区内平交道口、便道出入口、距离景点近的作业区等处的安全、警示标志要规范、齐全。除必要的宣传标志外,应尽可能少的设置施工单位的宣传条幅和标牌,同时所有的标志标牌不得影响行车视距。

第二十条罚则

1、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存在野蛮施工现象的承包人,业主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监理人员对被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施工负有检查、监督、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对被监理单位疏于管理、发生严重问题的,业主将对监理人员进行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罚款。

3、具体的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参照《项目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施工过程中还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评价报告》、《野三坡地质公园影响评价报告》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