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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集团公司中介机构比选委托制度

2024-01-15 阅读 1492

建筑集团公司中介机构比选委托制度

zz集团公司中介机构比选委托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竞争行为,确保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承揽业务的中介机构,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承揽中介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不适于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确定其他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比选,是指比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比较,以公平竞争的方式优选承揽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比选人是指依法进行比选活动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中介业务的比选范围是指中介服务费最高限额在1万元以上的中介业务。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业务;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生产等评估业务;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业务;

(四)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业务;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业务;

(六)职业、人才等介绍业务;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交易经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房屋拆迁、政府采购、拍卖等代理业务;

(八)其他中介业务。

第六条在比选活动中,比选人的工作人员与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参选中介机构认为比选人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中介机构参加比选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相关资质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外来中介机构需依法在我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分支机构并在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且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参加比选活动前一年内,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未因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无弄虚作假骗取比选资格;

(四)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六)划分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具有与所承接的中介业务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等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比选方式:

(一)随机抽选。

(二)低价中选。

比选方式由比选人自行确定。

第九条比选程序:

(一)发布比选公告或发邀请函。由比选人在县以上媒体及政府网站发布比选公告,或采取发邀请函的形式向至少3家以上诚信较好的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参加比选的相关信息。比选公告(或邀请函)的内容包括中介业务名称、业务规模、资质等级要求、比选方式、履约保证金数额、中介服务费最高限额(随机抽选的直接公告中介服务费具体数额)以及比选活动开展时间和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在比选活动截止时间前,对符合条件但又未被邀请的中介机构,若有意参加比选活动,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准许其参加比选活动。

(二)资格审查。拟参选的中介机构按比选公告(或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相关资格材料及申请报告,比选人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进入比选活动,同时现场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但禁止比选人向中介机构收取报名费。

(三)比选。按所确定的比选方式开展比选活动。

1、随机抽选。具备参选资格的中介机构先抽取顺序号,再由比选人抽取中选号,并同时确定第一、第二候补中选人。

采用随机抽选方式的,比选人应在比选前以询价等方式确定中介服务费具体数额,并于公告(或邀请函)中载明。

2、低价中选。具备参选资格的中介机构现场提交密封完整的中介服务费书面报价,由比选人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最低报价者为第一中选人。

参选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费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确定的最高限价。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比选人向中选的中介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须将中选结果在相应媒介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比选人应当要求参选中介机构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证金额按代理费最高限额的10%收取。参选的中介机构拒不提供的,视为自行放弃比选资格。未中选的中介机构,履约保证金应当当场退还。

第十二条中选的中介机构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中介业务。

第十三条中选的中介机构被宣布中选无效或者放弃中选资格的,比选人按以下方式重新确定中选人:

(一)对采用随机抽选方式的,由比选人按原已确定的候补顺序选定新的中选人。

(二)对采用低价中选方式的,由比选人根据第一次报价结果,选择报价次低的中介机构为新的中选人。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中选无效的,或非因不可抗力等合法原因放弃中选资格的,比选人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中介业务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比选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及比选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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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食堂委托经营细则

学院(校)食堂委托经营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后勤服务社会化,保护各方利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承包管理细则。

一、承包者(包括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下同。)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为全院师生服务的思想,模范履行“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努力搞好餐饮服务。

二、承包者必须严格执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江苏省高校文明食堂检查考核标准》、及《南通纺织学院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考核奖惩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承包者与学院或学院委托的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押金,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张营业。

四、承包者必须逐月按时结算水、电、煤气、及其它应交纳的费用,并从当月营业额中扣除。价格按市场价格收取。

五、公用部分的水、电费由学院承担。

六、为加强食堂管理,到食堂消费必须实行刷卡消费,学院不受理现金消费的投诉。

七、普通餐要求定时供应:具体时间:早餐:6:30-8:30;中餐:10:30-13:00;晚餐:16:30-18:30。特色餐可根据学生需求适当延长。

八、人员管理

1、本院承包者或受聘的本院正式职工其工资、医疗及养老保险待遇等方面按院方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者应使用思想品德好、体检合格、能力较强、卫生习惯好的人员,全体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承包者与聘用的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有人员与院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必须服从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报主管部门备案。

4、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5、承包者的所属人员的食宿自行解决,体检费、卫生许可证费自负。

6、所有人员统一着装(衣、帽、口罩、手套),持证挂牌上岗,做到文明、优质服务。

九、承包期限与合同终止

1、每轮承包期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2、凡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终止合同。承包方未经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一律不退。

3、承包者能认真履行合同,经多方考核成绩优秀者,在下一轮承包时可按《南通纺织学院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考核奖惩细则(试行)》进行议标;或在下一轮竞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院主管部门可代表学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者处于赔偿及罚款,并终止与承包者的合同。

①承包者及其下属员工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损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未经同意,擅自停业,不能保证正常供应的。

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④对服务质量差,师生意见大,反映强烈,且经多次教育、整改仍无起色的。

⑤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院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服从管理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的。

⑦食堂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与师生发生争执,动手打人的。员工打人的,一经查实,承包者应立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若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动手打人的,查实后,承包合同立即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⑧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将所承包的食堂分包或转包他人经营的。

⑨承包人之间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济责任

1、对在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中不合要求的,给予承包者以下处罚:

①一次检查不合格,提出警告;

②三次警告后仍不合格停业整顿,处罚金400元,直至符合要求方可重新营业。

③炊餐具或出售的食品经卫生检测不合格者,除检测费用自理,并罚款1000元,并取消下轮议标、投标资格。

2、超出规定范围经营的,一经发现,罚款200元―1000元。

3、有下列服务质量问题者给予经济处罚或停业整顿:

①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统一着装(衣、帽、口罩、手套)不佩戴工号牌,不讲究卫生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②服务过程中粗言秽语,态度生硬、冷谈,一经查实,一次罚款50-100元,并作出书面检讨;

③对故意损坏公有物品,一经发现,除赔偿损失外,罚款100元;

④对违章操作,不正确使用炊事机械的,除批评、纠正外,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50~300元罚金;

⑤对不安全用电者每次处100元罚金;

⑥对打错多刷卡的,每次最少处以刷卡金额的十倍罚金;

⑦出售的饭菜有问题的,除退还原有饭菜金额外,处饭菜金额至少十倍的补偿款,并处至少十倍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可以重罚。

4、对质价明显不符的,除批评、警告外,可以给予100~200元罚款或停业整顿。

5、对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不能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所交代的工作,处100―500元罚款。

十一、炊餐具的添置、维修及管理

1、学院主管部门提供食堂承包经营场所及现有的炊餐具,不足部分由承包者根据需要报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添置,费用自理,必须不锈钢化。

2、学院主管部门提供的炊餐具,必须当面清点、造册,明确价格,与承包者办理交接登记(附清单)。

3、对清单内所列炊餐具的维修,由承包者自负,确因炊餐具自身结构或质量造成的问题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厂家进行维修。属人为损坏的,费用由承包者负责,属自然损坏,费用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

4、承包期满时,承包者应按清单交清所有炊餐具,如有损坏、遗失或去向不明的由承包者赔偿。

十二、食品采购按《南通纺职业技术学院食品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本细则解释权归南通纺职业技术学院膳食科。

篇3:旅游区委托管理工作内容

旅游景区委托管理工作内容

(一)委托景区整体经营管理提升策划工作:

1、制定近期和中期发展策划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2、制定经营项目开发和管理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3、制定活动策划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二)委托景区的品牌包装和营销宣传工作:

1、策划整体形象定位和品牌提升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2、策划年度营销方案和宣传促销计划,并协助甲方实施。

(三)完善和提升委托景区管理体系,包括:

1、完善和提升组织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设计,包括:部门设置与部门职责设计和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设计;。

(2)组织运行规范设计,包括: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设计、业务流程设计、管理工作标准设计。

2、完善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制定员工守则;

(2)人员招聘标准和内部人才选拔标准的制定;

(3)根据景区实际需要,培养中高级管理人才,对景区全体员工进行培训,逐步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4)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5)完善薪酬体系。

3、完善和提升财务管理体系

(1)加强预算管理,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2)加强成本管理,加强财务控制,完善财务审批程序;

(3)完善财务管理系统框架,加强财务控制。

4、完善和提升市场营销体系

(1)完善市场营销组织架构,强化营销管理和控制,组建营销队伍;

(2)制定市场拓展方案,拓展和维护营销渠道,构建营销网络;

(3)制定景区营销活动策划方案,策划节事和黄金周旅游产品,增加景区产品线;

(4)制定宣传促销方案,拓展和维护宣传渠道。

5、完善和提升运营管理

(1)制定售验票及监控办法;

(2)加强危机管理,制定景区应急预案;

(3)加强游客管理,完善景区标识牌、知识牌、说明牌和警示牌,以及游客须知。

6、完善和提升服务管理

(1)制定景区服务细则,包括:导游服务细则、游客中心服务细则等;

(2)加强服务监督,制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3)加强投诉管理。

篇4: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F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三章授权委托管理程序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1、由被授权人填写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代理事项范围、代理事项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内容;

2、被授权人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经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被授权人递交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授权代理申请书,于一日内办理授权委托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