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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费用计提办法

2024-01-15 阅读 3357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费用计提办法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原交通运输企业依据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文件关于安全费用提取办法“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条例废止。

二、安全费用使用。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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