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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新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4-01-15 阅读 2803

炼油新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加强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工程炼油新区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工程炼油新区区域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3?职责

3.1?施工部

3.1.1?负责临时用电的技术管理。

3.1.2?负责临时用电申请报告的审批。

3.1.4?负责临时用电管理及临时用电票签发人的资格审查。

3.1.5?对临时用电的风险评估及危害识别实施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1.6主要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3.1.7定期组织对临时用电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内提出考核意见。

3.2供电主管部门(监理单位)

3.2.1?负责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发和现场督查。

3.2.2?负责临时用电管理。

3.2.3?对临时用电的风险评估及危害识别进行评估确认,对其实施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2.4?监督审查临时用电涉及的负荷、用电容量、线路敷设、接地保护方式等,确保临时用电设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要求。

3.2.5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监管。

3.3?供电执行单位(南京工程公司)

3.3.1?负责临时用电的现场变压器及6KV线路维护管理,执行供电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内容,包括指定临时电源、安全措施确认、停送电。

3.3.2?监督审查临时用电涉及的负荷、用电容量、线路敷设、接地保护方式等,确保临时用电设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要求。

3.3.3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监管,。

3.3.4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变压器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3.4施工用电单位

3.4.1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设施的现场管理、操作或作业,包括临时电源的接线、安全措施的确认。

3.4.2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设施的巡检、检查并做好记录。

3.4.3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设施的风险评估及危害识别。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工作内容

4.1.1?在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工程项目现场,正式运行的箱式变电站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1.2施工单位到供电执行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供电执行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由用电申请单位派专业电工进行临时电源接入作业。

4.1.3?各施工单位由施工变压器至现场一级配电箱的电缆线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原则上采用架空敷设方式。

4.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2.1?审批程序

4.2.1.1施工部具有电气专业背景的管理人员。

4.2.1.2监理公司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

4.2.2办理程序

4.2.2.1?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申请表到施工部办理审批手续。

4.2.2.2临时用电单位持由施工部审批的临时用电申请表到供电执行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2.2.3临时用电单位持供电执行单位办理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供电主管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4.2.2.4?供电执行单位电工接到经各级审批后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需要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满足送电要求,方可在临时用电票供电执行栏中签名送电。

4.2.2.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应遵循“先确认后签发”的原则,即供电主管部门、供电执行单位应对临时用电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再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3?作业安全措施

4.3.1?施工现场变压器6KV电缆为埋地敷设,所经路径设有电缆标志桩,各施工单位施工时应进行保护,谁损坏谁维修。

4.3.2?停送电人员、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者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3.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3.4?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4.3.5?临时用电线路原则采用架空敷设,不能采用裸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4.3.6?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可靠关闭、上锁。

4.3.7?各施工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到正常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上下午各巡检一次,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当发生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电工有权进行紧急停电处理。

4.3.8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否则供电执行单位有权停电,并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3.9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临时用电单位应对线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4.3.10?临时用电设备或线路停电检修或拆接线,应在停电开关处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或将线路从电源上拆除,以防突然来电造成人身伤害。

4.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4.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施工用电单位保存。保存期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用电时间一致。

5?相关文件

5.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5.2?《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5.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相关记录

6.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2?《临时用电设施巡检记录》?

6.3?《临时用电隐患处理通知单》

7?附加说明

7.1?本细则由施工部提出并归口。

7.2?本细则批准人:程锦昌

7.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4?本细则解释权归施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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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化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实现中新化工安全“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目标,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单位、各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1.1对于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期认真整改,否则将进行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仍未进行整改将加倍处罚。

1.2对于不按规定执行、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处罚的款项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专用基金”,用以奖励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人。

1.2.1个人着装及防护

1.2.1.1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露趾凉鞋者,罚款5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1.2.1.2施工现场穿裙子、短裤、背心或赤膊者,罚款5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1.2.1.3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罚款50元/人次(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施工班组的休息室除外);

1.2.1.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人次;

1.2.1.5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罚款100元/人次;

1.2.1.6高空坠落,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伤害的按事故处罚条例从重处罚。

1.3遮栏、护栏、栏杆

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齐全并安装牢固,安全标示牌、警告牌齐全。并设在视线良好的地方。

1.3.1土建工作面脚手架上,永久栏杆遮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确因安装需要除外,但必设临时防护设施)的罚施工单位100元/处(谁施工、谁负责);不合格的罚款60元/处;无安全标示牌、警告牌,罚款100元/处;并限时补设。

1.3.2工作平台(包括脚手架平台)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20元。

1.4孔(洞)沟盖板

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须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1.4.1孔(洞)无盖板及其它措施,罚款20元/个;通知不整改,延期一天罚款100元/个(谁施工、谁负责);延期两天不整改,责令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现场。

1.4.2沟道无盖板,又无防护措施,罚款20元/米;通知后不更改,每延期一天罚款100元/米;延期两天不整改,责令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现场。

1.4.3孔洞盖板强度或形状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处;

1.4.4采用标准化盖板,没有或漏焊限位铁件,罚款20元/处;

1.4.5未经工程部同意任意在楼板、平台上开孔及墙壁上开孔、罚款200元。

1.4.6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罚款200元/处,若造成他人伤害视情节轻重从重处置。

1.5常规照明

夜间施工现场巡视路线照明符合施工要求;高空作业、施工要照明充足。

1.5.1一处照明不足罚款50元;

1.5.2灯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罚款20元。

1.6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

施工单位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家购置安全施工器具,防护用具、用品,保证安全施工器具齐全、可靠、有效,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1.6.1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厂家产品,罚款200元/次。若无合格证同样罚款200元/次;

1.6.2应该使用的安全施工器具或防护用具,每缺一件,罚款20元,.每一件不可靠或每一件失效罚款10元。

1.7施工机械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机械,特别是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各类施工机械应工作状态良好,不得带病运行。各类起吊设备必须取得合法的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具备资质,持证上岗。施工机械运行前必须向监理、工程部申请,许可证、资质齐全审核批复后方可作业。

1.7.1施工机械带病运行,罚款500元/台;

1.7.2起吊设备未取得合法的使用许可证,罚款1000元/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罚款500元/人次。

1.7.3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罚款100元/项,若无运行检查记录罚款100元/项;

1.7.4大、中型起重机未进行定期的负荷试验,罚款1000元/次。

1.8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

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各施工单位要在申请开工前上报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责任到人。

1.8.1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不到位,罚款200元/人:

1.8.2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结构或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元;

1.8.3临时用工、合同用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安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罚款100元/人;

1.8.4不按规定建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每缺一项,罚款50元:

1.8.5安全活动记录不齐全,罚款50元/次;

1.8.6班组每天交接班没有针对性安全交底或交底无签证记录的罚款l00元。

1.9施工用电

1.9.1闸刀、插座无盖,罚款50元/个;

1.9.2电源引出线无空气开关,罚款500元/处,闸刀电源引出挂接罚款50元/路。

1.9.3电源箱内线路零乱,罚款50元/个。

1.9.4未经电源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搭接电源罚款100元/处;

1.9.5按规定未接装漏电保护器的,罚款50元/处,若使用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罚款100元/处;

1.9.6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施工电源的,罚款50元/次。

1.10脚手架及架板

1.10.1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罚款100元/处,罚款后三天之内不整改者,加罚200元/处;

1.10.2脚踏板不符合强度要求的,罚款20元/块;

1.10.3散铺架板两端不用铁线绑扎,罚款20元/块;

1.10.4散铺的架板无双栏杆措施,罚款100元/跨;有护栏无防上下滑落措施,罚款50元/跨;

1.10.5上、下脚手架要有符合规程的爬梯,若没有或不符合罚款50元/处;

1.10.6斜道脚手架必须有双栏杆和防滑措施,无双栏杆或防滑措施罚款100元/处。

1.11安全网

1.11.1按规定该挂设安全网的地方没有挂设,50元/处;

1.11.2安全网破损,整改通知发出2天内未处理,100元/处。

1.12安全技术措施

1.12.1工程项目开工前没有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防患措施,罚款500元/项目;

1.12.2重要施工项目和重要施工工序没有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没有按时送建设单位管理部门,罚款1000元/项目。

1.13文明施工管理

1.13.1对不服从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相关部门或监理单位管理的,罚款200元/次:打骂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并责令清除出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13.2施工现场发现有与施工无关的闲杂人员逗留、乱窜,罚所在区域施工单位50元/人次;

1.13.3施工车辆行驶速度为5Km/h,每发现超速罚款100元/辆次。

1.13.4施工人员随地大小便者,每人次罚款10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1.13.5场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材料不按规定堆放,现场杂乱无序,建筑、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干净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

1.14工程部每月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评比,对在安全文明评比中取得第一名且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奖励1000元,对排名最后且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罚款1000元。

各单位安全文明评比基础分为100分,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除进行罚款处理外,每人次和每项在月度评比时扣除1分。

1.14.1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奖励500元/次;

1.14.2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奖励200元/次;

1.14.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的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奖励1000元/次。在安全管理中付出了辛勤劳动;取得了显著成绩的奖励500元。

1.15每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1.16因中新化工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管理不严、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负连带责任,一并进行处罚。

篇3: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确保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股份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购置小型、实用的检验检测器具并正确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建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在化工界区进行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项目施工时,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须执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须向建设方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须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方案应涵盖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内容。须依据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按程序审核批准,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六条施工作业实施前,须依据施工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和具体安全防护特点,建立并持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体系,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监测装备和专业防护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履行确认程序。须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危险源识别,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确认,并签署相关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七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在进入现场前,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行具有特定作业场所和特定介质防护特点的专项安全教育。每项作业前,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作业前的身体检查。特殊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能满足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必须配带特殊界区标志。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机具必须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机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经有关方面审批,并按规定配置防火罩。

第十条严格动火作业制度。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作业许可证级别不能满足作业场所需要的,严禁动火;对已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仔细查阅其相关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严格落实许可证中明确的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超出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部位动火。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二次侧把线必须绝缘良好、地线必须接地良好。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第十一条严格作业许可制度。动土、用电、用水、用气(汽)、断路、进入密闭空间、抽堵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或完善作业许可证的项目,严禁擅自施工。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23013-1999。

第十二条进入已使用过的设备、容器、管道内施工,必须要与其他系统进行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对盲板和起重要阻断作用的阀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对设备、容器、管道进行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保持容器内作业人员与监护人通讯畅通,定时应答。作业区须有通风措施,必要时必须坚持强制通风。要派专人监护,配备相关应急器材、车辆、专业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第十三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必须坚持独立的检测、监测和复测、复验。对于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涉及装置和设施及周边环境,必须进行独立的检测和复测,并进行记录(记录表见附件)。施工作业时,须依据现场实际制订监测和复验方案并落实。

第十四条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在有爆燃气体风险空间和环境施工作业时,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不能穿着钉鞋,并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第十六条装置和设施试压时,须在合适位置配置两块以上压力表,严禁敲击和强震动,严禁带压施工作业。编制施工工艺时,应尽量避免对装置和设施进行气压试验。对工艺要求需要必须使用气压试验时,要在时间、区段、人员安排和应急管理及相邻社区或单位告知方面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须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送专家审批。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严禁触动生产装置的阀门、控制按钮、指示仪表等。

第十八条在已具备运转能力传动设备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取出保险或拆除电源接线),经重新启动确认无电后挂好安全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第十九条容器和设施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场所、狭小空间内作业照明电压应不大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十条严禁用装置内的管道、设备、金属结构和其他金属物体作为电焊机二次侧地线使用。

第二十一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用临时用电线缆和电气设施需明确责任人,执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更换。

第二十二条拆除装置和设施前,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确认装置和设施已经断电、泄压、降温、排尽物料、冲洗、置换、吹扫干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严禁利用未经核算和审核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管架作滑车组吊点。

第二十四条特殊装置设备、容器内,多人作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进出的作业人员进行清点、确认、核实。

第二十五条严肃化工界区施工阶段责任管理。对于未进行中间交接的生产装置,必须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执行管控纪律。未经施工方许可,禁止任何名义的进入和擅动。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授权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CNG加气站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气站电器及线路的选型、安装,必须符合用电区域防爆等级要求。

二、认真执行当地电业部门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三、电工应持证上岗。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四、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有效。

五、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参照有关规程做好适时修理和报废。

六、参照《石油库静电安全规程》和《石油库防雷规程》,做好接地装置的检查和测试工作。

七、做好电气运行和检查、测试记录。

八、在停电情况下,应使用防爆安全电筒。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制度

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适用于化工单位各类临时用电。电器所属单位内部人员作业不必要办理审批手续。

2、凡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需使用临时电时,用电单位应向电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由电器人员安装临时线供电。

3、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天。若需延长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若正式线路已符合通电条件时,则临时用电线路,应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4、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向电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

5、临时用电施工项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吊装、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并应有安装和拆除记录,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7、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66—88)有关要求。

8、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防爆场所不宜装设临时线,如确需要,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