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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5493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以及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1、严禁在液化气站停车场和站内吸烟,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站。

2、零瓶用户必须持液化气票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整车用户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票证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不得随意停放,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3、停车场以及液化气站内不得排放液化气和倒残液,不得拖滚、敲打液化气瓶;停车场内不得摆摊设点,修理车辆。

4、凡是拉运液化气的车辆,进站时必须向门卫监测人员提供有效证件,槽车充装应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拉运钢瓶的车辆应提供(从业资格证、押运证、道路运输证)和液化气票据,不得无证进站和无票进站。

5、凡进出站门口的钢瓶,必须经监测岗位人员清点,核对后方可出入。

6、所有进站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好我站提供的阻火器,佩带好2个以上消防灭火器、危险标志灯具;进站车辆限速不大于五公里/小时;不得将杂物带进站内。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停放,停稳后必须熄火;严禁在站内检查、加油、调试和修车;严禁随意使用非防暴工具;不允许打开喇叭、开放收录机。

7、充装人员必须穿戴我站提供的防静电服装,用户不得随意进入工作间;进站后必须关闭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

8、拉运钢瓶车辆的车厢底部必须垫衬木板或胶皮。钢瓶最多只能装两层需用木板或胶皮隔离,严禁钢瓶碰撞。

9、液化气钢瓶和槽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不得有鼓包变形,部件要齐全完好,检验时间要清晰,不得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钢瓶必须按规定戴好两道橡胶震圈。液化气槽车的压力表、液面仪和安全阀等附件要齐全完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钢瓶或槽车,本站拒绝充装。

10、进站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兰州石化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的各项有关制度,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章违法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本站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兰州石化公司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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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气站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1、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除工艺设备以外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1)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磨光机、砂轮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管线、铁锤击打物件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灌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3、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按照要求,做好作业任务与危险环境及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观察识别和确认工作。二、分工与职责1、设备管理、生产管理负责用火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2、安全管理员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的情况。3、维修负责督促指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的工作。4、设备管理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协调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5、本单位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6、用火作业人的职责?(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件)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7、用火监护人的职责(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又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应参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门发放《用或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上岗。(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的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4)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当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并向单位报告。三、用火作业分级1、用火作业特级包括;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防火堤内。?2、一级用火作业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可燃气体、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3、二级用火作业包括;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为三级用火。5、因生产急需和改扩建等项目的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签字,五级风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升级管理。四、《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凡有其他非动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2、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3、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的办理,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5、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6、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7、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4项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5、6、7项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8、11由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8、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相关单位意见”一栏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9、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钻孔或堵漏作业时,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10、作业结束后,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用火所在安全技术员组织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11、《用火作业许可证》时效,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区域每半年检查一次。12、用火与监护范围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限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2、检修期间二级、三级用火;限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内,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最多不准超过3处。3、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用火时,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超过3名用火人。13、《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和保管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严禁代签,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侓用“/”表示。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岗位。3、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所在单位存档。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五、化验分析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必须进行可燃气体的采样化验分析。2、大修期间二级、三级用火是否进行可燃气体的采样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用火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不需要分析的其《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用火分析结果”一栏一律“/”用表示。3、采样分析在用火前30分钟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必须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正面的左上方。超过采样检测时间30分钟才用火或间断用火超过30分钟,必须再进行采样用火分析,特级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检测。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1)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不大于0.5%为合格。?(2)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不大于0.2%为合格。?(3)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得超过21%。?(4)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其它补充安全措施”一栏注明。六、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施工单位、单位领导、安全监护人,应对用火作业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监护。2、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3、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侓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级、一级用火。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5、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6、检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离措施。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8、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米内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9、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领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10、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规定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11、受限空间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它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12、再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它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监测,当仪器报警时立即撤离作业人员。13、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沟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2)拆除管线的用火作业,查明内部介质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3)用火作业前,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4)使用气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晒。七、监督检查与考核本规定未尽事宜和用火管理有争议的问题,由本单位安全管理、专业管理、单位领导按照管理规定及“任务、责任、落实”工作要求予以考核。八、附件用火作业许可证

篇3:CNG加气站进出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鉴于CNG加气站是易燃易爆的生产服务场地,为加强进出站管理,确保生产运营与服务的安全和有序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将CNG加气站按性质属性划分为售气服务区、办公区、生产设备区三部分。

第三条CNG加气站应设专人对进出站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对证件和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登记,符合要求的才准许放行。

第四条应在入口显著位置张贴“进站须知”,具体内容为:

(一)凡进站加气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站内人员指挥,遵守站内安全制度;

(二)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站内,严禁在站内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活动;

(三)非本站人员或指定人员严禁靠近生产设备区;

(四)严禁敲击加气站设备或铁器;

(五)严禁在加气站内穿脱或拍打化纤衣物;

(六)严禁在加气站区内检修车辆;

(七)严禁在站内吸烟和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八)严禁非工作人员动用加气设施;

第五条有CNG加气许可的车辆可准许进入售气服务区停靠,加气结束后应该立即离开售气服务区。

公司办公车辆和外来办公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六条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到加气站检查工作,要在确认身份和事由并做好登记后,在站长引领下进入站内。

第七条凡到CNG加气站进行参观、学习、施工的外来人员,必须先到公司进行登记,办理《准入证》后,在指定的时间内进入加气站内。

第八条进入CNG加气站进行参观、学习、施工的人员,必须首先经过站内安全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交出打火机、手机等物品,在离开时交还;上述人员在站内不得进行准许事项以外的活动,违者将被请出加气站,或受到处罚。

第九条加气站人员不得擅自将无证人员或宠物带入站内,凡是私自将无关人员或宠物带入加气站,或造成事故后果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运行部、综合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组织

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中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安全教育

1.加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厍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字串7

第五条安全措施

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第六条加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字串6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咱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气站应按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事故管理按本制度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1.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2.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六年检查一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储气瓶或储气井的管理

1.加气站储气瓶组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储气瓶;

2.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3.储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4.储气井的设计、建设和检验应符合SY/T6535《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有关规定。储气井的建造应由具有天然气钻井资质的单位进行。

字串1

第十三条压缩机、泵的管理

1.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2.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3.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两月加注一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一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时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更换与否;

4.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管线

1.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2.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加气机底部,应密封;

3.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加气机

1.应定期检查加气机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2.加气机须具有紧急切断、过流切断、拉断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加气枪的加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3.加气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加气机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阀门及安全附件

1.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2.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3.储气罐或储气井、管道、机泵和加气机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高压储气瓶每三年一次;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一次;流量计每半年一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一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第十七条设备检修维护

1.加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2.加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接卸气作业

1.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3.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4.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5.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储气罐的压力不应超过25MPa;?

6.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7.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加气作业

1.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2.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一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应同时操作两把加气枪作业;

3.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

4.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半闭车灯;

5.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储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

6.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潜液泵方可启动。潜液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7.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8.液化石油气储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压缩天然气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

9.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储气瓶的液位或压力是否正常。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瓶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压力不应超过20MPa;字串9

10.加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11.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12.加气结束,关闭加气枪、储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核准加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

13.接卸气、加气作业期间,安全员应定时巡检储气罐的运行参数,储气罐液位低于20%时应停止潜液泵的运行并停止加气作业。?

篇5: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第二条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安全组织。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第四条安全教育1、加气站站长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3、在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五条安全措施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1)严禁在站内吸烟;(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第六条加气站用火应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电气管理1、用电管理(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1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2、防雷、防静电规定(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安全检查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2)加气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等。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九条消防管理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2、加气站应制定灭火方案,编制图表说明,其主要内容:(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位置、数量,输气管线走向;(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1)加气站应按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经常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第十条事故管理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1、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2、储罐首次使用第3年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六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储气瓶或储气井的管理1、加气站储气瓶组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储气瓶;2、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3、储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4、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应符合SY/T6535《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有关规定。储气井的建造应由具有天然气钻井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十三条压缩机、泵的管理1、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它设备;2、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温升有无异常;3、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两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时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更换与否;4、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第十四条管线1、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2、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加气机底部,应密封;3、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第十五条加气机1、应定期检查加气机各密封面,保证无渗漏;2、加气机须具有紧急切断、过流切断、拉断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加气枪的加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3、加气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加气机安全运行。第十六条阀门及安全附件1、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2、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1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3、储气罐或储气井、管道、机泵和加气机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校验:高压储气瓶每3年1次;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第十七条设备检修维护1、加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2、加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八条接卸气作业1、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3、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4、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5、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储气罐的压力不应超过25MPa;6、送气司机不应远离作业现场,不应清扫、维修车辆;7、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九条加气作业1、加气站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2、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一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加气枪作业;3、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4、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关闭车灯;5、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贮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6、潜液泵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方可启动。潜液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7、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8、液化石油气储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压缩天然气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9、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储气瓶的液位或压力是否正常。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瓶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压力不应超过20MPa;10、加气期间,操作人员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11、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12、加气结束,关闭加气枪、贮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核准加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13、接卸气、加气作业期间,安全员应定时巡检储气罐的运行参数,储气罐液位低于20%时应停止潜液泵的运行并停止加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