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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8997

氢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进入制(储)氢系统区域人员管理

第一条制氢系统区域为电厂重点要害防火区域,所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人员应遵守制氢系统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非制氢系统区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入内。第三条因检修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四条所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若有携带,必须交值班人员统一保管。穿着应符合电力系统的规范要求,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子。

第五条进入制氢系统区域前必须关闭手机、信息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制氢系统区域内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六条进入氢站机动车辆必须加防火罩,严禁电瓶车、履带式推土机等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第七条凡进入制氢系统区域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掌握火灾扑救办法。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制氢系统设备的运行、巡检、操作由制氢系统区域值班员负责。

第九条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应能够正确判断、果断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运行防范措施,杜绝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同时汇报运行班长,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运行值长。

第十条设备巡检时应对制氢系统运行情况、管路有无洩漏、制氢系统区域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制氢站氢侧氢纯度应连续记录,并配备低纯度报警和跳压气机的联锁装置。在氢纯度表失灵暂时不能监测时,制氢装置运行中每小时至少手测氢纯度(或氢中含氧量)一次。第十二条氢纯度表每月用“零气”测验一次。大、小修中要对氢纯度表进行校验。

第十三条氢发生器出口、压缩机出口及储气罐内气体氢纯度每三个月测一次,以验证纯度表计的正确性。

第十四条制氢站、储气罐罩壳顶部应避免氢气聚集。排气风扇出力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三次,事故情况下七次。专一风扇停运应报警。

第十五条运行中要定时监测,分析氢氧压力变化情况。氢压要高于氧压。氢排放管要引至屋外,并检测管内气体的含氢量。

第十六条每周应检测制氢站室内空气中含氢量一次,氢气含量不得超过1%。

第十七条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联系检修处理,夜间或休息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值长。第十八条缺陷处理完毕后,由制氢系统区域值班员和检修人员双方共同确认,设备试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运行值班负责人每天要对制氢系统区域全面巡检一次。

第二十条运行部主任、副主任、化学专工应不定期地对制氢系统区域设备及值班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检修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健全危险点预控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制氢系统设备及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制氢设备(仪表、储罐等)投入运行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制氢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报警、联锁、保护装置。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第二十五条防雷、防静电、通风等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应定期分析化验发电机、氢系统、制氢设备中氢气的纯度(含氧量)、湿度。如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制氢站氢侧要有高湿度报警、联跳压气机装置。湿度限值按制造厂规定。第二十八条制氢站排风扇口应加气体探测器。储气罐带罩壳的,壳内至少装两个探测器,超限报警。

第二十九条不准向室内排氢。排放管应高出屋面2米。氢取样管也应接出,取样器移至室外。排放管应防雨雪或异物堵塞。

第三十条压缩机手动排气管及膜后排气管应引至室外。

第三十一条压缩机中间级金属膜要定期更换,检查腐蚀情况,以防老化破裂。最好半年更换一次。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氢站、氢罐、氢冷发电机附近明火作业,氢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0米。如必须在氢系统附近进行作业时,则应事先测定该地空气中的含氢量。含氢量不得大于O.4%,并办理动火工作票。禁止用明火检漏。

第三十三条在氢系统工作,应避免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应使用铜质工具或做好防止产生火星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制氢站不应使用铁门窗,铁制合页应涂抹润滑油。

第三十五条制氢站氢发生器间电灯、电机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压缩机传动皮带罩壳应用铝制品。氢气发生器、储氢管道应可靠接地。

第三十六条储气罐排放管应加调压器,使排放压力降到4bar以下。

第三十七条氢系统的检修部件与残留氢气的部件应可靠隔离(加堵板),并按要求进行惰性气体置换、清洗。

第三十八条检修制氢设备时应避免使用油脂类物质,压缩机润滑油应用非可燃材料。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制氢系统区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四十条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制氢站、氢冷发电机附近应有“严禁烟火”标示牌,并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第四十二条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电话、电铃应装设在室外。

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消防队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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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加油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加油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燃料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燃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条安全组织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一)加油(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二)加油(气)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油(气)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第四条安全教育管理

(一)加油(气)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4次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气)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一)制定“顾客进站加油(气)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二)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三)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四)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五)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第六条用火管理

(一)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七条消防管理

(一)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二)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第八条安全检查

(一)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电规定

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

(一)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二)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三)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四)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五)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六)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七)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第十一条防雷、防静电

(一)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二)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不应大于10Ω输油管线不应大于30Ω卸油防静电接地不应大于100Ω

(三)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四)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三条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第十四条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五条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1m。

第十六条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七条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八条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篇3:作业危害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危险点分析第一条作业危害的防范包括危险点分析。危险点是指在作业中,可能对人或物造成损害或破坏(事故)的客观事物或环境。例如电、高温高压流体、噪音、粉尘、辐射、污染、高空、水边、地下场所等等。第二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按照预防事故理论,每年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所属作业区进行危险点分析,统计,按专业分出种类及个数,制定出每个危险点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手册(或录入数据库),向本单位公布。第三条所辖设备相关人员要向作业人员告知在作业中的危险点及应采取的措施,各单位要对每个人的岗位进行作业环境危险、职业健康危害等书面告诫制度。第四条作业中的每项工作(每一张工作票)都要有危险点分析,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以是工作票的附件(危险点分析票,列出危险点及应采取的措施),也可以在工作票某一栏中表达出来(可只反应出危险点种类及个数)。第五条作业人员在每一项作业前都要进行危险点分析,一方面是检查核对专业人员(工作负责人)确定的危险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作业人员要提出补充危险点意见。第六条危险点分析必须建立反馈机制,即在作业完成后,执行人员应在工作报告中列出“作业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危险”,在危险点分析票或工作票的危险点分析栏中列出的危险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危险点打“√”,并对新出现的危险点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第七条严格执行“危险点预控”的奖惩制度,逐步完善填写标准版本的危险点分析;由于危险点分析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持续改进的工作,因此每年应由安监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修订。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全过程的计算机安全管理控制系统,危险点分析预控、缺陷管理、“两票管理”、设备台帐等形成一个整体,实现数据共享。达到登陆一个缺陷,计算机系统就能将该缺陷所对应的危险点列出。第二章作业危险点控制第八条对各种危险点,应以预防性措施为主,限制性措施为辅,找出预防事故的关键点。第九条对工作中易发生的危险,必要时可在工作票或危险点分析票中的某个步骤前写出“警告”或“限制条件”。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确认有较大危害的作业、系统能量与介质、作业环境、工艺手段、工具和材料,如电动工具,登高工具,易燃易爆材料,化学危险品等,工作票签发人要明确告知危险点及防范措施,工作负责人要将采取的防范措施措施落实到每个作业人员,并签字确认。第十一条机组运行状态下的消缺,特别是热控专业的工作,要注重危险点分析,分辩出整个“工作内容”或作业过程所涉及的危险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确定相关的防护措施。第十二条运行人员在签发工作许可时,根据工作票或危险点分析票中列出的危险点及防范措施,要向工作负责人进行“风险提问”。第十三条作业过程中,专业工程师和安监人员要经常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监督危险点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第十四条危险程度定级标准可能性(H)程度(D)轻微伤害(H3)较大伤害(H2)严重伤害(H1)很不可能(P3)微小风险(T)低级风险(L)中级风险(M)不太可能(P2)低级风险(L)中级风险(M)高风险(H)明显可能(P1)中级风险(M)高风险(H)禁止(I)

篇4: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燃油、气从油(气)卸料站/码头或输送管线输送至生产系统输送的过程。

第二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三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

第四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五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监督规定》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五)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六)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七)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八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油(气)管道的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一样进行“三同时”预评价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一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油(气)管道整体试运行应在系统试运合格后进行。燃油输送管道应以水为介质;天然气输送管道应以气体为介质。整体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投入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应按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管道使用部门应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道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指标;

(二)开停操作程序;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及汇报程序;

(三)防堵、防凝安全要求;清管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油(气)管道所输送介质及各种添加剂应认真分析,确定其理化性质及腐蚀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管道内腐蚀。

第十六条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T5922《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含硫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的规定;含硫干气输送应符合SY6506

《含硫气田干气输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八条油气管道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警、水击保护、超温和压力异常报警、自动停泵和压力泄放、阴极防护系统等。

第十九条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维护。

第二十条生产设备或工艺设施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第二十一条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第二十二条油(气)管道(干线)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油气管道的检查与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按规定进行巡检。

第二十四条在汛期应对管道穿跨越段、截断阀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填写演练记录。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管线断裂、设备故障、可燃物质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中毒、地震与洪水、人员应急撤离等。

第二十六条油气管道的抢、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油气管道修复和改造,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出具竣工资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章管道检测

第二十八条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

第二十九条油(气)管道技术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油(气)管道分为一般检测(外观监测)和全面检测:

(一)一般检测内容包括管道损伤及变形、管道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和电法保护系统;

(二)全面检测内容包括一般检测的所有内容和管道测厚、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杂散电流测试、管道监控系统检查及管内腐蚀介质测试。

第三十一条油(气)管道应按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一般检测应每年至少一次;在新建管道投产三年内应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每五年检测一次,最长不超过八年检测一次;对停用一年以上再启用的管道应进行全面检测;对多次发生事故、防腐层损坏严重、修理、修复和改造后、受自然灾害破坏以及投用超过十五年的管道,全面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

第三十二条油(气)管道在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且在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工作。

第五章输油(气)站

第三十四条输油(气)站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进站管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输油(气)站的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开,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有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输油(气)站生产区内,禁止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洗地板、设备和衣物。

第三十七条输油(气)站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缆、仪表、控制系统以及在危险区内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符合该危险区防爆等级要求。

第三十八条输油(气)站生产区域应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第三十九条输油(气)工艺

(一)输油(气)工艺的各项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出现管线憋压、凝管、油罐抽空或溢罐等事故的发生;

(二)输油(气)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完好投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三)工艺管线的涂色符合标准,防静电连接符合规范要求;

(四)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

(五)遇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

第四十条输油(气)泵管理

(一)输油(气)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操作开关等符合防爆要求。非防爆电机与输油(气)泵房的隔墙应符合防爆要求;

(二)输油(气)泵的启停操作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

(三)输油(气)泵、电机的润滑油压力报警完好可靠;

(四)转动设备的联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

(五)输油(气)泵应定期进行润滑、维护保养。

第四十一条各类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并建立台账。

第四十二条输油(气)站区内的施工与检修作业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篇5:嘉燃集团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各类生产技术文件,避免技术文件的遗失,防止无效技术文件使用,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2.范围: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生产经营类及行政管理类不包含在本规定的范围。3.职责:由安全质监部归口管理,负责各类技术文件的采购、整理编目和发放,以及过期文件的回收作废和更新。各领用部门负责发放到本部门的技术文件的日常使用和保管。4.过程:4.1技术文件的分类:生产技术文件分为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我公司适用的主要包含安全生产类、燃气行业类、特种设备类。4.2技术文件的采购:由各生产部门根据各自需要提出采购需求,报安全质监部初审后报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监部采购。4.3技术文件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包括存放、编目、发放和借阅。4.3.1技术文件的存放:公司设技术文件阅览室一间,存放生产技术文件,按2个铁皮书架配备,由安全质监部落实1人负责管理;4.3.2技术文件的编目:由安全质监部按以下方法进行编目: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代表类型(法律法规F、技术规范J)第二部分代表专业(燃气行业R、安全生产A、特种设备T、工程建设类G)第三部分代表颁布时间或更新时间第四部分代表该文件的顺序号。第五部分代表该文件共采购3本,其中的第一本例:F-R-2009-01-0301说明:2009年颁布的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并建立编号与文件名称对照表,便于检索,对照表如下:编号名称F-R-2009-01-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3.2技术文件的发放常用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阅览室保留1本以备查阅,其余按部门要求发放到部门,安全质监部在确认有效版本后盖受控章后发放,领用部门填写《技术文件领用记录》。编号文件名称领用部门领用人领用时间F-R-2009-01-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管线所张山2009.10.2技术文件部门领用后由部门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遗失照价赔偿。4.3.3技术文件的借阅技术文件借阅定在每周一下午4:00以后,开放1小时,借阅人员填写《技术文件借阅登记表》,每次借阅时间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归还再办理借阅手续。编号文件名称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F-R-2009-01-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张山2009.9.52009.10.24.3.3技术文件的作废更新与回收安全质监部每三个月对技术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以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作废的版本通知领用部门交回安全质监部,填写《技术文件作废登记表》编号名称作废或更新时间数量F-R-2009-01-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2015.3.53并盖作废章,存放于指定的区域,以免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