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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2024-01-15 阅读 2948

喷漆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喷漆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喷漆作业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包括有机溶剂)在金属或非金属表面的喷涂作业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喷涂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三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四条涂料仓库(存放场所)、调漆室、喷漆场所、烘干室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五条喷漆作业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喷漆作业车间的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并且保持畅通。喷漆作业车间的门应向外开,车间内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作业人员距离最近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不得大于25米。

第六条喷漆车间应设专用配漆室,配漆室宜靠近喷漆区域,使用喷涂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公斤),允许在喷漆区内现场配制。喷漆作业现场存放的喷漆原料,以不超过一个班的用量为宜。

第三章设备设施

第七条喷漆作业中使用的涂装设备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书。静电喷漆器具应符合GB12367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喷涂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专人维护,并建立档案。

喷涂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设备技术与维护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通风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2)、设备外部是否有外力损伤或变形;

3)、设备、管路连接是否松动;

4)、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报警装置是否完整有效;

5)、防爆电气设备及防爆照明灯具是否完整与运行正常;

6)、漆垢、粉尘及现场杂物等是否及时清除。

第九条与喷漆室配套的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罩、栏应完整、可靠。

第十条喷漆车间内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检测。第十一条烘干室控制系统的联锁,开机时应使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启动后,才能继续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相反,停机时应使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关闭后,才能继续停止风机运行。

第十二条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的正常调节范围内,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的风量。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节阀时,应设置阀门最小安全开度的限位装置。

第十三条烘干室的相关烘干设备符合《烘干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方法》AQ5214的规定。

第四章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喷漆区及其附近的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照GB14444的规定划分;

2)烘干室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按照GB14443的规定划分;

3)通风管道系统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1区危险区域;

4)涂料仓库、调漆间等生产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照GB50058的规定划分。

第十五条爆炸危险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喷漆区内不应设置电气设备,如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GB50058和GB14444的规定;

2)喷漆区和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不应设置有引起明火、火花的设备和外表超过喷涂涂料自燃点温度的设备;

3)产生火花或炙热金属颗粒的设备,设置在2区内时,应是全封闭型或防爆型的;

4)喷烘两用喷漆室应符合GB14444第9章的要求;

5)喷漆区及其附近区域的灯具设置应当符合GB14444-2006第6.4节的规定;

6)喷漆室或喷漆房、烘干室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7)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干式漆雾去除装置、导流板、分布板、撞击板、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备,并应方便取出,经常清理;

8)大型喷漆室送风系统所配置的加热器,无论何种类型,均不得布置在室体内;

9)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或覆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采用手工静电喷漆设备的喷漆室地面应铺设导电面层。

第十六条凡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动机,电器和其他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其相应的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烘干室使用的电动机如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4的要求。

第十七条喷漆室所在的建筑物内,应在室体附近配置自动或手动灭火装置或灭火器。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2只4公斤以上的灭火器。

第十八条喷漆作业场所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应按规定配置室内消防栓。无市政供水的,应设置消防水池与加压泵,消防水池与喷漆作业点距离不得少于25米,其储水量按火灾持续时间3小时计算。

第十九条排风管的防雷措施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第二十条封闭式喷漆间、涂料仓库、调漆室、烘干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五章作业环境

第二十一条喷漆作业场所应实行定置摆放,工位器具、产品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

第二十二条喷漆作业场所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路面平坦;车间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无积油积水。

第二十三条喷漆作业场所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采光照明完好,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喷漆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岗位作业点的有毒气体、有害粉尘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喷漆作业场所入口处及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职业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告知信息。

第六章基础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喷漆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制度;

4、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5、喷漆作业场所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

1、调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喷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烘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操作规程;

5、与从事喷漆作业相关重要设备安全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从事相关喷漆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火灾爆炸危险特性、对人体急慢性健康影响;个人防护知识,中毒急救措施;

2、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情况下应急措施;

3、涂喷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使用的涂料及在关化学品危险特性,防止火灾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5、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性能及使用方法等。(相关企业类似岗位事故案例)

第二十八条喷漆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设置淋浴室和盥洗室;配置事故应急箱,应急用品应完好。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对新参加喷漆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查出职业禁忌者,不准安排从事喷漆作业。按规定每年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对单班连续作业,或喷漆量大的作业场所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制订喷漆作业场所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永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喷漆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强喷漆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2.0适用范围

本制适用于公司喷漆人员的安全管理。

3.0内容

3.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喷漆区域,喷漆场地周边15米范围严禁烟火。喷漆区域所有电气、电气开关必须使用防爆型。

3.2喷漆作业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防毒面具和手套。

3.3启动喷漆设备、除尘过滤设备前检查各设备接地线是否正常。各管道是否有漏气、漏漆现象,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整改,或通知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3.4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使用防爆型通风机降低室内有害气体浓度。室外喷漆要做好周围防护,喷漆要在上风头进行喷漆。

3.5盛装油漆、稀释剂的容器不使用时必须处于封闭状态。

3.6喷漆室内外应配备适用的、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灭火器材的位置,喷漆人员应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3.7喷漆及除尘过滤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刻停车,报安监部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8工作完毕必须清洗设备及工作场所,关闭漆雾水过滤系统的所有水、电开关。

3.9除喷漆工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启动喷漆的所有设备。

3.10操作人员进行喷漆作业时还应遵守P12/W07-003《油漆、喷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4.0相关文件

P12/W07-033《油漆、喷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篇3:餐饮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公司内燃气的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4:涂装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无重大火灾、爆炸、人身及设备事故,负伤率≦7‰。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涂装公司及所属外来施工队人员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经理对本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负总责。

3.2安全员负责车间的定置管理工作,负责现场检查、召*议,以及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3工段长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的组织落实。

4?内容和要求

4.1综合管理

4.1.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公司经理必须亲自抓安全生产、防火工作,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4.1.2公司调度会和工段班前会要讲安全防火工作,做到警钟长鸣。

4.1.4各工段班组要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保证员工在施工中作业的安全。

4.2现场检查

4.2.1生产现场应整洁干净、日产日清;本单位使用的物料、设备按指定地点排列整齐,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4.2.2特涂作业必须保证通风良好,舱内必须使用防爆照明设备,严禁烟火及热工作业。作业前必须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单”并上报造船厂安全防火部审批。

4.2.3生产现场和起重作业现场,夜间工作要有足够的照明。起重作业起重物体前必须检查捆绑方式和吊点是否合理,要清晰准确使用指挥信号。?

4.2.4作业前要穿戴好劳保用品,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品要远离火种。若发现违章操作公司要给予一定的处罚。

4.2.5安全员要勤于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和违章操作及时消除。

4.3安全培训及事故处理

4.3.1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三级教育方可上岗进行生产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发生事故及时上报,不准拖延、隐瞒和谎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处理事故,并制定出整改预防措施,狠抓落实。

4.4文明生产

4.4.1工作语言要文明,禁止在船上、建筑物、设备上乱写乱画;禁止将废漆桶、包布等垃圾倒进大海,造成环境污染。

4.4.2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遵守操作规程及车间各项管理制度。

4.4.3车辆不得随意乱放,保持本车间责任区卫生清洁。

4.4.4后勤人员要积极配合前线生产,根据领料单及时供给物料、工具。

篇5:受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是一项危险性极大且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项目。为了规范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山东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此制度。

一、作业票审批制度。进行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前,必须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审批前,必须先派2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条件后,检查人员签字再送公司主管领导批转。作业班班长拿到《作业票》后,要向作业人员详细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方可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票》有效期为12小时。《作业票》要留有存根,作业结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强制通风换气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管道式的强制通风换气措施,即在外部设置气泵并用管道将新鲜空气送至受限空间内部形成正压,将内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排出刀外界,保持背部空气洁净、安全。在外部设置的气泵电机要防爆,送气管道要有防静电功能。

三、空气检测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在开工前30分钟、作业过程中每隔一小时都要进行氧气、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检测,发现气体浓度超标时,要立即暂停作业并撤出人员,待通风换气至气体浓度检测符合标准后方可继续作业。涂装结束24小时内禁止一切动火作业。

四、作业防爆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在内部一律禁止使用电气设备,原有固定的电气设施一律采取断电措施,照明采用手电筒或防爆矿灯;在外部作业周围六米内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

五、安全警戒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周围要设置警戒线,防火间距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作业区域内不得存在明火作业。

六、劳动保护制度。在受限空间使用高压喷漆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专用喷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压送风系统。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定时刀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受限空间喷涂作业时,高压气泵和油漆桶一律放置在外部,手刷、滚筒等手工涂装作业时,作业场所的涂料储存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稀释涂料要有专用场所,不得在受限空间内进行。

八、应急救援制度。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要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应急药品,外部设置监护人员,并采取有效的联络方法,随时掌握内部情况。

九、安全培训制度。涂装作业从业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先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对涂装作业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并经考试合格;涂装施工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收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