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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2024-01-15 阅读 5725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某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健全医院医疗收费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文件(京发改【2004】1825号)及卫生部相关指导意见的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如下:

一、在门诊和住院大厅等显着位置设立触摸屏、公示栏等多种公示查询方式,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方便患者或其家属查询,便于患者进一步了解医疗收费情况。

二、门诊及住院均应主动为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实行费用清单制度。

三、遇有常规收费医疗项目价格内容调整时,医院物价员和相关系统维护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确保对外公布信息的准确、及时。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在医院显着位置公布物价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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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附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附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为加强医疗收费管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维护医疗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在院内显著位置(如候诊大厅、门诊科室、住院处、护士工作站等)采取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并按公示的项目和价格收取费用。

二、药品价格公示包括:药品的通用名(或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等。政府定价的药品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公示由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