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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总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2024-05-12 阅读 2477

发展总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发展总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系统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错弊,改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并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设立监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主管总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三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综合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情况;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财经法纪和总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专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主要领导调离时应进行的离任审计;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时应进行的清算审计;

(三)在建工程的投资控制及决算审计;

(四)总公司交办的其它特殊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办法

第五条监审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根据总公司部署和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监审处还将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及时向监审处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按月和季度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报表,季度报表应附财务说明。

第七条监审处应做好审计项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实施审计时,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八条监审处进行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造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协助监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直接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井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如需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应事先上报监审处,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审计报告及处理

第十一条监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意见,报送总公司总经理,并抄送财务本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三日内向投资管理部提出申诉,投资管理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时处理。刘未提出申诉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虽提出申诉但复审后己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监审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违反财经法纪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审处将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疏忽发生的技术差错或未按财务制度及时规范记帐、未按会计制度孩算,经监审处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错、弊端、损失和浪费的;

(三)为了小集团利益,隐瞒公司经营情况,采用不转、少转成本,或挤占、虚列成本等不正当手段虚报利润的;

(四)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财物及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

(五)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七)其他重大违章、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现行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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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省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省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院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zz省卫生厅《zz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设置监审部为我院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监审部在院班子和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医院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七条监审部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办理审计事项,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监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监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监审部每年应当向分管院领导和省卫生厅审计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监审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审计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审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监审部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监审部应当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医院将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是医院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医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医院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和支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审计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医院要求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履行职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医院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医院的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配合并做好监督工作;

(四)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对医院及所属部门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对医院及所属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医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医院专项基金合理使用;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查阅有关的资料;

(二)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科室)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督促改正。

第十二条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五)审计终结时,由内部审计机构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科室的意见,并报送医院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科室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内审机构提出。

(七)审计事项结束后,要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