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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办预算员岗位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9153

基建办预算员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基建办主任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政策。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第2条熟悉和掌握施工图纸、施工资料、法律法规文件及定额的相关内容、规定,做好施工图预算,为工程发包提供基础资料;

第3条参与招标合同签订等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参与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4条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现场施工情况并参加工程验收收集与结算有关的资料,为竣工结算做好准备工作;

第5条做好材料、机械、人工的消耗计划,审批进度款拨付计划,科学合理地控制投资;

第6条经常做市场调查、掌握机械、材料的市场动向及行情,审批机械、材料价格,为竣工结算积累资料;

第7条具体负责办理竣工结算;

第8条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及保密工作。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矿井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不能及时的得到落实、或因工作不力给企业造成损失,将按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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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调度室机台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台调度员在值班副主任及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当班生产、安全调度各种资料记录、通讯接听,上传下达各级领导调度指令。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按时参加调度班前会,接班前为矿值班领导提好水,做好服务及室内卫生工作。

第2条每班不少于2次电话询问各掘进迎头、采煤工作面施工情况,及变电所、泵房、煤仓上下口等,并有记录。

第3条电话调转要及时,特别是在现场出现重大问题电话要及时记录,内容要全面,并向矿值班领导、值班主任、矿相关领导立即汇报。

第4条做好矿值班期间的活动动向和考勤,对请假条做好记录,并严格执行矿值班领导签字手续。

第5条每班次与信息办不少于2次的电话联系,负责班后提升车数校对及汇总工作,并做好井下考勤人员的录入及核对、班中餐统计工作,做到准确无误。

第6条值夜人员负责班中餐(旬)统计,每月底负责班中餐、下井人数统计报表打印工作(一式两份)。

第7条做好干部下井电话监听和电视监控工作,有电话通报信息现象,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8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台调度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记录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当班期间对现场反馈的信息,不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及值班副主任,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当班期间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无记录或记录不全,负直接及主要责任,

第11条当班期间各种台帐漏填、记录不清、数字不清晰、上传下达各级领导调度指令不及时,负直接及主要责任。

第1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于机台调度员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篇3:安监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安监科长未在岗位时,安监副科长应承担安监科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处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安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安监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洗煤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给煤机司机是给煤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给煤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给煤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给煤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给煤机司机必须保证给煤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给煤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给煤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给煤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给煤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给煤机司机要熟悉本岗位给煤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给煤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给煤机司机要保证给煤机各转动部件的销子、螺钉都必须牢固。润滑必须良好。

第11条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禁止用手直接清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时,应停机进行。

第12条给煤机司机捅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

第13条给煤机司机捅煤时应站在适当的平台上进行,严禁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

第14条注意观察各联接部件是否适当可靠,有无松脱或缺少。

第15条开车过程中要注意给煤量要均匀,煤中不得有杂物,如发现杂物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16条停车后检查溜槽有无堵塞或漏煤现象。

第17条给煤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8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9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负责进行给煤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1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2条按照“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3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4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给煤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8条给煤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30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3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4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给煤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6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篇5:大客车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办公室主任和车队长的领导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宗旨,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矿对驾驶员的各项管理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第2条每天上班前要检查车况,时刻保持车况良好,做到车况不良不上路。

第3条及时开具加油领料单到仓库加油,不能等到有出车任务时再加油,不得延误出车。

第4条凭办公室派车单出车并做好记录,不得使用过期派车单。

第5条在行驶中要高度集中精力,保证行车安全,在安全时速内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6条爱护自己驾驶的车辆,按规定和需要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第7条完成出车任务后,把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耽误其他车辆通行。

第8条在上班和值班期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第9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旷工,不空岗、脱岗串岗,有事提前请假,服从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出车。

第10条无特殊情况下不得在外用公款洗车,在公司内指定地点

洗车后,及时关闭自来水管,节约用水,完毕后把洗车用具收好,并把洗车区打扫干净。

第11条发现车况不良时及时向领导报告,维修保养需到指定的汽修厂维修,待修车辆必须经过维修工和车队长鉴定,报办公室主任和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修理。

第12条在外加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要有随行人员签字,经过车队长及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13条爱惜车辆,节约用油,积极配合用油节奖超罚制度。

第14条对于出现交通事故的司机,按责任和损失大小进行通报处理,造成重大损失者开除矿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5条服从领导,随叫随到,按指定地点待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出现下列情节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1、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矿对驾驶员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相关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按时检查车况,时刻保持车况良好,车况不良上路者,罚款200元/次;发现车况不良应及时报修,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手续,不执行相关手续者,罚款100元/次;

3、爱惜车辆,节约用油,切实保证行车安全,要在安全时速内行驶,不得超速行驶,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4、出现迟到、旷工,空岗、脱岗、串岗现象,一次罚款50-200元;

5、服从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出车,上班和值班期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一旦出现,从重处罚;

6、车辆按指定地点放置,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否则,罚款50?00元/次;

7、及时为车辆加油,不得延误出车,外出加油、过路桥费用执行相应的规定,违犯一次罚款100元;

8、不服从领导,不到指定地点待命,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出现一次罚款200元,情况恶劣者,解除合同;

9、凡出现交通事故者,按责任和损失大小进行通报处理,造成重大损失者开除矿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