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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5-12 阅读 1509

监控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和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负责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

第7条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工作。

第8条执行安全办公会决决定事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

第10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1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7条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中出现事故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制度决定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本单位作业人员未持证山岗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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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监控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和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负责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

第7条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工作。

第8条执行安全办公会决决定事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

第10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1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7条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中出现事故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制度决定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本单位作业人员未持证山岗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篇3: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主任是监控中心安全生产的的责任者,对监控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负责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负责组织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规划、措施,并贯彻实施。

?第6条?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7条?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8条?认真执行监控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及时处理监测监控异常数据。

?第9条?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第10条?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1条?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12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监控系统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未组织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规划、措施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或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0条?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执行监控24小时值班制度,未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未及时处理监测监控异常数据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未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出现空班空岗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本单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控中心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