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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行政正职安全责任

2024-03-09 阅读 4976

建设单位行政正职安全责任

1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协调解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问责制。

4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监督体系,组织制定本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总体目标。

5组织制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批准实施。

6主持召开每季度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分析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形势,讨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组织事故的抢险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主持事故的调查处理。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在干部选拔、评比和月度奖金考核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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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考试大%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考试大%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篇3: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篇4:建设单位主要安全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篇5:建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1、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施工现场及相邻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整理好后,开工前及时向施工单位移交,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不移交资料或移交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处罚由建设单位负责。

4、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依法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不向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