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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2024-05-12 阅读 3571

(公司)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化,提高质量水准。

第二条范围产品及研究开发、设计。

第三条设计质量管理作业流程

第四条实施单位技术部、营销部、质量管理部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实施要点

(一)技术部设计程科,依据收集的CNS、JIS、UL等国内外有关规格的资料,以及营销部、质量管理部回馈的市场调查,客户要求,客户抱怨分析等资料,设计新产品及改良现有产品。

(二)设计完成,要经试作、检验、了解生产时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是否能达到设计的质量要求。

(三)试作不合格即检查修正,再试作。

(四)试作合格即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用料标准、材料规格、零件规格、产品规格、作业标准、标准工时以及QC工程表。

(五)设计的新产品如属客户订购者,则试作合格的样品,需经营销部送交客户认可后,开始受订,由生产部作生产计划。

(六)技术资料回馈有关单位,并确实执行规格、标准、蓝图等设计变更作业。

第六条本办法经质量管理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进料检验规定

第一条目的确保进料质量合乎标准,确使不合格品无法纳入。

第二条范围原料,外协加工品的检验。

第三条进料检验流程

第四条实施单位质量管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实施要点

(一)检验员收到验收单后,确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进料厂商、品名、规格、数量、验收单号码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二)判定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仓手续。

(三)判定不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不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即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技术部、采购部或生产部),请购单位,由其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1.不需特采,即将进料加以标示"退货",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退货,由仓储人员及采购单位办理退货手续。

2.需要特采,则依核示进行特采,将进料加以标示"特采",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特采处理情况,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入库或部分退回,或扣款等有关手续。

(四)进料应于收到验收单后三日内验毕,但紧急需用的进料优先办理。

(五)检验时,如无法判定合格与否,则即请技术部(技术设计科),请购单位派员会同验收,来判定合格与否,会同验收者,亦必需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六)检验员执行检验时,抽样应随机化,并不得以个人或私人感情认为合用为由,予以判定合格与否。

(七)回馈进料检验情况,并将进料供应商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厂商交货质量履历卡内及每月汇总于厂商交货质量月报表内。

(八)依检验情况对检验规格(材料、零件)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九)检验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十)进料属OEM客户自行待料者,判定不合格时,请营销部联络客户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经质量管理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制程质量管理作业办法

第一条目的确保制程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条范围原料投入经加工至装配成品上。

第三条制程质量管理作业流程。

第四条实施单位生产部检查站人员、质量管理部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实施要点

(一)操作人员确依操作标准操作,且于每一批的第一件加工完成后,必需经过有关人员实施首件检查,等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加工,各组组长并应实施随机检查。

(二)检查站人员确依检查标准检查,不合格品检修后需再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加工。

(三)质量管理部派员巡回抽验,并做好制程管理与分析,以及将资料回馈有关部门。

(四)发现质量异常应立即处理,追查原因,并矫正及作成记录防止再发。

(五)检查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第六条本办法经质量管理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

第一条目的确保产品质量,使出厂的产品送至客户处能保持正常良好。

第二条范围加工完成的成品至出货。

第三条成品质量管理作业流程。

第四条实施单位质量管理部、、生产部、采购部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实施要点

(一)加工完成的成品要经过成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或出货。

(二)确依成品检验标准实施检验,判定不合格批则退回生产单位检修,检修后仍需再经成品检验。

(三)库存成品必需抽验,以确保产品质量,避免质量变异的产品送交客户,发现质量变异即调查原因(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作好防止再发措施,并通知生产单位检修。

第六条本办法经质量管理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客户抱怨处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确使客户迅速获得满意的服务,对客户抱怨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以维持公司信誉,并谋求公司改善。

第二条范围已完成交货手续的本公司产品,遭受客户因质量不符或不适用的抱怨。

第三条客户抱怨的分类

(一)申诉:这种抱怨是客户对产品不满,或要求返工、更换、或退货,于处理后不需给予客户赔偿。

(二)索赔:客户除要求对不良品加以处理外,并依契约规定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对于此种抱怨宜慎重且尽速地查明原因。

(三)非属质量抱怨的市场抱怨:客户刻意找种种理由,抱怨产品质量不良,要求赔偿或减价,此种抱怨则非属本公司责任。

第四条客户抱怨处理流程

第五条实施单位营销部、质量管理部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实施要点

(一)客户抱怨由营销部受理,先核对是否确有该批订货与出货,并经实地调查了解(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确认责任属本公司后,即填妥抱怨处理单通知质量管理部调查分析。

(二)质量管理部调查成品检验记录表及有关此批产品的检验资料,查出真正的原因,如无法查出,则会同有关单位查明。

(三)查明原因后,会同有关单位,针对原因,提出改善对策,防止再发。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客户抱怨提出处理建议,经总经理核准后,由营销部答覆客户。

(五)将资料回馈有关单位并归档。

第柒条本办法经质量管理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一条目的对市场质量调查的资料作分析、研究,以改善产品质量及开发新产品,以迎合客户的质量要求。

第二条范围需求市场所要求的产品质量。

第三条市场质量调查的内容客户对本公司产品所接受的程度与其所要求的产品质量,以及其他竞争产品的比较。

第四条市场质量调查流程

第五条实施单位营销部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实施要点

(一)营销部以邮寄或拜访的方式,请客户填写产品质量调查表。

(二)调查表内的调查项目,即产品的质量特性,例如性能、规格、外观,以及产品价格等。

(三)整理调查资料通知有关单位。

(四)有关单位由营销部提供资料,了解客户的质量要求,并了解本公司对该产品的质量要求是否某些项目要求太严、太松,以改善产品质量,及开发新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经质量管理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制度大全-www.qiqUha.com.com

篇2: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考核

第五十三条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篇3:危险品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办法

做好健康、安全和环保工作,是每位员工的职责。良好的HSE绩效对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和公司的业务成功与否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我们的目标是:不发生事故,不损坏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

一、驾驶员标准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有效驾驶证件。当驾驶员证件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报告.

·?所有驾驶员进行入职体检和年度健康检查,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司机体检标准。当驾驶员身体状态发生可能会影响安全驾驶的变化,应立即停止驾驶车辆并向主管报告.

·?驾驶员必须参加防御性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安全培训并接受公司安排的专门司机技能评估。至少每三年对防御性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安全培训内容重新回顾一次.针对识别出的高风险司机,因对其进行防御性驾驶的再培训,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在公司业务中驾驶车辆.

1)?疲劳管理

司机在感到疲劳时,必须停止驾驶。经一段时间的休息/睡觉,警觉性得到恢复后再继续驾驶。

司机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必须符合以下最低规定。

要?求?规?定?

连续24小时内的最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

最长工作时间?60小时/连续7天,或120小时/14天,但7天内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80小时;在超过14天的时期内,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6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累计10小时(不包括通勤驾驶时间)?

当班期间的休息时间(包括用餐)?每5小时至少休息30分钟?

每连续7天内的不上班时间?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2)?手机的使用

驾驶车辆时司机不允许使用手机拨打或接听电话,也不允许使用手机免提装置拨打或接听电话。

驾驶车辆时不允许使用手机发送或编写、阅读短信息。

车辆在行驶当中不应因为来电停车接听电话,在交通灯等临时停车时,也不允许拨打或接听电话。

3)?药物和酒精政策

司机不可在受酒精、毒品或其他损伤他们驾驶能力的药物或物质的影响下驾车。

司机在工作时间及驾驶前4小时,禁止饮用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

司机使用的药品,必须经过医生的确认不会影响安全驾驶。

司机有义务接受公司要求的酒精测试。

二、安全带的使用

为确保所有员工的安全,驾驶员有责任要求佩戴安全带,

无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车辆移动,必须佩戴安全带。

具体要求

·?驾驶员、押运员驾驶或乘坐装有安全带的车辆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把它调整到合适的松紧度,确保扣好。一定要调整安全带,使其稳固地环绕您的身体。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要求押运员员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

·?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乘坐安全带不合要求的车辆。

·?任何人不得自行改装、拆除或废止车辆内的安全带,除非因维修或保养所需。

·?员工发现失效的安全带时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必须给于及时维修。

·?如果发现司机或押运员不遵守本项规定,不管是否由于疏忽,都应责令加以改正,乃至采取纪律行动。

三、行车前安全检查

?每日出车前,须参照车辆随附的《出车前检查表》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登记,在检查无误后,方可驾驶车辆,若车辆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必须及时通知车队进行维修,以杜绝车辆因未能及时检修小故障而造成无法出车或半路坏车的类似事件发生。出车前应检查及确保以下项目:

·?轮胎气压,包括备用轮胎

·?轮胎状态-所有轮胎(包括备用轮胎),其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1.5毫米

·?灯光

·?雨刮器

·?刹车性能

·?引擎油、冷却液

·?仪表板灯

·?应急设施

·?充分估计出车期间的用油用量,提前加好油,尽量避免中途加油;

·?出车前负责车辆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以保证给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出车前认真看清楚出车任务单,如对出车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调度或分管领导核对,以保证准确无误完成出车任务

四、出车期间安全规定

l?驾驶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l?驾驶期间手机须置在静音或秘书服务状态,安全停车后才能查询电话;

l?驾驶期间应尽量避免与押运员聊天,严禁参与需要深度思考的话题,以集中精力驾驶;

l?驾车时如发现车辆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汇报予以处理、维修,以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提高车辆使用寿命。

五、司机工作时间及驾驶时间的规定

司机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十四个小时(不包括休息时间),工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

司机每2个星期总共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40小时;

司机休息时应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以保证上岗期间始终有充沛的精神及体力。

夜间行车注意事项

尽量减少在以下情况下的夜间行车:

·?在乡间行驶

·?长途行驶,超过200公里

·?感觉疲劳时行驶

·?长时间行驶

日间行车注意事项

在以下情况下,驾驶员应利用停车休息来保护自己:

·?炎热

·?恶劣的驾驶条件

·?药物或治疗后

·?饮食因素

六、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严格遵守当地速度限制,严禁超速行驶。必须按照风险线路图所标定的时速行驶,高速公路不允许超过每小时80公里;

·?经过路口,巴士站点,学校或其他道路风险评估的高风险区域应减速行驶

七、药物及酒精的使用规定

司机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在酒后或服用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后驾车。

公司有权依据相应的程序对司机进行酒精和毒品的不定期抽测。如果发生意外,司机必须接受酒精测试。

八、车辆加油规定

车辆一律规定需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

九、应急反应及事故处理

针对运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除标准配置外,所有车辆均应配备以下安全用品:

反光三角牌

司机夜间穿的反光背心

手电筒

所有事故,无论大小,均需尽快报告.报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紧急事件后,司机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紧急救人

·?设立警戒标志

·?报警

·?报告公司紧急号码或领导,如果是承包商的车辆和/或司机,也应通知承包商并按指示行事

·?收集事故证据,包括人证

·?写好事故经过交回给车队分管领导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依照公司的事故处理及调查程序,尽快开展事故调查。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的整改措施,相关各方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

潜在事故

·?所有潜在事故均应报告。

·?潜在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反馈。

十、档案与纪录管理

·?按车建立的技术档案,包括车辆的出车检查纪录、保养及维修纪录及事故记录。

·?每次出车任务的时间、地点、公里数、乘车人等情况必须详细登记在每辆车的出车日志中。

·?安全会议及培训纪录。该记录应具体到每个司机的出席情况,补课情况,培训或会议内容。每个司机应有单独的培训记录。

·?领导安全检查记录

十一、报告事故

任何造成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必须立即报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