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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2024-04-21 阅读 2269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安全制度

1、司炉工人须取得司炉操作证后才能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

2、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切实解决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3、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4、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2)高位水箱水位无变化

(3)水位电极棒、温度传感器有一个失效。

(4)锅炉给水系统有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嗅到异味,发觉燃气泄漏。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7)其他异常情况危及运行安全。

5、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须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对锅炉内部进行检查,以保证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湿法保养的锅炉,还应有防冻措施。

6、锅炉停用后,应及时清理受热面管予表面和烟道中沉积的烟炱和污物。对长期停用的锅炉,还应将附属设备清刷干净。

7、使用锅炉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8、请勿在锅炉周围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整洁,以免有异物卷入风机,损坏燃烧机。

9、管道上所有的水泵在使用前,请务必放气。

10、为了锅炉的安全运行,请在一年内对锅炉进行二次定期检查,将检查记录保存三年。检查内容包括:燃烧机、控制柜和水泵运行情况等。

二、锅炉操作规程

1、锅炉启用时打开管路,通过膨胀水箱把水输入炉体及管路内,直到排气阀门出水为止。使锅炉处于满水状态。

2、打开电源开关,将控制柜上的温度控制器调到所需的高温与低温。

3、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4、检查输送燃气管道,确认燃气压力正常后打气管上的所有阀门。

5、检查气过滤器,将堆积在过滤器内的杂质清除掉。

6、设置控制柜上的“炉水温控”、“回水温控”。

7、打开控制器电源开关,控制柜上的电源指示灯亮。

8、按“运行”键,此时锅炉燃烧机开始加热,同时运行指示灯亮,表明锅炉进入加热状态。

9、当需要燃烧机停止运行时,只需按一下控制柜上的“启/停”键,则燃烧机立即停止加热。若要整台锅炉停止运行,则在燃烧机停止运行后,关掉电源(此时电源指示灯熄灭)、关掉给水阀的阀门。

10、锅炉投入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11、为了使燃料充分燃烧,必须调整好燃气与空气的比例。“威孚”牌气炉调试时,已将燃气量与风门所进空气的比例调整好,时火焰燃烧稳定。为便于用户观察分析燃烧状态,请用户与下列标准对照:

a)火焰带黑色,从烟囱往外冒黑烟。这表示空气不足,应加大风门。

b)火焰带橙蓝色,燃烧稳定,看不到黑烟,表示燃烧完全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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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三条任何单位安装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小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七条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篇3:常压热水锅炉安全制度

1、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要遵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建立健全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定锅炉房专(兼)职负责人进行管理。

2、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4、使用锅炉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5、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6、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7、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篇4: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炉的界定划分问题

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1-2000)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电热水器依据GB4706.12-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设计、制造。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范围应符合: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工作压力仅来自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出口水温不超过90℃;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自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自动切断热源;燃气热水器还应有断气自动保护装置。符合上述要求和GB6932-20**、GB18111-2000以及GB4706.12-1995标准的热水器不属于锅炉,因而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四、关于小型蒸汽锅炉是否独立建造锅炉房问题

小型蒸汽锅炉是指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如采用燃油、燃气或电加热,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能自动切断热源,可以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但应与蒸汽使用场所隔开,安装时应保证安全阀的泄放方向避开人员所处位置。

五、关于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的问题

当前常压热水锅炉发生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原因是承压使用。为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我局要求所有的常压锅炉制造企业在其常压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还应在常压锅炉炉体的明显位置上喷涂“常压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的警示标识。在用的常压热水锅炉,也应补喷警示标识。今后,新制造的常压热水锅炉,凡没有在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及没有在炉体上喷涂上述警示标识的,一旦发生事故,制造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承担未向用户和安装者告知安全事项的法律责任。不符合规定的常压锅炉,各地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

真空相变锅炉因其介质流通系统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制造企业应按标准制造真空相变锅炉,并且承担告知用户(含锅炉安装者)安全使用,保证使用时锅炉系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真空相变锅炉的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符合制造企业规定的安装要求负责。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安装后不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确认,也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篇5:常压热水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要遵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建立健全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定锅炉房专(兼)职负责人进行管理。

2、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4、使用锅炉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5、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6、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7、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