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对进口废钢铁的技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87.7-1996)规定国标对进口废钢铁的技术要求如下。
①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②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1991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③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12.5和pH≤2的夹带废物。
④进口废钢铁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⑤进口废钢铁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1988有关物质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⑥进口废钢铁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质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质量的万分之一。
医药废物、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含有机溶剂废物、废乳化剂、精(蒸)馏残渣、感光材料废物、易燃易爆性废物、焚烧处置残渣,镀、六价格、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石棉废物、临床废物、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密闭容器等。
⑦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钢铁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术料、废纸、废织物、废玻璃、废塑料、渣土、剥离铁锈等,但不包括铜、铝等国家允许进口的有色金属)总质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质量的百分之二。
⑧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管道、容器及其废碎片,必须清洗干净方可进口,进口者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供曾经盛装过的化学物质名称。
检验分别按如下标准进行:
a.本标准4.1条和4.3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b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199l规定执行;
C本标准4.4条和4.5条的检验按照SN0570-1996规定执行;
d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81-1996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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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87.7-1996)规定国标对进口废钢铁的技术要求如下。
①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②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1991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③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12.5和pH≤2的夹带废物。
④进口废钢铁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⑤进口废钢铁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1988有关物质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⑥进口废钢铁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质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质量的万分之一。
医药废物、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含有机溶剂废物、废乳化剂、精(蒸)馏残渣、感光材料废物、易燃易爆性废物、焚烧处置残渣,镀、六价格、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石棉废物、临床废物、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密闭容器等。
⑦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钢铁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术料、废纸、废织物、废玻璃、废塑料、渣土、剥离铁锈等,但不包括铜、铝等国家允许进口的有色金属)总质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质量的百分之二。
⑧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管道、容器及其废碎片,必须清洗干净方可进口,进口者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供曾经盛装过的化学物质名称。
检验分别按如下标准进行:
a.本标准4.1条和4.3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b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199l规定执行;
C本标准4.4条和4.5条的检验按照SN0570-1996规定执行;
d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81-1996规定执行。
篇3:冶金行业对废钢铁的技术要求
废钢铁是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尤其是电炉炼钢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原料,同时也是转炉钢中效果最好的冷却剂。为了不影响炼钢工艺流程的正常进行、确保成品钢件的质量,必须选用优质的废钢铁原料加入钢炉;亦即废钢铁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方可可作为原料使用。这是因为废钢铁在收集过程中,常夹带或沾染一些杂质成分,如防蚀处理所镀上的锌、铝、镍、铜等有色金属,这些金属在电弧炉炼钢过程中会因电弧产生的高温及吹氧助熔,导致钢液沸腾,并造成钢液中锌、铅、镉等危害环境的有毒元素大量挥发。又如,民间收集的废钢铁中,除其自身所含杂质环外,还常夹杂一些塑料、油脂等有机物,在拆船废铁及汽车废料表面常有一层很厚的油漆涂装层,这些有机物在高达1000多摄氏度的高温下,将形成一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使得钢材的孔洞类缺陷大大增加。因此,在废钢铁入炉前,必须进行彻底分选、清洗等前期处理,使之符台不同用途对于废钢铁原料的技术标准。
国标对废钢铁的技术要求
炼钢过程,主要是实现“五脱一化”,即脱碳、脱磷、脱硫、脱氧、脱气体夹杂和合金化。冶金工业对废钢提出了比较详细的技术要求。
a废钢的硫、磷含量各不得大于0.08%。
b废钢内不得混有铁合金、有色金属和其他杂质;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可混放一起,但其中不得混有合金废钢和生铁;合金废钢内不得混有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得混有废钢。
c废钢铁表面不应存在泥块、水泥、黏砂、橡胶等。
d.废钢铁表面的油污应予以清除。
e.废钢中不允许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及有毒物品。
f废钢铁中不允许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
g废旧武器必须做技术上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废钢的清洁度、外形尺寸等一般用目测检验,化学分析可在成批量交货时抽取试样进行。废钢铁成批量交货时,应根据其类别、钢组进行分类。尤其是合金废钢,应尽可能根据GB/T4223-1996规定,按照67个钢组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这样不仅有利于台金废钢的熔炼,还可以回收其中的合金元素。
对于废生铁的技术要求:磷含量不允许大于0.85%;表面应洁净,如表面附有炉渣和砂粒,应清除掉,但允许附有石灰和石墨。
对生铁的块度要求如下:
(1)炼钢生铁有两种块度:小块生铁,每块生铁的质量为2~7kg;大块生铁,每块生铁的质量不得大干40kg,并有2个凹口,凹口处厚度不大于45mm。
(2)铸造生铁均应铸成2~7kg的小块,大于7kg的铁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