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

2024-04-27 阅读 8832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

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文件精神,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现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作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对象要求

(一)申报对象须为我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其中中小学、幼儿园自主聘用的教师,须实行人事代理并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

(三)35周岁(含)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员本人或所带班集体获得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四星级普通高中申报人员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申报人员每年必须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取得合格证。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远程教育培训课程和教育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

第五条普通话要求

50周岁以下的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小学一二年级教师(除语文教师外)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凡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的,须取得全国或省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其他人员必须符合省《资格条件》规定要求。

第七条教师交流(支教)要求

50周岁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2年以上校际交流工作经历,其中城镇学校45周岁以下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有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或任教的经历。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推荐。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教育工作要求

教育管理工作是指担任班主任或校团委(总支)书记、校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需提供活动方案、教案或讲座稿等原始证明材料)等工作。教师担任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教育管理工作年限。

第九条循环教学和教学工作量要求

小学教师的循环教学主要指完成低、中、高年级教学;初、高中教师的循环教学主要指完成一至三年级的教学。循环教学的学科科目按照课程计划确定。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公开课教学要求

校级公开课教学是指在本校范围组织开设的各类教学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活动,校际公开课教学指在两所学校以上范围组织开设的各类教学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活动。申报时须提供活动通知、活动安排方案、公开课教案以及评课议课记录等详实的佐证材料原件,并经组织单位确认或市(区)以上教科研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教科研材料包括论文、专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经验总结、教材、教参、课题研究报告和教改实验报告等材料,所有材料须提供原件。

2.获奖论文必须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以及教育学会组织评奖并发文公布的。教科研课题要求为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审批立项的课题。

3.相同内容的论文、教科研课题不重复计算,以发表或获奖级别最高的计算一次。

第十二条破格评审条件中的表彰奖励要求

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获得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主要包括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在教书育人方面,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主要包括突贡专家、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名校长、名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模范、师德标兵、师德模范或十佳青年教师。

第十三条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申报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非学前教育专业,必须接受过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性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泰州市教育教学能力笔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依据。笔试考核对象包括下列两类人员:

1.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人员;

2.破格晋升人员;

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由各市(区)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推荐程序要求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单位推荐环节要坚持“四公开”原则,即单位向教师公开上级核准的本单位的岗位指标数,申报者公开述职,公开展出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实绩材料,公开单位的评审推荐上报人选。对不按程序进行推荐的,将不予接受申报材料或取消评审结果,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和年龄等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有“××以上”表述的,按含“××及以上”把握,有“××以下”表述的,按不含“××”把握。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资格条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

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文件精神,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现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作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对象要求

(一)申报对象须为我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其中中小学、幼儿园自主聘用的教师,须实行人事代理并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

(三)35周岁(含)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员本人或所带班集体获得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四星级普通高中申报人员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申报人员每年必须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取得合格证。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远程教育培训课程和教育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

第五条普通话要求

50周岁以下的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小学一二年级教师(除语文教师外)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凡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的,须取得全国或省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其他人员必须符合省《资格条件》规定要求。

第七条教师交流(支教)要求

50周岁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2年以上校际交流工作经历,其中城镇学校45周岁以下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有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或任教的经历。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推荐。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教育工作要求

教育管理工作是指担任班主任或校团委(总支)书记、校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需提供活动方案、教案或讲座稿等原始证明材料)等工作。教师担任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教育管理工作年限。

第九条循环教学和教学工作量要求

小学教师的循环教学主要指完成低、中、高年级教学;初、高中教师的循环教学主要指完成一至三年级的教学。循环教学的学科科目按照课程计划确定。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公开课教学要求

校级公开课教学是指在本校范围组织开设的各类教学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活动,校际公开课教学指在两所学校以上范围组织开设的各类教学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活动。申报时须提供活动通知、活动安排方案、公开课教案以及评课议课记录等详实的佐证材料原件,并经组织单位确认或市(区)以上教科研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1.教科研材料包括论文、专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经验总结、教材、教参、课题研究报告和教改实验报告等材料,所有材料须提供原件。

2.获奖论文必须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以及教育学会组织评奖并发文公布的。教科研课题要求为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审批立项的课题。

3.相同内容的论文、教科研课题不重复计算,以发表或获奖级别最高的计算一次。

第十二条破格评审条件中的表彰奖励要求

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获得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主要包括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在教书育人方面,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主要包括突贡专家、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名校长、名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模范、师德标兵、师德模范或十佳青年教师。

第十三条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申报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非学前教育专业,必须接受过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性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泰州市教育教学能力笔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依据。笔试考核对象包括下列两类人员:

1.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人员;

2.破格晋升人员;

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由各市(区)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推荐程序要求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单位推荐环节要坚持“四公开”原则,即单位向教师公开上级核准的本单位的岗位指标数,申报者公开述职,公开展出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实绩材料,公开单位的评审推荐上报人选。对不按程序进行推荐的,将不予接受申报材料或取消评审结果,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和年龄等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有“××以上”表述的,按含“××及以上”把握,有“××以下”表述的,按不含“××”把握。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资格条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3: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综合考评量化积分办法

一、量化考评原则

1.注重教学业绩;

2.向基层一线教师倾斜;

3.客观公正、严谨规范。

二、量化要素及分值

(一)基本条件综合评价,分值33分;

(二)教育工作,分值14分;

(三)教学工作,分值30分;

(四)教科研工作,分值13分;

(五)教育教学综合能力考试,分值40分。

三、评价细则

(一)基本条件评价(33分)

1.教龄、职龄情况(12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每满一年得0.5分(时间计算截至上年底);任现职以来,进档后职龄每满一年得0.5分(时间计算截至上年底)。

2.年度考核(6分)。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4分,其中,年度考核每有一次优秀的另加1分。

3.表彰(5分)。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或党政部门、学校综合表彰的分别得5、4、3、2、1分,单项表彰(指与教育教学及申报人员岗位职责有关的表彰)以一半计分,所有表彰以最高项计分一次。表彰以获奖证书或有关部门文件为依据。

4.学历(2分)。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2分;小学教师本科毕业1分(研究生或硕士不重复记分)。

5.农村任教、交流(支教)(3分)。从教以来在农村任教满3年的1分、满5年的2分、满8年及以上的3分;本市内交流(支教)1年1分,跨市支教1年2分,跨省支教1年3分。

6.工作表现测评(5分)。学校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评审小组成员对每个申报人员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测评(进行单项选择,测评表自制,无记名),获得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每人次分别得5、3、2、0分,累计得分除以有效票人数为测评对象该项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教育工作评价(14分)

1.教育管理年限(6分)。从教以来,达到教育管理工作基本年限要求的3分。任现职以来,担任教育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每超一年加0.5分(不含两年)。

2.教育工作获奖(8分):①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或活动小组获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奖励,省级及以上、*市级、市(县)级、区校级表彰每次分别得3分、2分、1分、0.5分,其中同年度表彰按得分高的算一次,不重复计分,区校级累计不超过2分,此项最高4分。②任现职以来,辅导学生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获省级及以上、*市级、市(县)级、区校级奖励每次分别得3分、2分、1分、0.5分。同一学生参加同种竞赛,以最高级别奖计分,不累计计分。获奖项目认定以指导奖证书或教育部门文件为准,此项最高4分。

(三)教学工作评价(30分)

1.循环教学(6分)。小学教师的循环教学主要指完成低、中、高年级段内部教学;初、高中教师的循环教学主要指完成一至三年级的教学;因课程计划等原因未在某一学段所有年级开设的学科任课教师只要任教学段内本学科起始年级到最高年级教学也属于循环教学。能胜任申报学科循环教学工作的得4分,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小学各级段内部最高年级教学工作满3学年、或中学毕业年级教学工作满2学年、或学段内本学科最高年级教学工作满3学年得2分。

2.工作量(8分)。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教师周工作量标准。近三年中,每年达到标准的得8分,不足标准每10%减1分,三年工作量得分的平均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即是工作量的实际得分。

3.学生满意度(2分)。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课堂教学测评学生(家长)满意率平均为85%以上1分、90%以上2分。

4.公开课(7分)。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公开教学活动,开设申报学科的公开课,校级每次1分(累计不超过2分),学区级每次1.5分(累计不超过3分),市(县)级每次3分,*市级每次5分,省级及以上每次7分。以相关部门证明及开课原始资料为准。

5.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7分)。任现职以来,参加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评优课或教师基本功比赛获奖。在与申报学科一致的评优课竞赛(或省教育厅举办的教学基本功大赛系列)中获奖的,校级每次1分,学区级每次1.5分(区校级获奖累计不超过4分),市(县)级每次3分,*市级每次5分,省级及以上每次7分。其他评优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获奖减半得分。同一教师参加同一系列评优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以最高级别奖计分,不累计计分。

(四)教科研工作评价(13分)

1.发表论文、获奖论文或参编教参(8分)。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申报学科至少2篇),县市级每篇1分、*市级每篇2分、省级每篇4分、核心期刊每篇6分;获奖论文或专题研讨会交流,县市级每篇1分、*市级每篇2分、省级及以上每篇3分(同一篇论文不重复计分,按得分高的计1次);参加县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命题工作的,市(县)、大市级以上分别得1分、2分。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的4分。

2.课题研究及教改实验工作(5分)。

主持县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结题并通过成果鉴定5分,未结题3分;作为课题组成员(申报书名单)参与课题研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县市级及*市级1分,省级及以上2分;参与并结题的课题研究县市级及*市级2分、省级及以上3分。参与多项课题研究不重复加分。

由本市教育主管部门有目的地采取大小型会议形式直接交流或传播教改实验成果,并以教育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批转教改经验总结报告,要求所属各学校参照实施的得3分;主持本市(县)校本课程开发研究并实施3年以上效果明显得2分。

(五)教育教学综合能力考试(40分)。

题型以识记、理解、应用能力要求为主,测试内容为: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师德规范、新课程理念(占30%);学科知识与能力、课程标准与教材及教学要求(占70%)。对男52周岁以上(1961年底前出生的)、女47周岁以上(1966年底前出生)的可以申请免考,免考教师按本校教师考试的平均分计算。凡在*年暑期学校岗位竞聘时,参加全市教育教学能力综合测试取得优秀等次(高中阶段取得a等)的,本次学科考试卷面分增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