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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

2024-04-27 阅读 5364

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做好各区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统筹规划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六条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先行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第七条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请居住登记账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和拟申报房屋信息。通过系统校验的,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时,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后,申报义务人可以使用居住登记账号登陆居住登记申报系统,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或者管理居住登记账号相关信息。

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注册居住登记账号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条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填写申报表格,经签名确认后,由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

申报义务人第一次申报时,应当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

(一)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二)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表格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领取。

第十一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属于即时申报情形的,申报义务人无需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现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等信息。

即时申报情形的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三章居住证办理及签注

第十二条申领人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的,应当先行申请居住证账号。

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账号。居住证账号开通后,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办证或者查询办证结果。

申领人开通账号后,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进行账号认证。账号经认证后,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签注、换领、补领、再次申领等业务。

持证人已在居住证受理点提交过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的,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账号认证。

第十三条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使用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领取证件时,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受理点应当核验申领人身份,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或者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发放证件。

第十四条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接到申领人申请后,受理点应当对申领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初步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

通过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申办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第十五条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收到办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分别核实申领人的相关信息:

(一)居住登记信息由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机构核实;

(二)社会保险记录和人才认定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

(三)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信息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等主管部门核实。

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第十七条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

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办证申请的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受理点经初步核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理由。

持证人通过网络申请签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签注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到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点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签注申请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持证人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需要再次签注的,持证人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1年前60日内再次申办签注。

补领、换领的居住证签注时限与原证相同。

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领的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前60日内申办签注。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申领的居住证需要补领、换领的,申领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证账号通过网络办理。

居住证被注销后需要再次申领的,申领人应当按照居住证申领流程办理。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缴纳居住证工本费,并在申领人缴纳工本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持证人需要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先办理签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应当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

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应当及时开通居住证代办账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的,应当使用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申领人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统初核。经系统初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学校组织申领人核对、补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打印申请表经申领人签名确认后提交系统,系统受理成功后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用人单位、学校凭代办受理回执和经申领人签名确认的居住证申请表,到受理点领取代办的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学校代办签注的,应当使用居住证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持证人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收到代办居住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待核实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即时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代办人说明理由,由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条例》规定的“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条例》规定的“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相关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本人居住登记相关信息。

居住证持证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查询本人的居住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自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申领、类型转换、延期、地址改写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居住证制度(二)

苏州将在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础上完善户籍准入政策

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召开了会议,对照7月3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研究具体可操作的户籍管理措施,并通过苏报进行发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七条明确:"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据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统计,截至**年12月底,全市户籍人口653.8万人,流动人口实有登记数653.8万人。苏州城区人口546.8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40.7万人,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306.1万人。

安家落户是长期居住的前提,户籍制度改革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昨天下午,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召开了会议研究具体可操作的户籍管理措施。支队长黄清说:"苏州的户籍制度总原则和要求和国务院的户籍改革制度的要求是相一致,相吻合的。国务院户籍改革意见的颁布为苏州今后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方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户籍改革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内容,立足苏州本地实际,我市将在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础上,完善以居住年限为主要依据、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为管理手段,合法稳定住所和城镇社会保险参加年限为基准的户籍准入政策。"

苏州户籍管理快人一步

我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推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年,我市出台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并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年市政府对《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对户口性质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凡居民在苏州市登记的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年4月1日,苏州市颁布《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启动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并于**年7月实现流动人口居住证动态发放全覆盖。目前苏州累计制发居住证已超过1070万张。

苏州居住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苏州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相关证明材料。

2、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取得办证回执。

3、首次申领办证的免费;非首次申领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取得收费票据。

4、工作人员使用数码摄像头当场采集办证人头像信息。

苏州居住证申请所需材料

申领短期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租房证明)。

三、不满49周岁的已婚女性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了提供以上材料,还应提供将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本人姓名的房产证、半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苏州居住证有效期

居住证在不损坏的情况下长期有效,但居住证应当每年签注一次。短期居住证半年内经签注可以转换为居住证。逾期不办理签注的,自动中止其居住证使用功能。

【居住证种类】

居住证分为短期居住证和居住证两类,外观式样完全相同,在证件内部芯片上进行区别。

根据规定:

一、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二、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材料:本人身份证、现居住地证明材料(例如租房合同、房产证

因此,居住证领取以后发生遗失是可以补领的。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现居住地证明材料(例如租房合同、房产证等)前往现居住地所属社区受理点补办居住证。由于目前省里对居住证工本费标准尚未核定完成,因此现阶段全市范围内居住证补领暂时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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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集团公司居住证管理制度

关于颁布集团公司关于居住证管理制度

各职能部(室)、直属分公司: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员工,保障我集团员工权益,规范员工居住证和积分管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中的居住证仅指从业类居住证。

上海z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篇3:居住证实施一年制度(一)

作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居住证暂行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年来,这项制度从地方探索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有效扩大了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新华视点”记者采访发现,目前,至少已有21个省份出台或修订相关居住证实施办法与条例接轨。

不过,各地居住证“含金量”不同,持有人可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力度也存在差异。

至少21省份出台接轨细则

按照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所在地区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徐林在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测算到2020年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那时仍有约2亿农业转移人口无法获得就业和居住所在地户口。

这部分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主要体现在基于居住证制度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

此前,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区已先行探索实施居住证制度,将义务教育、社保、就业等公共服务有序向非户籍人口覆盖。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居住证暂行条例》是一个基础性法规,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实施操作办法。

因此今年是我国居住证制度政策细化与全面实施之年。

记者统计发现,目前至少有21个省份出台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或调整原有居住证管理政策规定。

广东、广西等先期已实施居住证制度地区,尽管尚未根据条例进行调整,但公安机关已结合条例要求对居住证申领、签注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起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明确广东省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

目前广东省正着手修订省级相关条例,但省公安厅4月已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按国务院颁布条例要求,做好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受理发放工作。

目前各地已陆续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广州市来穗人员信息系统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为530多万人。

北京市从10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11月25日全市公安机关累计办理居住证(卡)82.3万件。

各地居住证“含金量”不一,少数基本公共服务仍存“门槛”

新华社发蒋跃新作

基本公共服务是居住证制度的核心。

条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以及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身份证等7项办事便利。

记者梳理发现,在不同地区,居住证福利“含金量”大不相同。

如江西省居住证制度中,增加了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两项权利。

福建省增加了可参评居住地劳模、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并享受相应待遇;按规定享受与当地老年人、残疾人同等优待。

记者采访发现,尽管居住证制度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参加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但在一些领域与地区,基本服务仍存在“门槛”。

53岁的湖北襄阳下岗女职工张女士,3年前随女儿一起搬到武汉居住。

她办理了武汉居住证,并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在武汉缴纳社保,还有两年就能办退休,领取养老金。

但因在武汉缴费年限不足,只能回襄阳领取养老金,襄阳的养老金标准比武汉低不少。

武汉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人社部下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张女士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类型,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襄阳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业内人士介绍,设置缴费10年的门槛,是为避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覆盖面过大,导致周边地区人口涌入,城市难以承受。

在义务教育方面,上海、广州、深圳、浙江、厦门等地在居住证制度中都规定随迁人员子女实施积分入学。

浙江省教育厅5月发布的政策通报中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和教育资源情况,推行与本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积分入学政策,按积分高低排名拟定准入学校和拟录取名单。

厦门市相关部门介绍,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占全市在校生的52.4%,因此需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务工、连续居住与参加社保年限等条件进行积分,采取积分入学方式。

专家指出,居住证持有人遭遇的“服务门槛”,其背后的核心问题是城市有限资源与公共服务规模需求巨大之间的矛盾。

目前,居住证还只能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目前,各地居住证制度都在遵循低门槛、广覆盖、分步推进、稳步提高的原则,目的在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覆盖人口范围。

但今后,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现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高。

将缩小与户籍承载福利差距

新华社发徐骏作

公安部于去年底出台的“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就居住证申领条件明确,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这意味着居住半年以上,需从在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开始计算。

记者采访了解到,城市外来人口在贷款、买车、考驾照、异地补办身份证时,都需出具居住证。

很多流动人口未及时办理暂住登记,或登记未满半年,无法办理居住证。

从安徽到广州做服装贸易的李云,近期收到一笔来自泰国的汇款,需要身份证去领取。

由于身份证过期,申请在广州异地换领身份证时,被要求提供居住证。

李云之前办的居住证已在去年到期,由于她今年搬过家,重新申领居住证需要再等半年。

“行政服务中心只愿开具办理居住证的回执证明,但办理身份证的派出所只认居住证原件,让我很无奈。

”李云说,办理居住证需要等半年,对她这样急用证件的群体而言时间太长;另一方面,在同一城市搬过家,居住证过期就无法续签的做法不太合理,“可以参考个税、社保等记录来验证是否居住满半年”。

一些基层干部表示,设置半年“窗口期”,初衷在于加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的意识,确保居住证持有者确实是在居住地稳定就业或居住,有助于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但对于一些有急切需求的人员,确实会带来一些不便。

目前,不少地区已在完善居住证登记程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方面展开探索。

针对大量群众排队办理等情况,北京市上线居住证网上服务平台,受理网上申报;将连续缴纳6个月个税或社保凭证,作为办理居住证时有效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

山东省新修订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可享受同等权益、公共服务和便利。

这意味着,只要持身份证件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就可享受社保、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以及申领驾照、换领补领身份证等便利。

陆杰华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过渡期,通过不断剥离户籍制度承载的福利,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和户籍人口享受公共服务的差距,最终消除户籍制度藩篱,还原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