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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考勤规章办法

2024-04-28 阅读 3818

公司管理考勤规章办法

公司管理考勤规章办法

  一、目的

  第1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请假程序:

  第2条 员工需要请假时,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

  第3条 请假人填好《请假单》有关项后,按照《请假规定》呈请各级领导批准,将批准后的《请假单》送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4条 办理工伤假审批手续,必须查验下列证件(材料):

  1、由当事人提供工伤事故的经过报告;

  2、由安全小组提供的工作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工伤证明和病历;

  4、经有关部门鉴定工伤致残等级的,必须出具有效鉴定伤残等级证明。

  第5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6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7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类别: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丧假,长假;

  四、请假规定:

  第8条 凡因病、事、工伤等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9条 员工请假应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如有发现弄虚作假且影响恶劣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10条 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第11条 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高层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第12条 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 请假单必须由本人填写,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14条 未请假、请假而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出勤者,以旷工论处;

  第15条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于当日委托同事、家属或以来电、函等形式请假,并于事后次日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旷工处理。

  第16条 员工的请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时,其主管领导有权不予准假,或酌情减少准假时间;

  第17条 如果员工请假时弄虚作假,不能实事求是,一经查出,按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假期说明

  第18条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19条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调休,共7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条 非法定假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21条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1、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资照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数工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22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1、有薪事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事假。

  2、有薪事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每满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过7天(含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条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凭医院的医疗证明填写请假条,由医务人员签署意见,再按事假审批权限报批;病假的医疗期及待遇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4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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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矿灯领发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灯的领用发放,加强管理,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领用发放第一条每班以交班时间的半点前为界为发放时间,并执行五不发:(一)矿灯不明亮不发(二)矿灯零件不齐不发(三)矿灯不对号不发(四)没有矿灯牌不发第三章收灯制度第一条每班以交班时间为界,半点响后为收灯时间,并执行三不收:(一)矿灯零件不齐不收(二)矿灯不对号不收(三)矿灯损坏不收第四章考勤制度第一条各灯口每班对矿灯进行严格考核,并填定记录。第二条负责灯房工作的队长,应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考勤情况。第三条每班收灯时间超过两小时后,仍有未升井者,应立即通知公司调度室。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篇3: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该规范化管理,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必要、严格、事实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严以律己,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五条、根据岗位不同,工作时间分:

1、常日班(部门办公人员)7:30---11:301:00----5:00部门经理8:00---11:301:00---5:00每周工作六天,星期天休息。但是必须安排好值班工作。

2、常日班(销售人员)---可以按实际情况另作相关规定。

3、各副总的考勤按人力资源部特殊规定处理。

4、根据业务和工作需要,销售热线人员和总机接线员,必须提早10分钟上班,延迟10分钟下班。

考勤实行每日四次打卡,每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同时各部门需有书面考勤,于每月1―3日提交人力资源,具体考勤标准以考勤机显示为准。

除特殊情况外,考勤公布日为:每月8日。考勤申述日为:每月10日。漏打一次以迟到早退一次记,,漏打两次以旷工记(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连打(两次打卡在半小时以内的)无效。并与年度绩效挂钩。

第六条迟到、早退

1、于规定上班时间两分钟后一小时内到职为迟到;

2、于规定下班时间前一小时内离去为早退;

3、月迟到/早退三次者扣一日工资,以此类推。

4、员工因不可抗力(遇到车祸、意外伤害等)导致无法准时到职,可呈请部门领导核准后,相关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不列入缺勤记录。如有虚假,按旷工处理,并按公司规定处罚,并记入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七条、事假

1、职工人员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申请事假,但必须提前一天填写《员工请假单》并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人力资源部。两天以内,由部门经理签字;两天以上,须经部门经理签字,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

2、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事假年累计达15天(不包括15天)在年终奖金中按1/50的比例扣除,达50天在年终奖金中按1/30的比例扣除。

第八条病假

1、非因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

2、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申请一天以上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4、因患病或工伤不能工作并在医疗期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旷工(旷工一天扣两日工资)。

1、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2、迟到、早退超过两小时者视为旷工半日;

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日者,视为自动离司,公司按自动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自动离司人员必须在离司通知单开具后一个月内来工资领取其工作期间应得的劳动工资,超过一个月者,工资冻结。

第十条值班与加班

1、节假日各部门应安排好值班人员。

2、加班适用于国定假日的加班,同时不考虑相关的调休。

3、加班人员必须填写加班表,经部门经理签字,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行政办公人员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加班不发放加班工资,但是在其年终根据其出勤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考核。

4、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其日工资的70%乘以2计算。加班最短时间以日记,不满一日者原则上不以加班记,但是在其年终根据其在考勤机上的出勤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出差

1、在工作时间内短时间(一天以内)外出或者长时间(一天以上)外出的为出差。

2、出差必须填写出差申请表,工作时间内短时间出差者,经部门经理签字;第一时刻提交人力资源部。

长时间出差者,须部门经理签字,在诚心出差单上写明出差各事项,每月汇总提交人力资源核查。

3、没有办理相关出差手续(特别是短时间出差),如紧急情况无法按时办理手续的,在处理紧急事件后一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工伤

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必须到公司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开具证明),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考勤。

第十三条、探亲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二年、双休日不能与亲人团聚的可享受5天/年的探亲假。

探亲假只限探望父母或者配偶,并每年报销单程往返路费。

第三章假期规定

第十一条国定假日

1、元旦:一天

2、妇女节:三月八日,妇女放假半天。(必须有书面的批准手续,填写请假单,在请假理由处写明妇女节。)

3、劳动节:五月一日,放假一天。

4、国庆节:十月一日,放假一天。

5、春节:农历正月,放假十天。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休假期临时调整。

第十二条、休假

1、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具体情况按目前公司规定处理。

2、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按下列规定给予休假:

A、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十天;

B、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C、有其他安排者,另行协定。

3、休假最小额度为半天。

4、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公司根据其表现在年终考核时予以绩效奖励。

5、职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婚假

1、员工晚婚休婚假四个工作日,非晚婚休婚假三个工作日。

2、申请婚假须附结婚证明。

3、婚假不可分次申请。

4、婚假需在结婚一年内使用,由于工作原因经公司特殊调整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3、申请产假需医院证明或预产期证明及结婚证明。

第十五条丧假

1、父母(含配偶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三天;

2、(外)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一天;

3、申请丧假须附医院死亡证明或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除众所周知外,否则以事假记。

第四章请假、出差、销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出差单每月3号前提交人力资源部。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单》。二天以下(包括二天)的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二天以上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的假期需提前两天申请。

第十七条职工将经过相关审批后的《员工请假单》第一时刻交到人力资源部,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须在上班后一小时内电话报备上级领导或者人力资源部,并在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须提供证明的假期,如果事先无法提供,须在上班后第一天到人力资源部提交证明,方可销假,无法提供证明者,按事假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职者。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4、其他应按旷工处理的。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考勤:

各部门每月3日前提交部门书面考勤记录,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合理汇总。并于每月8日公布迟到、早退人员名单及次数,,申述者于每月10日来人力资源部考勤处核对考勤情况,逾期概不处理。(具体考勤标准以考勤机显示为准。)

第二十一条

1、部门经理对本部门考勤负责,应随时掌握、经常检查职工出勤情况。

2、负责考勤工作的员工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如有发现徇私舞弊者,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罚,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3、每月各部门出勤记录必须有书面的存档记录,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人员应有每月各部门的书面汇总的考勤记录,公司将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各部门考勤工作,发现落实不到位者,从严处罚。

第六章工资的扣发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迟到、早退者,累计达到三次者扣一天工资,以此类推。

旷工者,扣发旷工时间二倍的薪资,事假者,扣发事假期间薪资,病假者(必须有市级医院证明),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者扣发薪资的70%;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扣发薪资的80%;三年以下者扣发薪资的90%。

第二十三条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考勤延误或薪资核算延误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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